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業納稅籌劃論文
時間:2022-12-06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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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煤炭工業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性基礎產業,但目前我國煤炭企業稅制存在稅制結構不合理和稅賦過重的問題。本文在剖析煤炭企業行業特點和納稅特點的基礎上,重點根據煤炭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結合涉及的各稅種的基本規定及優惠政策,在遵循煤炭企業從設立階段到經營階段的業務特點基礎上,運用稅種籌劃法和經營活動籌劃法,提出了對煤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整體納稅籌劃的策略,并對這些策略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給予了揭示。
關鍵詞:納稅籌劃;煤炭企業;稅種籌劃法;經營活動籌劃法
一、問題的提出
企業必須依法納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其構成了企業的必要成本,是企業必須無償支付的一種凈支出,它直接影響到稅后利潤的大小,不能為企業帶來任何直接收益。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深入和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企業被推向全面稅收約束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因而稅收決策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決策中的重要部分。將企業財務活動的籌資、投資、利潤分配及其他生產經營環節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就成為企業理財的基本出發點。納稅籌劃作為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選擇和管理,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經濟管理活動而引起人們的關注,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煤炭企業作為我國的支柱產業,對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作出了巨大貢獻,稅制改革使煤炭企業納稅數額大幅增加,主要稅種納稅增長過快,總體稅收負擔加重。對煤炭企業產生了不利影響。面對這種情況,我國煤炭行業有了危機感,面對國內市場的競爭壓力和國外市場的沖擊,許多煤炭企業開始認識到,唯有加強財務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發展。許多企業把納稅籌劃作為加強財務管理的有效手段。
納稅籌劃對于煤炭企業尤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業的經濟總量較大,納稅籌劃的效果比較明顯;另一方面。煤炭企業的業務復雜。納稅籌劃的空間較大。但是,目前國內外針對煤炭企業納稅籌劃展開的研究幾乎沒有。因此將納稅籌劃與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從企業全局出發,降低企業總體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提高煤炭企業的競爭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和納稅特征
(一)煤炭企業的行業特征
我國是世界上生產和消費煤炭的大國,煤炭產量占世界的37%。分別占一次煤炭生產和消費總量的76%和69%。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仍將是以煤為主的煤炭工業結構。隨著煤炭工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煤炭用途的擴展,煤炭的戰略地位愈顯重要。
1、煤炭資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資源。為了有效地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國家根據煤炭資源的分布情況,建設了若干煤炭生產企業,每一個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煤炭資源,從幾千萬噸到幾十億噸不等。單從每一個企業擁有的煤炭資源的數量來看,尚是一個不小的數字。但是隨著開發、利用的不斷進行。煤炭資源的儲量會越來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個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壽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時間,這一點與非開發資源企業有著一定的區別。
2、投資建設規模龐大。
大型煤炭生產企業的建設投資一般都在幾十億元以上。需要建設十幾年。一旦建設起來便可以解決相當一部分人員的就業問題。從目前國有煤炭生產企業擁有的職工來看,每個企業都有幾萬到幾十萬職工,加上附屬企業職工和煤炭企業職工家屬。一個煤炭工業企業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幾萬到幾十萬以上的人口,相當于一個中型城鎮的規模。
3、產品單一。
煤炭生產企業長期以來向社會提供的產品就是煤炭。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煤炭的銷售、運輸都由國家統一調撥,這種單一產品的生產方式對企業沒有什么影響。然而,進入市場經濟后。尤其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煤炭生產企業的產品必須考慮滿足社會市場的各種需求。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影響很深?,F在國有生產企業也只是為生產忙碌,產品單一的狀況沒有改變,距離社會對煤炭產品質量的需求標準還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業的納稅特征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原料,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稅收政策是政府對煤炭行業進行干預的一種重要手段,一個穩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稅制是煤炭業得以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但現行稅制還不完善,尚未體現公平稅負,對煤炭企業來說主要體現在增值稅負擔過重。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稅前抵扣項目少,導致實際稅負過高。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造成各地區、各企業間稅負不公平。企業所得稅扣除范圍爭議多,對國有煤炭企業改制、資源枯竭、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沒有優惠政策。
1、煤炭企業增值稅稅賦情況。
在煤炭稅費體制改革以來,21個應稅稅種中變化最大的是產品稅改為增值稅。盡管國家對煤炭產品實行了13%的低檔稅率,但對于作為初級產品的煤炭來說,稅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國工業平均水平。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分析,煤炭工業是目前稅負最重的行業之一。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例,1993年,煤炭全行業在22個行業中,稅負列為第16位。當年的22個行業的平均稅負率為6.10個百分點。煤炭采選業為3.63個百分點;2003年,煤炭采選業的排序列為第2位,僅次于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高出平均稅負95.97%。在全國稅率降低1.88個百分點的情況下,煤炭行業反而提高了4.64個百分點,相當于高出全國平均稅率6.52個百分點。2007年1月至11月,規模以上煤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率為8.1%。比1993年增長了4.8個百分點。較全國工業領域企業增值稅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資源開采型行業,除過高的稅率因素之外,稅前抵扣項目少是煤炭行業增值稅稅賦偏高的另一個主要原因。煤礦井下用于生產的專用設備和工具、電動機、風鎬、煤電鉆、變壓器、水泵等,購進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998年,國家將煤炭運費的抵扣比例由原來的10%下調到7%,由于我國主要煤炭生產基地集中在西部,這對煤炭企業進項抵扣的影響很大。另外,從小規模和個體業主處購進的煤礦生產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問題的分析。
