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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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一、老撾外匯使用管理

為提高本國貨幣獨立性,使外匯能夠更好地促進國民經濟發展,防止直接使用外匯對社會造成不良后果,老撾政府出臺了針對不同時期的外匯使用管理規定。老撾法律允許本國定居者和非定居者通過持有和/或在老撾境內商業銀行開設賬戶,對依法取得的外匯進行支配和控制。但在老撾境內使用外匯僅限于以下目的:(1)結算從外國進口的商品價值;(2)結算與進出口商品直接相關的服務費,如過境運輸費、保險費、倉儲費和其他服務費;(3)結算外國貸款或商業信貸;(4)根據政府決定向外國提供援助;(5)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分紅、本金、利息、其他服務費和外國人的勞務費轉回本國或轉往第三國;(6)把資金轉賬到外國進行投資;(7)到外國學習、旅游、訪[1]5問、就醫;(8)老撾央行規定的其他情形。除獲得中央政府批準外,個人、法人和組織機構在老撾境內只能使用老撾貨幣基普進行買賣、貨物和服務費的收付款、償還債務、支付工資(包括勞務費和獎金)、向政府納稅、確定商品價值、標定商品價格和服務費價格及進行價格[1]4-5宣傳。任何未經許可在境內使用外匯進行支付或結算的行為均視為非法。自行保管或存入商業銀行的外匯持有者,需要在老撾境內進行商品、服務費結算時,須通過具有資質的銀行、銀行處或外匯兌換店兌換成基普后再行結算。對出國旅行和須用外匯結算國際貸款和服務費的,應出具齊全的證明文件方[2]可使用自己存入商業銀行賬戶內的外匯。盡管老撾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個人、法人非經允許在境內流通領域直接使用外幣進行買賣或結算,原則上對外匯使用、兌換作了嚴格的規范,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相當松弛。泰銖在老泰邊境老撾一側使用和流通曾經司空見慣,其受歡迎程度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一度超過老撾本貨,而人民幣在萬象市三江市場的使用也相當廣泛。2011年6月9日,中國-老撾本幣跨境結算在昆明正式啟動,這使得中老兩國的企業、銀行和個人可以使用本幣或對方國家的貨幣開展貿易、金融結算。但這并不能成為人民幣在老撾境內市面上流通、使用的理由。從法律上講,外匯在老撾市場上流通使用是非法的。隨著老撾外匯管制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執法檢查力度的加強和人們依法使用貨幣意識的提高,近幾年外匯在老撾境內的使用也變得越來越規范。

二、老撾外匯經營管理

(一)外匯經營的申請。老撾央行、國有商業銀行和獲得授權的其他商業銀行是官方的外匯經營機構,除此之外也允許個人、法人申請外匯經營權。有意從事外匯經營業務的個人、法人須向老撾工商部門提交從業申請和相關材料,并須經得老撾央行的批準。老撾央行可親自審批外匯經營權,也可授權商業銀行代為審批。在收到工商部門轉來的外匯經營申請材料后,申請從事外匯兌換業務的,老撾央行將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從事作為國際結算工具的黃金進出口業務的,將在30個工作日內完[1]8成審批。申請從事外匯經營(兌換)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老撾從事相關業務的老撾籍公民(23歲以上)或法人;(2)具有金融或某方面業務知識或經驗;(3)注冊資本達到10億基普且必須為流動資本并存入商業銀行中;(4)具有用于外匯兌換服務的適當場所;(5)有購置外匯兌換設備的計劃或已擁有這些設備,如電腦和因特網、貨幣交易報告系統、與老撾央行貨幣交易監控系統相連接的讀卡機和攝像頭、傳真機、復印機、驗鈔機、點鈔機、計算器、外匯牌價板及其他服務設備;(6)無法院犯罪判決記錄或因違法行為正處于案件審理中;(7)無被吊銷貨幣兌[3]2換許可證的記錄。有意從事外匯兌換業務的老撾個人、法人或從事相關業務的法人,通過工商部門的一站式服務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間接向老撾央行申請批準從業。