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理問題的探討

時間:2022-06-11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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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理問題的探討

據統計,自1980年以來,130多個國家,也即幾乎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總數的3/4,經歷了銀行業的嚴重問題,而直接損害銀行穩健經營和安全,導致金融危機、銀行危機產生的最重要問題則是銀行的不良資產。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不良資產問題也逐漸成為經濟界的一個焦點,它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健康平穩增長的一個毒瘤,對經濟穩定增長造成嚴重威脅。

由于我國國有銀行屬于國家銀行,其不良資產實際上不是銀行而是財政的,因此,國家承擔了巨大的風險責任。如果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過高,將直接影響中央財政收入,損害銀行的國際聲譽,制約了金融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并且由于社會貨幣的大量沉淀,將迫使央行超量投放基礎貨幣,形成隱性的通脹壓力,嚴重影響我國的社會經濟安全,所以,我們應高度重視并化解我國的金融風險,有效提高銀行的資產質量。根據測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至少在20%-30%之間,而不良資產的90%則集中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因此解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將成為處理銀行業不良資產問題的關鍵。

一、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

國有商業銀行的巨額不良資產既是長期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經濟轉軌過程中所付出的代價。究其成因,有以下幾點:

1、經濟體制改革與不良資產的產生。在金融體制改革之前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已形成了“大財政,小金融”的大一統的金融模式,企業所需資金由財政統一撥付,收入相應也要上繳財政,財政成為資金分配的主渠道,金融僅限于人民銀行,只是資金分配的補充渠道。金融改革之后,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發生了變化,企業自主權擴大,減少了上繳財政的資金,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下降,財政已難以主導資金分配,逐步退出企業資金分配的領域,同時企業打破“吃大鍋飯”,實行按勞分配提高了職工的積極性,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客觀上為銀行吸收社會大量閑散資金提供了可能,資金由向財政集中改為向金融集中,企業資金供給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國企發展需要大量資金支持,財政無力繼續撥款,資金供給只能由銀行貸款提供。在政府的積極主導下,撥改貸在新條件下順理成章成為企業的資金供給渠道。

撥改貸的行政強制色彩為不良資產的形成提供了條件。行政干預代替了銀行商業化經營原則,政府主導資金投向,往往流入了經營效益差、瀕臨破產的企業,出現資源分配嚴重不合理的結果—低效益甚至無效益的企業也極有可能獲取大量資金,這些資金成為無法歸還的負債,相應的企業的不良負債轉化為銀行的不良資產。

2、產權制度與不良資產。一是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存在缺陷,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組織形式為國家獨資,即歸“全民所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主體本質上都是代表全體國民的政府。這種產權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弊端很大,由于政府本身肩負國民經濟的發展任務,調控宏觀經濟的任務,勢必會干預銀行行為,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服務。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建設成為真正的商業化銀行,要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經營,所以,商業銀行國有產權關系導致政府調控經濟與經營銀行本身具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為不良資產形成埋下了伏筆。二是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缺陷—產權不明晰。產權清晰不僅是指法律意義上的固態概念,而且是指貫穿于整個經濟運行過程的動態范疇。從法律上看,國有企業產權是清晰的,都歸國家所有,但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實際上是模糊的,國企產權采取“國民—政府—企業管理者”的委托形式,這使得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擁有的權力和承擔的責任是極不對稱的。因為國民要承擔財產損失的最終責任,卻無法行使相應的權力,而企業經營者卻只享受權力,不對經營損失承擔風險,同時委托關系導致“內部人控制”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政府對經營者的監督缺少有效的約束機制,經營者以“自己利益最大”而非“企業利益最大”原則經營,改革后企業經營自主權增大,責任和權利更加不對稱,起不到約束的作用。而且,在我國是以強金融的方式來實現國有商業銀行對國企的資金補貼,以支持國企和國民經濟以一定的速度增長,這種產權結構導致了國企的低效率綜合癥,自身的不良負債轉化為銀行的不良資產。三是產權同質及政府干預導致國企和國有商業銀行的風險轉嫁,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都歸國家所有,導致產權同質,

