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時代碳金融市場發展思考

時間:2022-05-28 10: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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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時代碳金融市場發展思考

目前我國發展碳金融所面臨的問題

世界銀行預測,到2013年全球碳交易額將達到1,8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場,而碳排放額度也將取代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商品①。發達國家圍繞碳排放權,已經形成了碳交易貨幣,并且形成了以碳交易貨幣為對象的直接融資、銀行信貸、碳期貨、碳期權、碳指標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相比之下,我國的碳金融體系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在碳金融工具的多樣性、碳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等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目前我國碳金融的發展面臨了以下問題:(一)碳交易平臺建設不完善目前全球的碳交易所均被發達國家所主導,我國的碳交易市場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缺乏全國性的碳交易所。2008年,我國先后建立了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2009年,湖北、云南、廣東、浙江等省先后建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機構。2010年,山西、四川、山東等省也嘗試性的建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機構。但我國目前的碳交易市場,以清潔能源發展機制為依據,交易對象主要是基于實體經濟減排項目的交易,并不是標準化的交易合約,交易品種單一、交易規模小。而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分區模式使其交易難以跨區域,加上排污收費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環境交易市場發展緩慢,也就阻礙了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二)國內金融業參與碳金融的深度和廣度有限碳市場分為項目化市場、商品化市場和金融化市場三個層次。目前我國在這三個層次方面的發展嚴重滯后于低碳經濟的發展。這是因為,與國內發展較快的低碳經濟相比,金融機構對碳金融工具的價值、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國家也沒有提出規范的系統的碳金融政策文件作為指導。近年來,雖然金融部門一直在推進“綠色金融”,但目前仍是以銀行信貸為主,直接融資占比小,融資方式除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外鮮有其他形式。為碳減排項目提供直接融資途徑、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以及為企業CDM②項目獲得聯合國認證提供咨詢服務等碳金融服務還處于空白狀態,國內更缺乏碳證券、碳保險、碳基金、碳期貨、碳期權、碳掉期交易等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和相關的金融服務。這都使得我國金融業對碳金融的參與度相對有限。(三)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在碳交易的基本流程中,涉及眾多的中介服務機構,如研發機構開發交易標準和方法學,法律機構為碳交易體系建設提供服務。碳排放權是一種虛擬產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比如其中的CDM項目開發程序相對比較復雜,交易合同期限長,且涉及境外客戶,非專業機構很難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14]。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難以開發和運作此類項目。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只有極少數幾家商業銀行關注碳金融。另外,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專業技術咨詢體系也相對缺乏。(四)我國在全球碳交易市場的話語權缺失盡管我國是CDM項目主要供應國,但由于國內金融中介機構對碳金融產品項目開發、操作模式、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我們國家現在企業賣出的CDM,主要是由國際碳金融機構承接運作,定價權被國際金融機構所掌握。目前日元、歐元等充當著圍際碳交易的結算貨幣,人民幣不是主要結算貨幣,因此也不具備CDM定價權的條件。這造成了中國盡管是CDM市場的最大賣方,但卻處于CDM市場產業鏈的最低端,由于缺乏碳金融市場的定價權,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處于被動地位的局面。(五)對于低碳金融認識不足根據京都協議書,我國目前尚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因此碳金融并未受到高度的重視,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缺乏綜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僅僅著眼于近期的發展,而不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財政政策沒有充分發揮其引導作用,使得注冊CDM項目的企業逐步失去了發展機遇。我國尚未提出相對規范和系統的低碳金融發展的法律規范和實施細則,由于沒有形成強制性的要求,國內銀行參與碳金融交易的積極性還有待提高。另外,碳金融在我國傳播的時間較短,國內許多企業尚沒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六)碳金融產品數量和創新不足目前,我國只有商業銀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產品,投行和交易所還沒有參加進來,雖然興業銀行等商業銀行做了一定的開發,但不論產品數量、功能還是多樣性方面都難以滿足市場的需求。而且我國目前在碳金融市場建設方面發展滯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機制和碳交易平臺,沒有碳證券、碳保險、碳基金、碳期貨、碳期權、碳掉期交易等各種金融衍生工具以及科學的風險分擔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因此很難與國際金融機構相抗衡。[15]

