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含義及本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0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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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含義及本質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制度經濟學派的興起,理論界開始重視對制度的研究,并已有大量的學術成果問世。然而,對于目前學術界所廣為接受的制度定義,應從新的視角,通過對制度進行多層次分析,對前人所下的制度定義進行適當的補充和修正;并應從制度的執行力、人類的發展歷程和交易過程三個方面對制度的本質進行探討。

[關鍵詞]制度;制度的本質;執行力;產權;交易費用

一、制度概念的演變

經濟學理論的三大傳統柱石是——天賦要素、技術和偏好。隨著經濟研究的深入,新制度經濟學家以強有力的證據向人們表明,制度是經濟理論的第四大柱石,并由此引致了經濟理論的一場革命。隨著經濟學界對制度研究的日益深入,人們也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制度的含義進行了日益廣泛的探討。

凡勃倫在1899年將制度定義為:“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生活方式所由構成的是,在某一時期或社會發展的某一階段通行的制度的綜合,因此從心理學的方面來說,可以概括地把它說成是一種流行的精神態度或一種流行的生活理論?!彼桥f制度經濟學中最早給制度下定義的人。而舊制度學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康芒斯認為:“如果我們要找出一種普遍的規則,適用于一切所謂屬于‘制度’的行為,我們可以把制度解釋為集體行為控制個體行為。集體行為的種類和范圍很廣,從無組織的習俗到那許多有組織的所謂‘運行中的機構’,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業協會、工會、聯邦儲備銀行以及國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則或多或少是個體行動受集體行動的控制?!倍P于集體行動是如何控制個體行動的,他認為:“為個人決定這些彼此有關的和交互的經濟關系的業務規則,可以由一個公司、一個卡特爾……一個政黨或是國家本身規定和實行。……業務規則有時候叫做行為的規則。亞當·斯密把它們叫做課稅的規則。最高法院把它們叫做合理的標準,或是合法的程序??墒遣还芩鼈冇惺裁床煌约坝檬裁床煌拿x,卻有這一點相同:它們指出個人能或不能做,必須這樣或必須不這樣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體行動使其實現?!笨梢?,在康芒斯看來,制度無非是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的一系列行為準則或規則。雖然康芒斯把組織和制度混為一談,認為組織內部的業務規則是制度,各種組織也是制度,在理論界有所爭議,但是在對于制度的定義上,還是為后人所認可的。艾爾森納把制度定義為一種決策或行為規則,后者控制著多次博弈中的個人選擇活動,進而為與決策有關的預期提供了基礎。尼爾對制度特征的歸納更為精細嚴謹些,他認為,從廣義上講,制度暗指一種可觀察且可遵守的人類事物的安排,它同時也含有時間和地點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舒爾茨在1968年也闡述了自己對制度的理解。他說“我將一種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憋@然,舒爾茨與康芒斯的制度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諾思是新制度經濟學家中給制度下定義最多的。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等書中都對制度有所界定,只不過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其實質是一樣的,即制度是一種“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其它一些制度經濟學家,如德國學者柯武剛和史漫飛以及日本經濟學家青木昌彥對制度所下的定義也并不與前人的存在實質性的差別。因此,綜上所述,在新舊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制度無非是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各種規則和約束。

這個定義已被學術界所廣泛接受,但是筆者對此卻略有質疑。制度經濟學家們認為新古典經濟學在進行經濟研究中忽視了對制度的分析,“經濟學家在陳述經濟模型時的一個積習難改的特征是,他們并不提及制度”;大量(新古典)“增長模型就是將制度視為‘自然狀態’的一部分,因而制度被剔除了。在他們看來,這些制度不會發生變遷,他們或者是外生的,或者是一個適應于增長動態的變量?!毙鹿诺浣洕鷮W認為制度是靜態的,是可以忽略的,制度經濟學家們對此進行了一系列的批判,他們認為制度是動態的,是影響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他們借助于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時,有時卻也會犯與其同樣的靜態的方法論上的錯誤,在制度的含義的認識上,就是一處。

