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下農業法原則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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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下農業法原則探析

一、問題的提出

第一,未能就構成農業法的基本的標準、條件取得共識。學界對農業法原則的研究呈現“眾說紛紜”的現象,讓人們無法抓到農業法核心的原則是什么,導致農業法到底是什么法的疑惑產生。第二,直接把其他部門法的原則毫無修飾地、農業法化地遷移過來。第三,農業法研究進展緩慢,很多原則是在上個世紀市場、經濟、社會環境下提出的,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原有原則需要修改、完善,一些新的原則理念需要融入。第四,將農業政策等相關原則直接放入農業法原則中來。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當前國家的基本方略;農業立法必然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一環。但現階段學界分散化的問題導向研究,無法真正解決農業立法的根本問題。要想構建科學化的農業法律體系,必須從農業法原則理論著手,從分散化問題導向研究轉變為集中理論引導研究,通過農業法原則指導農業法實踐。而農業法原則正當性基礎如何,存在哪些問題與不足,如何從經濟法原則中找尋破題方法,都需要展開識別與分析。

二、農業法原則的概念和特征

學界不同學者對農業法原則概念的界定、理解不同。樊麗君認為,農業法的基本原則是農業立法和執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3]。陳曉華主編的《農業法概論》認為農業法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農業法制建設總的指導思想和為農業法所確認或體現的法律準則[4]。李昌麒、吳越主編的《農業法教程》和學者艾衍輝認為農業法原則是在農業法制定、實施及主體參加農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準則[5]25[6]。綜合來看,李昌麒教授和學者艾衍輝對農業法原則定性比較準確,在學界也具有權威性影響,但是筆者認為該種界定仍有改善的空間。隨著社會發展,農業法所要規制的范疇已經不能涵蓋主體參與農業活動的范圍,農業法的發展呈現著擴張的態勢,需要將農業法原則放在經濟法框架內,結合當前發展實際重新進行界定。因此,綜合李昌麒教授和學者艾衍輝對農業法原則的界定,借鑒李昌麒教授[7]、楊紫煊教授[8]、漆多俊教授[9]對經濟法原則的定義,我們認為“農業法原則是指農業法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思想與準則,具體而言即貫穿農業法律規范中,對農業立法、農業司法、農業執法、農業守法具有導向和適用價值的思想與準則”。農業法原則從其含義展開具有三個方面功能:一是為農業法律規則制度與適用提供基礎和目標,即對農業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提供標準及導向;二是為了彌補農業法隨著社會變遷與發展存在的法律漏洞,農業法原則可以直接為司法審判、行政執法、公民守法提供依據;三是防止法律滯后而導致的執法、司法不公。農業法原則有四方面特征:一是體現了作為農業法的本質屬性。農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部門法,其具有獨特的屬性。它既具有國家對農業經濟活動適度干預的經濟法本質特征,還具有國家對農業弱智產業的政策性傾斜的農業法特色的本質特征?,F在法學學科有法律部門交叉發展的趨勢,現實中也存在著農業法與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交叉融合的現象,無法按照傳統的定義實現區分,但這不妨礙其農業法的本質屬性的體現。二是農業法原則提供了明確的準則性或導向性。首先是對農業立法的導向作用。立法者在制定農業法時應當考慮農業法的指導思想,通過這樣的指導思想確立農業法的具體規則、規范。同時,也為農業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指導與限制,任何農業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不得與農業法原則相抵觸。其次是對農業守法具有規范與導向作用。指導農業法主體行使權利(力)必須遵守的準則以及對未履行職責或義務農業法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最后是對農業執法與農業司法的導向作用。農業執法、農業司法不僅僅體現在合法性,更應當體現在合理性、公平性。農業法原則作為農業執法、農業司法的準則,能緩解法律規則滯后、法律規則缺失時法律規制欠缺的尷尬境地,真正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秩序以及農業法的立法宗旨。三是大體體現和適應農業法整體的本質要求。我國農業立法從新中國建立至今,大體可分為六個階段:起步階段、發展階段、停滯階段、啟動階段、形成階段、完善階段。但是時至今日農業法仍沒有達到理想化的立法效果,現有的農業法不能涵蓋其所應當的規制范圍。雖然,學界對農業法體系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是農業法體系大體可以包括:農業基本法、農業土地管理制度法、農業經營制度法、農業主體法、農業保障法、農業農村資源管理法、農業生態保護法、農產品質量法、農村社區法、農村組織法、農村金融法等。因此抽出它們共同的理念與價值作為農業法原則確立的根基,抽象、凝練出普適性的農業法原則作為農業立法的指導思想,可以充分反映農業法最本質的屬性。四是法的價值理念的集中體現。