申請所需材料包括:(1)老撾央行印制的制式外匯兌換店申請書;(2)申請人簡歷;(3)住址證明;(4)無犯罪記錄證明(90天之內);(5)身份證復印件;(6)戶口簿復印件;(7)90天以內的銀行資金狀況證明和財務報表副本;(8)企業注冊證復印件(針對法人);(9)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針對法人);(10)員工構成方案;(11)服務設備方案;(12)村級①政府出具的店面地址證明和略圖;(13)負責與老撾央行聯絡的代表的授權書(申請人無法親自前來時);(14)申請人3×4規格近照3張(90天[3]2-3之內)。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后,老撾央行將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給予答復。如果不批準,將書面回復申請人,告知緣由并退還申請材料。如果批準,將發放外匯兌換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1年,自當年的1月起至12月止。許可證到期后可向老撾央行申請換證,如果申請人依法經營且當年經營虧損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0%,將會在5個工作日內獲得換證許可。外匯經營者可以申請暫停外匯兌換業務,但暫停期不得超過90天且須有充分理由,超過90天再不營業將被吊銷許可證。以下情形也將被吊銷許可證:(1)取得外匯兌換許可證后90天內不進行企業注冊和/或稅務登記;(2)連續90天無故不開展外匯兌換業務;(3)外匯兌換許可證逾期超過90天仍在從業;(4)無法滿足許可證到期后的換證條件;(5)受處罰后仍繼續違反相關法律[3]4法規;(6)從業者自愿申請吊銷。從外匯兌換從業條件看,老撾外匯經營準入門檻并不高,而隨著外國赴老投資、旅游人數的快速上升,外匯兌換業務市場不斷擴大,外匯兌換機構數量也在增多。2010年老撾共批準成立了22家外匯兌換機構,當年年底全國各地共有85家外匯兌換機構。2011年又有39家私人外匯兌換店和46家分支機構取得從業許可證,2012年又新批準成立了25家。目前老撾共有169個外匯兌換機構[4]和23家分支機構。(二)匯率定價機制。匯率通常由央行確定,但央行不會對本幣與其他一切外幣之間的匯率都做出規定,而只對本幣與一種或少數幾種外幣的匯率進行規定,是為基準匯率?;鶞蕝R率是本幣與對外經濟交往中最常用的基本外幣之間的匯率,目前各國一般都以美元為基本外幣來確定基準匯率。老撾法律規定,基準匯率是指由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規定的、各商業銀行和外匯兌換店作為基準的兌換[1]1率。老撾央行運用政府調控下的市場機制規定每日的基準匯率,以便讓各商業銀行和外匯兌換店據此確定自己的掛牌匯率。2002年,老撾央行規定基準匯率和市場匯率之間的差價不得高于2%。2003年又把差價幅度降至1%。為促進商業銀行間外幣買賣,老撾央行一直給商業銀行制定引證日報匯率。2016年7月1日老撾央行的通知指出:各外匯兌換店(含商業銀行外匯兌換點)根據央行貨幣政策司每天公布的基準匯率自行制定基普和美元的兌換率,上下浮動不得超過0.25%,買賣之間的差價不得超過0.5%;兌換店自行確定基普與其他外幣的兌換率,但基普與歐元的買賣差價不得超過0.5%,與泰銖的差價不得超過0.75%,與其他外幣的差價不[5]1得超過2%。這種匯率政策使外匯經營從業者具有較大的定價空間,不僅有利于調動他們的從業熱情,還可以保持某一時間段內匯率的穩定。在保持匯率穩定前提下,老撾央行也鼓勵商業銀行之間互相買賣外匯,商業銀行間買賣外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對于遠期合約匯率,老撾央行與公開市場或銀行間市場成員簽署外匯交易遠期合約的,合約匯率由央行確定。公開市場或銀行間市場成員之間簽署外匯交易遠期合約的,合約匯率由公開市場成員和買方銀行或賣方銀行自行商定。商業銀行和經營單位的外匯交易遠期合約,匯率由商業[6]2銀行確定并定期向經營單位報價。(三)外匯交易管理。老撾法律規定,在老撾境內從事商業活動和/或開展業務的國內外個人、法人和組織機構,若要把某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只能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許可的商業銀行或外匯兌換店進行兌換。