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貸提前還款利息變動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18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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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貸提前還款利息變動分析論文

今年,央行再次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由此更多市民打算提前還貸。根據銀行人士預計,由于新利率要在明年1月1日才正式執行,所以年底將掀起一股提前還貸的高潮。為制止提前還貸的勢頭,廣東多家銀行已準備出臺措施,市民提前還貸所帶來的利息損失,收取違約金成為正在考慮的主要措施。據了解,中行已規定按還款額的月利息作為違約金,而農行、建行、工行則在緊急商討中,估計會在1~2月內出臺具體措方案。

那么,市民提前還貸給銀行所帶來的利息損失是否屬于違約金,提前還貸是否應該支付利息損失呢?筆者將就以上問題從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什么是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商定,但當事人并未具體商定或商定無效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法律預先規定的,不得由當事人協商而改變,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把法定違約金條款寫進合同,違約方都應支付違約金。

第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數額和支付條件都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定的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p>

第三、混合違約金?;旌线`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二)提前還貸中“違約金”的性質分析。

按揭購房,消費者與銀行之間構成的是借款合同,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問題的關鍵分歧是對“提前還貸利息”性質的認定。支持銀行收取違約金的直接依據來自《合同法》第71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辟J款人的提前還貸行為打亂了銀行的資金安排,對商業銀行可能形成三種不利影響:一是直接減少利息收入,二是影響銀行資本成本和資本結構,打亂銀行資本運營計劃,三是增加再投資風險。因此,只要提前還貸行為的確造成銀行的合理利益損失,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有權拒絕債務人無條件提前還款的要求。銀行在安排貸款資金是需要人力、物力各方面成本的,事實上,無論是在美國、英國還是中國香港,銀行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都是一種市場常態,即所謂的國際慣例。因此如果消費者提前還貸就應當承擔銀行的損失。

但是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是,在總則和分則都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分則。換句話說,執行《合同法》首先要遵從第208條規定的“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根據該規定,借款人可以選擇提前償還借款,且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向銀行繳納較少的銀行利息。盡管我國法律原則上賦予債權人在提前履行的問題上有拒絕受領權,但該條的規定,實際上體現了我國法律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立法政策。所以提前還款是受法律保護的選擇權,而銀行提供的含違約條款的合同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由此,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是為法律所允許的。銀行在接受了當事人提前還貸后收取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此,違約金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約定,如果合同事先約定了,就按照約定,如果原借款合同中有關于提前還貸收取相應費用的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倍壳?,國內購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還貸的利息和“違約金”的,這點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商業慣例。銀行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必須在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先更改合同,否則消費者有權利拒絕支付。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沒有另行約定,銀行無權收取“提前還貸利息”或所謂“違約金”,以單方聲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應屬無效。

其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提前還款存在著潛在的積極影響:既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讓銀行免于承擔因貸款人無力及時還本付息的風險,還讓流動性差的長期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大大緩解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相反收取違約金極可能讓銀行失去市場份額。不良貸款率僅為百分之二三的住房貸款市場無疑是眾多商業銀行激烈爭奪的優質市場。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下,各家商業銀行的利率、服務自然趨同,此時誰先提出收取違約金,誰就越容易被客戶拋棄,辛苦爭來的市場份額就會奉送他人。因此,對于那些充滿雄心壯志的銀行來說,收取違約金無異于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戰勝自己——民生銀行、廣大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率先表示不會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恰恰是最好的證明。公務員之家

因此,對于提前還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問題,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銀行法》等規定,由各銀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各商業銀行也不能通過“價格聯盟”的形式統一制定條款而限制競爭。個別商業銀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還貸利息或“違約金”的做法,從法律的角度講缺乏合同條款方面的法律支持,從金融管理和競爭的大環境講,反映了我國商業銀行對于風險的預測意識和能力不足,當市場變化后,出現寄希望于單方面強行變更、解釋合同以解決問題的被動局面。

(三)筆者觀點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信貸消費的范圍還會增大,比例也可能會有大幅度提高。

這次房貸市場利率變化產生的影響,實際上是給商業銀行的經營服務提了一個醒“是著眼于眼前的蠅頭小利還是著眼于市場信任”。在現有的市場格局下,收取違約金的代價就是放棄低風險與喪失市場份額,有報道稱四大國有銀行已表態不收提前還貸的利息或“違約金”,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這些銀行對前述規定的理解和遵守。從現實情況看,目前一般的借貸合同均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應支付違約金作出專門約定,按照“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法學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不得將該行為解釋成違法或違約行為,不應向借款人收取額外費用,更不得以收取違約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擔過度責任。每一個購買房子的消費者所簽署的貸款合同都是銀行單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訂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銀行無疑處于強勢地位。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利率上漲這種重大的變更情形時,貸款者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條件選擇提前還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應該得到保障和社會的支持。

總之,從法理上講應該尊重合同的約定,當合同約定不清楚時,提前還貸能否收取違約金,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按照一般合同原理可能會有違約金,但作為特殊的合同,借款合同還應該從交易習慣來做出解釋。通常在中國的商業交易中是鼓勵提前還款的,所以銀行收取違約金理由并不充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自儲戶,股份制商業銀行如果也采取收違約金的做法,無疑會趕走得之不易的客戶,將不利競爭。銀行經營不善難以為繼后儲戶的權益也要受損。所以筆者也提醒廣大消費者,今后儲蓄也要選擇信譽好、抵御風險意識和能力強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