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管理變遷的敘述

時間:2022-04-18 05:53:00

導語:中國銀行管理變遷的敘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銀行管理變遷的敘述

摘要:本文以制度變遷理論、契約理論、比較金融系統理論為主要理論基礎,從銀行制度變遷的歷史沿革、銀行績效及進一步發展方向、銀行的風險和成本、銀行治理的產權安排、民營銀行等不同側面對我國銀行制度變遷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的綜述。

關鍵詞:銀行制度變遷;契約理論;績效;產權結構;民營銀行

一、制度觀

當代經濟學者均認同“制度是重要的”這一觀點。對制度的定義,主要表現為博弈論下的四種制度觀。具體講,不同經濟學者將制度理解為博弈的參與人、博弈規則、博弈過程中參與人的均衡策略以及博弈中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早期的制度主義者,如康芒斯,沿用人們的習慣思維方式,把制度理解為組織機構,即博弈中的參與人,諸如行業協會、技術協會、大學、政府機構、司法機構等等(Nalson,1994)。

諾斯提出了第二種制度觀。他認為,“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則,…是人類設計的制約人們相互行為的約束條件…制度定義并限制了個人的決策集合”。他進一步把制度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有意識地設計或規定的正式約束,包括政治規則(憲法、政府管制等)、經濟規則和合同。非正式制度指社會規范、慣例、道德準則等非強制性的約束。與諾斯一樣,奧斯特羅姆(Ostrom,1990)也認為制度即是博弈規則。赫爾維茨(Hurwicz,1993、1996)強調規則的可執行性,“只有對人類行為的一組人為的和可實施的限定才構成一項制度”。赫爾維茨對規則的可執行性的強調仍然未能解決規則如何產生的問題。換言之,作為制度的規則究竟是內生的還是外生的,沒有被充分闡釋。

第三種制度觀,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觀,最早的倡導者是肖特(Schotter,1981)。最近在制度的均衡觀方面的兩項研究進步分別是進化博弈和重復博弈。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莎格登(Sugden,1986,1989)、楊(Yang,1998)和鮑爾斯(Bowles,2000),其主要觀點為:參與人的行為習慣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實施或人為設計;當慣例演變時,參與人在進化選擇的壓力下,會傾向于發展某些適應性更強的特征。所以,制度與參與人同時演化。第二類均衡博弈制度觀由格羅夫(Grief,1989,1994)、米爾格羅姆、諾斯和溫加斯特(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和卡沃特(Calvert,1995)提出。格羅夫(Grief,1996)給出的制度定義是,“在博弈框架下,兩個相互關聯的制度要素是預期和組織。組織是非技術因素決定的約束,它們通過引入新的參與人,改變參與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變某些行動的報酬來影響行為”。這些學者用超理性均衡的觀點(例如子博弈精練均衡)證明了策略組合一旦成立,就將是自我實施和可維持的。

第四種制度觀由青木昌彥提出。制度的要義是“關于以博弈重復進行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持系統”。盡管制度是以重復博弈的方式進行的,但博弈規則是由參與人策略互動內生的,存在于參與人的意識之中,也是可自我實施的。該觀點認為,制度是內生的,作為信念的自我維持系統,其實質是對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representation)。制度也許存在于人們意會理解中,也許存在于人們頭腦之外的某種符號表征中。但在任何情況下,某些信念被參與人共同分享并維持,由于具備足夠的均衡基礎而逐漸演化成制度。

我們對制度的理解更接近于青木昌彥提出的第四種制度觀,把銀行制度定義為:銀行制度是關于銀行博弈如何進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持系統。銀行制度的本質是博弈均衡的發展路徑和固定特征的概要表征,該表征被相關域(政治域、組織域、交易域等)的所有參與人所感知,并作為其策略選擇的基本約束。銀行制度以自我實施的方式制約著參與人的策略互動,并反過來被他們在連續變化的環境里的實際決策中被不斷再生產出來。

該定義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銀行制度是由銀行博弈的參與人內生性產生的,所以制度具有自我實施的特征;其二,銀行制度只是共有信念的信息濃縮,對環境的連續變化和微小的動蕩維持剛性。信息濃縮還意味著,共有信念中存在隱含成分和難以用語言表達的意會知識(tacits);其三,銀行制度在不同的域內被普遍認同,形成多重均衡,即銀行制度以跨域的多重均衡的形態存在。這表現為各個域之間不同的對比關系和利益關系,均能在同樣的共有信念中得以實現;其四,銀行制度變遷的原因在于制度環境變化,環境變化改變參與人的行為策略,通過重復博弈重新形成新的共同觀念。這反應了制度是“由有限理性和反思能力的個體構成的社會的長期經驗的產物”(Kreps,1990)。

二、契約經濟學

古典的契約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臘,其宗教的源頭存在于《圣經》中。在羅馬法律體系中,契約原則得到了全面的規定,“契約是由雙方意愿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羅馬法的契約自由原則,在影響人們日常生活的同時,也不斷滲透到宗教組織和政治領域中,在政法權力領域引入契約自由的思想,成為社會契約論的起源。社會契約論由霍布斯、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人創立,對古典契約理論產生了重大的促進作用。古典契約思想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一、契約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他們所簽訂的契約不受任何外來力量的干涉。這也體現了自由經濟和自然秩序的思想。二、契約是個別的、不連續的。斯密認為,“由于契約而產生的辦理某事的義務,是基于諾言產生的合理預期。諾言跟意圖的單純宣告又不一樣。”三、契約的即時性。由于個別性的契約,對交易當事人的權利、責任、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協議的條款是明確的,不需要對未來的事件做出規劃。因此,契約的談判、簽訂和實施都是現時化的。古典契約理論與古典經濟學的形成、發展和成熟相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新古典經濟學時期,瓦爾拉斯巧妙地構造了賣者喊價機制,解決了一般均衡問題。其中關鍵點正是在于交易者簽訂的契約具有重新談判和重新修改的能力,契約價格取決于不斷變化的供給需求情況,而需要保留契約參與人重復博弈的權力。埃奇沃斯并沒有利用重新談判的拍賣機制,而是認為契約簽訂后,交易者又可以找到機會重新簽訂新的契約,而且可以反復進行,直到供求雙方對現狀滿意,不再繼續簽約為止。依據他的觀點,每個經濟行為者只能為自利驅動,他的行動與他所影響的其他人同意與否無關。當某些締約人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而重新簽訂契約,在履行期內,經濟競爭實際上是在契約范圍內進行的。埃奇沃斯在重新簽約的模型上創立了契約曲線和無差異曲線,并提出了契約不確定的思想,這成為阿羅——德布魯范式的核心內容。埃奇沃斯因此被認為是第一個系統地提出現代契約理論的人。新古典契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契約的抽象性。這種契約觀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倫理道德因素,變成市場自然秩序的結果。第二、契約的完全性。新古典的契約是在有秩序、沒有外部干擾的情況下順利進行并完成的。契約條款在事前均充分說明,所以在事后能順利實施。第三、契約的不確定性。新古典契約認識到外部世界的不確定性,并認為簽訂的契約也具有這種特征。如何將不確定契約轉化成確定契約,這也成為新古典契約理論的重要內容。第四、新古典契約是一種長期契約關系,當事人關心契約關系的持續,并且初步地認識到契約事后調整的必要性。雙方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謀求內部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再付諸法律。它強調一種包括第三方在內的規制結構。

