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外匯管理與便利化探討

時間:2022-11-28 1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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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與便利化探討

摘要:2007年,《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隨后,外匯局陸續了多項法規,針對性解決期間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10余年來,以《辦法》和《實施細則》為核心的制度體系,以及以便利化額度為核心的管理模式為加強個人外匯管理,穩定涉外收支平衡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時展和形勢變化,個人外匯管理與便利化均出現了一些問題。便利化額度如同一把“雙刃劍”,既成了個人日益增長用匯需求的阻礙,又成了不法分子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保護傘”。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如何推進個人外匯管理改革,既加強監管,又促進便利化,值得探討。

關鍵詞:個人外匯管理;便利化

一、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便利化用匯需求得不到滿足。10年來,我國執行的個人用匯便利化額度不變。額度內,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在金融機構可直接辦理,額度外,需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供金融機構審核。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用匯需求不斷提升。2017年較2008年,個人結售匯和收付匯總量分別增長了100%和81%,涉匯人數增長了2倍。其中,超過便利化額度的結匯增長了10倍,購匯增長了100倍。另外,銀行自助終端、手機銀行等非柜臺辦理渠道的迅速發展,為個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因限額上的個人業務必須在接受銀行柜臺審查,無法使用非柜臺渠道享受便利。(二)個人外匯成為不法分子跨境轉移資金的渠道。由于便利化額度下的個人購匯無需審核,不法分子可借助他人額度,采用“螞蟻搬家”的形式,分拆進行購付匯,實現違法違規資金跨境流出,手機銀行與自主終端等非柜臺渠道的出現,也助長了分拆購付匯問題的發生。2017年較2008年,4-5萬美元的個人購匯金額增長了5.4倍,筆數也增長了5.4倍。在此背景下,大量地下錢莊的主營業務有向個人跨境業務傾斜的趨勢。根據近年來查處案件來看,存在三種違法類型:一是地下錢莊為客戶提供向境外轉移資金服務,用于個人境外投資、購房、套利或資產轉移等;二是為客戶提供跨境洗錢服務,支出的資金再通過勞務收入、贍家款等名義回流,將臟錢洗白;三是協助企業客戶騙取出口退稅或政府補貼,支出的資金通過貿易款回流,騙取出口退稅,或通過直接投資回流,迎合招商引資需要騙取地方政府財政補貼。

二、原因分析

(一)重行為監管,輕原則監管。隨著以“了解你的客戶”為核心的“展業三原則”深入貫徹,主體管理和原則監管逐漸成為銀行落實防范金融風險的保護線。但目前個人外匯管理制度多為行為監管,“限制”、“條件”等明確的條款約束雖然增加銀行審核的操作性,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固定的條款也成為了不變的“靶位”,極易成為不法分子鉆空和規避的對象,且個人外匯監管經常落后于違規創新步伐,合情合理不合規,不合情不合理但合規的問題凸顯。(二)監管部門和數據分散。實施原則監管的必要條件是監管部門的合作與數據的共享利用。目前,對于境內個人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可利用的數據也分散在多個部門。雖然外匯局基本具備了個人涉外收支的全部數據,數據利用基本能夠實現。但對于個人主體是否存在違法前科、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涉匯的人民幣來源和去向是否合法等,仍需形成多部門的監管合力,整合數據資源加以利用。(三)違法懲戒力度較小。目前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個人的懲戒措施僅為警告、罰款等。與其獲得的不法收益相比,代價較低,打擊力度有限,震懾作用不足。加之“逃匯”罪不可適用于個人,因此針對分拆購付匯的組織者或資金歸集人而言,更可肆無忌憚。(四)核準審批存在較高的辦事成本。雖然近年來外匯局大步伐推進簡政放權,將大部分審核權限下放至銀行,但對于個人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個人超限額提鈔及攜帶現鈔出境審核等方面,仍需要外匯局進行核準或審批。這給個人帶來了較高的時間成本和路途成本。其高成本會引導理性個人改由其他渠道實現目標。這也成了分拆購付匯、境外提鈔等現象激增的原因之一,成為地下錢莊客戶來源的推進劑。

三、“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個人外匯管理與便利化建議

(一)從行為監管向原則監管轉變。將監管重點從個人行為是否違規,轉移至個人涉匯資金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涉及洗錢、犯罪、恐怖主義等方面。在體現監管部門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的同時,還應體現“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精神,實現放管結合。(二)多部門聯合監管,實現信息共享,促進數據利用。外匯局與公安、反洗錢等部門建立優勢互補的協同監管體系,共享各部門數據信息資源,實現對個人社會經濟活動等全方位數據的采集與綜合利用,發現可疑異常線索及時開展檢查。(三)穩步推進個人用匯便利化。逐漸取消便利化額度,對于可自由兌換的科目,取消其審核環節,管理上不再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將外匯局現有的審批核準權限下放銀行,逐漸簡化移民轉移的審批要求。(四)履行個人用匯義務性報告制度。個人在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時,需如實向金融機構報告用匯信息,承諾資金合法,用途真實。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審查職責。個人不履行報告,或不準確報告,將受到處罰,并納入個人征信管理。

作者:中國人民銀行遼源市中心支行課題組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遼源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