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與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解析
時間:2022-07-10 1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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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有企業改革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改革,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最為復雜的中心內容。由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國有企業改革存在相當的社會風險,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也必將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本文基于我國國情,全面分析了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結合政策要求和發展趨向探討了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經濟;改革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主要為針對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監督和運營的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中的一項具體表現形式[1]。從宏觀角度來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反映出政府內部對資產所有者存在的權能關系;從微觀角度來看,反映出政府部門和企業相互聯系的產權關系[2]。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推動著國有企業的進步和改革,自改革開放實施以來,我國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已歷經多次調整,主要轉變趨向為政、企、資相互分開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政府統一管理模式[3]。
一、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現狀。1.國有企業改革已確立資產管理體制基本框架。國有資產所有者明確為國家即全民,具有統一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出資人相關制度的建立解決了國家所有權虛置問題,國務院作為國家代表享有國有資產所有權,而地方政府和國務院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即擁有出資人權益。在此基礎上,我國設立了中央政府以及省市各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相關部門和機構代表政府單位履行國家出資企業出資人資格,同時執行授權經營。2.國有企業改革明確不同資產主體的權利與責任。國有企業資產管理主體主要分為四大類:國家出資企業、各級人大常委會、中央及地方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4]。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出資人負責,具有符合規定的自主經營權;各級人大常委會則具有聽取、審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專項報告的相關職責,履行執法檢查;中央及地方政府實施監督,有責任向社會公布國有企業資產狀況及監管工作進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相應的政府部門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管理監督國有企業資產,還需推動國有企業制度建設和改革,有義務調整國有經濟結構及布局戰略。3.國有企業改革逐漸步入法制軌道管理日益規范。隨著改革進展,國有企業資產監管制度逐漸完善。國務院國資委先后就企業規劃發展、財務統計監督、產權管理分配、業績考核任務、安全節能生產、收益收入管理、領導干部管理、黨群相關工作、紀檢監督、法制建設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相關制度進行了完善和優化,初步建立了較為全面的國有企業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完善也為加強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法制化提供了依據標準。(二)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現存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尚未統一,仍存在游離于體制之外的國有企業。導致該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企業出資人未完全明確、政企分離未完全實現、管理體制仍處于探索狀態等。二是國資管理不同主體的關系尚未完全理順,信托關系未能充分體現。例如國有企業所有權代表行使所有權時存在任意性,或國有資產所有者缺少代表監督。政府部門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具有雙重職能,既要進行監督管理又要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和法律尚未健全,現有制度和法律執行有待加強。由于主體定位不明確,國有企業中存在責權不對等現象,導致監督機制和追責機制欠缺,而各項制度也難以完全適應,存在一定矛盾。例如黨組織領導國有企業制度與現代公司管理制度的矛盾。法律方面仍傾向于原則性規定,且未及時修訂補充,在執行上實際作用不足。例如《企業國有資產法》要求國有資產接受社會公眾監督[5],但缺乏具體的流程,難以實現。
二、實現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對策
實現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點相關對策。(一)科學分析明確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企業的立法機關應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構建包括法律專家、技術專家、管理者、監督者、人大代表在內的委員會,主要執行國有資產監督執法工作。通過多方面專業分析,逐漸明確國有資產所有權管理方案,提出管理原則和相關標準。(二)實現出資與公共管理職能分開建立獨立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用于履行出資人職能,同時明確國務院相關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公共管理的職能,如推進改革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國有經濟結構布局調整等[6],實現政企分開。一方面尊重企業代表的自主經營權,另一方面推動監管政策執行。(三)分類整治不同功能的國有企業??稍O立相應類型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依據國有企業功能通常可明確分為一般商業性、公共政策性和特定功能性三類公司。一般商業性國有企業是培育市場經濟的主體,多為中小型國有企業;公共政策性國有企業是對市場缺陷的重要彌補,數量較少;而特定功能性國有企業主要功能為實現經濟趕超,從長遠來看最終將轉型為一般商業性國有企業[7]。(四)加強政府政策和企業管理法制。一般來說,中央政府建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適用于全國大范圍的國有企業管理,地方國有資產的管理還需加強轄區內專門政策制度的建立,以實現可行性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控制。同時還應要求地方立法機關以及國資監管機構每年自查政策制度[8],核實落實情況并做好匯報。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法制建設應注重核心內容,由規范約束政府行為轉向保障企業相關權益。在現有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細致到監督、管理、處罰等機制流程規定,建立具體執法標準,對國有企業信息公示、報告制度、立法執法程序等做出詳細規定。(五)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組織的建設。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離不開嚴密、層次分明的組織基礎,且推動落實改革需要階段性執行。首先要確定可行性改革方案,選擇經濟基礎較強的省市作為改革試點,由中央政府提供政策、資源支持,地方政府作為領導機構,建立并加強上下層聯系和溝通,推動全國范圍政策的研究工作。其次在改革試點成熟的條件下,擴大試點范圍,并建議地方轄區之間互相借鑒試點方案,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實踐方案,注意把握改革總原則,加強經驗總結和監督工作。最后方才全面鋪開推動國有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斷修訂、完善政策和法律,促進體制成型,發展趨于平穩后再對不必要的機構進行撤銷或并入管理。
三、結束語
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是推動社會經濟體制發展的重要任務;實現改革應注意國有資產對經濟、對社會以及對政治等多方面帶來的影響,盡量協調工作,減少涉及群體的利益矛盾;同時在推動改革的過程中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解放經濟思想,實現理念和形態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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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志道 單位:英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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