認為制度是“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一種片面的看法,形而上學的認知,是把制度靜態化的表現,強調了其條文、規則的一面,即靜態的規定性的一面,而把約束和規范僅僅當成為了其定語;也就是說,制度的能動作用,以及其整個動態的一面被弱化甚至被忽略了。

制度是具有能動性的,雖不是自身的、主觀的,卻直接地、客觀地發揮著其作用:約束著人們的行為,掌握其規范尺度,有獎有懲,協調著人們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制度將其規定性的條文作用于人身上的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其能動性的發揮過程,也是一個制度的動態性的表現過程。制度的動態性,是制度經濟學家們所廣為接受的,然而,這種動態是如何表現出來的呢?我認為主要有兩方面,除了之前提到的能動性,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變動性,即被制度經濟學家們所廣為提及的制度變遷。

在筆者看來,制度是一個由多層次構成的結合體,它至少應該由規定性、能動性和變動性三個層面組成。

所謂規定性層面是指規則、條文等規定性約束條件。制度的規定性層面是制度構成的基本環節,是制度的基礎性層次,為制度整體作用的發揮提供規矩,構建框架。規定性層面是一個靜態的層面,是制度穩定性的來源和保障。

而能動性層面是指制度規定性條文的執行、實施和作用。制度的能動性層面是制度將其規定性的條文作用于人身上,使其約束和規范作用產生效應的過程,是制度的價值實現環節。能動性層面是制度的操作性層面,制度的力量在此體現,制度的預期目標在此實現,制度對人們的影響在此形成,制度的威嚴在此建立。這一層面是對規定性層面的詮釋和發展,是制度由抽象向具體的轉化和展開,是一個將制度由靜態轉變為動態的層面,是制度的關鍵和核心,是制度與人們生活真正的結合點。

變動性層面即制度的變遷。制度的變動性既包括制度規定性層面的變遷和發展,也包括制度能動性層面的變化和調整,是一個通過其規定性、能動性與作用客體間相互磨合,作用與反作用,使自身得到發展和進化的過程,是制度的繁衍環節。變動性層面是制度的提升層面,通過對能動層面的調整使制度的約束能力得以增強;通過對規定層面的修正,彌補制度框架中的缺陷和不足,使之更趨于合理,約束范圍更廣,可執行度更高;通過建立新的規則和約束,填補規定性層面上的空白,使整體制度體系更健全。在這一層面,是一個對原有制度進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以及對制度進行創新的過程,既有與能動性層面的互動,也有向規定性層面的回歸,從某種意義上說,變動性層面是一個動態與靜態的融合。

制度是一個結合的整體,三個層次既各有各的特點和功能,又相互聯系,并且密不可分的,它們的關系就像人的有機體:規定性層面是骨骼,支撐著整個人體,沒有它,整個有機體就會塌垮;能動性層面是肌肉,是人體得以行動的關鍵,沒有它的收縮、發力,整個有機體將永久性靜止不動,寸步難行;而變動性層面,就是人類的進化,對骨骼、肌肉按更適應生存的需要而進行改變,沒有它,“人類”現在還生活在海洋里,當然,也就沒有所謂的人類了。而在制度的有機體中,規定性層面是基礎和前提,是能動性發揮的依據和框架,是一個靜態的層面;能動性層面是制度的操作和運行,是對規定性的詮釋和發展,是制度的價值實現,是一個動態的層面;變動性層面是制度的發展和繁衍,是規定性層面與能動性層面以及它們自身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個動態與靜態相融洽的層面,就像進化成就了人類一樣,變動性層面成就了如今日益建立、健全的制度體系。

