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據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8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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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票據概念
電子票據是借鑒紙張票據關于支付、使用、結算和融資等功能,利用數字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利用電子脈沖代替紙張進行資金的傳輸和儲存。它以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網絡為基礎,以數據電文形式存儲資金信息于計算機系統之中,并通過因特網以目不可視、手不可及的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傳統有紙化票據的功能。所謂“
數據電文”(datamessage)是通過電子、光學或者類似方法產生、發送、接受或者儲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ii]。由此可見,電子票據是計算機與計算機之間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它一般記錄于計算機或磁盤載體中,非經技術處理后變成書面文字或顯示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來識讀的。采用電子票據進行支付具有低成本性和高效性的特點。
2、電子票據與票據法理論的沖突
根據現行的《票據法》理論與實踐,電子票據與之沖突最大的莫過于票據形式這一方面。票據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票據行為是嚴格的要式行為,其具體表現之一為票據的書面性。票據為一種有價證券,權利與書面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票據行為人將其承擔票據債務的意思表示記載于書面,因此,票據上的權利與表彰其權利的書面有機地結為統一體,不僅權利的轉移及行使應當以書面方式,即使權利的發生也以書面為必要。從票據實踐來看,這里所說的書面并不是一般法上的書面,必須統一使用由中央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紙[iii]。因此票據具有嚴格的書面形式。然而電子票據是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的一種形式,是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電子數據流轉來完成信息傳輸,是數字化對紙面物理化的更替[iv]。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子票據講無法有用傳統票據理論上的書面性。
3、沖突解決方法
筆者認為,當前電子票據的效力之所以沒有得到相應的法律關注和承認,主要是基于電子票據的書面形式問題沒有得到相應的解決,這種做法,不能夠適應我國迅猛發展的電子票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領域“法律全球化”的要求。因此,無論是從我國票據法理論上還是我國票據市場運作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是從我國國內其它法律部門還是國際上的一些習慣的做法來看,我們都有必要和可能擴大解釋《票據法》理論和實踐中的“書面形式”
使其既為以紙面票據為工具的支付,又為以數據電文為基礎的電子支付提供統一的規則,這是唯一可以解決沖突的方法。
二、《票據法》擴大解釋的必要性可能性
1、擴大解釋的必要性
要擴大解釋《票據法》中的“書面形式”,并非某些人的一時喜好或者意愿所決定的,它是我們市場經濟體制下法治建設和票據無因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入WTO以后加強我國和其他國家經濟往來的需要。
首先,我國的金融票據市場急需建立一個統一的服務平臺,即電子票據市場。因為電子票據可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使得產業界e化的商業行為與資金流真正接軌;承接了實體票據的特性,可以滿足企業財務運用資金調度鄧商業需求;提供更具彈性、多功能的支付工具。同時電子票據可以提升全國的支付效率,節省繁復的人工作業,提供企業充分掌握電子票據資訊,可多次交換提回,方便企業資金運用,從而克服當前票據市場效率低下,風險積聚的問題。然而電子票據市場的建立必須是以電子票據具有《票據法》上的合法性身份以后才能展開操作。
其次,在票據法理論中,國際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承認票據的無因性,認為為了促進商事交易的迅捷有效和安全的發展,票據在“要式不要因”,“要因不要式”二者之間只能選擇前者,無論是德國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概莫能外。只有法國法系的一些國家把票據作為一種有因證券,并不要求有一定的格式,不把票據的文義作為嚴格地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觀點已經不能解決各種各樣復雜的票據關系,1935年,法國法做了大量的修改,舍棄了法國法以前的做法,參考了德國的相關規定。由此可見,要式性始終是票據的根本屬性,沒有了要式性,票據作為商事交易的一種支付手段,很難得到社會的支持和采用。因此,我們不可能舍棄票據的要式性這一根本屬性來迎合電子票據的發展需要。而1992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一份報告也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書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將《票據法》中的書面形式進行擴大解釋,將電子票據行為納入《票據法》中進行規范和調整,不失為一個很好的方法。
2
、擴大解釋的可能性
首先從票據書面形式規定的起源來看,一般認為,票據法之所以設定票據行為是書面行為,無非主要是因為書面文件具有可識讀、可長期保存、可復制、可簽字確認、可恒久不變、可供日后查閱等特點或功能。而電子票據在這些方面中,只有手寫簽名的功能不具備之外,其他的功能可以說和傳統紙面形式都一樣具備的,而簽字確認這一功能自2005年4月1日起也將不再缺失。。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痹摋l款從正面肯定了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不因為它是一種數字化、電子化的信息就否認其法律效力。而該法將在4月1日起正式實施?!峨娮雍灻ā返淖龇ㄍ耆下摵蠂鴩H貿易法委員會的示范法中對于電子簽名效力和電子票據的有關規定的宗旨,通過現達的電子技術和相關認證單位的認證來彌補了電子票據的簽字確認這一功能。因此對于電子票據的書面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國際上的做法,采取“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原則,對票據法所要求的書面形式進行解釋分析,即立足于分析傳統紙面票據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
其次,可以使用法律解釋中“擴張解釋”的做法。在我國傳統合同法領域中,電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也是建立在“書面”這一前提基礎上的,由于其安全性沒有保障,長期以來也存在著爭論的,但在今天,人們已較清醒地看到這種“削足適履”的行為實則引發了一系列“提襟見肘”的現象。于是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就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可見,在《合同法》中數據電文已經被納入了“書面形式”的范疇之中的,而且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并沒有什么特別重大的問題出現。并且,中國人民銀行于1994年下發的《關于改變電子聯行業務處理方式的通知》中也規定:“電子支付信息與紙憑證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紙憑證轉化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生效,紙憑證失效;電子信息轉化為紙憑證,紙憑證失效,電子信息失效?!蓖瑯訉儆谒椒I域的問題,同樣又主要是數據電文的形式,又同樣有相關的理論基礎,我們完全也可以將《票據法》的書面形式進行擴大解釋。
內容摘要:人類已經跨入了由原子向比特轉變的信息化、網絡化的21世紀。計算機與通訊技術的融合與發展,引起的人類社會的變革,反映在經濟上,就是電子商務時代的來臨。電子票據是隨著電子商務時展的必然產物,相對于電子票據業務的日益普及和發展,電子票據制度中有關電子票據的書面形式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筆者期望通過本文能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促進電子票據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票據書面形式
參考文獻
[ii]李建華:《電子商務中電子票據的法律問題》,載《法制與環境》,2000年第3期
iii]湯玉樞:《票據法原理》,中國檢查出版社。
[iv]郭懿美蔡慶輝:《電子商務法》,廈門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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