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行為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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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行為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行為研究的深入是現代法學從結構重心向行為重心轉變的重要標志,但作為現代法的代表的中國經濟法學對這一重要的理論問題關注不夠,鮮有學者從行為方面展開對經濟法的討論。本文旨在討論應用經濟法基礎理論建立“經濟法律行為”范疇的意義和可能性,并對這一基本范疇進行初步論述,以拓展經濟法的研究領域和對經濟法現實進行新詮釋。

關鍵字:經濟法律行為市場主體行為實質公平政府經濟行為

法律行為作為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受到了法理學及其他各部門法學的普遍重視。然而,在進去相當長時期內,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律行為的研究不夠,諸多經濟法論著中幾乎沒有經濟法律行為研究的內容。這種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現象不僅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而且與現代法學向行為重心發展的方向相左。本文試圖探索一種從經濟法律行為入手來解釋經濟法律現象的新方法,以拓展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領域。

一、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的意義

法律行為是指“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盵1]關于法律行為的研究起始于民商法學。

由于法律行為被認為是連結主體制度與其他制度的紐帶,是“主體和權利之間的橋梁、媒介”[2],是客觀權利義務向主觀權利義務轉化的路徑,是法制度向法現實轉化的接口。因而被作為法學的指導性概念,受到了法學理論的普遍重視并成為了各部門法學共同關心的一個基本論題,民商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法理學等學科在這一領域均取得了相當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各學科研究對象的性質不同以及價值目標的不同,它們研究法律行為的重點、角度和具體目的都是各不相同的。在民商法學中,研究的重點是民事法律行為或民事行為,將其看作是聯結權利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三大民法理論的紐帶,是實現民法基本精神的前提“[3]民商法學研究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清行為的法律效果,分清有效行為、無效行為、可撤銷的行為和侵權、違約行為。刑法學上主要是研究犯罪行為,將其看作”不僅是連接犯罪構成諸要件的紐帶,而且是刑事責任理論賴以建立的支柱“,并形成了”無行為則無犯罪亦無刑罰“的格言;[4]刑法學研究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在行政法學中,則將行政行為和相對人的法律行為看是一對最基本的概念,其研究行政法律行為的目的主要是解決依法行政問題。[5],法理學作為對一般法律現象進行理論概括的學科,則在總結部門法學關于法律行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抽象,將其上升為一般理論,其研究法律行為的目的在于歸納法律行為的性質、特征,各種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律及基本模式,為有效地對人們的行為實行法律調整提供必要的理論;為各部門研究具體法律領域的行為提供一般原理。那么,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重要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學是否需要研究法律行為?其研究的重點是什么?研究的目的又是什么?

關于經濟法學是否需要研究法律行為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無疑的。

(一)經濟法作為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的規范體系,其調整對象實質上是人們的行為。

按一般法學理論,法律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經濟法也不例外。而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為,它依賴于人們的交互行為而產生,又由于行為的作用而充滿生機與活力。因此,法律只有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才能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法律作為為人而設計的規范,其直接目的在于影響人的行為或行為傾向,使人們的行為達到法律規則和原則所設計、所表達的行為模式,進而實現它的價值目標。

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以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干預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特定的社會關系。經濟法規范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規則和行為模式,亦為市場的基本主體而設計,它必須通過對各主體經濟行為的規制而實現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協調經濟與社會良性運行的目標。

既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實質上是人們的經濟行為,那么,要有效地發揮經濟法對經濟行為的調整機能,實現對經濟行為的法律規范,當然首先要深入研究經濟行為。

