審計經濟監督形式分析

時間:2022-06-07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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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經濟監督形式分析

1我國國家審計與其他經濟監督形式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是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其財政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公允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鑒證和評價的經濟監督活動。國家審計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形式,對國務院各級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情況、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做出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計報告。我國的經濟監督具有多樣性,除審計監督之外,還主要包括財政、金融證券、稅務、工商行政管理、信貸等各專業經濟監督形式。兩者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從系統的角度來看:國家審計和其他各專業經濟監督密不可分,相互作用,形成我國國家治理經濟監督的子系統。從監督的范圍上來講,我國的國家審計監督不涉及特定的經濟業務,被審計對象相對比較廣泛,對國民經濟中有關經濟事項均可進行綜合監督。而財政、稅務、金融證券、工商行政管理、信貸等專業經濟監督可對國家審計涉及不到的細枝末節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以及行業規定,從而彌補國家審計監督的不足。(二)從監督的層次來看:審計監督更是一種獨立的、綜合的、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對各專業經濟監督具有再監督的作用。而國家審計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重大投資項目等進行審計監督。國家審計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維護人民和政府的利益。(三)從監督的目標來看:國家審計和各專業經濟監督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審計只是一種會計檢查活動,繼而不斷演變成一種獨立的監督活動。國家審計的免疫系統論認為在國家治理中,國家審計具有預防、揭露和抵御三大職能,能夠保證國家財產物資以及寶貴的人力、物力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而以財政、稅務、金融證券等為代表的專業經濟監督也不斷發揮著經濟監督子系統的作用,二者各謀其職、各司其政,共同維護國家治理大系統下經濟監督子系統的健康運行和發展。

2我國國家審計與各專業經濟監督存在的問題

從整體上來講,我國國家審計監督與財政、金融證券、稅務等專業經濟監督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構成國家治理的“免疫系統”,從而確保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運行。但自成立以來,國家監督也與各專業經濟監督存在著不夠協調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缺乏整體觀念,職責權限不明確首先,由于我國審計領導體制上的問題,使得審計監督受到多方面的干擾,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次,每個經濟監督部門或多或少會受到監督范圍和業務活動的限制,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大多都著眼于專業本身,缺少系統科學的計劃和約束。比如國家審計和各專業經濟監督可能同時對某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就會出現重復監督的問題,導致分工不清、側重點不明確。(二)缺少必要的溝通協調由于各專業經濟監督部門的上級領導不同,專業領域不同,所以常常造成每個部門為了本部門、本地方的利益,執行業務發生交叉的時候往往缺少溝通和協調,甚至以各自部門規章規定為理由封鎖各自的信息和資料,對經濟活動的系統監督和管理不配合、不協調,不利于各經濟監督部門的合力,阻礙了我國經濟監督的發展和制度的完善。(三)未能徹底實現監督與被監督的制約關系首先,國家審計的性質和地位就決定了它是一種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其審計監督的重點應該是對各專業經濟監督部門的再監督,通過這種再監督促使各專業經濟監管部門強化其專業監督職能,而不能利用其綜合性去干預專業監管機構的基層監督,甚至忽視其再監督作用。其次,由于我國國家審計是單向審計,國家審計的獨立性也未能充分發揮。因此,我國國家審計和各專業經濟監督形式缺乏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制約關系。

3我國國家審計與其他經濟監督形式的協調——以金融審計為例

從職能作用的發揮來講,當各專業經濟監督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時,國家審計的職責將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出來。國家審計在一個更宏觀的層面監控著我國經濟部門的有序運行,而各專業經濟監督作為子系統,在微觀的層面監控各業務領域的發展。國家審計宏觀職能的發揮有利于促進各專業經濟監督的職責更分明,整個監督框架和結構更合理。同時,在國家治理層面考慮,國家審計監督和各專業經濟的職能和作用也有部分的融合,他們的宏觀目標一致,監督手段大同小異,只在具體的業務目標和業務執行上存在差別,這種交集的存在使得國家審計和專業經濟監督存在融合協調的空間,以金融監督為例,它與國家審計的融合便形成了金融審計。金融審計是相對于傳統的政府金融審計而言的,它增加了審計的主體和客體,形成了大金融觀的概念。由于我國傳統的政府金融審計業務范圍過于狹隘,因此單單憑借政府審計本身,無法使金融審計成為國家金融體系的“免疫系統”。因此,需要將民間金融審計和金融內部審計包括進來,形成大金融觀的金融審計。金融審計的業務范圍將演變為既審計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關,又監督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企業;既反映金融企業的經營風險,又揭示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充分調動各金融機構內部、中介機構、國家審計部門的積極作用,從而達到防范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實現金融健康發展的目標。

4加強國家審計與其他經濟監督在國家治理實務中的協調

要加強國家審計與各專業經濟監督的協調,減少工作中的矛盾,促進各司其職,協同作戰,提高經濟監督的整體效力。(一)在政策上相互咨詢,厘清政策和法規界限。從《審計法》到各專業經濟監督管理法律再到各部門規章條例等,我國經濟監督方面的法規多而雜,且專業的國家審計監督部門難以做到通曉各專業監督的行業規定和政策界限,因此在開展審計工作、做出重大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時,一定要向專業監督管理部門咨詢,以界定合理的界限,統一對問題的看法和認識,以避免處理不當或者標準不統一。(二)發揮各自主力優勢,必要時采取各經濟監督部門聯合審計、協同辦案。在涉及一些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案件時,為搞清狀況、抓住線索,有必要采取各執法檢察監督部門聯合辦案,尤其是在分析研究、匯報執行的環節。對于一些跨部門、跨行業帶有明顯綜合性的案件時,要充分發揮國家審計與各監督形式的協調。(三)明確各自分工,界定各自的職責范圍,確保監督不重不漏。對于一些帶有較強行業性、綜合性的問題,要充分發揮國家審計的高層次的監督和再監督作用。對于一些跨行業或跨監管部門、職責范圍有交叉的事件的監督,要做好責任歸屬,做到不重不漏,防止一些效益好的企事業單位被爭相檢查,而對問題棘手的企事業單位踢皮球的現象。(四)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給我國經濟監督子系統的有效執行帶來法律上的保障,也使國家審計與各專業監督部門的協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當此“免疫系統”的任一環節出現問題時能迅速地找到問題的根源,并嚴格查處,明確各部門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以及問題的具體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做到權責一致,提高經濟監督的威懾力和法律保障,從而對各項經濟事務進行控制和管理,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權益、維護人民利益以及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實現國家治理的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1]劉英來.審計是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研討會綜述[J].審計研究,2008(5).

[2]譚勁松,宋順林.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理論基礎和實現路徑[J].審計研究,2012(2).

作者:祝琳 單位:山東女子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