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完善金融稅制思考

時間:2022-01-29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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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完善金融稅制思考

[摘要]自1994年稅率調整后,國有商業銀行的稅收負擔逐步加重,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業績。大量利潤稅收化不僅使得銀行財務指標惡化,還導致大量不良資產缺少充足的盈利去消化。呆賬準備金計提規定不僅增加了不良資產的處置成本,而且影響了商業銀行提足呆賬準備金的積極性,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在國有商業銀行應稅能力不斷減弱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適時改革金融稅制,減輕銀行稅負。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改革現有流轉稅制度;二是完善所得稅制度,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三是針對新形勢不斷完善金融稅制;四是簡化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

自1994年稅率調整后,國有商業銀行的稅收負擔逐步加重,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業績。大量利潤稅收化不僅使得銀行財務指標惡化,還導致大量不良資產缺少充足的盈利去消化。呆賬準備金計提規定不僅增加了不良資產的處置成本,而且影響了商業銀行提足呆賬準備金的積極性,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五虎攔路金融稅制

國有商業銀行稅負過重。與其他行業相比,銀行業邊際稅負處于最高水平。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行業稅負測算結果表明: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負分別為5.2%與5.8%,不僅高于其他服務行業的營業稅負擔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營業稅平均稅負水平。國有商業銀行由于資產質量不高,不良貸款較多,滯收利息比率較高,需用營運資金為大量應收未收利息墊付稅款。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實際實現的利息收入承擔的稅負遠遠高于法定稅率,稅負之重,居于金融保險業之首。

規定不統一,稅負不公。中、外資金融企業之間比較,中資商業銀行稅負明顯高于外資商業銀行。與此同時,稅法對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銀行的同一業務也有著不同規定。比如同樣從事外匯轉貸業務,同樣是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后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稅收處理并不一樣:國有銀行的外匯轉貸業務,其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的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而非國有銀行的外匯轉貸業務,在下級行卻是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實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存在稅收不公平。

對金融衍生產品征稅管理滯后。現行稅制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規定僅限于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對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稅沒有規定,即便是現有規定也欠規范。由于規定不足,必須耗費大量精力對每種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一一進行調查研究,以做出補充規定,致使稅法缺乏應有的嚴肅性與一致性。管理滯后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新興業務扶持力度不夠。稅收政策跟不上金融創新的腳步,做不到扶持政策先行,稅收對金融業務的調控與政策導向作用自然難以發揮出來。

與國際慣例存在沖突,造成政策性核算體系扭曲。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但根據中國現行稅法,內資銀行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外資銀行可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在所得稅前扣除。

行政審批事項過多,手續繁雜。金融稅收行政管理要求審批的事項過多,不但大大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加大了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稅法流于形式。以貸款呆賬核銷為例,按照財政部規定,國有企業貸款呆賬核銷須報企業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批,稅務部門規定要報稅務機關審批,否則不準稅前列支。繁雜的手續造成征納雙方大量重復勞動和無效勞動,不僅大大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增加了稅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稅法流于形式。

金融稅改如何進行

在國有商業銀行應稅能力不斷減弱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適時改革金融稅制,減輕銀行稅負。具體如何進行?

筆者認為,一是改革現有流轉稅制度。首先要降低稅率。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可在5%的基礎上繼續逐步調低,至2008年下調至2%以下。雖然降低營業稅稅率會減少一部分稅收,但可以規定銀行用少繳的這部分營業稅金補充資本金,從而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從長遠角度看,降低稅率有利于金融業和其他行業的發展,有利于培育稅源,擴大稅基。減少稅基。建議將按照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改為按照營業凈額計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的受托收款業務按其受托收費減除支付給委托方款項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為解決應收未收利息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可對以利息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國有商業銀行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稅收管理,即將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作為壞賬處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照實際收回的利息數額征收營業稅。其次是要變更稅種。根據國際金融稅制的情況,我們應在長期稅改規劃中逐步用增值稅替代流轉稅,以期減輕稅負,促進公平。改征增值稅后,金融業因受利率下調因素影嫌邙多負擔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夠扣除,相應地大幅度地減小了計征稅基額度,金融業整體的實際稅負將有所降低。此外,流轉稅改增值稅還可以使我國金融稅制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便于國有商業銀行與國際大銀行在經營績效等方面進行比較。

二是完善所得稅制度。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首先,鑒于金融業務流動性極強的特點,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宜再實行地域區別政策。其次,內、外資企業應采用同一稅種、統一計稅依據和稅率,取消單獨對外資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做法,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修訂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扣除項目應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適當銜接,與國際慣例沖突的規定應當進行修改。原則上,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允許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計稅工資標準之類的限制應當取消。改革呆賬準備金提取辦法。取消內資銀行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計提呆賬準備金的規定,準予內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是針對新形勢不斷完善金融稅制。通過對國外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考察發現,雖然各國制定的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制度各不相同,但可總結出幾個基本特點:(1)不單設稅種。(2)一般實行在簽發、交易、收益三個環節分別征收的復合稅制。(3)根據每種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確定適用的稅種和具體規定。(4)根據各稅種同類或類似稅目確定適用稅目和適用稅率。(5)沒有特殊規定就適用一般稅收規定。通過借鑒國外對金融衍生工具稅收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先在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中設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稅項目,根據已出現和即將出現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確定具體的征稅對象、征稅環節和適用的稅種、稅目、計稅依據、稅率和征收方法等,暫免征稅,待時機成熟時開征。

在稅負水平設計方面,由于中國金融衍生市場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稅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因而對金融衍生工具稅負水平不能定得太高,應與中國目前的證券交易稅收的總體稅負水平基本持平或略低,體現鼓勵和扶持原則。當然,差別稅率級別不宜過多,以免過濫。同時,要對新業務的概念和規定做出明確界定,以杜絕偷稅逃稅漏洞,為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據。

四是簡化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改革貸款呆賬核銷的審批辦法。貸款呆賬核銷的審批應按照稅收、利潤管理兩條線原則,實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稅務部門分別審批的制度,即涉及國有金融企業利潤核算問題的審批,可根據有關規定報企業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涉及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允許稅前列支和允許列支金額多少)的審批由稅務機關負責。稅務部門的審批不需等待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批結果。

簡化繳稅方式和有關準予攤銷費用的審批程序。匯總納稅方式、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等的批準權限與程序,應當在企業所得稅法規中予以明確。在實際執行中,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等的審批應由稅務機關負責。按照管理權限,接受企業提交的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等申請的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申請后,應及時調查審批;不予批準的,也應及時給予答復。

增加稅法透明度。避免或減少因稅法變化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不利影響,對現有的稅收優惠等規定予以調整時,應提前一段時間通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