法的價值有三層含義,一層是法所保護抑或增加的價值,二層是一種價值評判標準,三層是法本身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和其他社會控制相似,其基本價值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義、自由等[9],隨著發展,其又有合作、和諧等價值理念產生。法律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法的價值理念的體現,農業法原則將價值理念融入后,把其原則化、抽象化規定在法律中,對法律規則進行指引,除了少部分沒有明確的規則內容,一般都適用農業法規則。農業法原則的價值就在于將整個農業法體系價值融入后抽象成原則性理念,指導農業法制定與實施。農業法原則體現了農業法立法宗旨、價值理念的追求。因此農業法原則研究成為農業立法研究的重中之重,是農業立法體系、框架確立的重要因素,對我國“三農”領域法學理論探討意義深遠。學術界把農業法原則問題研究放在法學研究的重要位置,特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以來,農業立法工2018年第1期李長健,孫富博:經濟法范式下的農業法原則探析作已提上日程。各學者對農業法原則探討日益活躍,也取得十分不錯的成果。但是在日益活躍的學術探討氛圍中,學者們對農業法原則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并沒有達成理論共識。因此對農業法原則的探求仍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且亟需解決的重大問題,需要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三、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研究

對法的原則的探討一直是歷久彌新的話題,法律原則在法的歷史長河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羅馬就有一系列經典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不僅具化為法律規則,同時也引導人們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對今天的法律原則產生重要的影響。比如美國對“不播種而收獲”的不公平競爭之訴的判例就源于羅馬法中的“任何人不得食他人之肥”原則,這也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開端與基礎[10]。經濟法原則內容的研究起步較晚、先天不足,農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部門法,其原則內容的研究就開始地更晚些。不過,或許正是農業法“命途多舛,前途迷?!?,迫使農業法學者“吾日三省吾身”,農業法研究人群迅速壯大起來。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農業法研究,特別是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呈現井噴式發展。不過,在研究的一派繁榮背后,呈現出部分學者對學術研究的操之過急,對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總結、對內容確定的標準、方法的運用等方面的不足與局限。(一)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觀點梳理關于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研究,由于確定的標準、理念、方法不同,研究結果也不盡相同??v觀國內學者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六種。1994年丁關良、林輝的《農業法教程》一書中將農業法原則凝練為五個方面內容:農業經濟基礎地位與功能、鼓勵商品經濟發展與農民權益保護、自然規律與經濟規律遵循、因時因地分類指導農業發展、調動社會力量支農[11]。1995年姜洪學、張作生、陳瑞遠的《農業法制概論》一書中將農業法原則歸為七項內容:農業經濟地位、鞏固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農地承包制、建設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土地所有制形式與合理開發、農業生產物質保障、科教興農、政府重視農業地位[12]。1999年樊麗君的《論農業法基本原則》一文將農業法原則內容總結為七個方面:農業經濟基礎地位與促發展、農業生產經濟主體權益保障、堅持基本經濟制度、穩定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與共同富裕、科技促農與教育興農、保障農業生產穩定、國家對農業貢獻鼓勵[3]。2004年陳曉華等主編的《農業法概論》認為農業法原則內容分為農業經濟的首要地位與發展保障、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調動農業主體發展商品經濟與農業主體權益保障、自然規律與經濟規律遵循、因時因地分類指導農業發展、政府職能轉變與宏觀調控、調動社會力量支農七個方面[4]14-18。2004年艾衍輝的《農業法基本原則探討》一文提出,農業法原則包括農業經濟基礎地位、農民等農業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依法治農、科教興農、農業可持續發展、遵循自然法治六個方面內容[6]。2007年李昌麒、吳越主編的《農業法教程》將農業法原則內容凝練為六個方面:依法治農、保護“三農”利益、農業經濟、生態與農村社會協調發展、市場導向與政府調節、科教興農、社會支持與共同參與[5]25-31。2011年黃河主編的《農業法教程》認為農業法原則內容包括保障糧食安全、國家扶持與促進農業生產經營、穩定農業基本生產經濟體制三個方面[13]。以上成果都推動了農業法原則發展,對農業立法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也表明農業法研究步入新的階段。