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貸比考核范圍的思考
時間:2022-09-16 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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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貸比監測作用與局限性
流動性是一種高度復雜的金融現象,其具體形式和動作機制受到宏觀經濟金融環境及金融機構資金運作活動的重要影響,同時可能對金融機構產生危害性較大的經營風險。在金融機構流動性總量管理的實踐中,最為常用和重要的監測指標是金融機構存貸比。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門將其作為對金融機構流動性總量管理的監測指標;另一方面,在安全警戒線下,地方政府部門通常將其作為衡量駐地金融機構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的重要衡量指標。從金融管理部門看,具有較高存貸比的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較大,反之則資金營運能力較弱。從政府部門看,具有較高存貸比的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支持力度較大,反之則對地方經濟的支持有限。從國內外金融管理的理論與實踐來看,通過監測和管理金融機構的存貸比可以有效管控流動性風險、合理調控信貸規模、促進金融體系穩定和支持宏觀經濟發展。但是存貸比指標在反映上述評價內容的同時,存在一定的統計缺陷,例如忽略了對金融機構存貸款以外的其它資產與負債管理的流動性風險考量,如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理財產品等。這類體外融資對貨幣政策調控效力形成逆向沖擊并對區域金融穩定形成挑戰。
二、改進存貸比監測方向與途徑
針對存貸比監測面臨的挑戰和問題,存貸比監測管理的范圍、方向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短期來看,應精細化存貸比的監測方法,逐步調整和擴大存貸款監測范圍,將金融機構表外的部分準存款、準貸款業務納入存貸比監測視野。長期來看,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法定監管指標,需要進一步調整金融審慎管理的思路。一方面,要通過修訂《商業銀行法》來逐步完善金融機構存貸比的監測管理體系;另一方面,要針對準金融的籌融資特點,建立準金融的籌融資監測指標,更為全面地反映這類影子銀行流動性風險狀況。
(一)在中長期內通過修訂法律、法規,確保人民銀行依法監測和評估金融業的流動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吨袊嗣胥y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業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而目前金融機構開辦的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委托貸款等業務出現跨機構、跨部門運作,其業務合作涉及的機構類別越來越多。另外,《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存貸比為75%。但是,隨著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理念和監管當局監管標準和措施的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標準缺乏靈活性的問題逐步突顯。一些金融機構由于受到存貸比硬性指標的限制,選擇通過表外籌融資方式提供其貸款規模以外的融資服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因此,從中長期來看:一方面,要通過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更為寬泛的經濟、金融統計、調查權限,以便人民銀行圍繞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對涉及金融風險的社會部門開展監測分析;另一方面,要通過修訂《商業銀行法》“軟化”存貸比的硬性規定。事實上,新資本協議已經將流動性納入商業銀行監管框架,如推出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等指標。中國銀監會于2014年2月也頒行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條例(試行)》。理論上,這些監管指標對存貸比都發揮好很好的保護甚至覆蓋作用。但是由于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的設計過于復雜,實施成本較高,宏觀金融管理部門還需要借助存貸比這一相對簡單、直觀的指標對金融業的流動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和判斷。
(二)在短期內應進一步精細化金融機構的存貸比計算口徑,科學測算金融機構存貸比的實際水平。目前金融機構資金配置、可用資金頭寸和表外籌融資業務均未進入存貸比監測視野。雖然金融監管當局對存貸比指標進行了適度微調,但是無法全面的顧及商業銀行短期內無法使用的資金和各類表外籌融資活動,因此難以全面、客觀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真實流動性狀況。例如可以增加商業銀行表內外余額存貸比監測指標。如將金融機構表內外業務合并,將其資金來源擴大至銀行可貸資金、理財產品募集額、信托計劃和委托貸款基金;將其資金運用擴大至各項貸款、理財資產、信托計劃和委托貸款。按照這樣的測算方法,山西省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內外余額存貸比由2011年的7086%增加至2013年的7308%,提高222個百分點。
三、進一步拓寬存貸比監測范圍的思考
(一)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內外存量存貸比監測指標。將金融機構表內外業務合并后,其資金來源包括可貸資金、理財產品募集額、信托計劃和委托貸款基金;其資金運用包括各項貸款、理財資產、信托計劃和委托貸款。2011年以來,山西省金融機構籌資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可貸資金余額和各項貸款余額的占比持續下滑,但表外業務的籌融資占比逐年上升。金融機構表內外籌資余額由2011年的144萬億逐年增加至2013年的240萬億,年均增長速度為1843%;表內外融資余額由2011年的102萬億逐年增加至2013年的176萬億,年均增長速度為1975%;受此影響,金融機構實際存貸比由2011年的7086%增加至2013年的7308%,提高222個百分點。
(二)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內外增量存貸比指標。2011年以來,山西省金融機構表內外籌融資增量結構發生深刻變化。金融機構可貸資金增量在表內外籌資增量中的占比先升后降,占比由2011年的6025%上升到2012年的6570%,又下降至2013年的5397%。人民幣各項貸款增量在表內外融資增量中的占比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由2011年的6842%下降至2013年的6334%。受上述因素影響,山西省金融機構表內外實際增量存貸比在2012年出現大幅下降,到2013年迅速上升,主要是受到2012年出現的大量新增存款和2013年出現貸款增量下降等因素影響。比較發現,表內外增量存貸比指標高于余額存貸比指標,且更適宜反映金融機構表內外流動性在趨勢性和苗頭性方面存在的問題。此外,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信用中介“實體機構”籌融資活動也吸引大量民間資本,深度參與各類社會融資活動??梢越梃b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比監測的一些經驗做法,加強其融資活動的流動性監測。通過以上對金融機構表內外存貸比監測的測算和分析,認為山西作為資源型地區具有能源經濟特殊性。在煤炭價格低迷背景下,實體經濟缺乏有效融資需求,但轄區金融機構余額存貸比和增量存貸比仍然實現了較好增長,說明信貸在支持山西經濟發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未來一段時間,存貸比無論是在金融機構流動性監測還是在非銀行信用中介“實體機構”流動性監測等方面都將發揮重要的信息參考作用。宏觀金融管理部門通過精準分析存貸比、全面監測“準金融機構”的籌融資活動,有助于敏銳判斷區域金融風險,科學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從而提高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作者:樊樂平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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