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風險監管
時間:2022-08-02 1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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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審計實踐的發展,一方面審計方法的內涵不斷拓寬,逐漸由傳統審計發展到現代審計,即由賬表導向審計(數據審計)發展到系統導向審計(制度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另一方面,隨著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推進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需要,審計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社會民眾對審計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審計工作承擔的責任也越來越重。筆者擬結合多年審計工作實踐,談幾點粗淺認識與同仁商討。
一、必須正確理解兩個重要的概念: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和風險、風險管理我國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基于農村集體所有制而產生的一種特珠形式,它是一種經濟監督,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組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運用審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狀況進行審查,并評價其經濟責任,對審查結果作出公正結論,以達到嚴肅財經紀律,改善財務管理水平,提高經營管理質量,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目的。風險是在一定環境和期限內客觀存在的,導致費用、損失與損害產生的,可以認識和控制的不確定因素,它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識別性、可控性等特點。風險的形成過程主要涉及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風險因素可分為三類:一是物理因素,是指增加風險發生機會或損失嚴重程度的直接條件;二是道德因素,是指由于個人不誠實或企圖不良,故意使風險事件發生或擴大已發生風險事件的損失程度的因素;三是心理因素,是指由于人們主觀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導致增加風險事件的機會或擴大損失嚴重程度的因素。風險事故是指風險管理中直接或間接造成損失的事故,因此可以說它是損失的媒介物。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計劃的和非預期的經濟價值的減少,通常以貨幣單位來衡量。損失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種。關于風險管理,美國學者克里斯蒂認為,風險管理是企業或組織為控制偶然損失的風險,以保全所得能力和資產所做的一切努力。另外兩位美國學者威廉斯和理查德•漢斯認為,風險管理是通過對風險的鑒定、衡量和控制,以最低的成本使所造成的損失控制在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一是風險管理是一個系統過程,包括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等環節;二是風險管理的目標在于控制和減少損失,以提高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經濟利益或社會效果;三是風險管理是一種管理方法。
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風險產生的根源
(一)社會環境因素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目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發展和完善的階段,經濟領域違法行為大量存在。就拿農村集體經濟來說,一些村干部鉆國家法律法規不完善的空子,利用各種手段違反財經法紀,侵占集體資產,造成村級集體資產損失。在執行制度方面主要表現:對財務制度、審批制度不執行或執行不嚴,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現金管理混亂,固定資產管理不完善,應收應付款項未及時清理,票證管理不嚴,工程項目不進行公開招投標,不進行定期財務公開或公開不實、財務公開監督小組不建立或形同虛設等。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往往不實行民主議事或個人拍板作出決定、隨意支配公款如在2005年對某村查處違規資金500萬元,班子成員大肆浪費集體資產。2008年對某村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村主任與出納相勾結,挪用集體資金84萬元(利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利用審批、租賃集體土地之機收受賄賂,對送禮者則手續批得更快,地價更便宜,位置更優越。挪用或侵吞土地補償款進行犯罪。村干部利用職權亂收費、亂開支,巧立名目搞福利,啟動工程搞暗箱操作,從中牟取私利,挪用提留款,扶貧款,私設“小金庫”等屢見不鮮。有的村干部公然違反財務制度,造假發票報銷,少支多報,移花接木變相開支。再者,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除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之外的第4種審計方式,其審計的力度遠不及國家和社會審計,因此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外部調查取證等有一定困難。往往被審計單位表面上歡迎,說什么還干部清白,給群眾明白,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和社會的穩定。而一旦查到實質性問題時,卻暗地里設置各種障礙阻撓和破壞。如審計中有個村不配合交銀行流水賬,提供假對賬單來搪塞,不配合審計人員做外調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全面、徹底地揭示存在的問題,形成公正的審計意見,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產生審計風險也不可避免。這種審計風險因素對審計的影響是客觀層面的。
(二)法律環境對審計風險形成的影響。法律法規是審計的依據。法律體系不完備或不銜接,制約著依法審計的進行,審計人員就失去統一的判斷標準,增加了風險機會。我國雖在1994年出臺了《審計法》,并相繼地出臺了一些審計方面的法規,如浙江省在2002年出臺了《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從我國對于審計的發展速度和廣度來看,遠不及美國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不僅加強立法、依法審計刻不容緩,而且還要繼續完善,既要學習借鑒西方先進的審計成果,又要不斷探索符合我國實際的審計方法。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現行的財經類法律法規不可能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新情況、新問題全部規范到位。部分法律法規也存在技術性和可操作性的缺陷,審計人員以這樣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審計,依賴其進行職業判斷,這種審計風險因素對審計的影響是基礎層面的,主要體現在對審計揭示的問題或觀點難以作出正確處理,或不能從客觀的角度分析問題。
(三)審計方法因素對審計風險形成的影響。一是審計方法模式滯后,仍停留在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階段。盡管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國家提出經濟建設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國家審計署也提出“兩個延伸”,即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向經濟效益審計延伸,向內部控制評價延伸,但國外已經發展到風險導向審計階段。二是無論采用判斷抽樣還是統計抽樣,都是根據審計人員的經驗主觀判斷,極易遺漏重要的項目。三是審計操作不規范,如審計人員為了降低審計成本隨意放棄一些自認為不必要的程序,或審計方法的選用不科學等,均可能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這種審計風險對審計的影響,可作為介于人的主觀因素與審計對象客觀因素的層面。
(四)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及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審計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它對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能力和職業判斷有很高的要求,而客觀世界知識的無限性和能力與經驗的累積性與審計人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形成矛盾,使審計人員難以達到審計任務所需要的理想境地。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因知識、經驗和能力水平的不足,造成對同類審計業務的結論不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素質的高低導致審計結論的偏差;審計操作不規范、程序脫節、主觀臆斷、憑經驗辦事等增加了審計的失誤率,形成審計風險。另外,審計實施過程的審計抽樣、取證和報告環節,也會產生審計風險。
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風險防范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計。建立健全審計規范是審計機關防范審計風險的基礎措施。要盡快完善和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法規體系,加強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減少隨意性、盲目性。在審計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依照法律程序實施審計,逐步走向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確保審計質量,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要將審計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審計執法監督權,加大審計執法力度,提高審計執法水平,使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加強業務管理和監督是為了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同時,為了防范審計風險,要建立科學、具體的審計質量控制,進一步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引導、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起到保障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作用。在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檔案等環節,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俗話說,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要將過去重視審計實施過程轉變為重視審計的準備階段。選擇項目審計時必須有的放矢,知己知彼。例如,美國的審計很注重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準備階段的工作做得相當仔細,充分考慮到了審計的實施和報告階段以及會出現什么情況的應對措施,并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可行性研究,拿出幾種方案擇優選擇。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改善審計方法。要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除了加強自我學習外,重要的是要建立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合同制,實行優勝劣汰,擇優錄取。首先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綜合業務素質和專項業務素質的培訓。其次要有針對性地開設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經濟風險審計課程。再次,根據從事審認人員的特長長短搭配組建審計組。要不斷改進審計方法,把過去效率低、成本大的賬項基礎審計改變為先進的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基礎審計取證模式。
(四)建立審計責任制,有利于樹立審計人員的質量和責任意識,防范因主觀過錯而造成審計風險。要進一步提高依法審計能力和審計工作質量。要求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總結經驗,把握規律,研究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使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到應有的作用。并結合審計工作取得的成效,贏得社會各方面對審計工作的支持,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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