老撾允許外匯兌換業務申請者在取得央行發放的外匯兌換許可證后,將注冊資金從賬戶內取出用于且僅限用于外匯兌換業務。商業銀行在進行外匯交易時必須遵守有關政策法規,如向社會(個人)出售外匯最高不得超過價值相當于2000萬基普,由商業銀行酌情審批并復印客戶身份證留作證據;出售外匯價值超過相當于2000萬基普的,必須嚴格遵照2010年4月2日出臺的《〈外匯和貴重物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執行;商業銀行向央行申請購買外匯的,必須提供次日向客戶出售外匯價值超過相當于2000萬基普的證明文件且須有商業銀行副總經理[7]級以上領導的簽名。同時,商業銀行必須在營業日當天結束營業時保持一定比例的外匯頭寸,具體是:某種外匯的多頭(OverboughtPosition)或①空頭(OversoldPosition)不得超過一類資金的20%,各種外匯總和的多頭或空頭不得超過一類資金的25%。如果超出上述比例范圍,必須在銀行間[8]的外匯市場購買或出售不足或超出部分的外匯。對于外匯兌換店,在與公眾買賣外匯時要求其向公眾出售外匯不得超過價值2000萬基普,向公眾購買外匯應復印身份證(針對老撾公民)或護照[5]1(針對外國人);與央行買賣外匯時,位于首都萬象市的外匯兌換店及其全國各地的分店每天每店可與央行交易最高20000美元、泰銖10萬,外匯兌換店通過基普從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時,金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金且每次交易需提交申請并附上外匯兌換店從業許可證和央行外匯[9]兌換會員資格證。老撾央行還要求外匯兌換店安裝外匯買賣報告系統并按規定進行報告,其中萬象市的外匯兌換店要求在2016年內完成該系統的安裝并承擔相關費用,其他省的外匯兌換店暫時按央行制定的表格通過傳真或E-Mail進行報告;要求營業日的每天10:00前向央行貨幣政策司報告各貨幣掛牌價,每天16:00前按央行規定的方式總結報告當日外匯交易情況。對大宗交易或疑似洗錢、為恐怖主義提[3]6供資金的,要向央行反洗錢信息辦及時報告。另外,外匯兌換店每次與客戶買賣外匯時應記錄交易日期、客戶姓名和地址、貨幣數量、幣種、面額種類、匯兌率。如果客戶以旅行支票交易,要復印支票和護照或貼有持有人照片的邊境通行證。而每次交易必須通過基普進行并開具交易發票,其中交給客戶1張,外匯兌換店存根1張。外匯交易發票必須寫明店名、地址和聯系電話。外匯兌換店可自行設計自己的外匯交易發票,但須經得央行貨幣政策司的認可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的同意。2016年7月,老撾央行出臺《關于貨幣兌換業務經營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外匯兌換從業者的權利義務。外匯兌換從業者的權利有:(1)根據各時期央行的規定確定各幣種的匯兌率;(2)根據各時期央行的規定與公眾進行現金和轉賬方式的貨幣買賣;(3)與老撾境內商業銀行進行現金和轉賬方式的貨幣買賣;(4)在正常向央行報告日常外匯買賣情況和遵守央行各時期規定前提下,與老撾央行進行現金和轉賬方式的貨幣買賣;(5)申請搬遷自己的外匯兌換店;(6)執行法律授予的其他權利。外匯兌換從業者須履行的義務有:(1)按規定張掛外匯兌換店牌匾;(2)在營業場所顯眼處張掛外匯兌換許可證;(3)確定匯兌率時要符合各時期央行的規定;(4)在營業場所顯眼處張掛各貨幣的掛牌價;(5)按照外匯兌換發票正確、詳細記錄當日外匯交易情況;(6)以外匯兌換店之名在商業銀行開設匯兌專用的基普和外匯賬戶;(7)建立用于匯兌業務的專門會計賬簿;(8)按規定納稅;(9)承擔安裝配套貨幣交易報告系統的費用;(10)收到假幣或疑似假幣時報告有關部門并保存假幣作為證據;(11)正常向央行匯報業務經營情況;(12)正常向央行總結匯報當日外匯交易情況;(13)履行法律規定[3]5-6的其他義務。外匯兌換從業者還應正確持有流水賬簿和營業收支賬簿,并禁止以下行為:(1)在兌換點以外的地方提供外匯買賣服務或從事權利范圍之外的服務;(2)違反央行規定進行外匯買賣;(3)在境外開設賬戶;(4)外匯兌換許可證逾期30天后仍從事貨幣兌換活動;(5)進行外匯單方買賣;(6)確定、掛牌和執行匯率時違反央行的規定;(7)連續超過1個工作日不報告外匯交易情況;(8)不經允許擅自搬遷外匯兌換店;(9)將自己的外匯兌換許可證借給他人用于某種目的;(10)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違反上述規定者,經教育后仍繼續發生違反行動的,將視情予以處罰。