(二)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成就與特點我國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雖然起步比較晚,但是隨著農業法學者不斷地努力和理論探求,農業法原則內容取得了較好的研究成果,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同時農業法原則內容體現出與時俱進的創新理念。綜合上述學者觀點,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的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歷史性、時代性與發展性。從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發展進程來看,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繼承傳統,并結合時代特點與發展理念進行完善與更新。比如農業利益保護一直被傳承下來,成為農業法較為統一的原則內容。又比如關于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就從1994年丁關良主張的基礎地位轉變為2004年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認為的首要地位。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推進,2007年李昌麒主張的依法治農原則也是學界主張的主流原則。可見,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始終緊跟時代步伐。第二,研究視角、關注點多元。正是視角與關注點的多元,讓農業法原則內容呈現各具特色的局面。比如丁關良教授注重農民權益保障與自然規律、經濟規律遵循等;學者姜洪學、張作生、陳瑞遠、樊麗君等傾向穩定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等;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和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提出的政府職能轉變與宏觀調控等;李昌麒教授主張依法治農與“三農”利益保障等;黃河教授提出的糧食安全等。第三,研究方法的創新。因為農業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是一門應用法,因此,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具有綜合性特點?;谵r業法特點,學者們對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研究方法不斷創新,將經濟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理論不斷融入其中。(三)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的局限性與不足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雖然成果累累,但是整體看來,研究的層次性較低,權威性理論研究寥寥無幾。農業法原則研究更多是政策導向性,更多的是從基層實際走向理論深入,缺乏理論引導實踐抑或理論與實踐交互發展的趨勢。具體而言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存在以下三點不足:1.農業法基礎理論根基不穩,農業法原則內容過于混亂一方面,學界對經濟法原則概念界定不清,沒有形成統一標準,致使對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研究也沒有形成統一認識。比如在上述學者觀點梳理中就可以看出,有的學者主張三原則、五原則,有的學者主張六原則、七原則,即使同為七原則,不同學者主張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另一方面,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呈現一團亂象,你說你的,我說我的,而這樣的現象產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對農業法定位不準確。農業法發展存在兩個方面的定位矛盾。一是,經濟法學者認為農業法應當歸于經濟法的子部門法。但是由于經濟法自身就是處在新興發展階段的法律部門,很多基礎理論研究存在一定缺陷,比如經濟法概念、價值、原則等研究都不太成熟,致使農業法理論研究隨之也無法得到較好的發展。二是,很多學者認為從農業法律所屬的法律部門看,農業法應該是以經濟法為主,行政法次之,兩者占80%以上的法律部門架構。因此,這就存在問題,農業法原則包含經濟法原則、行政法原則以及其他法律原則,原則無法明確,致使農業立法進程緩慢。2.農業法法學理論深度不夠,缺乏從法理深入研究農業法缺乏法理深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對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更多地側重政策性研究,即農業法隨政策走,比如很多學者把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業法原則,但是最近國家又提出“三權分置”,那是不是也要將其寫進農業法原則內容呢?法的重要特征在于其穩定性,朝令夕改的法不是良法。法的原則應當是抽象化地凝練出農業法核心的東西,而不是政策性文件的簡單堆積。必須深入法理,總結原則。二是,從事農業法研究的人員結構不合理??v觀國內從事農業法研究的除了現有的以李昌麒教授為首的西南政法大學、以黃河教授為首的西北政法大學以及一些農業高校的法律專業老師外,農業法更多的是經濟學、管理學、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學者在進行研究。