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背景下的循環經濟立法探討
時間:2022-12-29 04:15:15
導語:生態文明背景下的循環經濟立法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循環經濟立法本身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生態文明理念及其實踐,與循環經濟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動。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了循環經濟立法,循環經濟立法也助推了生態文明建設。主要研究互動中的生態文明建設與循環經濟立法、循環經濟法與環境法的新趨勢,以及循環經濟的法律關系等問題。
關鍵詞:生態文明;循環經濟;立法
循環經濟法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我國國內都剛剛興起和實施。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循環經濟法律部門還年輕,但發展勢頭有如雨后春筍。我國正式提出循環經濟立法規劃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才幾年時間。而從循環經濟立法理念、原則、體系、制度和責任等方面分析,循環經濟立法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正如循環經濟的發展一樣,循環經濟法的完善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各個方面繼續努力。正是在這短短幾年,循環經濟立法已經呈現方興未艾蓬勃發展的趨勢。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地方層面,都對循環經濟立法開展了積極的探索實踐,初步形成了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而生態文明理念及其實踐,與循環經濟立法形成了良性互動。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了循環經濟立法,循環經濟立法也助推了生態文明建設。
一、互動中的生態文明建設與循環經濟立法
生態文明是指導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生態文明體現了對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的尊重和堅持。生態文明具有系統性、平等性和多樣性的特征,促成了科學的人類自然觀、生態倫理觀和社會發展觀。生態文明協調人與自然以及人與社會的矛盾,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是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對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現狀的分析,對循環經濟立法的體系結構、基本制度、專項制度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反思,都是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和價值判斷標準。隨著生態文明實踐的不斷發展,循環經濟立法還會出現新的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不足和問題,這些都需要以生態文明理念為價值判斷標準來加以衡量。在生態文明理念的指導下,循環經濟立法確立了“3R”原則和共同責任原則,明確了循環經濟立法是義務本位法,界定了循環經濟立法是環境法而不是經濟法,是環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經濟利益本位法。以生態文明整體性、系統性特征來衡量,現行循環經濟立法在體系結構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從縱向層面完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不同形式的立法,從橫向層面完善和協調資源、能源、廢物利用、污染防治等不同領域的立法及其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關系。法律制度是連接法律原則和具體措施的橋梁紐帶。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專項制度。生態文明的平等性,要求循環經濟立法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對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行公平分配;生態文明的多樣性,要求循環經濟立法設計不同的制度來明確和規范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角色和作用。生態文明的系統性,要求不僅要完善《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制度,還要同時完善其他相關立法中的制度,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制度的整體合力。循環經濟立法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循環經濟立法,從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體系到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責任,都始終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特別是法律責任是落實生態文明的重要保障。循環經濟法律責任既包括對法律主體的積極性義務的具體要求,也包括對各個主體違反循環經濟立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構建有效的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必須完善責任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充實責任內容,建立健全責任社會化機制,強化責任保障機制。這些措施,是實現循環經濟立法理念和原則的重要載體,是貫徹落實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根本保證。到目前為止,《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一批循環經濟法律文件已相繼出臺實施。為促進生態文明與循環經濟立法的良性互動關系,基于生態文明理念和實踐對循環經濟立法的指導和評價作用,國家必須建立立法后評估機制,對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評估,并根據評估反饋的結果,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現行立法。立法機關應當組織循環經濟的相關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等,通過社會調查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種方式手段,對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估,及時糾正循環經濟法律中存在的偏差,填補循環經濟法律空白,彌補循環經濟法律的不足。當然,由于循環經濟法剛剛興起,作為專項法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也不久,對于立法的評價還需要有更長的時間來考驗?!堆h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正好面臨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中國經濟也在該因素的影響下面臨嚴峻的考驗。國家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出臺了大量的經濟刺激政策,進行了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以振興和發展相關產業。而這些宏觀政策措施的緊急出臺,主要是考慮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增長,具有明顯的應急性和臨時性,對資源環境約束因素并沒有給予更多的重視。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循環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也給《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整個循環經濟法的全面實施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一些原本被關閉或取締的“兩高一資”的企業和行業,甚至打著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旗號死灰復燃。在這種情況下,評價循環經濟法律的實施效果并不是最佳時機。所以,本文對現行循環經濟法律所作的相關評論,必然因為受到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影響而具有特定的時間階段性,甚至可能還不可避免地帶有某種局限性。對于循環經濟立法狀況及其實施效果的更加全面、準確和客觀的評估,還需要待法律更進一步實施,還需要對該法律有更長的觀察期。
二、循環經濟法與環境法的新趨勢
立法永遠無法趕上實踐發展的步伐。我們必須看到,目前的循環經濟法還只是停留在促進和保障循環經濟發展的階段,并沒有達到它的最高理想。循環經濟立法的最高理想是促進和保障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成,包括社會生產、建設、流通和消費各個領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占用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其要求絕不僅限于此。它不僅在于發展循環經濟,還要求保護修復自然生態、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強化資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和氣候資源。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就需要建立這樣的社會經濟體制,即人類的經濟活動不破壞包括人類生命在內的自然界的物質循環均衡。循環型社會的理念正在于此。不僅是人類的經濟活動,包括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都需要努力追求人類社會與生態自然之間的和諧共處。這是循環型社會超越循環經濟的更高追求,也應當成為循環型社會立法超越循環經濟立法的更高目標和追求。在循環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非常發達。社會公眾的參與,特別是環境保護組織和其他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廣泛參與,促使各國政府、企業、公民、其他組織以及國際組織等人類社會所有主體選擇對環境更為友善的生產方式、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而循環型社會代表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方向,循環型社會法代表了循環經濟立法努力的方向。未來循環經濟立法的目標應當是構建促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并保障循環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邁向更加符合生態文明要求的循環型社會,這既是循環經濟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也是環境立法的未來發展趨勢。循環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總和。在循環經濟法律關系中,無論是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法律對循環經濟條件下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相關法律制度中的權利、義務(職責)在不同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的特定配置結構和運行方式來實現的。循環經濟條件下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包含了傳統發展模式下的經濟關系所不具有的法律性質和內容。就是說,以發展循環經濟為內容的法律權利、義務(職責)在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等不同類型的主體之間的合理配置構成了法律調整循環經濟關系的作用機制。
作者:鄧雯雯 單位:牡丹江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孫佑海,張天柱.循環經濟立法框架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王樹義.循環經濟立法問題專題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
[3]王蓉.資源循環與共享的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唐瑩瑩,陳星言.我國生態文明與循環經濟立法分析[J].當代法學,2008,(3).
[5]孫佑海.從機制上促進地方政府依法對環境質量負責[J].學習時報,2009,(8).
- 上一篇:新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對醫院經濟運行的影響
- 下一篇:循環經濟與財務績效的關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