我國目前不允許扣除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允許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等費用只占總成本費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業原材料和電力等可以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業差別導致煤炭行業稅賦嚴重偏高。由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嚴重抑制了企業添置新設備或更新改造設備,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這種現狀扭曲了投資決策,抑制了企業資本技術構成的前提,制約了投資規模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同時。也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企業短期化行為。生產性投資的減少制約了產業的集成化發展,落后的機器設備與勞動力密集型相結合的經營方式降低了煤炭企業的競爭能力,尤其是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3、其他稅費存在的問題。
資源類稅費項目多。稅、費重復征收。負擔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資源類的稅費項目總額占煤炭銷售收入的比重累計達到27.5%至29.5%。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鐵路建設基金仍難以取消。據統計測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業累計支付鐵路建設基金1700多億元。目前,煤炭鐵路運輸量占全國貨物運輸總量的45%以上,煤炭行業承擔了全國鐵路建設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1994年新稅制改革以來,煤炭企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煤炭企業可以在充分了解國家針對該行業的所有稅收基本政策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針對行業特點,圍繞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選擇節稅空間大的稅種作為切入點進行籌劃。節稅空間有兩點不能忽略:一是經濟活動與稅收相互影響的因素,也就是某個特定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通常就是籌劃的重點,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稅種有納稅籌劃價值。二是稅種自身的因素,這主要看稅種的稅負彈性,稅負彈性大,納稅籌劃的潛力也越大。一般說來,稅源大的稅種,其稅負伸縮的彈性也大。另外。稅負彈性還取決于稅種的要素構成,主要包括稅基、扣除、稅率和稅收優惠。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或者說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法的選擇,應該立足行業特點,按經營活動發展所涉及的稅種,進行整體規劃、逐一設計。
(一)煤炭企業設立階段的納稅籌劃
1、選擇組織形式的籌劃
煤炭企業的經營一般都是跨地區經營,其在對外投資時,面臨著建立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的選擇。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就要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例1]一煤炭企業在2007年新成立A、B兩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600萬元,分公司B損失4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
該公司在2007年度應納稅額=(5000+600-400)×25%=1300(萬元)
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25%。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25%=150(萬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這一煤炭企業設立子公司2007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250+150=1400(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400-1300=100(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總公司在內蒙古和甘肅各設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25%,內蒙古和甘肅為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均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5000萬元;內蒙古和甘肅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600萬元和4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7年度:
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5000×25%=1250(萬元)
內蒙古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600×15%=90(萬元)
甘肅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400×15%=60(萬元)
總公司總體稅收=1250+90+60=1400(萬元)
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總公司整體稅收=(5000+600+400)×25%=1500(萬元)
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1500-1400=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況下公司適宜設立的組織形式不同。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在開辦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可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所有的項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將各項目分公司注冊為項目子公司,這樣便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2、選擇注冊地點的籌劃。
我國對于在西部地區設立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6年起,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規定的鼓勵類產業中的第三項即是煤炭業。
此外,根據財稅[2001]202號文件的規定,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免三減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有時。國家為支持地方發展也會有一些政策傾斜,因此煤炭企業在新注冊或對外投資時要密切關注國家的稅收動態。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煤炭企業經營階段的納稅籌劃
在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階段,企業可以對較大的幾個主要稅種進行籌劃,本節將對煤炭企業如何節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進行研究。
1、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籌劃。
(1)混合銷售的籌劃。
煤炭企業在煤炭銷售過程中要涉及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這種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如,煤炭企業在銷售煤炭過程中提供運輸服務,可以選擇將從購貨方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一并計算銷項稅,也可以選擇將運輸處設立為運輸子公司而繳納營業稅。
[例3]某煤炭銷售公司年銷售煤炭60萬噸,銷售單價300元/噸,購進單價200元/噸,全部采用公路運輸,運費為50元/噸。因運費支出金額較大,該公司又出資成立了一家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家公司所得稅稅率一樣。2006年運輸公司全年運費收入為3100萬元,其中運輸銷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萬元,其他運輸收入僅為100萬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費用高達1200萬元,占到了整個運輸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獨立運輸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業應該設立運輸處。具體比較計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銷售公司每年應繳納增值稅:60×300×13%-60×200×13%-60×50×7%=570(萬元)