在政府的行政干預下,國企和商業銀行的責權可以脫鉤。

3、商業銀行市場化的經濟行為與滯后的內控、監管機制。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真正的商業化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銀行在市場中的趨利動機與沒有發生根本變化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結構和組織結構并存,使商業銀行的商業化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副產品—金融風險。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非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轉軌過程中都缺乏系統的有效的監管機制,銀行內部也沒有完善的內控機制,不計風險地將大量資金貸給房地產等高風險的行業,這樣在內外約束機制均缺失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極易產生道德風險,不計成本的擴張資產和負債,甚至進行違規經營,其結果只能是風險成本由國家或社會承擔,而經營者卻逃避了責任的追究。反映在賬面上,國有商業銀行必然是資產質量下降,財務狀況惡化。由此可以看出,商業銀行在市場化過程中的經濟行為是一種極不規范、帶有很強投機性的行為。

4、尋租活動與不良資產。在經濟轉軌時期新舊體制并存,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相應的法律約束

也不夠嚴格,導致金融領域內大量尋租活動的產生,給金融機構違規和違法操作,金融系統內部人員的腐敗留下了余地和空間。在轉軌時期,舊的規章制度失去效力,而新的規章卻尚未形成,由此產生了許多監管上的真空和漏洞,這使許多不利于金融系統穩定,不利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的違規、違法活動得以滋生和發展,進而導致金融秩序混亂和各種金融風險。

二、不良資產處置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也日益成為改革的最大障礙,處置不良資產不僅關系到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更關系到國民經濟的長期健康穩定的發展。為此,1999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信達、華融、長城、東方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丸s。t隨na羅二ntcorpootion簡稱為A入I),分別負責處置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以圖化解我國銀行業可能面臨的危機。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自從成立以來,先后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收購了1.4萬億元的不良資產,對580個企業總額達4050億元的債權實施了債轉股,并綜合運用重組、拍賣、訴訟、清收、分包、破產、出售,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多種手段。

據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2年底,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3014.42億元(不含政策性債轉股,下同),回收資產1013.18億元,其中,回收現金674.82億元,資產回收率和現金回收率分別為33.61%和22.39%。

四家公司處置情況分別為:華融公司累計處置631.50億元,回收資產272.51億元,其中,回收現金197.87億元,資產回收率和現金回收率分別為43.15%和31.33%;長城公司累計處置1060.31億元,回收資產198.76億元,其中,回收現金98.20億元,資產回收率和現金回收率分別為18.75%和9.26%;東方公司累計處置454.61億元,回收資產206.01億元,其中,回收現金

112.35億元,資產回收率和現金回收率分別為45.32%和24.71%;信達公司累計處置868億元,回收資產335.90億元,其中,回收現金266.40億元,資產回收率和現金回收率分別為38.70%和30.69%。

四家公司采取招標拍賣、協議轉讓、訴訟追償、國際招標、破產清償等方式,加快處置進度,提高現金回收率。全年共處置不良資產1327.25億元,比2001年多處置106.18億元,增幅為8.700;0;收回現金317.50億元,比2001年增加64.38億元,增幅25.43%;現金回收率為23.920;0,比2001年的20.730;0提高了3.19個百分點。

不良資產剝離之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比例下降了近十個百分點,央行采取了一系列強化金融監管的措施建立了不良貸款監測系統。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了信貸內控管理,健全了貸款發放和貸后管理責任制,由此銀行信貸資產的存量和增量風險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和抑制。但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依然不容樂觀,目前國有商業銀行仍有2萬億元的不良貸款,這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近幾年產生的新增不良資產。

根據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公布的數據,截止2002年年底,按五級分類口徑,建行不良貸款率為15.36%,比年初下降了3.99個百分點;中銀集團不良資產率22.37%,比2001年年末下降5.14個百分點。工行不良貸款率25.52%,比年初下降了4.26個百分點;相比國際銀行業,其不良資產率仍處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另外,在不良資產的處理過程中,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地限制了不良資產處置的速度。

1、分業經營的限制。我國1995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法》中,分業經營原則的規定是針對90年代中期銀行大量投資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的,其本意是不準商業銀行對外亂投資,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時至今日,這一原則對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構成了巨大的障礙,商業銀行不能采取資產管理公司的債轉股,折扣出售,與外資成立合資公司等多種形式,只能單純展期、催收,催收不回只有訴訟。手段的單一極大地影響了處置的效益和速度,資產管理公司現正在討論建立不良資產的二級流通市場,而商業銀行連一級市場都缺乏。

