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創業基金發展探研論文

時間:2022-11-08 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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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業基金發展探研論文

[摘要]發展創業基金對于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來說,已經變得非常必要和日益急迫,我國創業基金發展不僅需要有關風險投資企業的努力,更需要政府部門在政策環境、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大力扶植。

[關鍵詞]創業基金;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一、我國創業基金的發展現狀

創業基金,又稱風險投資基金,是一種主動承擔可能的高風險損失,以追求高風險收益為目標的風險資本,其主要投資于新興的高成長性的中小型高科技風險企業。創業基金是知識資本風險收益的孵化器,其產生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美國,八十年代以后在歐美得到了迅猛發展。

目前發達國家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已達60%至80%,而我國只有30%左右。我國每年有專利技術2萬多項,但轉化成商品并形成規模效益的僅占10%—15%.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戰略瓶頸,而資金投放嚴重不足是造成這一事實的重大原因。據調查,我國已經轉化的科技成果中,成果轉化資金靠自籌的占56.8%,國家科技計劃撥款占26.8%,風險投資僅占2.3%.而在美國,50%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得到過風險投資的幫助。我國政府已經將實現“科教興國”和發展“高科技產業”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政府的主要工作。我們不僅要建立國家高科技開發能力和技術創新體系,而且還應建立支持高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風險投資機制:創業基金。因此,我國有必要大力發展創業基金,從而有效地把民間閑散資金有秩序,有組織地募集,投入于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于80年代初。1985年3月,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據和有力保證。同年9月,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了我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這是我國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全面性風險投資金融機構。1991年,國務院在其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中又一次提出了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996年5月15日,我國正式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我國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起了進一步的推動作用。經過十幾年的孕育、萌動和初步發展,中國的創業基金已發展成為中國投資領域中的一個引人注目的熱點和焦點。中國的創業基金已初具規模。據中國科技金融協會1999年8月調查,全國共有92家風險投資公司,74億元風險投資基金(不包括外資),另據統計,截止到2002年,中國共有風險投資基金或公司250多家,創業基金籌資總額已經達到250多億元,風險投資總量達到400多億元。

二、我國在創業基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雖然,中國的創業基金近幾年來在規模上取得了較快的增長,但是隨著進入新世紀后所謂“新經濟衰退現象”的出現,與新經濟緊密相連的世界創業基金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沖擊和挑戰,與世界經濟及世界創業基金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創業基金自然也未能幸免,使得剛剛進入一個新的發育成長期的中國創業基金的發展在短時間內遭遇挫折,目前正處于一個關鍵的“十字路口”。由于中國創業基金發育期較短,因此,目前中國創業基金的發展從總體上只能說是初具雛形,還面臨著巨大的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創業基金的資金來源和效率問題

1、創業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較少。中國創業基金的資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一般為財政撥款。由于各種金融制度的制約、法律環境的不健全、非法集資不斷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另外知識產權不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使國內創業者在承擔風險后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使得其創業熱情不高。在兩者相互影響下,使資本流進銀行,而不敢涉足創業基金運作領域。在國內創業基金中由各地、各級政府出資組建的將近一半,其余資本主要來自國外和銀行貸款。根據國外創業基金的運作經驗來看,創業基金的資金來源應是多渠道的,如個人資本、機構資本、企業資本、國外資本、政府資本等等,而且占據主導地位絕不是政府資本,各種資本來源豐富了資本組成,源源不斷、相互交錯,既推進資本增值,又產生相互制約的作用,從而降低創業基金運作風險,促進創業基金運作的發展。

2、創業基金規模小,效率低。從規模上看,目前我國創業基金或公司總共才250多家,總資產約250多億元人民幣,而美國在1994年末就有591家創業基金,總投資額達到340億美元,我國創業基金運作公司資本規模過少,同時這些創業基金運作公司開展業務時間較短,在經驗和運作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短期內我國創業基金運作公司還未能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從激勵和約束機制看,許多創業基金運作公司仍然在沿著傳統國有企業的管理模式,還沒有建立起適合風險投資運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這造成風險投資機構自身的人員素質及管理經驗的欠缺,大部分風險投資基金對投資項目后期的管理與輔導跟不上,從而無法與國際上有實力的風險投資公司相競爭。從監督機制看,監督機制的不健全造成風險投資的軟約束,在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會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并容易滋生機會主義。從國際上的實踐經驗來看,獨立于政府體系之外的私營風險投資公司的業績通常要優于政府主導型機構。由于我國創業基金運作公司缺乏內部監督機構和外部監督機構,其行為約束能力較小,導致了創業基金效率低下。

