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社會經濟權利的嬗變論文
時間:2022-12-13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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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看,社會公共利益的產生、存在先于個人利益,受其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亦早于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在前國家社會中,習慣法上的社會經濟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利是重疊的。國家的建立促使國家經濟權力與社會經濟權力分離,在國家經濟權力受到公法的有利保護的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社會經濟權力非常必要。
論文關鍵詞:社會經濟利益;習慣法;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力
在經濟法的學理研究和立法實踐中,對經濟利益獨立性的認可表現在其作為一個經濟法上的基本原則,即社會經濟利益原則的確立。但是,社會經濟利益原則既出現在私法法域,亦出現在公法法域和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第三法域。這種狀況導致了法律體系內部的混亂與沖突,同時也阻遏了法律對社會經濟利益的保護。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法律保護的有效協調與統一,從歷史中搞清社會經濟權力或社會經濟權利的起源是非常必要的。
一、前國家社會的利益觀念、分類及其關系
摩爾根在對印第安人進行了長期觀察后提出,處于蒙昧時代的人,“財產是極其微弱的。他們對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欲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十分單薄。這里的財產觀念單薄指的是私人財產的觀念。與此相反,古代人卻有著極強的集體觀念,如低級野蠻時代的村莊周圍就出現了木柵,中級野蠻社會的人們用石塊砌成堡壘保衛公共住宅。原始人的這種做法充分表明,他們有著明確而且肯定的集體觀念。
我國著名的歷史學家呂振羽先生在《史前期中國社會研究》中對我國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制度的考察為我們解析史前社會的利益觀念提供了直接證據。鄂倫春人的季節性狩獵一般都采取集體的形式。狩獵工具是各家自己購置的,平常歸各家私有。但是在出獵的時候,所有“烏力楞”的財產都是公用的。他們獵獲的食物一律在整個“烏力楞”中平均分配。由此可見,鄂倫春人不但有“我們的”觀念,也有“我的”觀念,而所謂“我的”就是私有觀念。簡單講,“我的”觀念中體現的就是個人利益,“我們的”觀念中體現的就是社會利益。
綜上所述,原始人不單產生了“我的”和“我們的”的利益觀念,而且還萌芽似的觸及了“我的”和“我們的”的關系問題。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制度中關于獵物的分配就具體體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此外,原始社會中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還表現在財產繼承制度上。摩爾根在論述這一問題時使用了“權利”這一概念。摩爾根的考察表明,伊羅奎人曾經出現過三種重要的順序相連接的繼承法。第一種是遺產必須由死者所在氏族的全體成員分配;第二種是由死者的同宗親屬分配;第三種是由死者的子女繼承。但是無論如何死者的財產必須保存在氏族之內。
基于以上的考察、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原始社會時期利益分為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既相互依賴也存在著長期不間斷的沖突。沖突的結果產生了古代社會的分配制度和繼承制度。第二,社會利益的產生先于私人利益。摩爾根認為氏族社會是由最初的血婚制家族發展而來的,中間經過合婚制的過渡。摩爾根認為,社會中的個人一開始就是存在于集體之中的(先是家族后來是氏族社會)。盧梭認為社會的形成是因為“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于人類生存的種種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于是,那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并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消滅。于是,人們之間達成了一個共同的契約,每個人將自己及其自身的一切自然的權利交給整個的集體,于是社會產生了。同樣,在盧梭看來私人利益的產生是早于社會利益的產生的。第三,私人利益依賴社會利益而存在。第四,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互限制。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會利益的擴展范圍,社會利益一也決定了私人利益的實現和延及的范圍。第五,社會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實現方式有區別。社會利益在一定社會范圍內以社會規則來支配,而私人利益則完全由私人支配,這就是利益在實現動力上的表現。
二、前國家社會的社會經濟權力或權利的重合
按馬克思·韋伯的觀點,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上。進而,邁克爾·曼又將權力分為集體權力和個體權力、權威性權力和彌散性權力。
結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首先,本文所指的前國家社會的社會經濟權力是一種典型的彌散性權力,同時又是一種集體性權力。值得關注的是,在人類歷史的演進過程中,這種集體性權力對內作用時又有一種向個體性權力轉化的趨勢,同時,社會經濟權力在實施過程中也積淀了一定的權威性。社會經濟權力的集體性表現在,這種權力的形成是基于人們為了生存的需要而結成的相互之間的合作,而不是一個人通過暴力對另一個人強行的貫徹自己的意志。這一點可以從歷史學家們對前國家社會中狩獵和灌溉農業的考察中得到證明。這種社會經濟權力的彌散性表現在它對社會內部的調整、規范,個體權利的實現不是依靠明確的命令和有意思的服從,而是從一種更加本能的、無意思的、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個社會的人口之中的,是靠著人們之間相互的理解和共同的道德或者宗教信仰來實現的。其次,這種前國家社會中的社會經濟權力的功能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中的經濟利益。