現代契約理論是近20年來發展起來的前沿理論。現代契約理論對契約不完全進行了全面的研究,指出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交易對手異質性等因素導致契約的不完全性。對于契約的分類,現代契約理論區分了顯性契約與隱性契約(默認契約),還提出了激勵契約和競賽契約。現代契約理論對契約的實施機制和最優契約設計予以了重視。在契約不完全的前提下,放松了阿羅——德布魯范式,找出現實中最優契約應具備的特征。該理論對信息問題的深入研究揭示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問題,并通過信號顯示模型和信號甄別模型提出了改善辦法??扑?、威廉姆森、克萊因和張五常等人所發展的交易費用經濟學在企業理論中的應用揭示了“企業的本質是契約”。威廉姆森直接把“契約人”作為其交易成本經濟理論的假定條件,指出了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特征。哈特認為交易費用產生于契約的不確定性,一個不完全契約將隨時間推移而不斷修正并需要重新協商??巳R因接受了布坎南有關效率的定義,認為只要雙方自愿談判,自愿性市場一定會達到資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強制解決可能只是一種不得已的次優選擇?,F代契約理論還提出了,對于“敲竹杠”問題,可以運用收益分享契約、成本分擔契約以及第三方仲裁等方式解決。但是由于信息成本過高,或信息不對稱,而無法實現次優結果。人的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行為和交易費用的存在,在專用性的投資中,“敲竹杠”是難以避免的。所以需要創立一種自動履行機制。一個自動履約機制不僅要依據習慣和信譽來制訂,更要利用交易者的性質和專用關系將個人懲罰條款加在違約者身上。

現代契約理論充分研究了委托問題,并且成為產權研究的核心(巴澤爾,1997)。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從激勵的角度提出了產權分配的團隊理論,而哈特和格羅斯曼認為,不完全契約所沒有充分詳細規定的權力即剩余權力應該歸資產所有者擁有。阿洪和博爾頓(AghionandBolton,1992)利用契約不完全性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結構理論,并指出,由于契約雙方關心的利益不一致,所以控制權的分配非常重要。對金融契約的研究依據成本效應、風險分配和控制權分配等角度進行,提出了不同的金融契約對應著不同的治理結構。同時,信貸配給也被認為是基于市場道德風險特征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契約。

對經濟組織進行契約分析深入到研究經濟制度的領域,特別應用于轉型經濟制度國家。在經濟學與法律學的交叉領域,契約分析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種很重要的分析方法。這兩個領域,代表著契約理論發展的趨勢和最新的方向。

三、比較金融系統理論

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作用的各種組合與比較構成了Allen和Gale(2000,2001)的比較金融系統的主要內容。比較金融理論區分了銀行主導型的金融系統與金融市場主導型的金融系統,并從多個角度進行了比較研究。比較金融系統理論的主要觀點是: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系統在不同的環境下、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企業融資手段、信息處理、風險分擔和參與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他們還發現,如果市場在配置資源時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金融中介可能要優于金融市場,因為金融中介可以“復制”金融市場的某些功能,同時還能簽訂長期激勵合同,減少成本。

在融資方式與公司治理結構方面,Mayer(1988,1990)首次提出了融資次序的概念,并指出,在發達國家中,企業資金籌集最重要的渠道是內部資金,其次是銀行貸款,最后是股權融資。青木昌彥(1994)對日本主銀行的研究中強調了主銀行系統對企業的控制及其在相機治理結構機制中的作用。主銀行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在對企業的監督的三階段中解決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協調失敗以及承諾問題。并且,全能銀行具有私人信息,因而在降低信息成本和對非所有者的管理者進行監督上,全能銀行也具有相當大的優勢(Benston,1994;SaundersandWalter,1994、1996)。這些研究表明,在銀行主導型的金融結構中,長期銀企合作關系作用比銀行發揮較小作用的經濟中的銀企關系更加明顯。這些關系有助于降低道德風險,并鼓勵更多地利用債務,降低依靠抵押來解決逃避努力工作的道德風險,從而提高了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

在風險管理方面,金融中介理論從套利的角度來看待金融中介的風險管理功能。AllenandSantomero(1998)從參與成本的角度來理解風險管理功能,認為金融中介通過大規模從事風險業務而將少了投資者直接參與金融市場的成本。從橫向和時間序列上,把風險管理功能劃分為橫向風險控制和跨期的風險分擔。金融市場允許分散投資組合,對沖異質性風險,從而在一個時點上表示了不同投資人的風險感受程度(Allen,1993)。而金融中介能提供跨期風險分擔,可以通過不同時期的得失來調整資產價格,防止過度波動,從而在期限內保持了收益的平滑。

比較金融系統理論的另一個重要研究領域是金融系統與政治法律的關系。LLSV(1999)認為以銀行為主導和以市場為主導來劃分金融系統的差異并不是很有用,而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來理解金融系統的差異更有意義。這涉及到從法律的角度來研究金融系統。Roe(1997)研究了美國公司財務結構的政治根源,明確提出了政治因素是美國公司財務結構和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決定因素,從法律角度研究了美國金融系統在企業治理結構中的特征。LaPorta(1997)、LLSV(1997、1998)和Levine(1997)的大樣本研究顯示,法律對各國金融系統的差異有很強的解釋力;習慣法起源的國家更注重保護小股東,因而有利于股票市場發展;而民法起源的國家更注重保護信貸者,則有利于銀行的發展。BernardShull(1999)從法律起源的角度論證了美國金融系統的演變。VladimirPopov(1999)的研究揭示了俄羅斯金融系統的演變是俄羅斯政治改革的結果。Pistor等(2000)也研究了轉軌經濟中的法律與融資關系,認為在轉軌經濟中,法律執行與法律特征本身比融資的影響更大。

四、關于我國銀行制度變革的研究

對我國銀行改革和銀行發展的文獻非常豐富,特別是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外學者對我國銀行改革傾注了極大的熱情。按研究對象分類進行綜述。

一、關于我國金融體制、銀行改革的階段劃分

楊培新(1994)認為,新中國金融體制發生了三次大變革。第一次是新中國建立之后,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配套,按照列寧的銀行國有化、統一化的思想,把中國人民銀行辦成貨幣發行中心、信貸中心、結算中心和現金出納中心。第二次變革從1978年開始,由此帶動成立新銀行體系、銀行機構和業務快速發展的三大變化。第三次大變革從90年代開始。龔浩成、戴國強(1997)把金融改革分為三個階段:1979——1984年以金融體系重組為特征,建立了中央銀行和四大國有專業銀行;1984——1992年是金融迅速發展時期,主要是專業銀行的企業化以及新型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1992年之后進入全面的實質性改革階段,決定性的改革任務是把專業銀行轉變為國有商業銀行。劉國光、邢僨思、楊啟先(1998)在《中國跨世紀三大改革系列叢書》中也把金融體制改革劃分為三個階段:1978——1984年是銀行體系的重建,建立中央銀行;1984——1992年是初步完成中央銀行的職能轉變,國家專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為向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銀行轉變打下了基礎,并初步形成了金融競爭的格局;1992年之后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趙海寬把金融體制改革劃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79年到1988年,第二階段1989年——1992年是治理整頓的階段。第三階段從1993年到1995年,是突破階段,包括建立了政策性銀行和匯率體制改革。1996年之后是第四個階段。朱純福(2000)采用了四個階段的劃分方法:第一階段是1978——1984年,建立中央銀行;第二階段1985——1988年金融快速發展,探索銀行企業化道路;第三階段1989年到1991年,整頓金融秩序,規范專業銀行經營行為;第四階段1992——1999年,建立現代新銀行體制。江其務(2002)把我國金融制度改革分為三個階段:1979——1984年是準備探索階段;1985——1996是制度框架構建階段;1997年之后是調整充實階段。這些劃分方式存在以下一些問題:第一,有的是因為歷史距離現實的時間太短,因而整體的脈絡并不清晰,導致一些失誤;第二,在金融體制改革決策的時點上沒有出現偏差,但缺乏從金融功能視角的審視,沒有充分顯示改革舉措與新的共有信念形成和銀行功能轉變的時滯;第三,金融體制改革與銀行制度變遷是不同的事物,針對體制變革的劃分與銀行制度變遷的時間是有區別的。

二、對我國銀行制度演變的研究

大量的早期研究文獻主要針對特殊時期、特殊問題進行研究,沒有對金融制度、銀行制度的起源和變遷歷程進行詳細的分析。這主要受制于制度變遷理論基礎的不足。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學術界開始重視制度及制度變遷的研究,但主要集中于經濟制度、轉型經濟等問題的研究,針對金融制度變遷的專門研究非常稀少。對銀行制度變遷的研究主要體現在金融體制改革的相關內容中。而金融體制涉及現金發放與管理、貨幣流通、金融管制和金融改革等多方面的內容,其內涵與外延與銀行制度的概念相去甚遠,所以我們只從中選出與銀行制度變革相關的內容進行評述。