因此,整個農業法研究法學氛圍不強。3.當前過于關注“三農”實踐,忽視農業法理論探討,農業法原則更新、重構后勁不足從以上學者對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時間來看,大多集中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近年來學者對農業法原則內容研究的著作、文章少之又少。市面上除了李昌麒教授2015年主編的教材以及黃河教授2011年主編的教材外,幾乎再無其他著作。很多學者并沒有集中精力從事農業法理論研究,特別是針對農業法原則的修訂與發展。農業法很多原則內容的確定,具有一定歷史性,存在著一定缺陷,需要重新凝練與確定,而現實中,學者過于重視實踐研究而忽視理論的創新,這導致至今農業法原則內容未達成一致,科學的農業法體系也未確定。四、經濟法原則的梳理分析關于農業法屬于哪一個法律部門,雖然學界還有爭論,但是這里贊同主流觀點,認為農業法是經濟法的子部門法。因此,要想找到并凝練出農業法科學的、適格的原則內容,離不開對經濟法原則理論精神的吸取。通過對經濟法原則的梳理,可以找準農業法原則重構的根基。經濟法原則的典型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1998年史際春教授的《經濟法總論》認為經濟法原則為平衡協調、維護公平競爭、權責利相統一[14];1999年漆多俊教授在《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一文中認2018年第1期李長健,孫富博:經濟法范式下的農業法原則探析為經濟法原則主要立足于社會經濟總體效率與社會經濟總體公平[9];2001年丘本教授在《經濟法原論》一書中認為經濟法原則為反壟斷與宏觀調控[15];2012年楊紫煊教授在《經濟法》一書中認為經濟法原則主要包括主體協調與協調法定[8]68;2016年李昌麒教授在《經濟法學》一書中認為經濟法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國家適度干預、社會本位、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可持續發展七方面內容[7];2016年王先林教授在《經濟法教程》中認為經濟法原則為社會本位、公平與效率相協調、可持續發展與適度干預[16];2013年張守文教授在《經濟法原理》一書中認為經濟法有調制法定、適度、績效三原則[17];2015年劉少軍、王一鶴教授在《經濟法學總論》一書中認為經濟法原則包括監管主體相對獨立、經濟財產權益維護、經濟行為監管評價、經濟損害嚴格預防、經濟公訴與自訴結合五方面內容[18]。國內學者對經濟法原則的探討并沒有達成一致,其論述就有幾十種。那么到底如何抓住經濟法原則核心,找到農業法原則確立的根基,就成為關鍵性問題。法的價值理念決定了法的原則的確立,因此,探討農業法原則就要從經濟法價值理念入手。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法的價值理念。經濟法的價值主要分為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經濟法目的性價值是指在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工具性價值是指經濟安全、實質公平、社會整體效益、經濟自由[19]。實質正義和社會本位是經濟法最為核心的理念,經濟法的價值就是在社會本位等理念的指引下,通過自由、秩序、效益、公平等價值的釋放最終達致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實質正義目標的實現[20]。二是經濟法價值理念的實現途徑,它的基本內容是國家依法宏觀調控與有效協調促進本國經濟有效運行。從經濟法價值理念可以看出,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根本,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前提下,通過平衡協調各經濟主體利益關系來追求以實質正義為目標的競爭公平,保障經濟市場和諧高效運行,實現整個經濟系統、社會系統民主、自由、可持續發展的法。我們認為經濟法原則內容為平衡和諧、維護公平競爭、權責利效相統一、可持續發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五方面[21]。平衡和諧原則即平衡協調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保障各主體間利益和諧。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在堅持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謙抑性干預職能,科學調制市場經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競爭公平。權責利效相統一原則是指經濟法上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利益與效益統一;權責、權義分配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基礎,是其他原則實現的保障,通過權責、權義分配,明確各經濟主體權力與權利的行使以及違反行使權力與權利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達到控權目的,最終實現利益和效益最大化。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當前利益、存量利益、代內利益,更要考慮到長遠利益、增量利益、代際利益,促進各經濟主體的發展權實現。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原則,即通過賦予社會弱勢群體公平的經濟發展機會,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發展權利,促進經濟發展普惠,實現實質正義。