(二)經濟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為體系,而法律行為體系是動態的法律現實。

經濟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對象是經濟法律制度,而經濟法律制度則是由權利和義務組成的規范體系,因此,經濟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仍然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謂經濟權利,不過是主體可以主動地做出一定經濟行為,或者要求權利相對人做或不做一定經濟行為;經濟義務則是主體應當、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在此意義上,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就是行為,由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組成的經濟法律制度實際上是模式化的行為體系。法定的權利義務向行為體系的轉化,即通過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形成具體的權利義務,法律才能成為社會生活事實。法律系統并非僅指規則及其結構?!霸谌魏畏上到y中,決定性的因素是行為,即人們實際上做些什么。如果沒有人們的行為,規則不過是一堆詞句,結構也不過是被遺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薄啊虼?,無論是要研究經濟法律制度,還是全面深刻地理解經濟法律現象,都必須深入地研究構成經濟法律現實的經濟法律行為。

(三)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和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的價值目標必須借助于經濟法律主體的經濟法律行為才能實現。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和協調全社會經濟利益目標的體現,作為法律文件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不過是立法者主觀設定的國家意志和目標,這種意志和目標的實現需要有代表國家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經濟行為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各種經濟活動。離開了經濟行為,經濟法律的國家意志和價值目標都只是一紙空文。

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和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的價值目標的實現有賴于經濟法律秩序的建立,經濟法律秩序作為存在于法律社會中的人、機構、關系、原則和規則的總體,是以由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構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為核心的。而經濟法律關系也主要是通過法律行為而創設或變更的,法律行為的最基本涵義就是“能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活動”[7]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從事法律活動中,在自己與他人和社會之間建立起了權利與義務聯系,才形成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秩序。

經濟法律規范能否真正地得到實施以及取得實施的效果也是需要法律行為來檢驗的,行為的規范化程度是檢驗經濟法律規范的效力和實效的主要標準,法律行為使法律中的主體、客體、權利、義務、責任等諸要素相互聯系和轉化,在此意義上可以認為;經濟法的效力和實效存在于經濟法律行為之中,要真正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建立正常的經濟法律秩序,就必須為人們的行為注入合理的法律動機,而研究經濟法律行為也正是實施經濟法規范之所必須。

(四)經濟法律行為的本體屬性與作用已構成了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的充分理由。

這里值得強調的是,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規范運動規律的理論體系,其行為科學的性質要求我們必須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經濟法規范實質上是關于人們經濟行為的規范?!霸谑袌鼋洕鷹l件下,自利動機形形色色,法需要日見其多,法資源合理配置日趨突出,法行為選擇模式日益重要,各種法律問題層出不窮,這一切都為加強法制建設提供了客觀依據,也為法學研究拓展了廣闊領域?!盵8]現代法學的焦點正是由規范重心向行為重心轉移,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既然是一門新興的法律科學,就應充分適應現代法學發展的要求。況且,自經濟法產生以來,法學家們在運用傳統規則或規范研究方法解釋經濟法律現象時又的確遇到了諸多無法解決的難題。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探索新的研究思路,借鑒國外法學和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就顯得更為必要。

如果說經濟法律行為本體性質和經濟法學的性質決定了經濟法律行為研究的必要性,那么,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空前發展的經濟法律關系和正在進行的經濟立法則為經濟法律行為研究提供了可能性,經濟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和法理學、各部門法學的理論成果為經濟法律行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必要的條件。我們認為,研究經濟法律行為,就是要在法學基礎理論的指導下,借鑒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弄清經濟法律行為的內涵,建立相對系統的經濟法律行為理論。其研究目的在于:第一,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的性質、特征,確立其作為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和指導性概念的地位;第二,研究經濟法律行為的過程與結構,弄清其一般規律及基本模式,解決國家干預經濟行為的度與量的問題。

