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行業從業新制度
時間:2022-01-19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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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日前修訂了《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重新對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新辦法已開始執行。
入門會計人員先要考試
新《辦法》規定,所有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都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了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畢業的人員在畢業兩年內可以直接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調整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三個科目。其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為全市統一考試科目,必須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合格,方可領取成績合格單,成績合格單自核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逾期成績合格單自行作廢;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需通過財政部門日常組織的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凡符合新《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必須每年接受不少于24小時的繼續教育。新《辦法》規定,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取消其該科目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所屬區、縣財政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必須辦理注冊登記
新《辦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且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未從事會計工作且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向其戶口或暫住證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區、縣財政部門備案。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或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有效證明,及時向區、縣財政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丟失、毀損等原因需要補發的,須在市級報刊刊登遺失聲明30日后,持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向現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財政部門辦理補證手續。財政部門有權對持證人員的注冊登記、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接受繼續教育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持證人員未辦理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由其所屬區、縣財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吊銷會計資格證書不得再上崗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上述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任用非持證人員做會計工作要受罰
新《辦法》規定,在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中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單位不得任用或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單位任用未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依據《會計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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