(二)政府在創業基金發展中的作用問題

1、政府作為投資主體不利于創業基金的健康發展。首先,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經營創業基金易引發腐敗現象產生,因為創業投資是企業參與的游戲,追逐高額利潤是游戲目標。創業基金投資在其運作中具有復雜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從而使得政府作為參與主體就難以有效控制不正當行為的產生。其次,政府作為創業基金的投資主體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政府參與創業投資既是利益主體,又是外在監控主體,缺乏相應的約束力,從而使創業投資產生短期行為。再次,政府作為創業基金的投資主體妨礙民間資本進入創業基金運作領域,政府作為市場的監控者和信息的監制者,具有絕對的優勢,在創業基金運作領域中占據壟斷性地位,民間資本因其規模小,信息渠道不暢而難以抵擋官方資本,也無從在創業基金運作領域中立足。

2、政府未能為創業基金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在創業基金的運作中未能給投資各方提供有效的支持,包括對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宏觀監控的實施,培育完善的市場環境、中介機構、人才培育環境等,使創業基金具有完善的相關配套建設。例如,中國尚未采取像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在其各自創業投資業發展中所普遍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沒有關于創業投資的專門稅收政策。存在著對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企業的重復課稅的問題等等。

(三)中介服務機構的到位問題

創業基金的發展涉及風險企業家、風險投資家、投資銀行、商業銀行、政府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等幾方面,缺一不可。在創業基金投資體系中,中介機構所起的作用是,為創業基金投資的各個參與方提供必要的技術、金融、市場等方面的咨詢,在必要時要為客戶提供技術鑒定意見、技術價值評估報告、市場調查報告、首次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策劃等服務。中介機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為客戶提供公正、客觀、權威、真實的咨詢意見。創業基金的投資理念是在產品市場與資本市場同時運行,創業基金資本無疑來源于資本市場,而根基卻在產品市場。與創業基金資本的籌集相比,創業基金資本對項目的選擇更需要慎之又慎,難度更大。創業基金投資首先面臨的是對高技術及其產品的認定問題,既包括技術認定又包括價值認定。在這個環節,中介機構功能的發揮將形成對風險企業技術產品及市場的評價意見。我國中介機構目前在這方面的服務職能和評價的真實性、科學性等遠遠不能滿足需求,而這種情況往往又會給風險企業以后的經營活動帶來直接影響。使創業基金投資無法在產品市場與資本市場形成有機的統一,從而無法順利退出。這就不難看出,中介機構服務的不到位和誤導已經制約到創業基金投資發展壯大,并且在創業基金資本選擇風險項目環節,造成了合作成功的難度。

(四)創業基金的退出問題

創業投資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承擔投資風險,實現投資收益,而不是去經營一個特定的企業。這就要求創業基金投資資本必須有適當的渠道退出,這也是創業基金得以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創業基金退出渠道通常有三個:公開上市、兼并收購和清算。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和發達的并購市場為創業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很好的上市渠道和并購渠道,即使在創業投資企業面臨清產時,也能夠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而在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根本不適合高風險的高科技企業公開上市。一是上市較難。現階段我國只有滬深兩個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定非常嚴格,一般創業基金投向的中小高科技企業很難達到這些標準,而且公司上市受發行額度的限制,上市額度的分配優先考慮國有企業,風險企業較難得到上市額度。二是即使能夠上市,占大額比例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又不能流通,創業基金投資資本無法變現。三是現有的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不強,尚不能達到足以接受并且控制風險企業股票的程度,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股票市場很大的波動。另外,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很不規范,企業間的并購也受到企業產權不清晰、并購市場不完善和規則不完備的限制,就連企業的破產也受到相當程度的約束??梢?,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創業基金投資活動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五)創業基金的法律問題

我國創業基金投資存在以上諸多問題,與我國創業基金投資中所存在著的另外一個根源性問題不無關聯,即我國目前創業基金投資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尚不完善,甚至其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矛盾和沖突。主要表現在:

1、缺乏與創業基金運作主體有關的法律制度。如我國目前沒有《創業基金法》、《創業投資管理法》或條例等,這是一類具有特殊指向的法律制度。一般認為,為解決風險投資由資本提供者到風險投資家、從風險投資家到風險企業之間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創業基金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應以被美國和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所證明的所謂“有限合伙制”為主,我國目前并未專門為創業基金在法律上確立有限合伙制。

2、缺乏與創業基金投資活動過程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我國目前缺乏與創業基金投資活動過程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以及對創業基金運作所涉及的諸如市場中介機構方面的各種法律法規等,如有關評估法規和金融法規,目前我國在以上針對創業基金的兩類法律方面還存在一些空白。

3、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在創業基金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創業基金投資運作中風險企業的核心部分便是創新,創新產品需要一定時期的獨立性才能使風險資本獲得與其承擔風險相應的收益,同時知識產權保護使風險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權、創新權等有特定的保護,如《專利法》和某些規定能使創業基金運作在國內有一定的創業積極性。目前,我國雖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了一定的規定和政策,但對其執行和對其重視不足仍是國內的重要問題,從而影響創業基金在國內的發展,目前國內尚未建立起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三、完善我國創業基金運作及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創業基金的宏觀環境

1、盡快健全和完善投資環境。創業基金的運作不僅僅是單一的投資活動,它還是融資行為、技術轉化行為和經營管理行為等融為一體的投資活動。因此創業基金的運作要看外部環境是否能為創業基金的運作提供相應的要求,滿足相應的條件,是吸收創業基金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硅谷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硅谷是高科技開發區,各類人才的聚集區,也就是說最先進的科技或創意一定會到硅谷去叫賣,出色的創業基金投資家也會去硅谷尋覓機會。雙方都降低了成本,縮短了時間,使硅谷形成為非常好的投資環境,國內因各項配套機制尚未完善,人才還有欠缺,投資環境相對較差,但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效應相應作出了一些彌補。相信國內投資環境會盡快改善,也造出一個中國的“硅谷”。

2、加快對具有金融、管理、技術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創業基金的運作是跨越科技與金融兩大領域的比較特殊的金融活動,涉及評估、投資、管理、審計和高科技知識等多方面的學科,實踐性很強。創業基金投資家應該是既懂企業管理,又懂科學技術,并具有金融投資經驗的綜合性人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人才是創業基金發展中內在的“第一原動力”。創業基金的運作需要兩類人才:一類是經驗豐富的投資銀行家,他們知道往哪個方向投資是有潛力、有效益的;第二類是大公司、高科技企業的技術專家,他們知道一個思想、一個主意有多大的技術價值和商業價值。目前,我國應當在大量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同時,努力通過各種措施,重點吸引那些在海外學有所成、具有相當實踐經驗和網絡關系的優秀人才。

3、進一步優化和建設有利于創業基金的文化氛圍。創業基金的運作需要有創新精神、創業精神。創新和創業就要有足夠的勇氣去承擔風險,一個民族的習慣和他的文化底蘊、思想方式會塑造一個民族特有的素質。美國的西部牛仔的冒險精神是美國的民族精神,正是有這種特質才使得美國的創業基金投資運作蒸蒸日上。中國歷來的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受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形成了中華民族某些保守的、中庸的思想,因此在接納創業基金運作的理念上有一定的差距。但世界是不斷融合的,走進世界,就要有開放社會的勇氣,在思想、觀念要兼容并揚長避短,敢于異想天開,因此人文精神的改變是中國創業基金運作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發揮政府對創業基金發展的促進作用

1、政府應把發展創業基金納入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政府應盡快制定和頒布有關創業基金的一些暫行管理方法,確保組建運作規范的創業基金,克服中國經濟活動中所慣有的因立法滯后而造成種種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應著重于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市場體系、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培育服務于風險投資產業的中介機構,為創業基金運作營造一個融資暢通、投資多元、運作高效的必不可少的良好外部環境。

2、政府不能設立過多的國有股份創業投資公司。雖然政府的種子基金和低息貸款在其他國家的風險投資業早期也出現過,但這只是輔助性的,而不是一個國家風險投資的主體組成部分,即使是在國外具備了良好的商業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前提下,這種政府支持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效益也是不夠理想。在產權制度不夠明確的中國經濟體制中,政府對新興的風險投資公司的作用應該十分謹慎。中國其實已經有不少國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失敗的例子,過去10多年,中國的風險投資發展緩慢,許多經驗和教訓值得今天的風險投資熱中的弄潮兒深思,政府的直接投入必須十分謹慎。