在金融制度的變遷來看,王廷科(1995)指出,傳統集權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制度本身往往被嚴重壓制和輕視。作為金融制度核心要素的金融交易關系是一種以政府為主體的“配額交易關系”。他還指出了我國金融制度變遷中的非均衡性,即金融制度安排不是效率不具備最優效率,所以具有選擇和創新制度以謀取制度收益最大化的動機。但該制度非均衡的概念比較模糊,與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混淆了。在制度結構中,制度非均衡指某制度安排與其他制度安排具有摩擦,從而不能實現其最優效率。依據格羅夫(2002)的觀點,在博弈的視角下,特別是在國家模型中,銀行制度是依據包括政府在內的參與人博弈決定。按照“國家像一個壟斷者一樣行動,在不同領域設置不同的產權結構”(諾思,1990),則銀行制度非均衡可能會長期存在。從金融制度演變的內生性來看,林毅夫(1999)指出,一個有效的金融體制的性質必然要符合其產業結構的性質,不完全受制于國家或社會團體的意志。在金融資源缺乏的條件下,政府對金融資源配置的干預、甚至政府壟斷就不可避免。這就是我國傳統金融體制形成的內在邏輯。張杰(1998)、周其仁(2001)對我國金融制度變遷也采用了內生演進的研究視角。

對于商業銀行制度,國內學者一般采用了比較研究的方法,對我國銀行制度變革與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商業銀行制度進行比較,進而描述其業務管理制度安排、監管制度安排等具體安排。王江(2000)、劉波(1997)均從這個視角研究了商業銀行制度變遷的一般路徑,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目標定位和路徑依賴等問題。武捷思(1996)描述了我國金融結構的特征,并研究了國有商業銀行的行為模式和經濟績效。他的研究得出了一個啟示,即從“制度——行為——績效”的理論視角進行審視,比“制度——交易成本——績效”的范式更有說服力。但是,這兩類研究缺乏歷史的跨度,沒有采用歷史演進的方法描述我國銀行制度變遷的特殊性,包括特殊的動力機制和長周期的路徑依賴。換言之,對制度的共時性和歷時性均未能充分研究。葛兆強(2000)指出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實質是一種制度變遷,是不同效率的制度安排替代。郭世邦(2000)提出了制度風險的概念,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

五、銀行績效和進一步改革的方向

一、我國銀行績效的國際比較和實證研究

在2001年度英國《銀行家》雜志第7期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銀行”最新排名中,按照一級資本排名,中國共有14家上榜銀行,其中工行、中行、農行、建行分別名列全球1000強的第7位、18位、21位和29位。按照資產規模排名,工行、中行、農行、建行、交通、中信、招商、光大銀行分別排在第15、24、39、31、91、204、223、233位。

雖然在總規模上國有商業銀行不比國外商業銀行遜色,但其綜合指標遠低于歐美銀行。從1999年全球500強中的上榜銀行看,歐洲的銀行業平均收入規模最大,每家為218.91億美元;人均創造的收人和人均管理的資產最多,分別為46.31萬美元和697.41萬美元。北美的銀行業平均實現利潤最高,每家達18.15億美元;人均創造的利潤最大,為3.37萬美元。我國銀行創造了平均員工人數最多的記錄,為38.16萬人;創造了人均創造收入和人均管理資產最少的記錄,分別為5.63萬美元和95.50萬美元。2001年的數據顯示,工行、中行、農行、建行、交行的資產收益率分別為0.13%、0.22%、0.01%、0.34%、0.42%。不僅如此,國有商業銀行高達20%—30%的不良信貸資產也遠高于歐美商業銀行1%不良資產的比例。加入WTO后,銀行體系不僅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而且內部的競爭也可能逐漸加劇。從凈資產收益率、資產回報率、資本收益率、收入成本率等指標來看,新興商業銀行具有明顯的優勢。盈利能力方面,幾家新興的商業銀行與4家國有商業銀行按資本利潤率混合排名,結果是華夏銀行、中信實業銀行、招商銀行名列前三名;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光大銀行為倒數前4名,且與新興商業銀行差距較大,如華夏銀行的資本利潤率高達23%,中國農業銀行僅為0.1%??偝杀究刂品矫?,四大國有銀行收入成本比率最高,新興商業銀行普遍低于國有銀行;資產質量方面,新興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資本固化比例均遠低于國有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盡管規模大,市場份額高,但經營效益卻遠落后于一些受行政干擾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除了占有國內的壟斷市場份額外,與生機勃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外資商業銀行相比,顯得有些落伍了。面對來自國內外銀行的“雙重夾擊”,國有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改革措施,其未來的發展態勢將不容人樂觀。

2002年新加坡《亞洲銀行家》雜志按資產規模排出亞洲銀行300強名單,15家國內銀行入選。中國工商銀行排在第5位,中國建設銀行位于第7位,中國銀行列在第9位,中國農業銀行則恰好排在第10位。與放在新西蘭、中國香港、韓國、越南、泰國、印度、澳大利亞、印尼、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孟加拉、中國臺灣等14個國家和地區相比較,中國大陸銀行業的平均資本收益率僅高于臺灣地區和孟加拉,位于第12位。與此同時應該注意到,中國銀行業的不良貸款總額較高,占到了亞太地區20000億美元不良貸款中相當大比例。

武捷思(1996)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行為特征進行了研究,指出國有銀行存在過渡追求信貸規模、行為中經濟理性不足的特征。從股份制銀行來看,由于制度層面的改進,使它們獲得了更大的盈利能力。趙旭、蔣振聲(2001)通過對比國有銀行與股份制銀行的績效發現,與西方發達國家的銀行相比,我們的銀行業整體效率低下,主要原因是技術進步緩慢,而國有銀行與股份制銀行效率差異也是因為技術因素。換言之,國有銀行的規模并沒有帶來效率增加,規模經濟并未實現。沿著市場結構的特征,于良春、鞠源(1999)和秦宛順、歐陽俊(2001)分別實證考察了我國銀行業的效率,發現國有銀行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是不適當的規模。嚴格的利率官職以及國有商業隱含的非利潤偏好削弱了銀行市場結構與效率之間的相關性。市場結構與銀行績效無顯著的統計關系,而銀行市場份額與規模效率顯著負相關。秦宛順、歐陽俊(2001)運用DEA方法得出的結論可以簡單表述為,我國銀行業規模不經濟。如果我國銀行業已經具有了壟斷虧損的跡象,那么只能用公共產品的理論加以解釋。但這顯然與銀行業的特征不吻合。所以,潛在的解釋隱藏在政府與銀行之間的隱性擔保、銀行與企業的串謀以及我國銀行的員工人數這幾個因素里。當然,如果結合我國銀行制度的特殊性,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困難就需要正確評價。戴相龍(2002)指出,從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開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依法存在,至今還不到8年。多年來,國家銀行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1985年到2001年,國家銀行的貸款從6000多億元人民幣增長到70000多億元,每年貸款平均增長18%,累計上交利潤和各種稅款5000多億元。

二、關于進一步改革的方向

關于進一步的銀行改革,大致有兩種思路,其一是從銀行體系的結構方面進行改造;其二是采用從產權安排的角度進行思考。從銀行體系結構改造又分為新入式(newentry)和重組式兩種。

易綱(1996)認為我國金融改革的策略是扶植或至少不壓抑非政府所有的金融機構,而不是試圖改變國有銀行的行為。當非國有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日益重要時,游戲規則將被迫改變,國有銀行的行為也將隨之改變。張杰(1998)認為,中國金融制度變遷的要害既不是直接改變國有金融制度的產權結構,也不是由國家組建金融市場,而是激勵足夠多并具有談判能力的新金融產權形式的產生。金融產權形式大量產生并開展交易,就會產生知識積累并逐漸被制度化,最后形成金融市場結構、產權結構和法律結構等共同構成金融制度的中間結構。于良春、鞠源(1999)和焦瑾璞(2001)運用哈佛學派的“結構——行為——績效”范式(SCP)對我國銀行業進行了統計分析,認為中國銀行業存在高度集中和國有銀行壟斷低效率問題,因而放松市場準入條件是解決問題的條件。易綱、趙先信(2001)不僅批評了國際銀行業集中的趨勢,而且認為銀行規模與銀行效率并無正相關,我國銀行業主要存在的問題是行業結構問題,因而主張盡快放松行業準入管制。林毅夫和李永軍(2001)則從銀行機構的規模與非金融性企業的規模非對稱性的角度對我國銀行業的結構與中小企業融資沖突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中國銀行業的突出表現是中小型銀行發展不足,金融資產過度集中于大銀行,不利于中小企業融資,其政策建議也是放松行業準入。