如在規定場所以外進行外匯買賣或提供其他服務的,每次罰款1000萬基普;違反央行規定進行外匯買賣的,每次罰款1500萬基普;未經央行批準在國外開設賬戶的,罰款2000萬基普;外匯兌換許可證逾期60天仍進行外匯兌換業務的,罰款3000萬基普/次;進行單方面外匯買賣的,罰款500萬基普;違反央行規定確定、掛牌和執行匯率的,每次罰款500萬基普;連續3個工作日不報告外匯交易情況的,罰款100萬基普;未經許可擅自搬遷外匯兌換店的,每次罰款500萬基普;將自己的外匯兌換許可證借給[3]7他人用于某種目的的,每次罰款2000萬基普。外商投資企業向老撾境內商業銀行購買外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將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利潤、利息、服務費以及外國員工的勞務費轉移回本國或第三國;(2)投資全部到位后,為了在老撾國內開展正常經營和生產;(3)有關進出口商品服務費、運費、保險費、過境倉儲費的結算和各種進出口、國際服務的結[10]算。上述購匯還必須符合老撾央行各時期制定的具體規定并須出具齊備的文件材料。《關于外匯交易遠期合約的決定》則規定:老撾央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交易行為,可用美元和泰銖進行,但每次交易必須通過基普進行;商業銀行之間或商業銀行與經營單位之間的交易行為,可用多種外匯(歐元、日元、人民幣、澳元及其他貨幣)并根據自身銀行情況酌情進行,每次交[6]2易也必須通過基普進行。

三、老撾外匯賬戶管理

(一)外匯開戶管理。老撾定居者和非定居者均可在境內商業銀行開設外匯存款賬戶并取得利息。個人開立外匯存款賬戶需要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原件,請人代辦還需要開戶授權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個人開戶超過價值10000美元的,要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此外,個人還可以申請開設其他外匯賬戶,但必須有證明其職業和固定外匯收入的相關文件,或具有接收外匯的充分理由。無資金來源證明的,只能先存入外匯存款賬戶內。持有外匯的老撾非定居者也可通過外匯兌換在商業銀行開設基普賬戶,并有權取出基普和取得利息或使用賬戶中的基普兌換成外匯。法人開立外匯賬戶需要提交外匯開戶申請書和營業執照/企業注冊證、稅務登記證;如果屬于外國資金來源,還要有老撾計劃與投資部門出具的投資許可證。老撾境內外的法人因經營活動需要進出口、境外投資或貸款的,只準許開立支票賬戶,開戶申請需要提交外匯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企業注冊證、稅務登記證、計投部門的投資許可證、老撾央行或財政部的境外貸款申請書、公司董[11]事會或公司主業的委托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經央行批準,老撾定居者可在境外開設賬戶用于以下目的:(1)從事跨境業務,如陸路、航空、水路運輸,郵政,旅游,勞務輸出和境外承包工程;(2)與外國進行包括商業信貸在內的放貸和還貸結算;(3)根據有關部門的批準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4)對外投資;(5)老撾央行規定的其他目的。留學人員、外交人員或公派出國人員可在境外開設賬戶而無需老撾央行批[1]7準。例如,獲批準的商業銀行有權在境外開設存款賬戶,以便為境外客戶提供外匯結算業務。(二)外匯賬戶管理。個人外匯存款賬戶主要用于接收客戶合法的現金、轉賬收入。如果客戶存入金額巨大或該筆外匯收入與商業活動無關,商業銀行在給予入賬后必須報告老撾央行反洗錢信息辦公室。法人外匯存款賬戶用于接收客戶從商業經營中取得的合法的現金收入、轉賬收入、投資資金、經批準獲得的外國貸款,以及在外國投資取得的分紅或利潤。無論個人還是法人存款賬戶,賬戶中的外匯均可取現或轉入其他賬戶;如果要在老撾境內使用,則只能在免稅商店進行支付使用,其他情況[12]6下的使用須經得老撾央行的批準。其他外匯賬戶的使用,按照2010年《〈外匯和貴重物品管理〉實施細則》第5條的規定執行。