經濟法原則按照其作用不同可以分為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驹瓌t是在整個經濟法實施、運行過程中具有指導和普適價值的原則,局部性原則是指對一個或幾個部門法具有指導和適用的原則。因此,這里梳理和提出的經濟法原則都是經濟法基本原則。農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部門法,從經濟法原則分類來看,農業法原則屬于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要想找到農業法原則真諦的鑰匙,就必須追本溯源,從經濟法這個母體法中尋找答案。具體而言,通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局部化、部門化、農業法化,對農業法的原則內容重構提出新的理論。五、農業法原則的發展與重構亞里士多德認為良法具有兩重標準,一是實質標準,首先,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應該是符合正義的法律,而正義的法律應該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某一階級(或個人)的利益;其次,良法體現人們所珍愛的道德價值(自由);最后是能夠維護合理的城邦制于久遠。二是形式標準,即普遍適用性、相對穩定性、最高權威性、剛柔協調性等。[22]現念的良法標準即價值合理、原則規范合理、體制合理以及程序合理[23]。因此,結合良法論,從經濟法價值理念、基本原則出發,農業法的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三農”利益協調與保障原則利益作為法律產生的源泉,某種意義上講,利益催生權利的產生,同時權利產生是對利益的法律化的實現與保障。不同階級、不同陣營利益,不同地促使農業法律的產生;不同主體間利益沖突的博弈、權衡引發農業法律權利產生變化?!叭r”作為社會利益鏈上最為薄弱的一環,協調“三農”內外利益,以便實現對農業、農村、農民利益的保障。農業利益保障在于保障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首要地位,發揮各種力量比如科技進步、三產融合、金融支持、社會主體力量、政策力量支撐等實現農業發展,降低農業生產經營風險,保障農業利益實現。農村利益保障在于轉變城鄉二元結構,實現農村與城市協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農民利益保障在于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與生活水平,保障農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實現。2.“三農”實質公平、效率、安全共進原則雖然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經濟學、社會學、法學都感到困惑的“斯芬克斯之謎”。但是公平與效率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對立統一的。因此,農業法目標必然是實現金融效率與公平的有機統一,兩者和諧兼顧,共同促進經濟發展。但是,農業作為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農業安全問題不容小覷,比如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產業安全等。因此,除了經濟法中的實質公平與效率促進原則理念外,農業法有其自身的原則理念,即農業安全。綜合凝練,農業法第二個原則就是“三農”實質公平、效率、安全共進原則。農業法所追求的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實質公平更是農業法追求的終極目標。農業法的人權保障基因決定了必須在人人平等的基礎上,對農業弱勢群體進行傾斜性保護,以達到社會實質公平。達到實質公平的同時,需要注重農村建設、農業產業發展效率與安全。農業法中“三農”實質公平、效率、安全共進原則要求國家在制定法律制度時,應堅持以市場配置為根基,注重經濟績效、激勵機制,并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作用,實現公平基礎上的經濟快速、安全、穩健發展。3.“三農”可持續發展原則可持續發展理念產生于國際社會當中,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源于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沙掷m發展原則也是經濟法重要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發展的可持續性、公平性、共生性[21]。農業法吸收并具化了經濟法中可持續發展原則,形成“三農”可持續發展原則?!叭r”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經濟市場開放,農業生產經營應當是綠色、科技、可持續的,不僅僅滿足農民的生存權,更需要實現農民的發展權,既要考慮代內發展,也要考慮代際發展?!叭r”可持續發展原則第一要義就是發展的可持續性,要求國家在立法時,應當科學立法,讓農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間權利得到實現并和諧,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形成良性、市場化的農村市場氛圍以及良好的競爭機制、激勵機制、績效機制,促成公平、綠色、科技、和諧、可持續的“三農”發展環境。其次,公平性是人權屬性的應有之義??沙掷m發展中的公平性,范圍廣泛,既體現在當代人之間的代內公平,又體現在當代人與未來人之間的代際公平,還體現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發展公平。因此,可持續發展原則中的公平性具有三重含義。共生性是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性理念。