劉錫良、羅得志(2001)指出,我國的金融結構具有“雙重壟斷”的特征,即“信貸市場壟斷整個金融市場、四大國有銀行寡占信貸市場”,其合理的推論是:四大國有銀行之間存在寡頭串謀,而股份制銀行和其他銀行則需要尋求生存發展空間;雙重壟斷的金融結構必然導致國有銀行的X--非效率,而積極的股份制銀行必須尋求X—效率。孫天琦(2002)認為金融組織結構是一種寡頭壟斷、大、中、小共存的結構。Porter(1980)指出,為了提高企業競爭力,有垂直整合、業務能力擴展和進入新業務等三種戰略決策可供選擇。對于銀行體系而言,進行體系重組以提高整個體系的競爭力,正是當前值得充分關注的問題。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占我國銀行業總資產的70%,所以,銀行體系的重新構建的關鍵就是解決國有銀行的體系架構。由于實證數據顯示,我國國有銀行已經出現了規模不經濟的局面,其主要原因是機構擴展時代的遺留問題。非經濟利益驅動形成的大量的分支銀行網點必須減少,否則不僅是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沉淀成本,還將嚴重地侵蝕整體的盈利。所以,縮減分支機構,轉向“大銀行、大城市、大行業”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姜建清(2002)表示,工行從網點最多時的47000個到如今只剩下28000個分支機構,撤掉的網點達到近兩萬個,而且主要集中在縣級網點。其實,建行、中行和農行都開展了撤并縣級網點的行動,并逐漸接近尾聲。目前除了農行還有部分縣級網點存在之外,其它三家銀行的縣級網點已禁閉大門。隨之而來的則是,中國經濟領域金融格局正悄悄地發生根本性轉變。關閉縣級支行,在信貸市場上局部退出,是對信用集中的反向操作。對于國有銀行局部市場退出之后留下經營地帶,也成為一個重要的話題。姜建清在2001年12月的“中國:資本之年”論壇新聞會上指出,“在我們退出的一些市場,中小商業銀行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吳曉靈在該論壇發言強調,如果白手起家,新生銀行很難搶占市場。擁有機構和業務的銀行更容易得到人們的信任,更利于民間資本的進入,從而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信貸服務。

在當前的經濟條件和制度條件下,新入式改革很可能導致嚴重的金融風險。由于金融風險在短期內難以被識別,當正面的競爭加劇時,則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所以,在國有銀行退出的區域,應該進行嚴密的經濟分析,確定其虧損的性質。其次,在決定進入時,應以重組為主,而非以放松市場準入條件為主。江其務(2002)指出,我國現有41755戶農村信用社、200多家城市合作銀行,這均是重要的力量。需要通過這些機構的重組和功能擴展為主體填補國有銀行退出的領域,如果簡單采用再建的策略,除了導致短期競爭加劇的局面之外,還可能使整個金融體系的存量資產效率并不能增加。王江帆、嚴谷軍(2002)指出,從市場型重組的角度來看,發達國家的經驗顯示,市場型重組具有很高的效率,而且不會對政府產生較大的成本。通過對利潤的追求,擴大規模,降低成本,增強資本充足率,這是向國有銀行退出領域擴展的最優選擇。也只有通過這樣的操作,才可能發揮當前有限的銀行人力資源。市場型重組要盡可能降低財政資金的介入,使重組后的機構具有明確的產權。市場化重組能真正化解金融風險的原因在于:一、有助于從營運機智上對被并構的銀行進行重構,將優質的經營理念灌輸到效率低的機構中區,建立銀行恢復活力的內生機制;二、重組本身也是一種淘汰機制,通過把資產質量低下,經營風險巨大的銀行機構淘汰出局,有利于在當前整體風險上升,流動性沖擊爆發的可能性較大的時期降低風險。換言之,通過重組實現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具有明顯的風險改善的特征;三、市場主導型重組還能推動金融機構和民眾強化風險意識,培養行為后果的承擔機制,從而增強自我風險約束。在這一點上,重組壓力與經理人市場的建設具有相同的作用,均可以激勵人。

對于技術水平的提高,與外資銀行進行一定限度的融合是必要的。吳曉靈(2000)從一個嶄新的角度提出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的互補關系。從中資銀行的網絡優勢與外資銀行的技術優勢來看,一定限度的融合能大大增強中資銀行的競爭力,并分化外資銀行的陣容。WTO并非將競爭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上。從整體的金融效率增進的角度來看,中外銀行的各取所需會提高整體效率。局部融合并不會從根本上改變競爭加劇的性質,但可能導致銀行的X效率提高,一定范圍的股權合作也能對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起到一定的推動力。中外銀行機構之間的合作將會導致什么局面,這仍是一個未充分研究的領域。

江其務(2002)指出,我國金融組織結構優化的關鍵在于通過準市場組織的發展,促進合作競爭提高對古典競爭的替代,以機構間的混業合作為混業經營做好準備,通過業內整合,形成寡頭集團的基礎上,培育我國混業金融寡頭集團。江其務進一步指出,改革國有商業銀行制度,建立起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國有商業銀行的行政性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市場性寡頭主導的金融業組織結構。除了穩步推進混業經營之外,為了與新經濟的小型化、個性化特色接軌,應該注重發展低交易成本、具有產權結構優勢、市場效率優勢、信息優勢和靈活經營的民營商業銀行。而這一切,均需要以隱性擔保的消散為前提。

從產權改革的角度來看,國有銀行的產權改革是一個長期爭論的重點。從最新的論述來看,劉偉、黃桂田(2002)批評了SCP范式,認為銀行業改革的方向是產權結構改革而不是市場結構改革。運用SCP范式分析我國銀行體系重構存在嚴重的缺陷:一是該理論主要運用經驗統計和回歸分析,所用的資料不具有一般性,不僅缺乏理論基礎與邏輯上的一致性,而且忽視了銀行業與其他產業的區別。二是其政策涵義不準確,反壟斷的認為政策不應該以是否影響競爭為目標,而應以是否影響效率為目標,競爭程度與小之間并不一定具有正相關關系。同時,放松市場準入條件,所生成的小銀行是否有競爭力呢?熊彼特(1937)認為,大銀行在創新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而小銀行則不能成為創新的推動者。LawrenceSRitterandWilliamsL.Silber(1991)指出,美國大量的小銀行無法應對不斷變化的經濟活動,受其規模限制不具備創新能力,也不可能實現成本最優化。它們不是市場自然進化的結果,而是認為的反分支機構法案使得它們逃避了市場競爭。如果不是相關法案的保護,如此眾多的小型銀行的存在是不可想象的。米建國、李揚、黃金老(2001),李揚、黃金老(2002)認為依靠增加激勵的商業化改革已經走到了盡頭,必須對國有銀行進行產權改革,提出了國有銀行產權多元化的政策建議,并試圖論證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可行性。李揚(2002)指出,國有銀行上市不能考慮部分上市的方案,一定要整體上市。相對于國有銀行私有化的建議,這個觀點比較溫和。