如可用于接受境外匯款、境內合法購匯的外匯款、有海關證明的攜帶入境的外匯現金的存入,接受合法的經營轉賬、現金收入,接受境外投資、貸款、分紅、利潤以及包括工資、獎金、差旅費、遺產繼承、親人援助等其他合法外匯收入來源,匯款、轉賬至境內外,在老撾境內銀行兌換成基普、旅行支票、銀行保函等支付工作,等等。老撾法律規定,每個外匯賬戶每天取現不得超過價值10000美元,超過的必須經央行批準方可提取。同時要求開戶行要加強對個人和法人外匯賬戶的管理,主動檢查賬戶外匯來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符合規定,遇有來源不明巨額外匯須向央行及時報告;要妥善保存客戶信息資料,客戶文件資料須保存10年以上,保存電子資料的硬盤和光/軟盤要分開放置。

四、老撾外匯出入境管理

(一)外匯入境管理。老撾對攜帶本幣出入境有限額規定,即可攜帶不超過2000萬基普的現金出入境。但對攜帶外匯及貴重物品入境卻不作限制,只是要求攜帶價值超過1億基普的必須向海關申報,以便海關官員出具外匯和/或貴重物品入境證明。商業銀行有義務為上述入境外匯提供存款、兌換、轉賬等服務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境外投資資金入境老撾則必須通過銀行系統進行?!?a href="http://www.trq119.com/lunwen/jinronglunwen/waihuiguanlilunwen/201712/659422.html" target="_blank">外匯管理法》第24條規定:有意到老撾從事投資活動的外國個人、法人和組織機構必須通過銀行系統把資金轉入老撾并在老撾境內的商業銀行開設存款賬戶,以外匯和物資形式進入老[1]9撾的資金必須取得老撾央行的證明。物資形式的入境資金是指投資者在國外購買并完成結算的,依照老撾法律正當進口老撾、直接用于經營的物資設備。動用了老撾國內資金進行結算的進口物資將不視為物資形式的入境投資資金。申報物資形式的入境資金時還必須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進口證明文件,現金形式的入境投資資金則必須有海關部門的現金入境申報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外國投資者將投資許可證上許可的投資資金轉入老撾后,應將這些資金存入老撾境內的商業銀行里。投資者每年均應向老撾央行報告當年投資資金(含外匯和物資)入境情況直至許可的投資金額全部入境完畢,以便老撾央行出具資金入境證明。如果以現金形式入境,需要提供海關部門出具的現金入境證明和境內商業銀行有關該筆現金的存款賬戶的復印件。如果沒有上述證明材料,老撾央行將不予開具現金形式的資金入境證明,最后可能導致該筆投資資金無法出境。資金或現金入境證明是相關資金、現金以后得以出境的重要憑據。(二)外匯出境管理。老撾雖然對攜帶外匯入境管理寬松乃至不作數額限制,但對攜帶外匯出境卻相對嚴格?!锻鈪R管理法》第14條規定:老撾定居者或非定居者可按老撾央行規定的數額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數額需要向老撾央行申請;如果有入境攜款證[1]6明,可向海關申報以便把這些外匯攜帶出境。目前老撾法定許可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數額是價值①1億基普。攜帶價值超過1億基普的外匯或/和貴重物品出境,須有老撾海關出具的外匯和/或貴重物品入境證明,或老撾央行及其授權的商業銀行的許可方可離境。如果是老撾境內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攜帶外匯或基普現金出境或入境,必須經得老撾央行批準,并提交申請及原因說明書、用央行印制的制式月報表填寫的該貨幣現金收支情況總結報告。在實地進行現金出入境時,必須向海關申報并由海關官員在(央行的)批準書上簽字,同時在第二個工作日將有海關官員簽字的批準書送交央[12]10行。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攜帶外匯或基普現金出入境,可由老撾央行總部或其分支機構開具批準書。將外匯從老撾轉出境外的,遵照《外匯管理法》第10條有關規定執行,即必須是用于老撾央行許可的事項,如用于進口商品、與進出口商品直接相關的服務費(過境運輸費、保險費、倉儲費等)、境外貸款或商業信貸的結算,根據政府決定向外國提供援助,轉賬到外國進行投資,把投資本金、利潤、勞務費及利息轉回本國或轉往第三國等。