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研究

時間:2022-01-26 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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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發展與民商法研究

摘要:電子商務,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系統化、網絡化、以及高效化等特征,為了進一步突顯電子商務在現代經濟發展中的優勢,必須引導電子商務與社會發展體系合理對接?;诖耍疚膶﹄娮由虅盏陌l展分析,主要從社會體系角度,研討兩者相互促進、創新引導的新途徑,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新平臺的拓展與優化。

關鍵詞:電子商務;民商法;繼承與創新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統稱,兩者既相互融合,又相互獨立,是社會發展中人民經濟利益、權力事務管理的法律參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范圍逐步擴大,民商法的適用范圍也逐步擴張。電子商務作為社會經濟交易的主要部分,在現代民商法內容創新中占有較大的比例,結合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探索新時期民商法經濟運作的關系,是推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基礎。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相關理論分析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概述。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依托計算機程序開發為基礎,以商品經濟基本交易鏈為結構,在虛擬空間中建立的新型經濟活動,電子商務運作的主要依據是網絡交易圈,不斷進行虛擬經濟運作體系完善,形成商品交易、合同保障、產品服務三位一體的金融交易體系[1]?;诿裆谭ǖ囊暯牵瑢㈦娮由虅盏陌l展分為:商品交易前階段、交易談判與合作階段、履行交易合同階段、以及后期保障階段。為了充分發揮電子交易中民商法管理的作用,建立公平、安全、穩定的交易環境,必須做好電子交易迅速發展過程中的法律保障。(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民商法的沖擊。1.法律主體確認沖擊隨著社會中電子商務的發展速率逐步加快,對傳統民商法的沖擊也越來越嚴重。由于電子商務發展形勢靈活,商品買賣交易形式更是多種多樣,電子商務平臺中的經營者缺少法律地位確認條件,如:商品經營許可證、商品經營認證等問題,都與傳統民商法中經營者的定義存在著較大出入。這種情況下,即使經營者在虛擬的網絡經營環境中正常經營,執法人員也無法對經營主體的相關性信息進行權威審核,一旦這些不法商家經營商品在市場中流通,將會對消費者產生直接的利益侵害,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發展的穩定;同時,我國民商法中,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主體的權力和義務規定不明確,執法人員進行電子商務經營者管理時,無法找到處理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理論依據,導致民商法中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確認管理依據的空白[2]。2.交易信息處理的沖擊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民商法的沖擊在交易信息的處理上,也有體現。電子商務中商品交易金融記錄主要是網絡金融的形式,也就是說,電子商務交易中合作雙方獲取的交易信息,都是虛擬平臺提供的暫時性憑證,沒有長久性的紙質文件,這與傳統民商法中,法律處理證據必須是書面合同、手寫、或者印刷文字等具體的憑證信息之間產生了沖突。如果交易過程中出現交易問題,雙方所提供的憑證也只能是虛擬性數據,這就會造成網絡交易事務處理有失公平性,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探究

(一)經營主體明確化。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社會經濟帶來的效益,必須依據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完善民商法管理內容。民商法中經營主體明晰性規劃,在于建立與之相對應的網絡經營管理體系,充分利用網絡程序開展電子商務運行管理。例如:民商法對網絡營銷管理主體合法性的范圍擴展為“通過工商管理部門網絡程序認定,得到相關部分審核的即為經營合法主體”,這樣不僅能夠適應電子商務虛擬化運作的需要,同時也符合社會商品經營民商法管理的需要[1]。同時,民商法的不斷創新,應進一步細化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權力和義務的定義。例如:如果商家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及時規劃買家違約金,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交易憑證對商家進起訴。民商法中不斷更新對電子商務中運作的法律制度,是社會消費群體權益保護、電子商務運作平臺公平化發展的重要體方式。(二)綜合式的電子商務交易管理。解決現代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法律空缺,應實行綜合式的電子商務交易管理體系。一方面,民商法進一步擴充商品交易合同管理信息范圍,將電子交易憑證,也作為民商法案件處理的證據之一。例如: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發現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假貨,要求賣家進行退貨,而賣家以未曾經營過此類產品作為理由,拒絕為消費者退貨。此時,消費者就可以通過商品交易電子信息,購買產品對賣家進行投訴。執法人員可以將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座位案件證據,對商家依法處理。另一方面,民商法的管理范圍逐步擴大,做好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聯,發揮民商合一的法律管理優勢?,F代民商法的管理范圍中,不僅要保留電子商務交易中商品交易、虛擬金融交易兩方面進行管理,同時能夠依據民商法中新增關于網絡交易憑證的內容,確定交易中對接風險責任承擔者,為現代交易中剩余的交易信息處理提供了新視角,能夠加強對電子商務中商家行為的管理。例如:商家與商業銀行建立網絡金融交易對接過程中,雙方必須就電子金融交易資金運行資金丟失、理賠等內容簽訂合作協議,否則,一旦后期交易過程中,出現交易過渡階段金融責任不明確的情況,商家和商業銀行都要承擔雙倍的經濟賠償。民商法中關于電子商務金融教育兩個領域的明確化規定,將對電子商務中的商家、社會金融企業的新型經濟體系運作,提供了有效的制約性條件,從而進一步規范了電子商務的交易市場。(三)售后服務權益的維護。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品交易最大的區別在于,電子商務采取虛擬環境進行商品經營,而實體經濟則是買賣雙方面對面的商品交易,其獲得的服務與交易同步。民商法為了能夠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護,到達對電子商務環境有效管理的效果,也應在民商法中加大對虛擬交易服務和權益維護方面的理論依據。電子商務中雙方交易合同、交易資金的變化,都是通過虛擬金融環境實現的,為了避免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銷售與服務脫節,導致電子商務金融交易過程中出現交易問題,應在民商法中增加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管理連接制度,運用社會法律制度,彌補電子商務發展階段性缺陷,減少對電子商務結構完整性管理造成直接性沖擊。例如:民商法中將電子商務銷售服務評價,座位電子商務網絡認證的構成部分,如果在某一注冊網絡經營許可申請店中發現多位消費者存在消費服務投訴問題,執法人員有權駁回其網絡注冊許可的申請,這種法律的制約,將引導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的發展發揮著管理調節的作用。

三、結論

綜上所述,探究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是社會經濟與制度相互恰當對接的理論依據,在此基礎上,解決電子商務的發展的民商法應用帶來的沖擊,應拓展民商法中經營主體的法律地位、綜合化的交易管理、以及實行強制性的售后服務與權益維護。因此,淺析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是新時期經濟結構不斷完善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杜可清.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法制與經濟(下旬),2014(06):75-76.[2017-10-13].

[2]劉大洪.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J].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03):282-286.[2017-10-13].

作者:漆夢樂 單位:永善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