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貨幣流通反洗錢對策論文

時間:2022-08-13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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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流通反洗錢對策論文

摘要: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金融的發展,利用電子貨幣這一新生事物進行洗錢犯罪已經越發嚴重,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本文分析了電子貨幣的特征及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對傳統反洗錢的挑戰,提出了在電子貨幣流通下反洗錢的對策

關鍵詞:電子貨幣反洗錢措施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金融的發展,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已經成為當前洗錢活動的重要形式,它不僅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業活動,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業的風險,因此,加強對電子貨幣流通下的反洗錢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電子貨幣的概述

電子貨幣是適應人類進入數字時代的需要應運而生的一種數字化貨幣,是貨幣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這種貨幣從形式上看,早已與錢幣無關,是一種通過0與1的排列組合,運用網絡載體進行金融交易的貨幣。目前關于電子貨幣的概念有許多不同的觀點,這里引用世界銀行巴塞爾委員會對電子貨幣做出的定義: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硬件或卡介質)中可用來支付的價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于特定軟件或網絡中的一組可以傳輸并可用于支付的電子數據,由多組二進制數據和數字簽名組成,可以直接在網絡上使用。

目前電子貨幣的使用是電子貨幣使用者用一定金額的實體貨幣從發行者處兌換并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將現金價值預存在集成電路芯片內,通過使用某些電子化方法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從而能夠清償債務,可見現在的電子貨幣還是以實體貨幣為基礎的。按照電子貨幣的支付方式劃分,電子貨幣有以下幾種:一是儲值和信用卡型,如儲蓄卡和信用卡;二是電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數字現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網絡上發行、購買、支付的數字現金。第一種與第二種電子貨幣進行支付時由于離不開基本賬戶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資金劃分另一個賬戶,只能視為查詢和劃的劃撥銀行存款的電子工具或對現存貨幣進行支付的電子化工具。第三種IC卡型的電子貨幣是把金額和相關的信息記錄在鑲在該卡上的芯片或磁條上,取代了紙幣在特定的范圍內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圍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終端設備。第四種可以認為是一種真正的電子貨幣,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脫離銀行賬戶并且可以循環使用,貨幣所有人對該數字現金的控制體現在對包含有該貨幣數量的信息的密碼控制上,這種貨幣正在形成和發展當中。如發達國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電子貨幣流通下的洗錢問題

凡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流向及轉移,或協助非法活動有關系之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均屬于洗錢行為。一般的洗錢方法主要是通過貨幣走私、利用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洗錢。然而隨著各國反洗錢措施的不斷加強及傳統洗錢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顯,洗錢者正在尋找新的洗錢方式,而在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其本身的無形性、網絡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點為洗錢者提供了新的機會。

從洗錢犯罪的基本過程來看,一個典型的、完整的洗錢過程應經歷三個階段即為放置階段、離析階段和融合階段。對于洗錢來說,利用電子貨幣洗錢模糊了這三個階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錢的難度,主要表現在:

1.處置階段

此階段一般被認為是洗錢犯罪的最脆弱環節。即對來自犯罪活動的收入改變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懷疑的形式,其傳統方式主要有:將現金存入國內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或將現金走私出境存往國外賬戶;或購買飛機、貴重金屬等高價值物品。在使用電子貨幣的情況下,洗錢者可以將現金先存入銀行,然后通過使用智能卡或數字現金直接兌換外幣或購買商品等,由于電子貨幣支付體系有嚴密的密碼體系保證了這些交易表現為較強的匿名性。

2.離析階段

作為洗錢活動的核心階段,即通過復雜的金融交易,以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真實來源和真實的所有權關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傳統方式主要有:現金電匯銀行后用存款購買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房地產及其他合法行業的投資等。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下,可通過一臺簡單的個人PC就能實現這一階段的目標,也不會留下任何賬目痕跡,電子貨幣的交易能即時完成,也會不受到任何地域、時間的限制。3.融合階段

即將上一階段“離析”過的犯罪收益與合法資金結合在一起混入經濟、金融體系中去,讓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現。其傳統的方式主要有“前臺公司”將資金“”貸回原主,增開或偽造發票等,或以在外國金融機構的存款為國內貸款提供抵押。在電子貨幣的環境下,洗錢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機構,只需要一臺簡單的個人PC機就能將資金用于投資或購買其它資產。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電子貨幣所具在的特點已經使傳統洗錢的三個階段融為一體,洗錢活動已從現實世界轉向虛擬空間,利用電子貨幣能夠輕而易舉地將犯罪所得轉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電子洗錢已成為了更為隱秘的洗錢手段,而由于洗錢犯罪活動的危害性極大,因此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電子貨幣流通條件下反洗錢的對策

1.限制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

現在各國的貨幣發行權一般都規定由本國的中央銀行或準央行壟斷發行。而電子貨幣目前各國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商家、企業或非金融機構也可以發行電子貨幣,而且實現跨界流通,這必將侵害一國的貨幣發行權及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須控制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問題,由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授權的機構發行電子貨幣,但必須要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并進行嚴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鑰托管機制

必須建立一套密鑰托管機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況下能夠獲得電子貨幣密碼技術中的私人密鑰。由于電子貨幣的加密性給政府機構的監控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由政府機構對所有的私人密鑰進行托管,在一定條件下如為了追蹤洗錢犯罪分子的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就可以從托管機構那里獲得私人密鑰,破解相關的信息,從而較好地監控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但其中必須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壞消費者的隱私權,否則就會動搖消費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機構才能建立密鑰托管機構,統一管理私人密鑰,并允許執法部門在一定的條件下獲取密鑰,才能保證打擊洗錢等犯罪。

3.擴大反洗錢的范圍

反洗錢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會各界及相關部門的相互配合與支持。因此首先要強化各級金融機構領導和員工的反洗錢意識,要充分認識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錢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正確定位、強化責任感;其次是強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它發行電子貨幣的機構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等電子貨幣的參與者的反洗錢意識,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注意監測、收集、分析、匯總可以資金的流動;最后還必須聯合稅務、海關、工商、公安及個人對反洗錢工作的充分認識,支持和理解反洗錢工作,最終形成反洗錢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錢監管體系

實行各國中央銀行、銀行監管部門和存款貨幣銀行等金融機構相互配合的一體化監管體系,銀行監管部門應該嚴密網絡銀行及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的業務審批和監管機制,并將是否實施有效的反洗錢監測作為一項重要的審核內容。各國中央銀行可充分利用銀行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提供的信息,通過數據分析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掌握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查處,確保反洗錢取得實效。

5.建立全國統一的CA認證中心

在數字簽名制度下,可以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CA認證中心核發私鑰和公鑰來解決客戶身份確認問題,以防止客戶使用不實的身份進行洗錢犯罪。客戶以網絡方式向金融機構提交使用電子支付工具的申請并下載CA證書后,開戶銀行應該要求客戶當面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核準無誤后才能批準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強國際間的協作與信息共享

洗錢是一種國際犯罪活動,對洗錢者來說,采用電子貨幣進行洗錢的最大優勢就是它可以通過互聯網超越時空界限,進行更具隱蔽性的跨國資金劃撥,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洗錢犯罪立法的差異來逃避制裁。因此,僅僅依靠一個國家的孤軍奮戰是很難達到預期目標的。為此各國除了運用本國法律對洗錢犯罪進行預防和控制外,還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協作與交流,國家之間的密切聯絡、經驗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錢機構之間的有效配合等,這樣才有助于整個國際社會共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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