2、地方政府的干預。各級政府干預司法行為的現象十分嚴重,“贏了官司,輸了錢”對銀行而言

是常有的事情,這種政令干預法令的不正?,F象,導致信用經濟長期受到“賴帳經濟”的排擠,逃廢債務行為十分普遍。不良資產對應的債務企業以國有企業為主,它們承擔著安置職工、支付退體職工工資、養老金等大量社會責任,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時,往往受各方面的壓力而不得不考慮社會責任。

3、企業逃廢債務思想嚴重,很難實現雙贏的設想。目前,借“債轉股”向國家核銷巨額銀行債務的錯誤思想廣泛存在各地政府和企業之中。在一些地方,這種思想正在與銀行正常收息收貸工作發生沖突,許多企業誤認為“債轉股”是“免費的晚餐”,既然拖欠銀行的不良債務總能通過“債轉股”核銷掉,發生故意拖欠貸款本息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

三、對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理的幾點建議

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資產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長期積累的產物,這也就意味著它的處置解決也將是一個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我們在處置已有不良資產的同時,更應該關注不良資產的增量問題,防止舊的不良資產在不斷減少的同時,新的不良資產又源源不斷出現的惡性循環狀況,從根本上清除不良資產產生的源頭,做到治標的同時兼顧治本。

1、由于不良資產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因素,治標先治本,進行制度的創新,從根本上解決不良資產的增量問題,才能談得上解決現在不良資產的存量。銀行的制度創新的關鍵是完整產權制度的創新,核心是實現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包括國家、企業、個人),并在適當的時候允許外資參股,逐步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股份制銀行,強化其內部管理體制,完善內部監控體系,建立起應對國際競爭的經營機制。在銀行股份制改造方面,通過改造,可促使股份制銀行努力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并依靠自己的長期收益來吸引投資者;通過實現股份化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真正嚴格意義上的能與國際接軌的商業銀行,并在條件成熟之時,積極鼓勵上市。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與上市的順序安排上可遵循“先內部改組,后改制上市;先試點,后推廣;先法人持股,后社會公眾持股;先境外部分上市,后境內整體上市”的原則。在強化內部管理、建立與其規模及業務性質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方面,一是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充實組織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職責分離、授權有限等原則,并加強會計銷帳、銀行檔案及安全保衛措施等方面的工作;二是強化目標管理,將國有商業銀行發展的總體目標分解到各部門和各項工作中去,讓每一層次的從業人員都能夠了解銀行發展的戰略和步驟,積極主動地去實現目標;三是加強風險管理,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評估、預警、監測、消化和防范機制。

2、建立健全國有商業銀行的內控、監管機制。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其面臨的風險既有來自外部的,也有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風險。國有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的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組織機構。商業銀行應按照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控反饋系統相互制約的原則進行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決策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國有商業銀行高層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及資歷關系到銀行的安全與發展,因此應建立銀行內部高層決策及管理人員的控制制度;三是業務控制。國有商業銀行要在全面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基礎上對包括本、外幣的所有業務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與風險防范制度;四是會計制度。國有商業銀行要按照規范化,授權分責、監督制約、財務核對、安全謹慎等原則建立嚴密的會計控制制度;五是授權審批制度。國有商業銀行根據各種業務經營活動性質及功能,建立統一管理和法人授權授信為主要特征的內部管理制度;六是合規性、合法性與反欺詐控制。制定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遵守的內部制度和具體程序,防止銀行與各種經濟犯罪活動的聯系,避免卷入外部欺詐陷阱。

