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現有的矛盾及政策提議

時間:2022-03-18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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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現有的矛盾及政策提議

摘要:對農村信用社目前的定位、省級聯社的定位和功能、服務三農、縣域范圍市場競爭過度以及人員素質難以適應金融發展需要和債務負擔過重等問題進行了剖析,并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問題;政策建議

引言

中國的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有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大致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79—1996年),農村信用社初步形成,主要開展存貸業務。第二階段(1996—2003年),明確農村金融改革的目標和思路,增強服務三農功能。第三個階段(2003年至今),繼續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擴大改革試點范圍。

2003年,在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中提到,以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為宗旨,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從以上三個階段不難看出,農村信用社是計劃體制的產物,市場經濟規律對其運行和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反市場行為的校正,客觀上暴露出農村信用社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必然需要進行改革。

一、農村信用社面臨亟待破解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的金融性質定位模糊

農村信用社是以農民為主體,實行同股同權,以合作成員為服務對象,以滿足合作成員金融需要為目標的信用合作金融,也不同于一般性的商業金融,如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的農民股權,以及在金融信貸上向具有股權的農民傾斜等要求。

但從運行機制上看,農村信用社實際上是游走于信用合作與商業銀行兩者之間,更多傾向于商業銀行運行模式的金融機構。因此,信用合作金融的性質很難體現,對信用社的管理和決策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管理存在制度上缺陷

從目前的發展情況看,信用社管理體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從外部管理體制看,地方政府存在對信用社的行政化干預。金融資源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所以,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千方百計使金融資源向有利于自己需要的方面來配置。因此,盡管央行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省級政府的時候,以制度的形式規定了省級政府的管理權限和方式,但是,從目前的發展情況看,省級政府干預農村金融的現象有所抬頭。例如,省級聯社的領導要由政府來安排,而不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甚至一些市、縣級農村信用社領導的產生,也出現了省級政府和當地政府干預的現象,完全破壞了農村信用社領導產生的制度。

從內部管理體制看,上級對下級依然實行的是行政化管理。盡管省級聯社定位存在各種不確定因素,是行業管理部門還是經營實體都不確定,但在現實發展中,省聯社擁有對下屬農村信用社的絕對管理權。這樣一來,本來是由市、縣級農村信用社出資成立的股份制省級聯社的地位發生了扭曲,完成了從接受股東監督到領導、管理股東身份的轉換。

(三)服務三農程度有限

目前,農村信用社在滿足農戶金融需求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滿足三農發展,應該是所有銀行的責任,那種按地域和行業來劃分金融機構職能與服務對象的做法,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四)經營范圍和空間難以突破,金融業務類型缺乏創新

經營范圍和經營空間難以突破,是農村信用社亟待解決的又一問題。對大多數農村信用社來說,它的信貸市場規模就是縣域范圍內的金融需求規模。然而,這樣一種金融市場規模,一是比較小;二是因為在縣域內有中、農、工、建等多家國有商業銀行,競爭十分激烈;三是業務拓展渠道較窄,受國民經濟和對外開放程度的影響較大,因此,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產生了許多限制。

(五)歷史“包袱”沉重、化解難度較大

近年來,中國農村信用社資不抵債數達到30%,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定向向農村信用社發行專項票據、減免營業稅或延長兌現寬限期等舉措,從而置換不良資產,以減少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風險,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

能否順利化解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是農村信用社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輕裝上陣,進一步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按照農村信用社改革政策規定,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權歸省級政府,對此,市、縣、鄉政府認為責任與利益不對稱,缺乏主動參與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清收、資金籌措、整治農村金融環境等方面的積極性,從而使農村信用社化解歷史“包袱”的進展緩慢。

(六)競爭環境更加嚴峻、人員素質較低問題凸顯

隨著國內市場的日益完善,農村信用社面臨的競爭環境將更加嚴峻,主要表現在:第一,金融監管將更加嚴格,對信用社的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的增加,創造了競爭環境,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帶來了挑戰。

