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論文
時間:2022-08-02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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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會計法》重要加以規范的內容之一。為此,《會計法》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一舉、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第一、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據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這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餓重要環節。會計作為一個分類系統,必須對日常核算的資料進行進一步的整理、分類、計算和匯總,編制成財務會計報告,總括地揭示、反映經營和財務活動總體情況,為投資者、債權人和其它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財務魁岸及資料和信息,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國家和社會公眾服務。
第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各單位必須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向本單位、本單位的有關財務關系人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入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以便于有關財務關系人及政府部門及時了解經營和業務活動情況,據此做出了有關決策。
第三、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這是針對實際工作中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而編制多套財務會計報告而做出的強制性規定,以杜絕實際工作中為了各自目的向不同部門提供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以不同依據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實際上都是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以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偷逃稅收、騙取資金和榮譽、欺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等做法,同樣也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制止和懲治。
第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這是由財務報告的重要性和編制技術性、政策性強所決定的。同時,由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及依據與要求、提供對象與期限等具體內容十分具體,內容很多,無法在《會計法》中一一體現,但為了加強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管理和規范,《會計法》授權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予以具體規定,并明確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另有要求的應當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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