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危害篩查與風險評估

時間:2022-10-26 1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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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危害篩查與風險評估

化學物質帶給我們多姿多彩現代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環境危害。如何在享受化學物質帶來種種便利的同時,有效管控化學物質,防止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已成為各國政府和科學界必須認真解答的問題。對于化學物質管理,目前,世界各國已經逐漸由化學物質末端污染控制轉向全過程風險管理。

1國外化學物質篩查風險評估現狀

世界各國開展化學物質篩查與風險評估工作情況各不相同,其中發達國家起步較早,相關基礎研究較為全面,成果也較為顯著。

1.1加拿大國內物質清單

加拿大環境部(EnvironmentCanada,EC)于1975年出臺了第一部聯邦環境保護法———《環境污染法》(TheEnvironmentalContaminantsAct,ECA),提出“新物質”在引入前應進行“通報”,但在政府部門通過已有信息或者其他來源獲悉該物質進入環境的量會對健康和環境造成危險時,會要求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和進行測試。1988年,ECA被《環境保護法》(CEPA-1988)替代,CEPA-1988提出了對“新物質”在進口和生產前進行通報和評估的要求,同時隱含了系統測試需優先考慮到物質毒性的規定,要求衛生部長和環境部長建立一個優先考慮物質的清單,簡稱PSL(PrioritySubstancesList),清單中的物質得到最高關注并對這些物質的風險進行評估。PSL-1在1989年2月,包含44種物質;PSL-2在1995年12月,包含25種物質。1999年修訂出臺《環境保護法》(CEPA-1999)明確要求加拿大政府開展對“國內物質清單(DomesticSubstancesList,DSL)”中化學物質的分類工作,以識別出具有最大暴露潛能的物質以及具有持久性/蓄積性和毒性(PBT、PT、BT)的物質。目前,加拿大已對大約23000種物質DSL中的4000多種完成了分類及風險評估,篩選出包含137種(類)的第一期有毒物質名錄(ToxicSubstancesList-Schedule1)。

1.2歐盟高關注物質(SVHC)篩查

歐盟在2007年6月實施《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gulationconcern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REACH),使歐盟在化學品管理中整體引入了風險評估的概念。REACH的主要內容包括: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四個層次。即要求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注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進行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并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許可,包括CMR(致癌性、致畸變性和生殖毒性物質),PBT(持久性、生物累集性和毒性化學物質),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集性化學物質)等。如果認為某種物質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REACH已經對市場上在1971年到1981年9月18日間上市流通的大約10萬種化學物質實施了安全性評價。REACH明確規定,高關注物質(SubstanceofVeryHighConcern,SVHC)將逐步列入法規附件XIV的需授權物質清單中。一旦某物質列入附件XIV,則其進口、生產、使用等行為都需要得到授權方可進行。SVHC物質是指具有下列特性之一的物質:①致癌,致畸變性和生殖毒性(CMR);②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③非常持久和生物累積(vPvBs);④嚴重或對環境或人體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破壞荷爾蒙系統的物質。目前,REACH法規SVHC名單已經增加至169種,合計13批;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物質有64種;附件XIV授權物質清單物質有31種。

1.3日本化審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篩查

日本已經建立了一系列化學物質監管法律體系,其核心是化學物質審查和生產控制法(ChemicalSubstanceControlLaw,CSCL),簡稱為化審法。目前,化審法控制的化學物質分為4類。①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ClassI):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BCF>5,000),且對人類具有持久的毒性風險的化學品。該類化學物質管理嚴格,在生產或進口這些化學物質前必須獲得許可。②第二類特定化學物質(ClassII):對人類或環境具有持久的毒性風險的化學品,生產、進口被政府嚴格控制,使用時必須采取防控措施。③監視化學物質(MonitoringChemicalSubstances):被證實具有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但長期毒性特征未知的化學物質。生產和進口商要向政府每年報告這些物質的實際生產和進口數量,以及預期用途,必要時由政府指導生產商和進口商調查這些物質的危害特性。④優先評價化學物質(PriorityAssessmentChemicalSubstances):具有潛在對人類或環境有持久的毒性風險的化學品。目前,ClassI包含31種(類)、ClassII有23種(類)、監視化學物質包括39種(類)、優先評價化學物質有196種(類)。

