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出口押匯進行短期融資方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1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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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口押匯進行短期融資方式研究論文

摘要:出口押匯是出口貿易中常見的短期融資方式之一,已經在我國商業銀行國際業務中得到比較普遍的開展。但是,由于國內尚無專門規范出口押匯的法律制度,各銀行對該項業務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的差異,在辦理此業務時會存在一些問題。

存在問題

繞規模發放貸款。

出口押匯的主要作用在于為我國出口企業提供資金融通,加速出口企業資金周轉,鼓勵我國企業出口創匯。為了充分體現出口押匯業務政策的優惠性,政策規定出口押匯不得占用銀行的信貸規模指標。然而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卻出于對信貸規模和其他因素的考慮,將一般外匯貸款當作出口押匯業務,即擴大人民幣的貸款規模。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超過25%。因此,將外匯貸款業務當作出口押匯業務,如果貸款數額超出了我國商業銀行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不僅違反了國家法律及政策性的規定,而且還繞了貸款規??刂频募t燈,會變相地擴大人民幣貸款的規模。

將打包貸款當做出口押匯。

打包貸款是指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證為抵押向銀行申請發貨前取得一定資金融通的一種融資方式。在實踐中,在出口商僅僅提供信用證單據的情況下,銀行就為其辦理出口押匯。因此銀行實際上是將打包貸款當成了出口押匯。由于打包貸款下出口商不提供貨物出運的全套單據,因此對于辦理出口押匯的銀行而言,信用證只是還款來源的保證,而不是抵押。由于沒有貨物、沒有擔保,因此銀行會面臨回收貸款的風險。在出口企業無法按時提交信用證條款中要求的各種單證或全部信用證的所有條款時,商業銀行就無法用抵押的信用證向開證行提出付款要求,商業銀行能否回收貸款只能依靠出口企業的信譽。

審查不嚴,造成國家退稅款流失。

我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對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匯,銀行在結匯或者入帳的同時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須待出口貨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但是,在實踐中,銀行為出口企業辦理完出口押匯手續,違規操作,無論貨物是否出口,出口單位是否收回外匯,都給出口商結匯水單,到外匯管理局核銷。因此,違規的出口押匯,便可以為企業套取國家退稅款提供方便。商業銀行違規辦理出口押匯業務,不僅使國家退稅不實,而且也使銀行外匯資產帶來巨大的風險。

與現行法律規定要求不一致,引發法律風險。

銀行在實際辦理出口押匯時,有時會在押匯協議中約定,在押匯申請人不能如期償還押匯款項時,則獲得對相關單據及其所指向貨物的所有權。但是我國擔保法第66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但是由于各個國家的法律法規對同一問題規定的不同,勢必會引發一定的法律風險。具體到出口押匯協議,國內銀行在出口押匯實踐中采取與國內法不協調的做法,可能會幫助其贏得一些國外的訴訟。但是如果在涉外經濟貿易糾紛中,如果確定我國的法律為其適用的準據法,則會因為與我國法律相違背而產生一些問題。

對策分析

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存在的問題,既有內部因素,諸如銀行自身利益驅使,如通過變換手法繞規模發放貸款,以增加銀行的收益;也有外部的原因,如銀行間為了競爭的需要,采取一些變通或違規的做法,以此來爭取客戶等。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除強化宏觀金融意識、加強人才管理和培訓力度外,從業務角度來說,應有四大方面需要重視:

首先,要加強銀行墊款資金的管理。

由于出口押匯業務不同于其他外匯貸款業務,從押匯到實現出口貨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時間,且貨款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回,具有不確定性。從出口方而言,一旦出口企業貨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損失可能會殃及銀行,因而導致銀行墊款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法第59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銀行通過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加強對出口押匯墊款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對押匯日期、金額、核銷期限、未核銷原因等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通過出口押匯的總賬與明細賬來反映押匯業務的管理、以及效益的情況。公務員之家

其次,要加強各種單據和申請人資格的審查。

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涉及的各種單據種類多、內容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出口押匯詐騙的風險。加強對各種單據和申請人的資格審查不但涉及業務收入的獲得,而且還關系融資款項的回收。因此對單據審查不符條款、開證行或議付行資信和經營作風不佳、索匯路線曲折、申請人或開證行所在地區或國家政局不穩等影響到融資款項回收的情況,商業銀行要認真、嚴格對待,不符合自身經營原則的,堅決不予辦理。

再次,及時核銷銀行墊款。

銀行在辦理出口信用證押匯業務時,在收到開征行或償付行的付款憑證后,按照議付寄單時的有關業務編號、金額、受益人等項目進行核對,如收匯無誤,即可沖銷對原申請單位的墊款。如果國外銀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內償付貨款,銀行必須主動以電報或電傳的方式進行催收或進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匯業務遭到國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及時向開證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單以便控制貨權,同時應及時通知貨物的承運人,爭取控制非權利人提貨。如果經過努力,在貨款難以在短期內收回的情況下,銀行應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向押匯方索取貨款,改出口押匯為受托后結匯的方式,以化解押匯風險。

最后,避開糾紛,嚴格按法律要求操作。

雖然出口押匯協議中的流質約定與我國擔保法的條文不協調,但是這并不影響已經成立的單據質押本身的無效,因此不影響銀行和押匯申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為解決銀行實務與我國擔保法律制度不一致問題,押匯銀行在以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設定質(抵)押時,應嚴格按我國擔保法上有關抵押、質押的規定,嚴格規范業務所需要的各種法律文書,落實有效擔保的條件,包括:訂立書面質(抵)押合同;完成權利憑證的交付以及票據的質押背書等,以此防止因為擔保手續的疏漏引發押匯申請人或是善意第三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