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欺詐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16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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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分析論文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對外貿易迅猛發展,但當前的復雜形勢使信用證欺詐成為外貿企業的重要風險,外貿企業應積極掌握新形勢下信用欺詐的類型,以便在必要時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以規避風險。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規避;船東;銀行

信用證結算是國際貿易活動中最廣泛使用的一種結算方式,世界上大多數的國際貿易均采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據統計,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貿易額占世界貿易額的90%以上,目前我國70%以上國際貿易結算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主要由于其屬于銀行信用,非商業信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信用危機,大大降低交易風險,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備受青睞。但實際上無論對出口商、還是對進口商來說,使用信用證結算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面對信用證結算的風險,如何認清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已經成為迫切解決的全球性問題。

一、信用證欺詐主要類型

信用證欺詐從理論上講是在信用證交易過程中的當事人,就信用證本身及信用證交易中的某個環節,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使相對人遭受財產損失或使其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并使自己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的不法行為。就其種類來說,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從欺詐行為的主體分析,信用證欺詐有受益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銀行謀劃的欺詐、受益人和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合謀的信用證欺詐以及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六種類型。

(一)受益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

受益人進行的欺詐,是信用證欺詐中最常見的欺詐方式,受益人欺詐一定要通過偽造單據來實現,即單據欺詐。單據欺詐是指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的單據中,有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的情形,其目的是通過提交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欺詐開證行、通知行和開證申請人等,不正當地獲得信用證下的貨款。受益人自謀的信用證欺詐有以下幾種形式:偽造全套單據、受益人在單據中作欺詐性陳述、偽造部分單據信用證欺詐。

(二)開證申請人謀劃的信用證欺詐

在國際貿易中,開證申請人即買方的目的主要是通過支付一定的款項,獲得自己需要的產品,但是總會有一些買家想少付款或不付款,因此就出現了開證申請人自謀的信用證欺詐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開證申請人偽造、變造信用證的欺詐、買方開證時在信用證的條款中加入“軟條款”、“可轉讓信用證”欺詐、開證申請人利用1/3提單的欺詐。

(三)銀行謀劃的欺詐

信用證因銀行的介入而使商業信用轉變為銀行的信用,在人們的心目中銀行的信用是可靠的、令人放心的,而在國際貿易中某些銀行正是利用人們對銀行的信用,自謀欺詐。這種銀行的欺詐一般發生在發展中國家或名氣小的銀行,因為世界上有名的銀行靠的是客戶對銀行信用的信任,不會為了一點小利做出影響銀行信用的欺詐行為。

(四)受益人與船東合謀的信用證欺詐

這種欺詐和以下兩種欺詐都稱為混合欺詐或合謀欺詐,受害人為銀行或開證人。這種欺詐中因為有受益人和船東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的方便程度,對被欺詐人的危害性和危險性更大。其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欺詐;保函換取清潔提單欺詐;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欺詐。

(五)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合謀的欺詐

這類詐騙表現為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相互勾結,或編造虛假,或根本不存在的買賣雙方關系,由所謂的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所謂的賣方向開證行提交偽造的單據騙取銀行的信用證付款,之后由欺詐雙方分贓后便逃之夭夭。而代價僅僅是開證行中的與開證金額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證金,現實中大部分銀行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實際提交足夠保證金開立信用證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在沒有保證金或只交部分保證金的情況下,會出現買賣雙方合伙欺詐銀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匯貸款”,或買方假裝破產等欺詐形式。而在整個欺詐過程中,如果欺詐雙方卷走的是議付行的付款或貼現行等融資銀行的融資款項,作為開證人擔保人的開證行,仍有義務向議付行和融資行償還款項,而成為實際的受害人。

(六)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合謀的信用證欺詐

這類詐騙表現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勾結,簽發“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受益人,或者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經辦人相勾結,以假合同詐取開證行信用證下款項的信用證欺詐。因為有開證行的參與,其欺詐成功的可能性較大,對受益人的欺詐極大,其常表現為“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二、信用證欺詐的規避

針對各受欺詐的行為主體,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開證申請人的規避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是信用證的最終付款人,其作為進口商面臨的最大欺詐是付款后收到殘、次貨物甚至收不到貨物,因此進口商應作如下防范。

1.做好資信調查。在現代商務活動中,商業風險無處不見,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業務中,商業欺詐更是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當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業決策前對商業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了解,以避免無謂的損失??梢酝ㄟ^貿促會駐外機構、中國銀行駐外辦事處或外國合作銀行、協作律師事務所和協作調查機構等渠道,對外商在當地注冊情況、實際辦公情況、通訊情況及銀行信用情況進行了全方位的調查,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今后查詢。總之,進口商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

2.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進口商盡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對于進口商來說,選擇F組貿易術語能將租船訂倉、貨物保險的選擇交易權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船東打交道,同時要注意不租訂老船、舊船,選用適宜于貨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確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進口商還可以派人到裝貨港口檢查和核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絕賣方在貨物方面的欺詐。

3.嚴謹簽約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證方式。為了防范那些“騙子公司”,我們在進出口業務中可采取簽訂嚴謹詳細的合同來限制對方,如在合同中要訂立品質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信用證條款等。進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嚴格審查單據對于出口商來說尤為重要,不僅僅是在發現單證不符合時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惡意欺詐的情況下,以單據的不符點拒付貨款,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