從目前農村信用社員工的人力資本水平看,員工文化素質、專業技術技能和道德素質與當前改革與發展不相適應,與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求不相適應,與提高管理效率的發展要求不能適應,與金融產品的創新要求不相適應。受人力資本狀況的影響,農村信用社在依托市場經濟平臺,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上的進展緩慢,以存貸款為主的單一業務格局依然沒有打破,有市場競爭力的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還沒有形成。

二、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實現農村信用社向農村商業銀行體制的轉換

要在深化改革的基礎上,選擇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而不要再選擇農村合作銀行,實現一步到位的改革。對于存在嚴重資產狀況的農村信用社,應采取“招、拍、掛”的形式并結合鎮村銀行的發展給予處理。

(二)成立省級農村商業銀行,盡快理順省級聯社的體制

省級聯社目前所處的尷尬地位,完全是當初選擇改革模式決定的結果。省級聯社既非行業協會和自律組織,也非經濟實體的體制,如果不能盡快解決,無疑會給農村金融的運行和發展帶來阻礙。從北京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經驗看,選擇農村商業銀行體制模式,不僅規避了在一個體制內存在不同制度類型的金融組織所引發的體制不順問題,而且,也為接下來的改革和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三)用市場化思路解決三農發展的金融需求問題

用劃分經營地域和服務對象的辦法來解決滿足三農發展對金融需求的問題,不僅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反而會使這一問題長期存在。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劃分金融機構,和服務對象服務三農的計劃經濟辦法,采用市場經濟的辦法,調動所有的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支持三農的發展。例如,利用稅收政策和各種貼息政策,引導和調動國有商業銀行從事針對三農的金融活動,以緩解和最終解決三農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

(四)進一步深化改革,推動農村信用社的金融創新

1.不斷擴大農村信用社金融產品準入的領域,增加業務收入。要繼續提高市場份額或者擴大業務規模,尤其是在開放金融領域和金融產品上,農村信用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享受到的政策待遇是不平等的。在中間業務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重要盈利來源的今天,對農村信用社進入中間業務或者從事中間產品服務進行限制,既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要求,也對包括農村信用社在內的農村金融組織發展不利。

2.允許農村信用社實行跨地區設置金融網點或成立分支機構,實現跨地區經營。突破省級行政區劃,實現農村信用社的跨地區經營,是農村合作銀行擺脫縣域金融市場狹小的瓶頸制約,支撐其不斷發展需要的一條重要途徑。各級政府要從培育競爭性金融市場和培育多元化競爭主體的角度出發,從政策上給予相應的支持,以使這種跨地域經營能夠順利進行。

3.鼓勵農村信用社與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進行聯營、股份制經營。允許國有商業股份制銀行、甚至境外獨資和合資銀行參與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可以讓農村信用社在市場開拓、金融結算、產品開發上,實現借船出海和提升競爭力。

(五)積極培訓員工,提高農村信用社的人力資本水平

農村信用社必須轉變觀念,牢固樹立人力資本是競爭基礎的理念,從而在發展指導思想上,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重視人力資本的培養。

農村信用社人力資本培養模式還應與企業遠景相結合,與企業用工和招聘人才相結合。既要利用福利政策和績效激勵政策,又要吸引有能力、有管理經驗、有創新能力的人才,充實與改善企業人力資本狀況。

(六)剝離不良資產,切實幫助農村信用社化解歷史包袱

對農村信用社承擔的凡不屬于自身原因形成的不良資產和歷史“包袱”,應當在摸清家底后,逐步逐項的剝離,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協商解決,必要的話需要政府注資、需要人民銀行再貸款支持,就像對國有商業銀行和清理農村合作基金會所作的那樣,切實幫助農村信用社化解歷史“包袱”,使之能夠輕裝上陣,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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