二、經濟法律行為的概念

(一)相關概念的比較

法律行為理論起源于民商法學,現代民商法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和系統的法律行為理論均始自德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德國民商法總則中首先被確立,統轄著合同法、遺囑法和婚姻法等具體的設權行為規則,形成民商法中不同于法定主義體系的獨特法律調整制度;作為抽象觀念,它又以系統完備的理論形態概括了民商法學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9]以后,這一概念為各法律學科所普遍關注,在法理學、行政法學、刑法學中形成相應的概念。但是,我們在對各學科關于法律行為研究成果的比較中不難發現,法律行為的內涵在各法律學科中是有差別的。在法理學上,“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廣義概念和術語”,它具有社會性、法律性、可控性、價值性的特征。[10]而在民商法學上,民事法律行為“是權利主體所從事的,旨在規定、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11]而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種調整方式,它與法定主義調整方式相對應,它僅適用于法定主義不能發揮作用的范圍?!泵袷路尚袨橹贫取凹取本哂蟹ǘㄖ髁x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法律調整功能“,”又具有其發揮作用的必要范圍,無限夸大其作用或者試圖以之根本取代法定主義調整方式,顯然也是不適當的?!癧9](55-56)而在行政法上,行政法律行為包括行政行為和相對人行為這一對概念,”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主動地對國家事務和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并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該行為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刑法學上的法律行為則是指犯罪行為,這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而在民商法中,有學者將違法行為歸入事實行為,即并不認為其是法律行為。自此可以看出,在各學科對法律行為的研究中,不僅存在認識上的差別,而且其成果直接反應到立法中,也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同。民商法作為傳統的私法領域,法律行為制度的建立直接以意思自治為基礎,充分體現了其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理念。而行政法作為公法領域,法律行為制度的建立則以權力為基礎,特別強調行政權力的意識先定理念。法理學作為各部門法學理論的系統抽象與概括,其對法律行為的研究建立在部門法學的基礎上,因而得出了既能適用于公法領域、又能適用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的概念。但法律行為研究的這種現狀卻給經濟法研究提出如下問題:

(1)經濟法作為體現國家干預經濟意志的法律部門,是適用公法手段調整私法領域的規范體系,這樣一個法律部門的法律行為應是怎樣的法律涵義?

(2)如何建立經濟法律行為制度?其建立的基礎是什么?它所適用的范圍又是什么?

(二)經濟法律行為的界定

經濟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人們發自意思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事實。這一定義包括如下函義:

第一,經濟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的一種。它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是人的有意識活動。無意識的活動,如人在昏迷或熟睡狀態中的動作、以及受他人暴力所強迫所為的動作,不是行為。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無意識能力,所為的動作也不得稱之為行為,并不是一切行為都可以成為法律事實,但人的行為大部分為法律事實,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實。在人的行為中,由經濟法所規定的,是經濟法上的行為。

第二,經濟法律行為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的行為。這是經濟法律行為同其他法律上行為的重要區別。其他法律行為如行政法律行為是由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犯罪則是刑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經濟法律行為是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實。這里所謂經濟法上的效果,指經濟法上權利的變動,也就是發生、變更、終止經濟法權利和義務。

經濟法律行為的概念,是以政府對市場其他主體的行為調控為中心的概念,是以限制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為其本質要素的經濟法律關系的變動事由,它由政府經濟行為和市場其他主體的行為的一對概念構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經濟法是從公法角度對民商法的私法缺陷的彌補,同時也是在公法領域中對行政法的補充,因此,經濟法律行為在作用對象和行為方式等方面與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有密切聯系。并且經濟法對市場經濟運行過程的調控要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因此,經濟法律行為在一定程度和范圍上要遵循民商法、行政法的原則。建立經濟法律行為的概念,應當充分注意這些聯系,同時從理論上劃清它們之間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認識和把握經濟法律行為的特征筆者認為,經濟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首先應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共同特征:[10]

1、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當然具有社會性。這種社會性可以理解為:第一,人的行為是社會的產物,受到社會經濟和社會關系的制約。第二,行為是社會關系的創造者,人的法律行為總是直接地或間接地與社會發生利害關系,其中包括利

益的沖突與一致。第三,人的行為是社會互動行為,即引起他人行為的行為。這種互動性是法律行為成為法律事實的動因。第四,法律行為是其他社會行為的形式或一個方面,它往往與其他社會行為交織在一起,并作為其他社會行為的形式或一個方面而存在。第五,受社會法律規范的制約。