六、銀行的風險和成本

一、基于風險的考察

銀行自身的高杠桿具有很高的風險特征,而且這種風險是內生的。D.W.DiamondandR.G.Rajan(2002)解釋了金融脆弱性可能是因為金融體系創造流動性和信用的必然結果。他們用模型清晰顯示銀行的非流動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間的聯系,并顯示銀行在創造流動性的同時創造了風險。AnilK.Kashyap,SteinandR.G.Rajan(2002)做了類似的工作,他們的模型顯示,存款需求與貸款承諾中均存在協同效應。換言之,只能通過破壞銀行自身的功能才能消除脆弱性,獲得絕對的安全。Jun-KooKangandReneM.Stulz(2002)也對銀行對經濟的作用進行了評價,他們指出,日本公司與銀行之間的關系已經失去了價值,當銀行出現困難的時候降低了公司的投資水平。這種關系不是可反復的因果關系,即并非企業出現投資能力下降而導致銀行危機。這與冰島完全不同。在冰島,銀行與企業之間是因為企業出現了問題而導致銀行的危機。TakeoHoshiandKashyap(2002)對日本的銀行危機做了詳細的研究,得出了相似的結論,并指出日本可能會在2005年之前實施銀行國家化,以提供足夠的流動性。EdwardJ.Kane(2002)提出,近年導致全球市場不穩定的銀行危機是無效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風險和銀行危機不僅導致銀行本身破產,還會導致大范圍的支付危機。這在歷史多次的銀行危機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證明。銀行部門的風險釋放過程,會導致整個經濟運行的全面衰退,這是銀行風險外部性的表現。

銀行風險與銀行規模呈反相關關系。這是因為銀行危機最直接的表現形式是流動性危機,而流動性創造的功能主要于規模正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規模越大的銀行具有越強的風險吸收能力,但隨著規模的增大,風險控制能力的增加逐漸減小。MatutesandVives(1996)提出了規模與風險存在反向關系的假設,并探索了這種環境下的最優。另一個例子是羅切特和蒂羅爾(1996),發展了一個互助銀行監管模型,以研究“太大而不能破產”的銀行教條。

KrishnaB.Kumar,RaghuramG.Rajan,LuigiZingales(1999)通過區別“技術性的”和“組織性”的規模增大機制,對15個歐洲國家的企業進行了研究。他們發現,當面對著巨大的市場時、官方支持時,企業規模較大。從行業來看,資本密集行業、高工資產業和需要巨型的R&D的企業、不需要外部融資的企業均具有很大的規模。從國家層面來看,國家司法體系的效率高的國家,企業的規模大。與制度相關,并沒有發現證據證明企業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有明顯相關性。顯然,銀行屬于典型的資本密集型產業,銀行規模大型化也得到了經驗證據的支持。但就銀行規模大型化,以及資本密集型企業的大型化的動因中,仍然沒有權威的理論。對Diamond基于創造流動性的考察進行推導:既然銀行體系要通過制造風險的方式制造金融功能,那么就必須通過一種非技術性的組織策略來降低風險。艾倫、蓋爾(2002)指出,合并銀行的好處之一是將不對稱信息內部化,從而可以更有效地提供流動性。所以,一個擁有很大數目的相對較小的銀行系統可能比一個只有幾家大銀行的銀行部門更容易導致金融不穩定。當然,在考慮銀行系統的時候,這不僅與單個銀行的規模相關,而且與銀行體系的結構和銀行之間的相互競爭有關。

熊彼特(1937)認為,銀行的規模越大,越具有創新能力。這是因為其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從銀行創新的角度來看,大量的創新均是增大銀行自身的風險,例如NOW賬戶,增大了資產負債表風險。同樣,也只有大銀行才能發售高風險的衍生品,例如賣出看跌期權。企業創新的基礎是人力治本,銀行創新的基礎是規模。這正是基于銀行與一般企業的特殊性,銀行需要首先控制自身的經營風險而擴大規模,進而才可能在規模上升后進行工具創新。

二、兩種成本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聯結(nexusofcontracts)。企業治理結構其實是各生產要素所有者通過一系列合約所形成的彼此間相互制約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對企業資源的控制權以及剩余索取權的分配形式。資本所有者是企業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利益主體,決定資本所有者究竟是股東還是債權人的融資方式,也就成為影響企業治理結構的關鍵因素之一。Aghion和Bolton(1992)認為,融資結構的選擇其實是控制權在不同證券持有人之間分配的選擇,最優的負債比例是在該負債水平上導致企業破產時將控制權從股東轉移給債權人。Hart(1995)指出,關鍵問題是設計出合理的融資結構,以限制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傾向。

在股東治理結構框架下產生了兩個層次的委托-關系。這種所有權與控制分離的治理結構,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問題,導致“股權成本”。Jensen和Meckling(1976)系統地闡述了股權成本的含義,指出所有者在治理結構框架內對企業資源的控制可能由于問題的存在而受到削弱。影響股東控制權程度的主要因素有:1、監督成本的差異。有效監督人的監督成本越高,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越小。一方面,很大的監督成本意味著監督的難度很大;另一方面,監督成本越高,小股東越是缺乏監督的積極性,越有可能選擇“搭便車”的策略,從而越有可能降低大股東的監督積極性。監督成本的大小與股權集中程度有關。2、股東差異。從性質上區分,股東包括個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股東差異也是影響股東控制程度的重要因素,相對于分散的個人股東而言,機構投資者具有能力上的監督優勢以及更高的監督積極性,Fama(1985)認為銀行如果成為股東,將是企業最有效的監督主體。Carter(1992)認為,對公司的監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機構投資者,如果機構投資者不履行監控職責,對公司的監控問題則很難解決。3、股權契約內容規定上的差異。股權融資契約對股權所有者對企業資源的控制權做出了規定,如股東投票權限的大小,投票比例等產生于習慣、法律等制度性差異。4、市場控制。市場控制是指通過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一種外部控制機制,即所謂的“用腳投票”的監督方式以及并購和接管。當股東無法從內部有效監督經營者時,他可以選擇出讓股份而退出;同時,當由于經營者經營不善造成公司績效低下時,通過公司并購和接管更換經營管理層的機制始終是存在的,對于現任經營者而言,并購的威脅可以有效地緩解和抑制企業治理中的問題。但是,市場控制機制有效發揮作用需要一些前提條件,首先,資本市場必須高度成熟,其次,公司股權相對分散,最后,股權必須具有高度的流動性。

當債權人引入公司治理后,在投入資本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增加或減少債務融資還會改變所有者的股權份額,在經營者也持有公司部分股權且股權數額既定的情況下,這種改變意義重大。Jensen與Meckling(1976)指出,增加經營者的股權份額或者使其成為唯一的所有者,就可以減少或避免“股權成本”。在投入資本總額及經營者股權既定的條件下,增加債權資本會相應減少股權資本,從而增大經營者的持股比例。但是,增加舉債籌資的數量又會產生另外一種成本,隨著經營者股權份額的增加,經營者和(或)其他股東為了追求高額的投資回報,往往熱衷于把資本投入高風險的項目,原因在于,如果項目成功,經營者和(或)其他股東會獲得高額的投資收益,如果項目失敗,有限責任制度會把失敗轉嫁給債權人。因此,這種成本其實是在債權人把資本委托給企業經營者和股東經營的過程中,由于經營者和股東的機會主義傾向而產生的成本,可以稱為“債權成本”。均衡的所有權結構決定于股權成本和債權成本的平衡,即股權融資的邊際成本等于債權融資的邊際成本。由此可見,債務融資方式的控制效應主要體現在:

一、引入債權人有助于緩和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沖突。當資本投入總額一定時,用舉債融資部分替代股本融資,可以增大經營者的持股比例,從而在一定的程度上緩解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沖突。

二、引入債權人有助于抑制和緩解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問題,加強所有者對公司的控制。對問題的抑制和緩解,既來自于經營者股權份額的上升,也來自于以下的原因:第一、負債融資減少了企業的自由現金流量,從而縮減了經營者低效使用資源的空間,限制了經營者的工作消費。按照Jensen(1986)的定義,自由現金流量是指以低于資本成本的收益率進行投資的現金流量,而這種現金流量超過了所有可以帶來正收益的凈現值。在無法有效監督經營者的情況下,經營者傾向于把自由現金流量用于滿足自身效用,從而造成企業資源的低效或無效配置。第二、債務可以促使經營者努力工作。