1.4國際通行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框架

通過比較上述發達國家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工作,可以發現當前國際公認的化學物質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危害性評價和暴露評價兩部分,即化學物質風險評估不僅要考慮化學物質具有的固有危害性(劑量-效應評價),還要評價環境、人類和這些化學物質接觸可能性(暴露)?;瘜W物質風險評估流程主要有化學物質危害識別、劑量-效應評價、暴露評價、風險綜合表征。

2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與風險評估方法

我國化學物質風險評估起步較晚,在借鑒基礎上,初步形成了化學物質危害篩查與風險評估的技術方法。

2.1化學物質危害篩查方法

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一般采用“標準比對法”。主要任務是確定篩查指標、制定篩查標準以及綜合判別標準。2.1.1篩查指標。主要考慮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系統產生的慢性毒性危害,結合國際通行的關注重點確定了我國篩查指標,主要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三個方面。持久性判斷指標包括半衰期、生物降解性、水解和光解等。生物蓄積性從生物富集系數BAF、生物濃縮系數BCF、正辛醇-水分配系數Kow等予以評價。毒性包括以水生生物毒性為主的生態毒性、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發育毒性和內分泌干擾性等項目。2.1.2篩查標準。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首先采用單項指標篩查,對每種關注的危害特性分別制定篩查指標。①持久性(P)、生物蓄積性和毒性的篩查采用《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積性物質的判定方法》(GB/T24782-2009);②內分泌干擾性由于當前國際、國內研究尚不深入,缺乏統一判定方法,故我國暫未建立特定的篩查指標,而是使用各個國家或者國際機構推薦的相關物質名單進行判別。2.1.3綜合判別標準。綜合判別指標是在化學物質單項危害指標篩查基礎上,進一步對化學物質進行篩查,應用該指標優選篩查出高關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主要從生產使用情況和危害性等兩方面進行考慮。2.1.4篩查流程。我國化學物質危害篩查一般的流程分為篩選準備、數據收集、篩選對比和確定高關注化學物質目錄等四個步驟。1)篩選準備階段:制定篩查方案,目標對象的分析、確定等。2)數據收集階段:危害性數據收集,QSAR模型分析,質量評估。3)篩選對比階段:篩查標準應用和Filter篩查。4)確定高關注化學物質目錄:通過應用綜合判別標準確定需要進行進一步風險評價的高關注化學物質。

2.2化學物質風險評估

對具有高危害性的高關注化學品,開展全面生態風險和健康風險評估,識別出在不同生產工藝、使用領域、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風險,為科學實施針對化學品生產使用的限制、淘汰等管理措施提供科學依據。我國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按以下順序進行:風險評估準備、危害效應評估及暴露評估、風險表征(包括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兩方面風險),最后得出風險評估結論。就風險表征而言,主要包括生態風險和健康風險評估兩部分。

3結論與展望

盡管化學工業是我國重要基礎工業和支柱產業,對推動經濟發展、方便人民生活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化學品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其生產、使用、排放和廢棄處置過程中會產生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產生危害。對化學品進行風險評價篩選的目的是對化學品實行無害化管理戰略,做到預防為主、源頭控制、全程監管、風險防患,將化學品的生產安全、健康和生態環境危險降至最低限度。

作者:胡玉琢 石運剛 單位: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1]馬天杰,張淼.潛在風險優先行動,關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2009》的分析,綠色和平,2010.6.

[2]矯波.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的變遷:1988-2008,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09,9(3):57-61.

[3]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2013年版),環境保護部,2013.1.

[4]歐盟REACH法規(https://echa.europa.eu/regulations/reach).

[5]日本內分泌干擾物質名錄(https://www.env.go.jp/en/chemi/ed/speed98/sp98t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