2、法律性。這是法律行為區別于一般社會行為的根本特征。這一特征是指:第一,法律行為是由法律規定的行為,即是由法律規范所決定的范圍內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括國家希望發生的行為,也包括國家不希望發生的行為。第二,法律行為是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首先,它能夠引起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其次它是受到國家承認、保護、獎勵或是受到國家否定、取締、懲罰的行為。第三,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為,既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受到個人的自我控制。這種可控性是由于法律行為的規律性和意志性所決定的。

4、價值性。法律行為的價值性在于:第一,法律行為是基于行為人對該行為的意義的評價而作出的。第二,法律行為是以需要為機制的,由行為人的需要所推動或引發。第三,法律行為是一種對象實踐活動,體現了主體與客觀的關系。第四,法律行為是一定社會價值的載體,人們可以用善惡、好壞、利害等范疇進行評價。

經濟法律行為除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特征之外,與民事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比較,它還具有自身具體的特征。

1、目的的實質公平性。經濟法律行為的目的在于實現經濟政策目標或一國整體的經濟運行戰略,為此,它必須限制市場主體的權利自治和意思自由,解決效率與公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為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穩定運行創造良好的經濟秩序。這一行為目的顯然既不同于以謀求自身利益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同于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企業自治的自由競爭秩序為目的的行政法。雖然從一定意義上講,行政法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以現有秩序為前提,以消極限制為手段,以市場主體的權利為范圍,一般不參與或不介入市場主體相互的法律關系,其價值判斷仍以形式意義上的公平為標準。而經濟法的目的是要實現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社會與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它以實現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為動機、以積極引導促進為手段、以市場無功能為作用范圍,是對市場主體間法律關系的直接介入,其價值判斷以結果公平或實質意義的公平為標準。因而,從目的的性質和內容上看,經濟法律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是當然存在差別的。

2、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律行為以實現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其行為表現為政府對經濟運行過程的干預。經濟法律行為主體較之于民事法律行為主體和行政法律行為主體具有自己的特性。其一,經濟法律行為主體一方恒定為代表國家權力的政府及其法律授權的部門或團體,另一方為一般的市場主體,主體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中的平等主體。其二,經濟法律行為中的管理主體經法律授權而取得權利能力,不一定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要求其享有完全的行政權力,因而不同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在經濟法律行為中,除依法享有經濟管理職能的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外,經由法律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都可以成為經濟法律行為中管理行為的主體。如(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衛生防疫站和儀器衛生檢驗所可以行使一定范圍的檢查權等。

3、手段的多樣性。經濟法律行為為實現其價值目標而使用各種手段,這些手段的權力手段與非權力手段的綜合使用為形式,呈現出多樣性的特征。經濟法律行為表現為政府對經濟運行過程中干預,是國家為實現政策目的而積極地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這些活動從形式到內容與民事法律行為都有重大區別。經濟法律行為中的政府對經濟運行過程的干預具體表現為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制和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控兩方面,這兩類行為較之于行政法律行為也是存在區別的:第一,在市場規制行為中,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雖然也是運用行政權力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但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存在廣泛的裁量權,經濟法律行為的對象是經濟活動,經濟活動本身是一個動態的復雜過程,預測其變化十分困難,因此,在為實現經濟政策目標而進行的規制市場和調控宏觀經濟的活動中,不得不容許經濟管理部門享有廣泛的判斷自由。因此,較之于行政法律行為,經濟法對經濟管理部門的裁量權規定得相當地寬松。第二,在經濟法律行為中,經濟管理部門的行為手段較之行政法律行為也有明顯區別。例如,在警察行政方面,當公民的生活行動要引發社會性的危險或威脅到他人的生活和權利時,才對它加以限制,或者以行政強制力為后盾,通過命令、禁止或許可制約公民的個人生活,除此而外,不再介入公民相互間的法律關系。與此相反,經濟法律行為為實現政策目的而積極地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除了命令、禁止、許可等手段外,對市場主體間的交易行為,其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方面通過認可的形式加以限制,對于特殊的公共企業,通過特別許可加以監督和限制,如此等等,都呈現出經濟法律行為的手段的多樣性。第三,大量非權力手段在經濟法律行為中被運用,并且在現代以宏觀調控為經濟法重點的時代,非權力誘導在經濟法律行為中的比重和作用都日益增大,國家指導、合同、規劃、預測等手段的意義重大。而這些行為由于是經濟法所特有的行為,尚未得到深入的研究。