3、政府要積極引進國外創業基金。政府應制定有關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的創業基金的法規,拓寬利用外資的渠道,引導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和公司更多地投向創新企業、中小企業、科技企業。創業基金投資作為一種長期性股權投資,流動性差,因此可以避免國外資金對中國的資本市場的沖擊,并通過引進國外的創業基金,引進優秀的風險投資人才和管理經驗。政府應該通過立法來推動私人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并鼓勵大公司參與風險投資活動,對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創新企業進行收購。

4、政府應對創業基金制定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在創業基金運作發展中各國政府無不例外地進行稅收優惠,如美國曾將高達48.5%的資本收益降到28%,大大促進了創業基金運作的發展。我國政府應給予創業基金優于其他基金的稅收政策,如減免其所得稅、對參與風險投資的個人可免征資本收益所得稅、對創業基金投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只征收印花稅等。

(三)完善創業基金運作的制度創新

我國創業基金的創新應當做到有利于培養風險投資人才、有利于鼓勵創新者創業、有利于吸引投資人出資。風險創業者要創新和成長,都應當按照三個有利于的原則來對我國進行創業基金運作的制度創新:

1、積極推行有限合伙制度。第一,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點是風險投資家作為合伙人要投入一定資金,如占總量1~2%的資金,同時作為管理者,要對基金負無限責任,國外大多數創業基金投資公司大多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度。第二,在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法人治理機構的框架下,可以增加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目前我國的創業基金的投資是按照公司制運作的,重大決策必須通過董事會,這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但是如果項目經理權限太小的話,不利于培養中國的風險投資家。第三,建議設立顧問委員會,以減少決策的盲目性,目前一些創業基金投資公司在投資決策上還存在著一定的盲目性,對有些聽起來不錯的項目在未經過認真調查評估時就決定投資,而對有些有較好前景的項目卻因怕擔風險而不敢投入。第四,努力創立扁平的、半自治式的學習型組織。我國的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不要一開始就仿照一般的公司那樣設置許多層次,設置部、處、科、室這樣垂直的高層金字塔式的結構,而應當精煉,是扁平式的,很可能就只有總經理和項目經理這兩級。

2、完善我國創業基金的籌資方式。創業基金對風險企業的投資采用軟承諾方式,出資權按股權分配,但可在股東之中轉讓。參加創業基金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承諾,對于管理者推薦的項目,提供董事會討論通過后,股東應按其在公司所占的股權比例出資,出資權可轉讓給別的股東。資金可以通過基金公司投入,也可直接由股東投入風險企業。這種軟承諾最大的好處是確定了項目再拿錢,以免公司在開始時有一大筆資金在手,又沒有項目可投,對管理者造成較大的壓力,最后結果很可能就是不搞風險投資,而是冒著投資風險去搞房地產、買期貨、炒股票。第二是防止道德風險,因為幾千萬甚至幾億資金掌握在制度不健全的基金公司管理層手上,就容易產生道德風險。

3、建立創業基金運營的激勵機制。創業基金投資管理的關鍵在人,故應從人事及分配制度上來調動創業者及管理者,以及風險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對他們應當從工資、福利、獎金、股權、期權等五個方面進行激勵。鼓勵科研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要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優惠政策的實施辦法,保證科技人員成果轉化后的獎勵兌現,允許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轉化科技成果、促進科技進步先富起來。在我國的創業基金投資公司內部更加應當注意建立激勵機制,公司每年的管理費(包括職工工資及福利)一般應當占公司注冊資金的20~30%;對職工的獎勵應當與其績效相聯系,總體上應占公司當年收益的15~20%;在有條件的創業基金投資公司中可以考慮實行期權制。

(四)加快發展創業基金的中介機構

在創業基金投資的實踐中,只有在中介機構參與的情況下,創業基金投資活動才能順利進行。在風險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風險投資機構與風險企業之間、風險投資的各類參與者與市場之間,都需要中介機構發揮作用。參與創業基金投資活動的中介機構通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中介機構,包括:券商、信用評級機構、投資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另一類是特殊中介機構,主要為監管創業投資機構、高技術企業及投資活動而專門設立的,包括:行業協會、標準認證機構、科技項目評估機構、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專業性融資機構等。