而事實上,制度變遷最初更多的并不是表現為其規定性條文的修正或改寫,而是體現在能動層面上的,即制度執行和實施的具體過程中的細微的、逐漸的變化,如制度規范人們行為過程中調節范圍的變化、執行尺度的收放、獎懲手段的更新、獎懲力度的調整等等。制度在其操作性過程中進行著不斷的調整,又在調整、變化過程中不斷地積累,當這些積累達到了一個臨界點時,量變引起質變,原有的規定性框架就會被打破,于是修正的乃至全新的規則、條文等約束性條件產生,制度的變動性完成了一個向規定性的回歸,使制度再次趨于穩定。然而,一個制度變遷過程的完成,又是另一個制度變遷過程的開始,新生制度在實現其價值過程中,又開始了新的變化和調整,周而復始。20世紀70年代末,最早由我國安徽省興起,而后擴展到全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從“政社合一”到“作業組承包”到“農戶承包”再到“包干到戶”,最終實現集體不再統一經營、核算,勞動成果除了上繳國家的稅金和集體提留外,直接歸農戶所有和支配,這一經過一系列誘致性制度變遷周期,逐步發展而創造出來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是上述制度變遷過程的典型事例。無論是在我國的改革開放實踐中,還是在世界其它國家的經濟發展歷程中,都可以舉出諸多此類的現實例證。當然,不可諱言,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也存在輕視甚至完全不顧制度變遷在能動性層面是否可行,違背制度變遷規律,不按規律行事,激進地對制度的規定性層面進行大幅度變遷的情況,如原蘇聯的“休克療法”等就是這一方面典型的例證。事實證明,這種變遷方式風險很大,極易造成社會震動,甚至引發社會動亂,不僅不會成功,往往還要付出巨大代價。

由此可見,制度的能動性不僅是制度的價值實現環節,還在制度的變遷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制度動態性的重要表現,是不應忽視,也是不能忽視的,它是制度的涵義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因而,筆者認為制度經濟學家對制度的“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各種規則和約束”的定義尚有欠妥之處,應將制度的能動表現也概括在內,即制度的概念應該表述為“制度是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及其的執行和實現”更為合理。二、制度的本質

通過對制度概念的探討,我們認識到“制度是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及其的執行和實現”。但制度為什么要對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又是怎樣實現這種規范的呢?制度的本質是什么?筆者進行了更進一步的挖掘,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制度的本質加以詮釋。眾所周知,所謂“本質”,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制度的本質就應是一切制度所應具有的根本屬性。筆者認為,從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和交易過程的視角看,制度的根本屬性就是交易中指導交易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具有執行力的協調保障機能。這是因為:

首先,制度是以執行力為保障的?!爸贫取敝钥梢詫€人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執行力為前提的,即有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和實施,否則制度的約束力將無從實現,對人們的行為也將起不到任何的規范作用。只有通過執行的過程制度才成為現實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標尺,如果沒有被用來劃線、測量,它將無異于普通的木條或鋼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標尺,而不是現實的標尺。制度亦并非單純的規則條文,規則條文是死板的,靜態的,而制度是對人們的行為發生作用的,動態的,而且是操作靈活,時常變化的。是執行力將規則條文由靜態轉變為了動態,賦予了其能動性,使其在執行中得以實現其約束作用,證明了自己的規范、調節能力,從而得以被人們遵守,才真正成為了制度?!爸贫取?。是在通過其執行力對人們的行為起到規范作用的時候才成為制度的,使其從紙面、文字或是人們的語言中升騰出來,成為社會生活中人們身邊不停發生作用的無形鎖鏈,約束、指引著我們的行為和尺度。無論是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都須有其執行力,只不過差別在于正式制度的執行力由國家、法庭、軍隊等來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執行力則是由社會輿論、意識形態等來保障的。在筆者看來,認清制度所具有的執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質的首要條件。

其次,制度是交易協調保障機制。從人類的發展歷程來看,制度是一個隨著集體、社會的產生而產生的概念,舊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系統的形成是看不見手式的,又是設計式的;新制度經濟學就制度起源有契約論說和博弈均衡說,但無論如何制度都是社會的產物。在魯賓遜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為都只受自己意愿的支配,不需要也沒有執行力來保障任何約束和規范他行為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度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魯賓遜式的生產活動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人們“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動和相互交換其活動,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相互之間便發生了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影響,才會有生產?!彪S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之間的交換和合作日益增多,在此我們把人們之間的一切交互行為都看作是交易的范疇,即人們之間的交易日益頻繁。然而,由于社會分工的出現及細化,交易的多樣化和復雜化,以及人們的認知能力的有限性,且生活在一種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環境中,于是在交易的過程中隱瞞、欺詐、偷懶及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開始出現,另外在復雜交易中各行為主體的意愿發生抵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而導致的利益沖突和磨擦致使交易無法順利進行,這時就要求有一種協調機制來促進交易的實現。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協調或判決,或人們就具體問題達成共識,或以成文的方式規定下來,當再遇到類似的情況時依據前例或既定的原則、方式來處理。這樣,漸漸地一系列協調機制便產生了,并以一定形式的執行力來約束各交易主體,消除信息不對稱,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而這正是契約論說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過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說制度實質上就是一種交易的協調保障機制。

