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法制視域中的協調及發展

時間:2022-02-19 08: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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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法制視域中的協調及發展

【內容摘要】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穩定發展,已成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途徑。經濟的協調發展,離不開區域經濟法制的保障。面對新形勢下的地區經濟發展,如何通過法律來協調好區域經濟發展的問題,已成為目前學者研究的主要對象。

【關鍵詞】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健全法律

一、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這些年的努力,在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方面可以說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就中央而言。中央為了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陸陸續的出臺了一批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然而這一做法的一個負面結果就是政策過于分散、過于凌亂,而無法形成一個統一有效的整體,甚至會出現各個政策相互矛盾的現象。這可以說是跟制定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馳的。同時,中央對地方經濟的發展干預過多。這樣反而會阻礙地方經濟的發展。因為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導致了地方對中央的過度依賴,另外這與市場經濟規律也是背道而馳的,市場經濟要求人們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來解決具體的問題而不是一刀切。我們當前是要發展市場經濟而不是再回到過去的計劃經濟時期。但這又不是說中央可以不聞不問地方經濟的發展,所以怎樣協調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也是中央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從地方而言。由于地方各級領導層不能夠從全局的高度來考慮問題,而且往往由于各級領導的提拔跟經濟的發展直接掛鉤,因此他們考慮的角度僅僅就是從地方利益出發了。地方政府常打著發展經濟這一幌子,實行地方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主義抬頭。無論從宏觀調控的角度還是從協調地方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地方行政壟斷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為了發展我國的經濟,就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來促進、來協調我國經濟的發展,而不是地方割據,各自為政。因此我們要打破這一狀況,統一全國市場,使經濟能夠真正達到協調發展。另外,地方的競爭沒有秩序。地方的發展往往缺乏一個長久的計劃,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抬頭,造就了地方競爭毫無秩序,以致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資源的浪費可說是當前中國最不能承受的問題了,因為中國的經濟發展不能再像發達國家那樣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了,中國付不起這樣沉重的代價。正是由于以上問題的存在,致使我國在促進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沒有達到較為理想的地步。為了更好地發展我國的經濟,我們就必須解決這些既成的問題。如果不能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就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不能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二、國外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做法

(一)美國的做法。美國建立了開發不發達區域的專門機構,把援助不發達地區、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置于嚴格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聯邦政府在20世紀60年代初先后成立了地區再開發署和經濟開發署等專門機構,負責落后區域的開發工作,并相繼頒布了相關法案,這些法案的中心就是為了調動聯邦和地方、官方和私人企業各方面的力量,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的發展,其想達到的目標就是能夠促進全國區域經濟的發展。經過多年的努力,美國現在已經達到了較為平衡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存在以前的大西洋地區發達而太平洋地區落后的情況了。

(二)德國的做法。1959年,前西德制定了《關于共同任務———區域經濟結構改善的法律》,該法將共同任務規定為“鼓勵民間企業向落后地區投資,以及對此所需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援助”。另外,1965年《聯邦區域規劃法》,1967年《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1969年《投資補貼法》,1970年《聯邦財政平衡法》,1975年《聯邦區域規劃綱要》等一系列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法律相繼出臺。兩德統一后,正是通過這些法律,德國很快使東部地區的經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

三、我國應用法律來解決地區經濟發展問題的對策

(一)制定一部統一的《地區經濟發展基本法》。第一,《地區經濟發展基本法》是一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基本法律,這是它在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法律方面的定位。以后具體的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的法律都應該以此為依據來制定。像《西部開發促進法》、《落后地區開發法》、《財政轉移支付法》等以后可能制定的法律都應該是其部門法,都應該以它為依據,而不是跟它并列。第二,《地區經濟發展基本法》應該從宏觀的角度來規定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基本問題,而不能太過具體。具體的問題應該留給它的部門法來解決。一是要明白它的立法原則,為以后的具體法律確立標準。二是應該確定它要達到的總體目標及其宗旨。它最終要達到的目標就是全國經濟的協調發展,各個地方經濟都達到比較發達的階段,全國人民的生活水平都顯著提高,各個地方的經濟差距不大。三是要明確中央與地方在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明確規定實施地區經濟發展是地方和中央共同的責任;中央在資金和政策投入上對不發達地區實行傾斜;發達地區要對不發達地區提供相應的發展援助。

(二)各個具體的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法的制定問題。

1.《地方發展差異法》。我們不但要從整體的、宏觀的角度來統籌我國地區經濟發展,而且還應該結合各地發展的具體實際來制定法律促進各地的協調發展。那么制定一部《地方發展差異法》就比較重要了。因為這樣一部法律可以使各個地方能夠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來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避免人云亦云、鸚鵡學舌情況的出現。在這樣一部法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個機構來協調各地經濟的發展。這個機構能夠結合各地的實際來制定各個地方各自的發展目標和政策,而不是像先前那樣全國一窩蜂搶上同一個項目,毫無目標、毫無頭緒可言。

2.《財政轉移支付法》。轉移支付,是指各級政府之間為了解決財政失衡而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財政資金的活動,是用以補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種無償支出。財政轉移支付的目的是對不發達區域給予必要的財政扶持,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之間在經濟收益上不均的狀況,避免兩極分化。它是各國中央政府協調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對地區經濟的發展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在促進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上有重要功能。但是如何運用這一資金也是需要協調的,具體說可以將這些資金劃撥給“協調機構”,讓這一機構根據各地的實際將資金用在實處,用在怎樣保持地方的特色經濟上;用在如何更好地保護環境上。

3.《落后地區開發法》、《地區投資保障法》等等一些法律。為了促進落后地區的發展,我們不但要在政府層面上作出努力,而且還應該利用民間和外國資本的力量來開發落后地區,促進這些地區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利用這些力量,我們就應該將它納入法治的軌道。大力引進國外的、民間的資金,給予他們以優惠,讓他們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為促進我國地區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總之,只有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將這些年來地區經濟發展中取得的一些有益的經驗固定下來并加以發揚。也唯有運用法律的手段,才能促進我國地區經濟的長久協調發展,才能達到國富民強的美好愿望。

【參考文獻】

[1]江世銀.區域經濟發展宏觀調控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2]鄭艷著.美、日、德三國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政策[J].價格月刊,2004,5

作者:黃福生 單位:河南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