1、推動證券公司積極介入創業投資領域,開展中介服務。積極參與風險企業改制的相關業務,并為企業并購重組提供咨詢;對風險企業進行組建、改造、輔導并推薦其在主板市場、香港“二板市場”以及未來內地創業板市場上市,充當創業資本的重要退出中介。

2、大力培育各種、顧問機構。我國當前需要建立大量的風險投資服務公司、風險投資咨詢顧問公司等,它們活躍于整個創業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為投資者、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企業提供市場信息、決策咨詢和談判等服務,便于創業基金投資市場不同參與者之間加強聯系,要加強創業基金投資運作中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發揮作用的力度。

3、建議成立創業基金協會。創業基金運作的發展需要有漫長的知識、經驗、運作等方面的積累。在其不斷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問題難以解決。而相應配套的政策法規相對滯后,在建立創業基金運作體系方面急需一個自律性行業協會。一方面維護創業基金運作參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約束參與者的行為。創業基金協會便恰如其分地扮演起這個角色,既可上通下達,又有自律自救,同時又可以為創業基金運作普及知識、培訓人才,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架起一道橋梁,促進創業基金的發展。

(五)完善創業基金的退出機制

1、建立創業板市場是創業基金運作退出機制的根本出路。創業板市場為風險企業提供連續性資本,使風險企業資產結構得到優化組合。創業板市場使資產的流動性提高,從而可以使風險企業在創業成熟后轉換成績優的穩定性企業,由傳統資本替代風險資本。創業板市場還可以憑借自身的評價、選擇、監督機制,正確評價風險企業,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資本市場的退出機制的完善與否制約著創業基金運作的發展,完善的創業板市場機制是風險資本成功退出的有利保障。

2、權責分明的產權交易機制是創業基金運作退出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并不是所有的創業基金運作都能從資本市場上公開上市退出,更多的是以購并、兼并等方式進行,權責分明的產權交易機制為風險資本的購并提供了又一有利渠道,并減少購并風險,簡化購并操作流程。完善的產權交易制度可以約束風險資本退出行為,使其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渠道進行,促進風險資本有利地退出。

3、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是風險資本退出機制的根本保證。公開上市、購并重組、清算破產等各種方式的風險資本的退出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公開上市要符合各國要求的證券法,兼并收購要遵從產權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破產清算要有符合破產法的規定,離開這些法律法規,創業基金運作退出是寸步難行。完善法律機制對風險資本退出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是風險資本退出機制的前提和基礎。

(六)建立健全創業基金有關的法規體系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投融資體系的有效保證,創業基金的運作主要涉及金融法規體系、公司法規體系、評估法規體系、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相關法律。

1、健全金融法規體系。金融法規涉及到創業基金運作的全過程。從融資進入到投資退出,創業基金運作是一種綜合復雜的金融運動,需要創業基金運作法、創業基金管理怯、資本市場相關法規等等。

2、完善公司法規體系。創業基金運作主體有別于傳統的投資主體,在其運作過程中,傳統的公司法在某些方面不能起到鼓勵或限制創業基金運作主體的行為。因此,首先要有一套相關的創業基金運作主體的公司法規體系,如在資本出資額、出資方式、人員構成等方面采取新要求的設立機制。其次是對創業基金運作主體參與資本運營等各方面建立適合創業基金獨特運你的機制,減少大量的限制促進資本流動和產權交易。

3、建立評估法規體系。創業基金運作中科技認證是創業基金運作發展的主要問題,層出不窮的高科技研制發明需要有完善的評估法規體系,從而使真正有潛力的研究脫穎而出,優化資源配置。同時客觀地評估法規體系又可以制約和監督創業基金運作中介機構的運作,使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出示正確的評判結論,有利于創業基金運作順利進行。

4、強化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知識產權保護是維護創業基金運作中科技成果的壟斷性的重要基礎。創業基金運作的高額回報主要在于科技開發的獨占性。從而能有效保護創業基金運作者的積極性,否則在大量模仿制品的充斥下,新產品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影響創業基金的運作。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專利法和商標法及一系列維護特有技術的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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