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資產的產生,外部監管的不完善和缺失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近年來我國暴露出的一系列金融風險和重大金融違法案件,反映了我國金融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建立一個健全高效的金融監管體制,對于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市場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深刻的意義。為此應對現有監管體系加以完善,構建一個“二律四層次”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所謂二律是指他律和自律,他律包括兩個層次,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管;自律也包括兩個層次,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行業自律。第一層次是國家法定監管主體的監管,主要是指中央銀行和其它監管主體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是最高層次的監管,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第二層次是行業自律管理,即金融同業協會的團體約束。主要功能有妥善處理會員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彼此的合作,避免惡性競爭;建立同業會員的信息交流,使信息充分披露,強化會員單位的互律和相互監督,發揮金融的監控和預警功能;第三層次是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即金融機構進行的內部控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建立現代金融監管的體系的基礎。第四層次是社會監管,主要包括紀檢、審計、工商、財稅等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的社會監管。我國目前實行一級多元化的分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于中央,各地方沒有獨立的權力。

3、深化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大部分是因為發放給國有企業而產生的。因此解決銀行不良資產,根本上還是要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使其擺脫困境,提高其經濟效益和償債能力,以從根本上降低不良資產率。因此在不良資產處置的同時,也應加快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于有些因產品缺乏競爭力、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但尚有許多可利用資源的企業,可以作為其它企業兼并的對象,進行資產重組,盤活原來的不良資產;對于已確定經營惡化,資不抵債需關閉、破產的企業應依法申請破產、清算,防止其再度成為不良資產的源頭。

4、轉變政府職能。計劃經濟體制下及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政府對銀行經營活動的行政化干預也是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的過度行政化干預,國有商業銀行人缺乏商業化經營的積極性、創造性,銀行貸款從某種程度上成為政府財政部門的財政支出,導致不良資產的遞增。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進程的加陜,政府應規范其行為,轉而從法律等方面重視、支持銀行清理不良資產的工作,以盡快消除不良資產,防范和控制銀行風險,為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而不能再從保護和發展地方經濟的狹隘觀念出發,搞地方保護主義,縱容企業逃廢債務,為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設置障礙。

5、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靈活處理不良資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龐大,經濟和金融發展又具有明顯的不平衡性,從而決定了我國處置不良資產時應采取多種方法。目前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現有處置方式主要是債轉股,借鑒國際上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大致有銷售、重組、證券化等,但也應看到,我國的金融市場尚不完善,法律體系也不健全,資產管理公司和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借鑒的同時,更應大膽創新,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產。

6、完善我國企業的信用制度。我國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吃“大鍋飯”,國有銀行即財政的舊有觀念仍然存在,在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信用問題開始凸現。比如一些國有企業的“賴帳機制”和普遍存在的“三角債”。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公然支持這種賴帳行為,這些都動搖了整個國家的信用基礎。長此以往,勢必引發嚴重的信用危機和金融危機。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信用是整個經濟穩定運行、健康發展的基石。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深入,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信用制度和體系,銀行可以建立客戶經理制和客戶的信用檔案系統。如被稱之為“我國第一民營銀行”的臺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客戶的各種基本情況,并將其發生的每一筆貨款作為信用記錄,形成自己的信用等級體系;客戶經理在信貸運作中處于中心環節,對信貸負完全責任,目前泰隆有127名客戶經理,占總員工人數的36%,而當地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總共才有客戶經理62人;此外它們對逾期貸款有專人負責,臺州政府、法院也成立了“打擊逃債辦公室”,一有銀行報案,就會進入執行程序,如此政府和司法、銀行充分協作,有效地制止了惡意拖欠的行為,國有商業銀行在信用制度建立過程中應更多向一些民營銀行學習。

7、立法的支持。針對企業逃廢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下達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銀行可以利用這一法律積極向法院尋求支持;同時相關的法制建設也應加緊進行,防止一些惡意逃債的行為利用法律的漏洞鉆空子,為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提供法律的保障;各級執法部門也要嚴格執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銀企債務糾紛,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執法部門是重要環節,要從法律上把惡意逃債作為詐騙行為,公檢法部門要加大對此行為的打擊力度。

不良資產的處置已不單純是銀行的問題,而是涉及到企業、體制、信用制度、立法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在不良資產處理過程中需要協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體制的轉變和完善是其提高抵御風險能力、防止不良資產增量產生的前提,而國有企業的制度改革、效益的提高又是國有商業銀行化解不良資產存量的基礎。信用制度的建立,立法的支持,政府職能的轉變都將為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減少國有資產的損失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