三、債權成本增加可能使債權人利益受損。如果假定銀行債權人具有完備信息,那么債權人可以預期到債權成本,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比如用腳投票)避免承擔這部分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債權成本由經營者和(或)其他股東承擔。但正如Simon(1961)所言,人“在主觀上追求理性,但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做到這一點”。

七、銀行的產權選擇

與其他企業完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中,股權資本與債權資本的比例相差很大。出于控制風險和降低債權人成本的動機,銀行應該具有怎樣的產權結構?這是一個問題的焦點。

一、大股東與小股東

大股東與小股東具有完全不同的治理能力,所以其行為也有很大的差異。小股東不能控制銀行,特別是大型銀行,小股東在監督經理人的行為中選擇“搭便車”。大股東會出于自身的利益控制銀行內部人。Stiglitz(1985)認為,保證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最重要方法之一是使公司股權集中。極端情況下,個人或單個家族擁有公司,有極大的動力使其價值最大化。SlhleiferandVisny(1986)和Huddart(1993)的模型顯示,公司價值隨著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但也有例外。Admati,PfleidererandZechner(1994)指出,因為大股東規避風險,所以相反的情況會出現。所以,對于股東結構的研究表明,大股東的存在能增強公司價值,但如果大股東更傾向于控制風險時,就能有效控制風險。換言之,對于商業銀行而言,一個或多個風險規避的大股東往往能成為降低銀行風險的重要機制。

Burkart、GrombandPanunzi(1997)考慮了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和收益時,得出一個嶄新的結論。他們指出,持股數量的上升可能會限制事后的資源濫用,但也可能打擊管理層事前的創造性。BoltonandVonThadden(1998a,1998b)發現,大額控股與資產流動性之間存在一個權衡,即大額控股帶來監督能力上升但也導致流動性下降。所以,在大股東與小股東這樣的結構分析中,控制力、流動性和創造性之間存在著權衡關系。

二、私人股東與公共股份

shleifer(1998)對于私有產權與共有產權進行了一次概括。他認為私有產權的激勵功能產生“持續的活力”是私有制度比共有制度的優勢。但這只是一個很大的概念,由于并不運用在特定的產業,所以與“國家像一個歧視性的壟斷者一樣,在不同的領域設立不同的產權”(諾斯,1992)相抵牾。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1998)采集了49個國家的數據,發現外部融資主要取決于法律體系對小投資人的保護力,而且這同時影響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發展。他們通過法律特征和法律實施的力度的研究發現,采用法國民法體系的國家具有最弱的小投資者保護和最弱的資本市場。這個實證研究至少給出了一個啟示:法律的外在制約可能導致外部融資機構采用不同的產權結構。

在一些特殊的例子中,隨著公司規模的增大,只存在相對意義上的大股東,而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大股東。同樣,私人股權與公共股權可以被清晰地認識,但不能有效地實施。例如,1990年,通用汽車兩個最大的機構投資者股東對前10年的利潤不滿,并試圖在總裁退休、總裁繼任者的選擇上發表看法,但這遭到了管理層的斷然拒絕。管理層的拒絕之所以有效,是因為這兩個最大的股東的持股額均不超過1%(MarkJ.Roe,2002)。暫時不考慮銀行巨型化的動力來源,簡單從銀行巨型化這一事實中就可以看出,如果銀行股權的分布越來越離散,那么銀行的私有產權就逐漸會被變成公共資產,被銀行內部人所把握。如果銀行股東太多,難以克服溝通成本時,或者在投票的“不可能原理”發生在股東大會上時,銀行經理人不僅擁有了全部的經營權,而且擁有了人事權,從而成為了經營權的世襲者。銀行的內部人控制在很多國家表現得很充分。

把國家的作用考慮進來,由于銀行具有“太大而不能倒閉”的法則,大銀行出現危機時,就只能采用“國家化”以提供流動性。由于國家具有主權信用,這成為起承擔最后風險的基本理由。正如存在日本可能會在2005年之前實施銀行國家化的預期一樣(TakeoHoshiandKashyap,2002),我們必須充分理解一個事實:基于對績效的考察,股權集中可能是有必要的;基于風險控制,股權集中,甚至是國家化也是必要的。

另外還存在一種產權模糊化的趨勢。在轉型國家中,由于外部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大量的私人部門逐漸呈現出一定的國有化特征。產權模糊化是為了獲得產權保護,而且能獲得國家資源實施中便利。華民(1998)、羅金生(2002)認為銀行模糊產權是轉型過程中的一種特殊情況。中小銀行往往會要求地方政府作為一個模糊的所有者加入其經營活動,分享銀行的收益,并幫助銀行解決由市場不完全所造成的各種不利于銀行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信息與制度障礙。在這類銀行的產權中,政府的產權大多是虛擬的,甚至無法計算。當然,他們的論述中主要描述了信息不完全(而不是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銀行產權模糊化,而沒有從風險規避的角度進行考察。在風險規避的情況下,特別是本身已經積聚了大量風險之后,銀行利用產權模糊化的方式改變儲蓄人的預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次,由于漸進式改革過程本身的不確定性很高,私有產權是否能獲得有效的保護,也是以一種風險的形式體現出來。所以,銀行產權模糊化過程,與其說是產生于信息不完全,不如說是產生于風險規避。其次,如果國家是強大的,即掠奪型國家,那么任何組織成為國家的人都將是有利可圖的。在泛政治化的經濟體,如印度尼西亞和中國臺灣,經濟組織的國家化和私營化總是交織在一起。

三、基于銀行治理的產權安排

嚴格來講,如果缺乏相應的公司治理安排,任何形式上的產權界定都可能是無效率的?;谄跫s理論和公司治理系統(governancesystem)的研究,這一觀點浮出水面。任何治理系統只是因為契約不完全而派生的問題(Zingale,1998),如果契約是完全的,以控制權分配為核心的治理問題可以通過事前的談判來解決,所以治理系統本身是不需要的。產權界定與控制權分配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產權界定的成本在控制權分配的邊際上遞增。意思是說,49%到50%這一個產權界定和交易的成本最高。而1%到2%之間產權交易成本很低。產權的價格是由控制權交易市場的均衡條件得出的。

其次,隨著銀行規模的增大,內部人獲得控制權的可能性上升。如果考慮人之間的串謀,產權界定的功能并沒有真正意義。如果說有什么意義的話,也變成一個風險承擔者的概念。Berle與Means(1933)認為,由于公司所有權分散在如此眾多的股東手里,股東已不再能真正行使權利,去監督經營者的行為,股票持有者正在失去對其資源的控制,隨著股權的擴散,所有者利益與經營者利益沖突的結果總是以有利于經營者一方而結束。

第三,企業和銀行的內部人可能通過獲得控制權而侵害股東的利益,但股權人也可能掠奪其他利益相關人。GrossmannandHart(1980)敏銳地指出,如果存在企圖增加公司價值的敵意收購者,則現有股東有強烈的激勵去搭便車。這也被后來的實證研究所證明。另外,LaPorta,Lopez-de-SilanesandZamarripa(2002)構造了一個“打劫”(looting)模型,表明了銀行股權人對債權人的掠奪。在銀行被裙帶關系操縱的情況下,關系融資常常是銀行與持股公司之間的“內部人”交易。這種交易極易導致銀行資產的流失甚至破產。相對于非關系貸款,一方面,銀行內部人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對關系借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風險監管,即使出現了違約的情況,借款人也會被處于輕微處罰甚至免于處罰;另一方面,關系貸款在抵押、擔保、期限等條件方面往往更優惠,這又進一步刺激了關系借款違約的動機,在經濟環境惡劣的時期更是如此。在許多國家,關系融資均是存在的,銀行會向銀行股東擁有的公司發放貸款。LaPorta,Lopez-de-SilanesandZamarripa(2002)對墨西哥商業銀行貸款的研究發現,20%是關系貸款(relatedlending)。這些關系貸款利率比其他商業貸款低4%。其中有33%是采用默認契約,而償還率比非關系型借貸低30%。這是銀行股東“打劫”(looting)的證據。