4、實現目的方式的靈活性。在經濟法律行為中,主體雙方居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但行為目標是一致的。并且經濟法律行為目標的實現還取決于市場主體即經濟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實現程度,也就是說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對經濟法律行為目標的實現有著直接影響,這就要求經濟法律行為在實現其目標時必須把握直接干預的程序和范圍的以不破壞市場機制的有效作用為界限,因此,在經濟法律行為中,對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于的領域或活動,必須采取靈活的方式,一方面要避免過多的直接行政強制帶來的市場機制的效率損失,采取誘導、激勵、促進等方式,建立審議會,聽證會等使市場主體參與政府經濟決策或與其進行協議;另一方面也要對政府非權力手段的效力加以確定,明確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保證經濟運行的健康、穩定與協調。當然,經濟法律行為實現目標的諸多方式既不是平等主體間的協商,又不是完全基于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因而,它既不同于民事法律行為,又不同于行政法律行為。

我們這里所列舉的經濟法律行為的特征僅是探索性的,應該還可以從不同的層面和視角揭示經濟法律行為的性質和特征。只有把握了經濟法律行為的特征,才能深入地認識經濟法的概念、特征、宗旨及其體系等基本問題,因此,在此進行的探討應是有益于整個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

三、經濟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

經濟法律行為根據市場經濟運行中政府干預活動的多樣性而極其多樣,根據不同標準可以有多種的分類方法。此外,由于經濟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有著密切聯系,它們的分類理論對經濟法律行為分類也會產生直接影響。在這里,僅對其作出基本的分類:

(一)政府行為與市場主體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根據其行為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行為和市場主體行為,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三大行為主體,政府、企業、消費者,不同主體的行為受到經濟法的規范,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宏觀調控行為與市場規制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根據政府調節市場經濟的任務和作用不同,分為宏觀調控行為與市場規制行為。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政府為彌補市場調節機制的不足而介入市場,為實現一定的經濟政策目標而發揮作用。一方面它要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從宏觀上調節經濟的運行,實現總量和結構的平衡與合理化,從而為市場經濟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以減少內部或外部的不經濟,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保障社會經濟協調有序地發展。為了保障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維護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市場失靈,還必須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規制以保護公平、自由的競爭,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與政府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兩方面基本任務相適應,經濟法律行為也分別地表現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若從市場經濟其它主體的角度看,相應地也可分為接受宏觀調控行為與接受市場規制行為。區別宏觀調控行為與市場規制行為的意義在于政府作用手段和方式的不同而將對當事人產生不同的影響。一般而言,宏觀調控行為注重采用間接調控手段對市場運行進行積極引導和激勵;而市場規制行為則注重對市場主體的消極限制或禁止。

(三)規制行為與受制行為

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根據其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為規制行為與受制行為。經濟法作為國家運用公法手段調整私法關系的法律部門,政府在經濟法上處于中心地位,其行為對于市場經濟運行和市場主體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與企業和消費者的行為在經濟法上無同日而語之可能。直言之,規制行為是指宏觀調控機關和市場規制機關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行為;而受制行為則是指市場主體的接受調控和規則的行為。區別這兩種行為的意義在于規范規制主體的行為,以保證受制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換言之,研究規制主體的行為制度,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為界定范圍。

對經濟法律行為進行分類的的目的在于針對不同的法律行為,制定相應的制度或規則體系。因此,分類僅僅是經濟法律行為研究的起點,在這一基礎上,可以展開關于經濟法律行為的更為深入和廣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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