從上述對前國家社會利益形態的分析中我們得知,社會利益存在著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分,并且它們之間存在著顯見的區別。從外在條件上看,只要具備了利益、自由和度量三個要素,權利就可以形成。因此,相對于社會經濟權力,社會中的每個個人也同樣存在著個人私權利。若干個個人的結合就構成整個社會,而若干個個人權利的重合構成社會整體的權利,也就是相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對應存在的社會經濟權利。在后者的構成中同樣存在利益、自由和度量這三個權利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社會經濟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力在主體、利益和實現方式上完全是重疊的,所以在前國家社會,社會經濟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利是混同的,或者我們可以認為它們是重合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由于人類史前社會中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并存,因此,在社會經濟權力保障、實現社會利益的同時,社會經濟權利在確認和保障若干個體權利的集合中也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在前人類社會中,社會經濟權利和個人權利的共生也意味著社會經濟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力的并存,他們共同的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發展變遷。同時,社會經濟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力在某些特定語境下也能實現并存融合。
三、社會經濟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對抗與融合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家的出現便產生了對權力和權利的渴求,國家的本質決定了只有得到其認可才能成為合法的權力或權利,尤其是權力,其合法的擁有者只能是國家。經典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經過法律確認的國家權力是統治階級用來對被統治階級實施專政的合法武器。
而作為私權的權利是階級利益沖突和被統治階級對統治的妥協的產物。其中,被統治階級的反抗和統治階級的讓步都對私權利的產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兩種力量協調的結果是權利和權力的共存。這樣,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都被認為是合法的。
但是,社會經濟權利或社會經濟權力因其本身的彌散性并未在國家產生后融人到國家權力之中,還消極的彌散在社會生活中,也未取得合法性,甚或有時還成為非法的權力或權利。而社會經濟權力或社會經濟權利本身具有的集體性,或者說具備的社會基礎決定國家權力并不能將其瞬間兼容或者消滅,由而國家權力與社會經濟權利或社會經濟權力呈現了一種既對抗又融合、既消滅又補充的發展態勢,總之,對國家權力來說,其發展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兼容社會經濟權力或社會經濟權利的過程。
與我們的觀點不同,國家起源融合論的代表人斯賓塞認為,國家的形成是因為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引發并加劇了他們之間的相互依賴,因此“各個部分組成了一個在同一個基本原則上構成的集合體”。融合論的觀點可以從邁克爾·曼對美索不達米亞的灌溉農業國家的形成的分析的得到證明。按照這種觀點,國家經濟權力完全是前國家社會經濟權力的延續或者說是由其演變而來。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其道理在于:在前人類社會中,無論是沖突論還是融合論都不能否認國家和社會在主體方面存在著本質的區別。社會意志體現為一種公共的意志,而國家意志在階級利益沖突中或者在集團利益沖突中,最終只能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階級的意志和集團的意志。這樣就使得以利益為內核的國家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與社會經濟權利相悖離。對社會經濟權利來說,如果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作為其利益內核的社會公共利益中的經濟利益,只能在私人權利中得到保護。而作為私法的核心的私人權利,卻反對任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借口的權利。因此,融合論學說的結論只能是,公共利益的社會經濟利益在很長的時間被人們所遺忘,并進而使社會經濟權利在這一階段缺失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公務員之家
四、社會經濟權利與國家經濟權力的分離
接前述,社會經濟權利與國家權力的融合是一個歷史的持續過程,其中也伴隨著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融合,但是在這個過程的任何階段,社會公共利益都沒有喪失其獨立性。隨著社會的發展,將社會公共利益再次拉進人們視野,引發人們關注的是,現代工業化生產對傳統農業生產的沖擊。高度發達的現代化生產使得人們無論在個人的生活和企業的生產上,越來越依賴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這樣導致人們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產生了新的認識。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有助于個人利益的保障,因此,當人們再對社會公共利益實施保護時,人們之間就必然能達成相互合作、理解并且顯現空前團結。而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產生的社會經濟權利就很難再次被完全整合到國家權力中去,對峙的結果只能是,立法機關把社會經濟利益的保障主要放到私法領域來確立、維護。近現代以來的私法的公法化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在私法領域的廣泛使用,實際上就是人們對社會公共利益關注所導致。也就是說當人們不愿意將社會經濟利益交由給國家公權力的同時,國家同樣是不可能賦予社會上任何一個非國家機構的主體以公權力。
社會公共利益在各國的立法中被放置在私法的領域,體現了私法裁判的原則。這種私法裁判原則有以下缺陷:第一,公共利益原則的濫用會導致對私權的侵犯;第二,原則化的保護對社會公共利益來說其保護的力度不夠;第三,將公共利益原則引人到私法領域本身就是對私法邏輯體系的一種沖擊,它會動搖私法的私人權利本位的基本宗旨。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是,我們在保持現有的公法和私法體系不變的情況下,重新建構一種新的法律格局,即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立法和理論研究的基礎,創立一種新的基本權利類型—社會經濟權利,并進而獨立、完善經濟立法與學理研究。這樣我們既能夠避免社會經濟權力對國家權力的沖擊,又能起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時在立法的層面上將國家經濟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力予以分離。
實際上我們現在提到的經濟公益訴訟的問題,其基本的理論就是來自于這種社會公共經濟權利的行使。在經濟公益訴訟當中,訴訟人依據的既不是國家的權力也不是其私人的權利,而是社會公共經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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