最后,制度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從交易過程來看,人們彼此間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們各自都有什么資源,也就是進行產權的界定?!皬V義地講,產權就是受制度保護的利益?!笔菍Y源排他地占有和使用。產權的界定,是交易發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權利的授予,也包括責任的限定,直接關系到人們的成本與收益,是一種行為主體之間相互博弈或競爭的結果。然而產權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費成本,因此這個博弈結果需要以某種具有約束力的方式即契約或制度確定下來,以保障之后的交易能夠按著前期博弈結果進行。由此可見,契約與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權利分配和義務分攤的指導作用,而事實上契約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只是相對來說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針對單次的交易;而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多是長期的,調節范圍一般是較廣的,對于同類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適用的,所以產權界定后一般會以制度的方式確立下來,即產權制度。在產權制度的基礎上,人們之間的合作或交換,就可以看作是產權的交易。交易的發生,必然會給人們帶來成本與收益,這二者是人們做出經濟決策的基礎,那么制度協調交易進行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指導交易行為主體之間的成本分攤和利益分配的過程,而這里所說的成本,也就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所謂交易費用?!敖灰踪M用是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動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話說,交易費用就是人與人之間打交道的費用?!蹦敲?,我們可以認為交易中所發生的一切成本都屬于交易費用的范疇。因此,可以說制度在交易中起著指導交易主體間的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作用,換言之,制度的本質就是交易中具有執行力的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協調保障機制,這種機制既可以是在交易中自發形成的,也可以是由占絕對利益優勢的行為主體制定形成的。

以專利法為例,專利法是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條文,是以成文方式確定下來的正式制度,其執行力是由國家的法庭、警察系統來給予保障的。專利法的頒布,確定了專利持有人因其所付出的努力和貢獻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獲得的利益,明確了其它行為主體使用該項專利時應向持有人支付的費用以及獲取報酬后持有人應盡的義務。實質上,專利法的條文就是一種指導人們在進行專利的產權交易時進行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原則;而國家的法庭強制力,保證了其效力的實施,使其能夠對交易主體起到約束作用,促使各行為主體依照這種原則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一種針對專利產權交易的協調保障機制。

三、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制度”這個日常生活中使用頻率頗高的詞匯,新舊制度經濟學家的研究尚存在一些片面和不足之處:

1在概念的歸納上,停留在片面的、形而上學的階段。

不應把制度靜態化,單純地理解為是“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而忽略了其能動作用以及其整個動態性;應該從方法論上轉變,從動態的、辯證的、歷史的角度來全面、系統地研究制度的涵義,從而通過對制度的規定性、能動性、變動性三個層面上的分析,將原本被忽視而缺失掉的制度的動態性補充回去,即“制度是約束和規范個人行為的規則及其的執行和實現”,從而對制度的定義做出了更為合理的修正。

2對于制度缺乏更深入的探討,沒有認識到制度的本質。

在對制度的定義進行探討的基礎上,對制度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挖掘,我們不難發現:制度是依靠強制力來實現其約束作用的實施的,為了促使交易順利進行而產生和發展,通過指導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攤來起到對交易的協調作用。因而,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制度的類型眾多,種類繁復,但究其本質都是交易中具有執行力的指導交易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協調保障機制,只不過各有不同的協調對象、作用方式和保障手段。明確制度的本質,是在制度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對制度變遷、制度創新等問題的研究也具有基礎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