此外,在信用證開立上,采用不開可轉讓信用證,避免使用自由議付信用證,要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如在金額巨大的成套設備買賣中、在分批交貨的貿易中,進口商應力爭使用循環信用證,用此方法規避風險。一般情況,欺詐者當然會反對使用循環信用證,因為這種方式可使最終的付款發生在設備妥善安裝或各批貨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證出口商提供貨物的質量達到信用證的要求。

(二)受益人的規避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出口商,為了能及時收回貨款,應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訂立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出口商為了防止進口商利用信用證“軟條款”對其進行欺詐,在訂立信用證條款時候應當慎重,一旦遇到“軟條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證條款。比如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該時間間隔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間隔太長時,特別容易造成受益人還未交單,而貨已到目的港,進口商易與承運人勾結,先行將貨物提走,而拒付貨款。間隔太短時,受益人從(裝船)發貨取得單據到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時間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單時間上的緊張,或在有效期限內無法交單,從而造成修改信用證等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審核信用證的裝運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時應建議或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間的間隔約為10~15天,除非信用證有特別規定。

2.嚴格審核信用證,認真制作單據。出口商在收到銀行交來的信用證之后,應當比照買賣合同全面審核,以防假冒信用證或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有“軟條款”。同時,對信用證所要求的一系列單據應當認真制作,保證單證之間以及單單之間的嚴格相符,以免給對方造成拒付的機會。

3.正確選擇國際貿易術語。為防止信用證欺詐,作為出口商應盡量使用CIF,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貨物的運輸,指定運輸公司,買方與船方或貨運勾結的可能性較小,有利于避免欺詐。如果采用了FOB(離岸價)或CFR價格條件,則由進口商來辦理貨物保險,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貨物權益將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貨后,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因為出口商辦理保險,萬一買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絕接受單據、拒絕付款,則運輸途中的損失出口商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4.出口商可考慮盡量使用保兌信用證。在實際業務中,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賣方應堅持采用保兌信用證:進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確認的或指定的銀行開具信用證;或開證銀行與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銀行無業務往來;或開證銀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不穩定;或因契約金額大,超出開證銀行一般業務的支付能力等;或進出口商所處地理位置遙遠,進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有特殊之處,再加上商業習慣和作法不同等。這樣做對出口商來講可保證安全收匯,因為保兌信用證明確表示保兌銀行直接向受益人負責,即保兌銀行系第一付款人。換言之,當受益人向開證銀行要求付款時,被開證銀行拒絕后,保兌銀行充當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權益。

5.出口商要充分認識到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積極主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支持和鼓勵本國出口而設立的以國家基金為后盾的政策性保險,由國家充當保險人。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為執行本國的產業和外貿政策服務。出口商在貨物出口后,因進口商的商業信用風險(如破產、拒絕付款或拒絕提貨)而履行義務,或因進口國的政治風險(如進口管制、外匯管制、債務危機以及戰爭、內亂等原因)造成出口商無法收到貨款,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將對出口商的損失予以補償。為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于1988年由國務院委托中保集團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1995年中國進出口銀行也開辦此項業務。

(三)銀行的規避

對于信用證欺詐的防范,銀行在其中起著關鍵的作用,有效地發揮銀行的把關作用,不僅對于買賣雙方有好處,對于銀行來說,意義也很重大,因為近幾年來,國際上的信用證欺詐,針對銀行的欺詐占信用證欺詐總金額的29%,因此銀行業也越來越重視對信用證欺詐行為的防范,銀行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措施加以防范:

1.要樹立付款責任的風險意識。銀行作為信用證的開證行、通知行、議付行、保兌行,都應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為客戶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務。作為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證之后必須核對簽字或密押,確定真實無疑,杜絕假冒信用證。銀行作為議付行時,如果不能確定信用證中是否有欺詐行為時,應推遲放款,先取得開證行的承兌或取得保兌行的保兌后再放款,則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誤而導致的損失。慎重決定是否成為交易雙方的保兌行,因為保兌行對信用證一經保兌,其地位相當于開證行,即保兌銀行系第一付款人。

2.要加強對開證環節的審核,加強對企業客戶資信的調查。在具體實施方面,銀行可以通過建立客戶開證檔案,認真統計這些客戶以往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也可以通過運用自身廣泛的分支機構和網點以及靈活、快捷的信息系統獲取掌握影響企業資信變化的各種因數和其資信的最新狀況。

3.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伙伴。信用證付款是通過銀行間的國際業務網絡實現的,銀行本身的信譽良好以及銀行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無疑會便利信息的及時傳遞,便利銀行之間合作打擊信用證欺詐行為。(下轉第63頁)

三、結語

近年來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欺詐案件頻頻發生,這不僅給被欺詐方造成了嚴重的損失,而且破壞了正常國際貿易、國際經濟秩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和中國加入WTO,國際貿易往來日趨頻繁,信用證支付方式將會被越來越多地使用,與此同時信用證欺詐行為也會越來越多并且防不勝防。如果不能充分認識到信用證欺詐問題的嚴重性,不果斷地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作為世界上經濟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的中國很快就會成為信用證欺詐行為的主要受害國。因此,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信用證業務和信用證欺詐的對策,對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支付結算的順利進行,對建立公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這些需要信用證的各有關當事人,特別是誠實的貿易商和進出口方銀行以及各國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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