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保險市場論文
時間:2022-09-01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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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保險是通過保險的手段管理農業生產風險的制度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業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縱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農業保險一直呈現出非均衡的發展態勢,主要表現如下:一是市場供求總量非均衡問題;二是結構非均衡問題。三是缺乏完善的宏觀調控手段和措施。基于以農業保險的非均衡運行為研究對象,通過對非均衡運行現狀的分析,探討解決農業保險非均衡運行狀態的對策。
關鍵詞:農業保險;非均衡;宏觀調控
1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非均衡的表現
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發展慢、過程跌宕起伏,僅1950—1959年間就經歷了開辦、暫停、恢復、停辦的曲折過程。自1982年恢復開辦農險以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呈現出一種非均衡態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總量上的非均衡
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總量的非均衡表現為潛在總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實際供給小于有效供給,即“需求不足”與“供給短缺”并存。
(1)農業保險需求不足。
農業保險需求在此指農民愿意并有支付能力購買的種植業和養殖業所需保險服務的總量,即對種、養兩業保險保障的有效需求。農業保險需求水平取決于農業風險,農民的收入水平、保險意識、保險費率等因素。
對農業保險需求,一些學者利用農業保險的參與率來對其進行實證研究,如Serra(2003)。由于受收集數據的局限,本文用農業保險實際保費收入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來說明我國農業保險需求不足的情況。從1990-2007年,農業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最高為2.57%,最低為0.49%。除此之外,也可以利用保險密度、保險深度來說明農業保險需求不足的情況。
(2)農業保險供給短缺。
農業保險供給是指保險人能夠并且愿意提供的農業保險服務總量。農業保險的供給水平取決于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和農業保險的經濟效益等因素。
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率,再加上農業保險較高的經營管理費用,許多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經營都一直處于虧損狀態。盡管國家1996年開始免征農業保險的營業稅,但與高賠付率的風險相比根本微不足道。農業保險市場雖然巨大,但各商業保險公司都避而遠之,不愿經營,使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舉步維艱、停滯不前,處于日益萎縮的困境。
1.2結構上的非均衡
農業保險市場是一個由多種要素構成的系統,其中的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其市場結構龐大而復雜。
農業保險市場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組成通常包括政府、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農戶四個組成部分。政府向農戶、保險公司分別提供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這主要是由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所決定的。再保險公司的功能主要在于幫助保險公司分散風險。通過再保險,可以將特定區域的累計風險責任,向區域外轉嫁,擴大風險分散面,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
然而,在我國,一個完善的農業保險市場系體還未真正建立,一方面缺少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農業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再保險機制并不存在。因而形成了一個“跛形”的農業保險市場體系。
2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非均衡運行的調控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我國農業保險市場自1982年恢復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是農業保險市場一直是在非均衡條件下運行的,市場還需不斷完善和發展。既然非均衡是市場經濟的常態,是任其自行發展,還是要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一直在主流經濟學領域存在著嚴重分歧。
2.1農業保險市場的調控手段
農業保險市場調控的目標必須通過一定的手段來實現?,F階段我國農業保險市場調控的手段主要有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這些手段具有不同的運用范圍、調控特點和作用。
經濟手段是指政府運用經濟杠桿來調節經濟活動的一種手段。經濟手段一般包括財政、金融、稅收、價格、投資等手段。用經濟手段調控農業保險市場,就是國家政府利用補貼、稅率等經濟杠桿來直接或間接調節和控制農業保險市場。
法律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法制建設對于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就極為必要。對農業保險市場調控的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權力量,運用各種法律和法規來規范農業保險市場運行秩序,管理農業保險市場活動的一種方法。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通過制定和實施有關農業保險市場的方針、政策、計劃和規劃,采取行政命令和指令等形式,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管理農業保險市場活動的方法。例如上海安信在成立時,保監會就規定了其經營范圍:除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外,還可以經營包括涉農財產保險、農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健康保險等。其中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保費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費收入地比例不得低于60%。這樣就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農業保險的供給量。2.2農業保險市場調控手段在我國的具體應用
根據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目前應采用經濟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法律手段并行的調控措施。
(1)經濟手段的應用。
①財稅手段的應用。
第一,財政收入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對農業保險機構實行稅收優惠。為體現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和鼓勵,減輕農業保險機構的負擔,可以實行特別的稅收優惠制度,如對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減免營業稅;對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在一定期間內適當減免所得稅,以利于經營主體增加準備金積累,降低保險費率,提高農民保險費的支付能力;允許經營主體在稅前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以增加經營主體的資金實力。另一方面,從每年的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業務發展所需資金。
第二,財政支出方面的措施。其一,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精簡機構人員,控制行政經費支出的增長,削減“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低效支出,將其用于增加農業保險方面的開支。其二,改變以財政救災、支農的主要傳統方式,將一部分資金用于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增強了農民對災害風險的抵御能力,可以減少以往用于災害救助的救災款支出,將其轉用于資助農業保險。
②金融手段的應用。
第一,加快農村金融深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首先,逐步放松對農村金融的嚴格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擴大農村金融市場化程度,允許農村金融機構依據市場需求程度在政策規定范圍內調整利率。同時建立多樣化經營主體,放寬國內民間資本和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以刺激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競爭。
第二,加大對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信貸支持,以增加保險公司承保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承保能力。如果此類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因經營農業保險所造成的虧損,應在政策上允許其申請一定額度的銀行無息或低息貸款,用于賠款之需。
第三,促進轉移農業災害風險的金融產品創新。最近,在國際保險市場上,由于金融和技術的創新,產生了許多新的轉移農業災害風險的金融工具,比如巨災債券、氣象指數、區域產量指數等。
(2)行政手段的應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這也就決定了農業保險與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太一樣。商業保險的運作一般依賴于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來推動其發展,而農業保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它的運作需要運用非市場化的手段來如行政手段等來推動其發展。
近年來,政府為了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步伐,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作用,也開始嘗試著利用行政手段來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在今后一段時間內,行政手段在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中還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3)法律手段的應用。
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它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從農業保險市場調控手段應用的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作為調控手段之一的法律手段貫穿于調控的全過程。鑒于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一般適用于各種商業保險的《保險法》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農業保險。因此,在舉辦農業保險時,各國均先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確定其基本法律依據,規范其制度和行為,以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業務的協調運作,使農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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