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形式的選擇研究
時間:2022-08-25 0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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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為我們的金融業帶來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國內的金融業逐漸和國際金融業融合發展。金融的全球化發展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資本的多元化和流動性提高了資源在全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瞬息萬變的金融經濟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因此,在新形勢下怎樣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意義重大。
一、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
我國目前的金融行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自1983年,工商銀行脫離中國人民銀行,宣布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商業銀行和金融監管職能于一身的舊金融管理體制的結束,我國初步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間,我國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監管的現象十分明顯;在20世紀的90年代,我國金融行業衍生的產品不斷增加、資本市場、保險業迅速發展,直到2003年銀行監理會的成立,是我國金融行業最終形成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1.證券、銀行、保險相互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業監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證券、銀行、保險都是金融市場的共同體,在資金的清算通融上有著密切的聯系,這就造成了三個行業業務之間的交叉。行業之間的業務交叉,分工不明,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2.金融創新造成了監管缺位、重疊現象的產生。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開放程度的加深,涌現出了很多創新金融業務,這些金融業務多是處于金融領域的邊緣,成為了交叉性質的業務,這就可能會導致重復監管以及監管缺位現象的出現。
3.缺乏必要的風險監管措施。新形勢下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金融行業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綜合性的、規范的金融監管機構來進行監管,預防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金融產品層出不窮,例如有:網上銀行交易、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等新型的業務。這些業務的出現給我們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蘊含著風險,更加猛烈地沖擊著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要提高自身的風險預測能力,保障金融業的順利運行。
二、金融監理模式選擇的一般性原則
金融業模式的選擇要充分考慮到國家的政治社會制度和金融經濟的發展水平。不論是選擇哪種金融監理模式,都要保證金融行業的穩健運行、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具體來說,我們要依照以下幾個原則。
(一)前瞻性原則
在金融監理模式的選擇中,我們要堅持前瞻性的原則。所謂前瞻性要求我們既要立足現在又要放眼未來,要科學預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狀況。由于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和監管的變革,這都會使金融體系的風險增加。因此,這要求我們需要具備前瞻性目光和預測風險的能力。
(二)適度競爭原則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屬性,但是過度的競爭會導致金融市場的混亂和金融體系的危機。因此,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被監管機構的外部強制管理,保證金融體系內適度的競爭。
(三)低成本和高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一個合理科學的金融監管模式可以用最低的成本獲得較高效率。在我們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模式時不僅要考慮到技術方面還要考慮到經濟方面。
(四)獨立性和協調性相結合的原則
獨立性指的是各個監管單位要明確自己在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不受政治干預;協調性指的是監管模式的監管部門及其內部各個機構要明確自己的權責,以免出現管理上的疏漏。遵循獨立性和協調性相結合的原則,可以保證金融監管機構的順利運行。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目前我們實行的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模式各有利弊。其實,金融監管模式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判斷金融監管模式的好壞,主要要看它是否適合國情,是否能保證金融行業的順利運行,是否有利于我國經濟體系的發展。新形勢下,我國的社會環境和金融環境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有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不太適用于新的環境。那么,在新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要做出怎樣的選擇呢?這是每一個金融界人士應該思考的問題。
(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體制
由于金融行業的飛速發展,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在運行時已經出現了很多不可避免的問題,因此在新形勢下我們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一方面,要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舍的獨立性,對違規的機構要及時地發現、懲治;另一方面,在目前“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形勢下,我們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定期的會晤制度,以便就重大問題及時地進行協調和磋商;最后,對于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和業務有交叉領域的金融機構,我們可以實行聯合監管的策略,加強監管單位之間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二)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關于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不太全面和完善,這就造成了金融監管機構在很多方面存在有灰色地帶。一些不良的企業機構就借此做出違法亂紀的事,這給我國的金融行業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我們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從法律的高度保障金融機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以往的金融改革中,我們往往注重行政手段而忽視了法律手段,即使在運用法律手段的時候,經常用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很少運用司法系統獨立運行的法律。要改變這種情況,我們必須要完善我國的關于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運用修改、廢除、制定和補充等手段對現行與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在新形勢下的選擇研究朱舜沈奇胡振斌浙江財經學院東方學院摘要:近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壯大,金融界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證券業、銀行業以及保險業相互間的業務劃分變得必要的清理和重建,讓金融監管各個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將金融監管的各個方面納入法律規范。
(三)金融監管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
隨著2001我國加入世界經貿組織(WTO),我國金融開始對外開放,逐漸地融入世界金融的洪潮中。一些外國銀行和外資銀行涌入國內,由于這些跨國的金融機構普遍都有復雜的機構以及分布廣泛的機構網絡,這為我國的金融監管單位的監管工作增添了負擔。世界經濟全球化為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我們要順應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跨國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四)我們要建立起一個統一監管的模式
目前,金融界的混業經營模式反映了金融經營的本質,這也是世界金融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為了適應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我們要建立與之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即:統一監管。而統一監管的金融模式也將成為世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從我國金融監管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我們應為金融統一監管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對資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指導,促進我國金融監管行業朝著規范、科學、合理方面不斷發展進步,最終建立起一個統一監管的模式。
(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和具體實際的金融監管模式
我們在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模式時要堅持拿來主義,但是又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外國的模式。應當將國外的優秀經驗和我國的具體實際相聯系,從全局上把握全球金融的發展方向,找出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所在,遵循協調性、獨立性、效率性、前瞻性等原則來進行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即便是如此,我們也不能指望著新的模式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社會在不斷地發展,制度的調整必定會落后于發展的形式。因此,我們要把握眼前的形勢,放眼未來,不斷調整、優化、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使金融監管模式與社會的發展、金融的現狀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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