Diamond(1984)提出了“誰監督監督者”的問題,他認為金融中介可以通過資產多元化以及向存款人保證固定回報來解決金融中介對企業的監督。但Hellwig(1998)發現,中介和企業常?;ハ喙唇Y以限制外部人的權力。所以,就中介的行為來看,對企業的監督以及對債權人利益的掠奪成為當前主要關注的焦點。在對于債務的研究中,盡管很多研究認為公司舉債可以起到擔保機制(commitmentdevice),但就銀行的債務而言,并非如此。從債務清償的擔保品來看,EatonandGersovit(1981),Allen(1983),Diamond(1989)提出了標準答案——信譽。他們的模型均顯示了事前和(或)事后的談判中,信譽是保證債務安全的最重要的手段。但BulowandRogoff(1989)也指出,僅依靠信譽是不足以保證債務安全的,僅依靠信譽在很多時候不起作用。就銀行面對巨大的債務時,基本的信用制度也許是有效的。同時,一定的外部壓力和監管可能也必須納入思考。

第四,股東的異質性可能造成事后談判無效率。一般的假設是企業的股東具有一致性,具有追求盈利的共同驅動。但是,這個假設在銀行領域顯然不適用。比如,在很多國家,國家都持有銀行的股份。所以,銀行的股東的異質性導致事后談判不能產生效率,即科斯定理不能成立。但從風險的角度來考察,由于銀行風險的向上傳遞的趨勢,所以國家在銀行風險的控制方面具有最強的激勵。

FamaandJensen(1983a,1983b)提出了“治理體系的效率也可以用風險配置的效率來表示”的觀點,這是組織結構理論和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中的一個基石。按照他們的觀點,如果不同參與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取決于不同的沖銷風險的機會和能力),那么風險配置的效率在于把剩余風險配置給風險厭惡程度最低的參與者。對于銀行而言,委托人的風險偏好與一般企業完全相反(見上文),那么剩余風險就不能配置給委托人,而應該配置給風險偏好程度最高的低層人。但是,如果用嚴厲的懲罰來顯示這種配置,就會面臨上述的創造力與約束力之間的權衡,表現為銀行在風險和盈利能力之間的權衡。假設銀行的經理層沒有能力以資產形式提供抵押,由于其人力資本投入不具備抵押特征,所以這種配置方案最終無法實現。

基于這樣的分析,我們得到一個啟示,銀行的風險不應該被配置給股東和債權人,但事實上他們并不能逃脫。而且,當銀行的風險上升時,潛在的損失將主要由債權人來承擔。債權人一定需要一種轉嫁機制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這就形成了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產權和治理并不能有效解決風險配置的外部介入。但用以構建這一體系的成本以及存款保險導致銀行經理層采用更為冒險的經營策略就是這種治理系統不良的制度成本。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全球范圍內,國家對于風險外在化的反應主要是兩種,要么通過外部的存款保險延續這種治理結構;要么直接參與銀行,成為銀行中的異質性股東,以保證銀行的安全。

此外,我們還必須正視一個現實:產權是博弈的結果而不是博弈的前提(汪丁丁,1996)。在基于風險和債權人成本的博弈中,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的可能性最大,這在部分上是國家的利益。所以,作為債權人的人,國家參與銀行具有嚴密的合理性。LaPorta,Lopez-de-Silanesandshleifer(1999)的實證研究進一步表明,除了像美國和英國這樣的小投資者受到較好保護的國家之外,其他國家公司的股權并不分散,或由國家和家族控制。所以,作為國家與社會的博弈均衡,法律成為我們進一步擴大銀行治理系統研究的關鍵問題。

簡言之,銀行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中,最需要考慮的是風險和債權人成本問題。股東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可能成為我國銀行產權改革中最可怕的問題。一定需要信用基礎和外在的制約。股東很可能無視債權人的利益,做出逆向選擇。事后最可怕的是股東的道德風險,而不是銀行經理層的道德風險。由于關系型融資,股東的道德風險是難以防范的,這也必須從法律的形式予以約束。如果在新銀行的設立中,股東為了獲得關系型融資而建立銀行,這種逆向選擇將會是決定新生銀行是否有效率的關鍵因素。

八、民營銀行

自從徐滇慶(1998)提出我國應該建立民營銀行之后,形成了針對民營銀行的大量討論。2000年11月北京大學和中國經濟研究所舉行的“開放民營金融研討會”上,林毅夫、張維迎、王燕等成為民營銀行主要的倡導者。他們的觀點主要是基于民營銀行的必要性提出的。但是,對于民營銀行的概念在很長時間內并不明確。曾康霖(2002)認為,民營銀行是相對于官營銀行或國有銀行而言的,“只要這個銀行的產權為民間所有,由經理層獨立自主經營,以盈利為目的,資產的所有者享有對凈利潤的分配權”,就是民營銀行。換言之,民營銀行就是“民有、民營、民享”的銀行。姜波克、蔣冠(2002)給出的定義是:民營銀行是我國以國有銀行為主體的現有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我國現有銀行制度和產業結構的必要補充,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向民營企業、城鄉居民定向募集資本而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銀行業務、依靠銀行自身信用,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組織。他們的定義強調了民營銀行的合法性和對銀行體系的補充性,并指出民營銀行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這兩個概念均表現了我國民營銀行產生的現實條件,與“具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市場化機制來經營,并由民間資本控股的銀行”有明顯的差異。強調“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化機制”的概念并不切合我國當前的轉型經濟現實,顯得太理想化。

一、必要性

樊綱(1998)指出,非國有經濟對GDP是貢獻高達63%,對工業生產的貢獻達到了74%,而只獲得了融資的30%。經濟結構與金融結構的巨大差異要求發展民間金融,特別是民營銀行。從這個角度上,民營銀行也被認為可以補充我國的金融結構,豐富我國金融體系的微觀構成。

其次,民營銀行的必要性也來自于增加銀行體系的競爭,打破國有銀行壟斷的目的。姜波克、蔣冠(2002)指出,從產業組織的角度來看,銀行的過度壟斷將損害經濟效率。Sussman(1993)對64個國家的樣本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壟斷性銀行市場導致了銀行的不完全競爭并對經濟增長造成了負面影響。徐滇慶等(1998,2002)認為民營銀行將在WTO的銀行競爭加劇中成為我國金融安全的“第二道防線”。這個觀點的核心是國有銀行資產質量低下,很難抵御外來的強大競爭壓力,所以需要以放松市場準入的方式增加民間銀行,從而改善銀行競爭的格局。這種看法的錯誤性在于,如果國有銀行不能抵御競爭,出現流動性沖擊,那么將導致整個國內金融體系陷入全面的流動性危機,民營銀行也不能幸免于難,更不用說起到“第二道防線”作用了。

從體制外競爭性促進的作用理解民營銀行的必要性是有益的(姜波克,2002),但從中小企業融資的角度來看待民營銀行的必要性卻導致了誤區。林毅夫、李永軍(2001)基于銀行規模與企業規模非對稱性角度提出需要放松準入條件的建議難以得到證明。德國和日本的情況說明,大銀行不一定是中小企業融資資源不足的原因。隨著全球性銀行業合并,在發達國家也出現了銀行規模與企業規模逐漸拉大的趨勢,這也不能用規模對稱的觀點來看待。換言之,在全球范圍內考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象與自身的產業成熟程度、財務風險、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相關,不能簡單地歸入銀行結構的問題。同樣,在美國的小企業融資安排中,風險投資起了很大的作用。這說明融資安排還與企業自身的其他特質有直接的關系,如技術水平和治理結構。目前,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研究。簡單把中小企業融資需要中小銀行,特別是民營銀行是出于“所有制歧視”的觀點的結論,并沒有充分思考“規模歧視”和其他相關的問題。

二、可行性

在民營銀行的可行性討論中,出現了大量的爭論。大多數爭論集中在民營銀行是否具有生存空間和防范風險的能力上。認為民營銀行可行的觀點主要認為民營銀行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針對大銀行的“規模歧視”,其實質是由于小企業信貸需求千差萬別,信息離散度高,貸款需求具有貸款計劃性差、貸款數額少、貸款次數多、管理成本高等特點。所以,從信息收集和信息處理的特點來看,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確很難向這些企業發放信貸。相反,這就成為了民營銀行的生存空間。