在國際層面上,它體現在國家間的發展共生性需求,在國內層面上,它表現在國家、農村集體、農業組織、農民(包括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四主體共生發展的需求。4.依法用權與權責統一原則農業法權責統一原則衍生于經濟法當中的權責利效相統一原則的權責統一部分,同時又進一步補充并延伸原有的內涵與外延。農業法權責統一原則主要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權力—責任”相統一。權力與責任的主體是政府。經濟法是私法與公法的結合,政府對農村中資源的配置、經濟市場的干預都體現濃厚的國家主義色彩。國家職權在經濟市場中發揮著很多積極作用,但是正如德國歷史學家弗里德里希•邁內克所指出的,一個被授予權力的人,總是面臨著濫用權力的誘惑,面臨著逾越正義和道德界限的誘惑[24]。因此,要對權力進行限制,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制度設計,實現政府科學、審慎用權,依法行使對“三農”的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權力。第二層含義是“權利—義務”相統一。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主體是所有農業法中的私主體。任何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既包括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消極義務,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積極義務。5.最小限制、最大促進原則最小限制、最大促進原則是自由價值的原則體現。正如盧梭所言,人是天生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25]。自由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任何法律制度都可能為了某種特定的目的而對人們的利益進行必要的限制[26]。但是,無論怎么限制2018年第1期李長健,孫富博:經濟法范式下的農業法原則探析都要把握住自由的核心價值理念,采取科學、合理的限制。因此,要求國家在制度設立過程中,對農業市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采用最小范圍、最小程度、最小代價的限制政策,給予農業生產經營以及農村經濟發展良好的市場,給予農民、農業生產經濟主體更多的自由、自主、自治的空間,從而最大程度放活“三農”,促進“三農”健康的發展。六、結語農業立法是“三農”工作開展,農業、農村經濟健康發展,農民權益保障的根本性制度保障,農業立法離不開農業法原則的探討。農業法原則是指農業法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思想與準則。農業法原則及其發展研究是農業法價值理念物化與實踐的重要橋梁與紐帶,是關系到農業法體系確立及農業法規則制定的根本問題,是農業法必須認真深思以及解決的問題。從農業法原則研究的現狀看,我國的農業法學者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多種對農業法原則的概括,也取得較好的成果;但是,這些研究理論對農業法以及農業法原則性質的認識不足,存在一些問題。探討農業法原則必須弄清楚農業法的性質,從農業法性質入手研究農業法原則應有內容。根據農業法部門屬性特征,農業法應屬于經濟法的子部門法,重構與發展農業法原則內容要從經濟法這個本源中尋找答案。經濟法原則分為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基本原則理念決定著局部性原則的確立與發展;農業法作為經濟法的子部門法,農業法原則應為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因此,經濟法基本原則內容是農業法原則內容確立與發展的根基,農業法原則必然受制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與發展。當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研究呈現百家爭鳴、眾說紛紜的局面。本文認為,法的價值理念決定了法的原則的確立,根據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內容,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包括平衡和諧、維護公平競爭、權責利效相統一、可持續發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五方面內容。從經濟法價值理念和經濟法基本原則出發,農業法原則具體包括“三農”利益協調與保障原則,“三農”實質公平、效率、安全共進原則,“三農”可持續發展原則,依法用權與權責統一原則,最小限制、最大促進原則五方面。農業法原則內容確立與發展一直是農業法研究中歷久彌新之問題,研究歷經多年,學界卻依然沒有形成共識。究其原因,農業法原則研究受主觀因素和自身利益需求影響較大,不同閱歷、不同學科背景、不同職業層次等都會影響農業法原則內容的確立與發展,要想形成權威性、統一性的標準困難重重。并且,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也只是運用簡單的論證方式,結合農業法目標與實踐,追根溯源從經濟法基本原則中找尋解決問題的答案,因此,相關思考的系統性仍存在欠缺,很多地方只是提出自己的觀點,并未進一步深入展開。通過經濟法范式探析農業法原則,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新的研究思路,創新農業法原則內容,供大家更深層的思考,以期為農業法體系完善奉獻薄力。

作者:李長健 孫富博 單位:華中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