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銀行法制建設
時間:2022-04-03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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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了法律框架,其確立的準則已成為世界銀行服務業的游戲規則。加入WTO意味我國向WTO的其他成員逐步地、有條件地開放銀行市場,使我國銀行業逐步地、有條件地納入世界經濟的大框架中。這就要求我們按照承諾,依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平衡原則,逐步完善我國的銀行法制建設工作,其核心內容是:制定新的銀行法律和要修改現行銀行法中與我國的承諾不相適應的部分。
銀行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遵循的原則正如近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所指出的那樣:“將有利條件用足,將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p>
1、關于外資銀行法的制定
對于外資銀行法的制定,要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總體發展戰略,在充分兌現所做的承諾的前提下,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稅收優惠待遇,放寬地域和經營范圍的限制,并通過實施嚴格的審慎性監管,控制和消除外資銀行對我國銀行業的消極影響,以利于扶持、幫助本國銀行業的發展。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確立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審慎性的市場準入監管制度。二是明確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三是建立對外資銀行的日常運營的審慎性監管制度。四是明確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和處罰權。
2、關于境外中資銀行管理法的制定
我國目前對境外銀行監管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在效力層次和內容上已不能適應加入WTO后所面臨的新形勢,所以要制定規范我國境外銀行的法律。其主要宗旨是鼓勵中資銀行拓展海外業務,保證其安全、穩健地運行,提高國際競爭力。其主要內容是以審慎性監管為核心,對境外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設立地選擇、設立程序、內部治理結構、風險控制管理、與東道國的監管協調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根據《巴塞爾協議》關于境外銀行監管的規定,境外銀行的所屬國(母國)負有主要監管責任,所以我國必須協調好對中資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監管活動。
3、關于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法的制定
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夠將商業銀行置于市場的監督之下,使市場參與者(包括投資者和儲戶)只要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就能夠在充分了解銀行狀況的基礎上做出理性的判斷,從而避開交易前的逆向選擇和交易后的道德風險。因此,透明度的提高將促使銀行在市場壓力下不斷提高其經營水平和經營業績。但是目前從總體上看,我國尚未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系統性法律制度。國內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與巴塞爾委員會的有關信息披露原則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所以現在應該著手起草有關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性文件,以使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分階段地逐步達到國際標準的過程中,有一個規范性依據和準則。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應以維護存款人利益以及確保商業銀行的運營穩健性和提高競爭力為宗旨,規定有關信息披露的標準、范圍、內容和程序等,其中披露的內容應包括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盈利能力、資產安全性、資產流動性、資本充足率、貸款質量、表外業務信息和特別風險(如貸款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提示等。
4、關于存款保險法的制定
由于主要的西方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和保證存款人的利益,所以西方國家的銀行進入中國市場后,在吸引客戶方面將占有制度性優勢。這將導致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因而為了使內資銀行也有一個良好的制度條件,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內資銀行安全、正常、穩健地經營,維護存款者利益,應該著手研究存款保險法的制定問題。存款保險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①關于投保方式和投保對象;②關于投保銀行在資產規模、資本充足、風險控制比例的條件標準;③關于保險標的范圍和保險金額;④關于保險公司所享有的對商業銀行的監督、檢查權利;⑤關于對有問題的商業銀行的處理辦法;⑥關于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營運方法等。
5、關于《商業銀行法》的修改
《商業銀行法》修改的宗旨是鼓勵和保護商業銀行的競爭和業務創新,為商業銀行的發展和競爭力的提高提供制度性條件。修改的重點應該有:一是擴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鼓勵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開發新的中間業務品種,提供新的服務方式,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商業銀行開展的基金托管、資產管理、財務顧問、家庭銀行、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
二是明確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許國有獨資銀行進行股份化改造,其中向包括國內非國有企業和境外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出售股權,以及公開發行股票和成為上市公司,使銀行機構真正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營機制。另一方面,要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不使之負擔不應有的社會義務,而使之成為真正的市場經營主體。
三是確立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以及內部控制機構,使之建立起與市場經濟和國際競爭環境相適應的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和責權統一、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管理機制,同時建立內部風險機制和健全風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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