這種信息優勢究竟有多大,能獲得多少盈利空間,這是沒有被實證研究揭示的問題。所以,在信息優勢方面不存在明顯的爭議。相反,在民營銀行的信用基礎上和自身的風險控制上,存在激烈的爭論。在國有銀行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民營銀行并不具備天然的信用基礎。為了解決民營銀行的信用基礎問題,有人提出了建設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但出于民營銀行的定位,民營銀行開始肯定是小銀行,其承擔風險的能力一定較差。由于銀行在創造流動性的同時把自身的風險創造了出來,所以,其風險承受能力是重要的。按照“小對小,私對私”的觀點建設小型民營銀行,可能會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風險上升。風險上升也必將向上傳遞給其他銀行,最后對中央銀行形成壓力。所以,在風險和債權人成本的框架下,民營銀行的信用基礎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如果民營銀行不能獲得信用基礎,其發展中必然受制于吸收存款的難度。曾康霖(2002)、王自力(2002)從信用環境的角度論證,如果信用制度的建設不完善,民營銀行興辦不起來,即使興辦起來了也缺乏競爭力和生命力??梢赃@樣認為,民營銀行的經營機制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制約內部人的道德風險和銀行內部人與企業之間的串謀行為,而對于外部環境的適應性,對于風險的承受能力不足將會是致命的。所以,關于民營銀行的退出機制,也必須在設立時同時形成。

羅得志(2001)指出,政府只會在金融效率與金融控制權之間做有限度的替代,可以為了控制權而犧牲效率,而不會為了效率而放棄控制權。我國銀行制度變遷的過程明顯地顯示了這一點。政府的有限理性將限制民營銀行的發展,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中的制度性限制。出于風險上升的考察,即使完全理性的政府也會首先健全基礎信用制度,健全銀行治理體系中的風險配置機制,才可能放開民營銀行的禁令。所以,從我國銀行制度變遷的路徑來看,民營銀行制度創新“是環境的產物而不是產生于某些人頭腦中的高尚理念,是依據不斷演進的制度環境進行不間斷的博弈和妥協的結果”。從進化博弈的角度來看,政府的知識更新將是效率與控制權之間替代關系轉換的關鍵。民營銀行也是政府與銀行契約中的一部分。熊繼洲、羅得志(2003)研究了臺灣民營銀行的發展過程和經驗教訓,指出臺灣銀行過度(overbanking)的教訓主要在于金融二元結構、官僚主義多元治理和變革超速。這對我國民營銀行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準入路徑選擇

在我國民營銀行制度創新的準入路徑選擇中,也存在爭議。林毅夫(2001)主張放松銀行的市場準入條件,其目的是為了實現銀行業的完全競爭。銀行業能不能實現充分競爭呢?按照Stiglitz(1998)的觀點,銀行不能實現完全競爭。其根本原因在于銀行的競爭悖論:不競爭不足以提高效率;完全競爭則會導致銀行破產,而銀行破產具有巨大的外部不經濟性。所以,林毅夫(2001)的觀點是值得推敲的。同樣,如果完全放松銀行市場準入條件,民營銀行一定會空前繁榮,銀行業的過度競爭將會巨大的風險。所以,市場準入放松一定要相當的門檻。

其次,從地方政府的作用來看,一定會在銀行體系重構的進程中盡量保障或彌補自己的利益。王欣欣、金棟(2002)認為民營銀行應該以社區銀行或中小企業銀行的方式進入,服務于中小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該觀點反映了當前銀行體系重構的要求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四大國有銀行已經向中心城市收縮,加上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對大城市的占據,整個銀行體系需要彌補國有銀行撤除的區域。這也給民營銀行留出了巨大的生存發展空間。同時提高整個體系的互補性。服務于中小企業的策略也于地方政府的意愿相契合。通過兼并、重組、收購信用社,就可以實現其擴張過程。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可能出現民營銀行的國家化和地方化趨勢,而且還取決于對于收購的談判。如果出現地方政府強迫民營銀行重組資產質量低下的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民營銀行的性質就會出現根本性的變化,可能逐漸喪失其自我經營的特征。

TheInstitutionalEvolutionofBankingSysteminChina:AReview

LuoDe-zhi

Abstract:Basedonthetheoryofinstitutionalevolution,thecontracttheoryandthecomparedfinancialsystemstheory,thisarticlegaveacomprehensivereviewontheevolutionofbankingsystemsinchinafromthefollowingrespects.Theyincludetheevolutionhistory,thebanksperformance,thefutureofbanks,risksandagentcostsforbanks,thepropertyrightarrangementbasedonbanksgovernanceandthedevelopmentofprivate-ownedbanks.

Keywords:theevolutionofbankingsystems;thecontracttheory;performance;propertyrightarrangement;private-ownedbanks

參考文獻:

[1]曹鳳岐。中國金融:改革、發展與國際化[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2]陳觀烈。貨幣、金融、世界經濟——陳觀烈選集[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

[3]崔陽,高士敏。中國專業銀行商業改革[M]。中國商業出版社,1995。

[4]道格拉斯.諾思、羅伯斯.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M]。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99。

[5]道格拉斯.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M]。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1。

[6]道格拉斯.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

[7]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7。

[8]葛兆強。國有商業銀行制度導論[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9]郭世邦。轉型時期國有商業銀行制度風險研究[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10]郭玉華等。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探索[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11]華民。不均衡的經濟與國家——國家干預經濟的目的和方法[M]。上海:遠東出版社,1998。

[12]黃達。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13]林毅夫、李永軍。中小金融機構發展與中小企業融資[J].經濟研究,2001,(1).

[14]劉鴻儒.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問題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1987.

[15]劉錫良.中國經濟轉型時期的貨幣政策研究[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16]劉錫良、羅得志.論不良資產的根源——金融、信用層面的分析[J].金融研究,2001,(11).

[17]羅得志.民營銀行:注定一條坎坷路[N]。經濟學消息報,2001-1-12.

[18]劉偉、黃桂田.中國銀行業改革的側重點:產權結構還是市場結構[J].經濟研究,2002,(8).

[19]青木昌彥、休.帕特里克.日本主銀行體制及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轉軌中的相關性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

[20]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M]。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

[21]江其務.論中國金融發展中的組織結構優化問題[J].財貿經濟,2002,(3).

[22]焦謹璞.中國銀行的市場競爭格局及其制度分析[J].宏觀經濟研究,2001,(6).

[23]李雅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金融業競爭模式的選擇[J].財貿經濟,2002(8).

[24]汪丁丁.產權博弈[J].經濟研究,1996,(10).

[25]王廣謙.中國金融發展中的結構問題分析[J].金融研究,2002,(5).

[26]王江帆、嚴谷軍.論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重組[J].財貿經濟,2002,(4).

[27]楊瑞龍.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理論思考[J].經濟研究,1995,(2).

[28]于良春、鞠源.壟斷與競爭:中國銀行業的改革與發展[J].經濟研究,1999.(8).

[29]易綱、趙先信.中國銀行競爭:機構擴張、工具創新與產權改革[J].經濟研究,2001,(8).

[30]Y.巴澤爾.產權的經濟分析[M]。中譯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1]Aghion,P.andP.Bolton,AnIncompleteContractsApproachtoFinancialContracting[M]。ReviewofEconomicStudies59:473-494,1992.

[32]Berger,AllenN.,andGregoryF.Udell.Collateral,LoanQuality,andBankRisk,[J].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s25,pp.21-42,1990.

[33]Berger,AllenN.,andGregoryF.Udell.RelationshipLendingandLinesofCreditinSmallFirmFinance[M].,JournalofBusiness68:3,351-381,1995.

[34]Berle,A.,andB.Black.TheModernCorporationandPrivateProperty[M].NewYork:CommerceClearingHouse,1998.

[35]Berlin,Mitchell,andLorettaJ.Mester.DebtCovenantsandRenegotiation[J].JournalofFinancialIntermediation,1992,(6).

[36]Bhattacharya,SudiptoandAnjanV.Thakor,ComtemporaryBankingTheory[J],JournalofFinancialIntermediation,1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