具體來講,可向境外轉移的外匯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來源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利潤,二是來源于向他人出讓、出租、出售財產或提供工藝及技術服務的收入,三是提供貸款或購買股份的本金和利息,四是投資合同期滿或投資項目完結、清算后的資金,五是外國勞工扣除[13]其開支后的勞務報酬。(三)國際收支平衡。國際收支平衡是指某一時期內老撾定居者與非定居者之間進行的經濟業務方面的交易,如商品與服務的買賣和交換、援助款的轉賬、資產和債權轉讓、貸款與還債、資金的流入流出等。維持外匯方面的國際收支平衡對促進對外貿易、吸引外國投資和實現國民經濟穩健增長具有重要意義。老撾央行負有統計外匯國際收支平衡情況和制定平衡計劃的責任,而取得外匯收入的老撾定居者和非定居者有義務配合央行的工作,總結報告自己的外匯收支數據。對外借貸和國際無償援助是外匯國際收支平衡的重要事項,該兩事項由老撾財政部負責。財政部代表老撾中央政府簽署對外借貸協議或出具對外借貸擔保書,跟蹤監管借貸協議執行情況――包括在境外開設老撾政府賬戶、政府對外借款的使用,并向老撾央行書面通報上述對外借貸。中央政府的對外借款必須統一納入到在老撾央行開設的財政部存款賬戶或中央政府項目賬戶中。這些政府貸款可直接用于進行對外結算,也可在央行兌換成基普后在境內使用。同時,在有關部門協助下,財政部負責對外國提供的無償援助包括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援助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統計和匯總援助金額。外國無償援助包括貨幣援助和物資援助,作為無償援助的貨幣也必須統一納入財政部在老撾央行開設的儲蓄賬戶中。財政部還負責跟蹤、檢查、統計老撾政府、法人、組織機構(包括社會團體)對外提供無償援助情況。此外,財政部可使用存在央行的外匯存款同外國進行還貸結算,也可在境內的銀行系統進行外匯兌換后再進行結算。銀行在外匯國際收支平衡中能夠起到監管和介質的作用。老撾法律規定,央行有義務通過財政部在本行開設的賬戶為政府辦理外對借貸和國際無償援助結算業務、提供服務和便利,監督貸款使用人是否按照財政部的債務償還計劃進行債務清償。商業銀行可向客戶出售外匯,以便其用于直接向外國供應商轉賬支付商品貨款和服務費,或讓其分期存入到專門賬戶里以便今后用于同國外進行結算,但不允許客戶從上述賬戶里提取外匯現金。向客戶出售外匯時,商業銀行必須按照2010年《〈外匯和貴重物品管理〉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要求客戶提供齊全的文件材料。商業銀行有責任對客戶的外匯賬戶進行嚴格管理,以確保其每次購買的存儲外匯僅用于向國外供應[14]商進行結算的目的。此外,商業銀行有義務為客戶使用存在專門賬戶里的外匯直接向國外供應商進行貨款、服務費的轉賬結算提供服務。如果客戶要把賬戶里的外匯重新售賣給銀行,銀行不得拒絕。

五、結語

老撾外匯管理制度是在實行革新開放路線后才逐漸成形的。1990年老撾部長會議建國后第一部外匯和貴重物品管理條例,旨在規范外匯和本幣使用。此后老撾政府和央行又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令,使本國外匯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老撾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旨在確保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內對外匯管理工作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國家貨幣狀況的穩定,確保國家貨幣的獨立,確保國際結算的順利進行。目前,老撾政府通過信息、經驗、技術交流和人力資源開發等,促進和擴大與外國、地區和國際間在外匯管理方面的合作關系,客觀上要求老撾繼續加快外匯立法工作,不斷完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以實現維持本國貨幣價值、維護國家貨幣穩定、促進商品-貨幣流通和擴大對外經濟合作的目的。

作者:韋健鋒 單位:云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