運輸公司應繳納營業稅:3100×3%=93(萬元)
兩公司合計應繳增值稅和營業稅663萬元。
合并后:公司運銷煤炭為混合銷售行為,只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營業稅,其他運輸收入為兼營業務收入。仍然繳納營業稅,但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公司進項稅額為:1200÷(1+17%)×17%=174.4(萬元)
兼營收入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174.4×100÷3100=5.6(萬元)
其銷售煤炭應納增值稅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萬元)
兼營業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00×3%=3(萬元)
合計應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為:614.2萬元。
兩公司合并后年節省流轉稅663-614.2=48.8(萬元),節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48.8×(7%+3%)=4.88(萬元),合計可節稅53.68萬元。
另外,煤炭企業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除考慮稅負大小外,還應該綜合考慮設立子公司的注冊費、人員費等開支和節稅相比后的結果是否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因此,在對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綜合考慮:是否以企業整體稅負降低為目標;是否以成本效益為原則,考慮企業合并與分設后對生產經營的影響。
(2)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產業鏈條延伸的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對企業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補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4]25號)規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生產電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用量(重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財稅[2001]198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若煤炭企業在產業鏈延伸過程中投資新建一個以煤礦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煤矸石和煤泥為主要燃料的電廠。不僅可以消化礦區大量堆積的廢棄物、改善生態環境,還可以享受國家對于增值稅減半征收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帶來利潤的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降低稅負。2、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利用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國家出臺的這項重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技術改造、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資幾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用足這一優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業2008年度新批環保設備投資項目,投資期兩年。允許抵免的設備購置金額8000萬元,其中2008年購買國產設備金額3000萬元。2009年度購買的國產設備金額5000萬元。按規定,2008年購買的設備3000萬元允許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3000×10%)。2009年購買的設備5000萬元允許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時間內抵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該企業實現的企業所得稅額分別為60萬元、85萬元、95萬元、120萬元、150萬元、175萬元?,F將該企業2008年-2014年各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計算如表1:
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安排各期收支?;I劃后的優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優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通過合理籌劃,投資抵免的所得稅得到全額抵免,使企業在連續7年內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節約115萬元。另外,由于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投資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資金越大。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要注意三點籌劃:
第一,正確選擇購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確選擇基年。根據政策規定,專用設備投資總額的10%是從購置設備當年的所得稅中抵免的。我們可以從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入手,如果購買年度的所得稅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慮次年購置設備,因為次年的所得稅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購置國產設備的價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設備抵免額越早確認,企業節約的資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轉移利潤。即盡量增加抵減期限內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設法使企業購置設備當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潤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稅款增多。比如,企業可將某些收入提前實現,將某些費用推遲列支。當然,這種籌劃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如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如果籌劃不當,稅務機關要求調整,就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第三,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如果可能,可以將設備的購置額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據稅法規定,允許抵免的設備抵免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果從設備投入年度起五年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所得稅,那么就會有一部分抵免額不能獲得抵免。
3、資源稅的籌劃。
資源稅是煤炭企業應納的一個重要稅種,現行資源稅稅法中有關煤的規定主要有:
(1)煤炭是資源稅的應稅項目,只對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2)原煤應稅數量是外銷或自用的數量。
(3)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為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只有原煤才征收資源稅,對于洗煤、選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據加工的綜合回收率折算為原煤后計繳資源稅。
在計算資源稅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1)分清哪些資源征稅,哪些資源不征稅。
目前,資源稅只對礦產品和鹽征收,特別應注意的是。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資源稅。
(2)注意征收資源稅的產品一定是指原礦或初級產品,對于精礦、選礦需根據綜合回收率或選礦比換算為原礦再計征資源稅。
(3)資源稅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銷售或自用視同銷售時不僅要交資源稅,同時符合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該納稅人既要交資源稅。又要交增值稅。