后京都時代我國發展碳金融市場的戰略布局

我國應立足于經濟自由化程度不高、工業現代化任務尚未完成和金融業受到嚴格管制的基本國情,提出我國發展碳金融市場的具體戰略,以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規體系、多元化的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創新碳金融產品為目標,引導金融業的全面、深度參與,為我國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廣泛的融資渠道并分散風險,為我國低碳目標的實現提供低成本的解決方案。(一)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規體系政府應該把發展碳金融納入到低碳經濟發展的戰略框架內。政府首先要完善碳金融法規。目前,國內關于碳經濟和碳金融尚未提出規范的法律法規,碳金融參與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約束缺乏必要的適用準則,這就抑制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加大了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因此,要借鑒發達國家的運作經驗,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確保我國碳金融的規范發展。另外,還應以政策激勵機制提高金融業參與碳金融交易的積極性。國家相關部門應出臺有效的財政、貨幣政策,激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金融市場,加大環保信貸的投入力度,開通“碳金融融資綠色通道”,將跨境“碳資本”的自由流動列為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目標,引導外資逐步流向低碳產業[16]。最后我國應積極地推進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產品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提升人民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并逐步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這是我國在碳金融領域爭取碳金融市場定價權的關鍵一步。(二)建立多元化的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我國碳金融發展滯后于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且處于國際碳金融產品價值鏈的最低端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碳金融組織服務體系的不健全,我國應從下面幾個方面建立起多元化的碳金融組織體系。一是完善碳金融交易的輔助設施建設。在碳金融產品的價值鏈中,輔助設施的建設也很重要,因此應鼓勵金融機構成立碳金融相關部門,專門設立碳產業基金,以鼓勵碳金融產品的研發和推廣,碳金融交易的風險控制機制和投資利益補償機制,支持節能減排和環保項目債券的發行等。二是積極培育碳金融服務中介機構。我國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碳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不斷優化碳金融市場上的參與主體結構。三是建立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數據庫。碳信息披露主要指企業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評估以及氣候變化引起的風險和機遇的評估,這是設計碳市場并引導其良性運轉所需要的主要信息。應盡快出臺促進企業主動進行碳信息披露的指導性文件,引導更多的企業關注碳信息,主動將碳信息披露融入到自身的經營運作中,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碳信息數據庫,整合匯總各企業的碳信息資源,最終使該數據庫能與國際金融經濟數據庫相對接,實現信息披露和采集的標準化,提升數據的公信力[17]。四是構建碳金融人才培養機制。碳金融工具的研發、資本運作、資源管理等相關業務和職能的實現,都需要專業人才的支持,所以,要特別重視碳金融人才庫的建立與維護。五是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金融機構應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碳交易運作模式,結合本國國情,開放出適合本國經濟發展的本土化的碳金融工具和業務,如開展銀行碳基金相關的理財業務、保理、信托類“碳金融”產品、以CERs④收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碳保險、碳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積極參與國內碳金融市場。(三)建立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所謂多層次的碳金融市場體系指的是碳金融交易主體的多元化和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多樣化。我國碳金融市場剛剛起步,應積極借鑒吸收國際先進的碳交易市場運作經驗,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多層次碳金融市場體系。一是活躍多層次的碳交易所市場,積極引進碳交易機制,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的一體化。交易所市場是碳金融活動和碳交易的公開平臺,也是碳排放配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場。首先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平臺建設、區域規劃、和制度設計三方面的做法,合理布局我國的碳排放交易所。另外應積極探索碳金融項目的風險投資以及私募資金的多元化方式,加大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場所的建設[18]。二是鼓勵金融機構的參與到多層次碳金融市場體系的構建中來。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國銀行業要支持清潔能源項目實施[19],抓住機遇,積極創新碳金融業務模式,將發展碳金融納入其經營宗旨和目標體系中,通過商業化和市場化的運作模式開拓碳金融市場,為發展我國碳金融市場做出應有貢獻。三是不斷拓展碳金融交易的參與主體,各主體之間分工合作,致力于建立有中國特色多層次碳金融市場體系。比如銀行業可以承擔碳金融的融資和信貸配置等責任,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可承擔信托責任,承擔低碳證券、低碳基金、碳掉期交易、低碳期貨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體的責任,保險業可承擔規避和轉移碳交易風險的責任。(四)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我國要加快建立統一的排放權交易平臺,通過引入價格機制強化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將更多場外碳交易項目吸引到場內交易平臺上,可行的思路是先自愿市場后強制市場,在自愿減排市場,可以在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礎上,增加一個自動報價系統,將所有區域性交易所連接為國家級自愿減排交易所,有效提高交易效率。自愿交易市場很難做大,所以強制減排市場平臺建設應該早做籌劃和試驗。2020年上海將建成國際金融中心,上?,F有能源環境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建立統一的碳市場交易平臺可能性很大??梢韵仍陂L三角試點開展碳排放貿易,發展碳預算、碳測算等技術,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實現2020年單位GDP能耗下降40%~45%的減排目標的具體途徑,為碳交易所開展交易創造前提條件,為全國統一平臺的建設積累經驗。(五)創新碳金融產品碳金融業務蘊含著巨大資金需求,金融機構應積極探索產品創新。商業銀行可以在CDM項目建設階段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發放CERs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解決CDM發展中的資金難題。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建立低碳企業上市“綠色通道”,引導資金流向低碳產業。碳基金是碳市場交易主體,給碳市場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可利用龐大的外匯儲備,成立“主權碳基金”,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組建碳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流向低碳產業。開發環保強制責任保險、與氣候和碳排放相關的保險產品、森林保險、碳交易信用保險產品等,使碳保險為碳金融市場發展保險護航。當前,碳現貨交易產品正不斷規范成熟,在政策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推出嘗試標準化的碳排放權商品為標的物的期貨、掉期、期權等衍生交易產品,豐富碳金融市場產品,提高碳金融市場吸引力。

本文作者:何海霞工作單位:黃河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