[例5]某煤礦10月份對外銷售原煤450萬噸,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洗煤90萬噸,已知該礦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為80%,稅務機關確定的同行業綜合回收率為60%。原煤適用單位稅額為每噸2元。該煤礦應納資源稅計算如下: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但對加工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資源稅。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80%×2=1125(萬元)
(2)按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計算:
應納資源稅=450×2+90÷60%×2=1200(萬元)
比較計算結果可以發現,按實際綜合回收率計算可節省稅款75萬元。因此,當企業實際綜合回收率高于稅務機關確定的綜合回收率時,應當加強財務核算,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三)煤炭企業重組的納稅籌劃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本身的生產力諸要素進行分析、整合以及內部優化組合的活動。一般分為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人員重組、管理體制重組等模式。
業務重組是企業重組的基礎,是其重組的前提;資產重組是指對重組企業一定范圍內的資產進行分析、整合和優化組合的活動。是企業重組的核心。隨著企業自主意識的增強,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企業追求自身規模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出于自身的發展,競爭需要的實質性戰略重組將逐漸成為主流。資產重組也將更加注重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組模式的各種創新將層出不窮。
國家發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調研報告》,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充分發揮優勢,積極整合重組礦區范圍內所有列入規劃的合法煤礦,積極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組,并對企業重組中小煤礦提供政策支持;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整合地方煤礦進行的產業升級、技術改造。要在補助或貼息資金、項目核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探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對資源整合礦井技改期間國有企業以資源、技術、管理入股評估增值部分免繳或緩繳企業所得稅。要尊重市場規律,取消價格調節基金。減少不合理的稅負和收費。減輕參與兼并重組煤礦企業的負擔。這一政策為煤炭企業并購重組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依據和契機。
四、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充分發揮納稅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煤炭企業決策者在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納稅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煤炭企業應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納稅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被稅務主管部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由于我國煤炭資源分布不均衡。技術密集程度在各地區也不同,國家會出臺一些照顧性和鼓勵性的稅收政策。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為了和國際接軌。稅收政策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業納稅籌劃方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展變化。一個在法律調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調整后就成為違法的,因此企業的會計人員應密切關注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應地調整籌劃方案。
(二)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和處理慣例
納稅籌劃方案主要來自對不同的投資、經營、理財方式下的稅收規定的比較。因此。對與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處理慣例的全面了解就成為納稅籌劃的基礎環節。有了這種全面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
(三)應注意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相結合
事前籌劃包括在組建過程中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投資時間的選擇,在經濟合同簽訂前對交貨數量、時間、地點、結算方式的選擇,集團企業內部轉移價格的確定,銷售方式的選擇等;事后籌劃是指在企業經營行為發生之后進行的籌劃。在稅收活動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費用分攤期限的選擇、利潤分配方案的選擇等屬于事后籌劃范疇。事前籌劃與事后籌劃都能為企業帶來好處。因此應結合使用。
(四)注意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影響企業納稅籌劃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直觀上看,納稅籌劃是為了節約稅收支付。但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不能僅僅停留在節約稅收支付這一點上。而是要通過節稅達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業發展的目的。因此,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就成為納稅籌劃的核心問題。這就要求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細,逐漸達到所期望的最優的總體效益。
首先,不能僅僅盯住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從更大的范圍來看,如果某種方案的資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應納稅金最少,那么這個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納稅籌劃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價換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長遠的眼光來選擇納稅籌劃方案。有的納稅籌劃方案可能會使納稅人在某一時期稅負最低,但卻不利于其長遠的發展,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方案選擇時,不能僅把眼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納稅籌劃方案。
再次,企業還應該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
(五)要正確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對稅務機關而言。對企業的納稅籌劃進行正確、合理的支持和引導,并通過納稅籌劃達到促進依法征稅、推動完善稅制和加強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的過程中,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納稅籌劃是其應當享有的權利,但企業往往因為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全面、不透徹,而使得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或未能享受到位,因此煤炭企業要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加強與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隨時關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的特點和具體方法。及時咨詢相關信息。這也是規避和防范納稅籌劃風險的必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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