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設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8: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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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制建設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文章針對當前社會上廣大干部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統計數據弄虛作假的腐敗現象,理論聯系實際,大膽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如何加強統計法制建設,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的新課題,深刻分析產生數據不實的各種原因,然后對癥下藥地提出各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這個理論強調:要打好統計數據“打假”這場硬仗,除了廣泛學習、宣傳,領導帶頭執法守法之外,加強統計法制建設是保證統計數據真實的重要途徑。
文章由于能抓住統計數據不實這個“老大難”問題,研究群眾關心的“熱點”、統計法制的“難點”、科研的“冷點”問題,在統計法制建設方面有些突破,填補統計法制建設理論的空白。由于題意新穎,時代性強,可操作性和學術價值大。文章發表后,得到許多經濟專家、學者和新聞界的贊揚,先后在大連、宜昌、峨眉山等地舉辦的全國理論研討會上被評為“優秀論文一等獎”;被清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國際教育文化出版集團等五個單位評為“優秀論文”。文章收入《中國八五科學技術成果選》、《中國改革經緯錄》、《中國新時期社會科學論文選粹》、《中國知識經濟文選》和《中國教育大精典》等十多種大型文獻叢書。
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理論,這是社會主義建設理論的一個新的突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體制下,如何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是我們亟需探討并在實際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新課題。本文試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下,有關加強統計法制建設的途徑的問題,提些粗淺意見,以便與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討。
一、當前統計法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頒布十多年來,它開創了我國統計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使統計工作開始走上法治的軌道,這促進我國統計改革和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因為我國統計工作從人治走向法治,還僅僅是個開始,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歷史的影響,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時常左右著人們的思想行為,而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權大于法,人治重于法治的遺風尚未消除。目前,在統計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施行)尚未能得到普遍而嚴格的遵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實施市場經濟體制和新舊制度交替的過程中,在大量新增的個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中,由于統計法制建設工作跟不上,一些地方出現了以“假”謀私,唯“利”是報,報喜不報憂,層層虛報現象,在黨風和社會風氣不正的地方,更有沉渣泛起之勢。如虛報產值“翻番”、人均收入“增百”,瞞報投資規模、基建項目、出生人口、獎金津貼、重復調查,濫發和亂發報表現象仍很普遍。有些敢于堅持原則、維護《統計法》的統計人員,反遭排擠、打擊;而對于肆意打擊、報復,違反《統計法》的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則泰然處之,行若無事,未能依法查處或查處不力,由此可見,在統計戰線上執法、守法與違法之間的斗爭,還是十分復雜的。
統計法制建設分析論文
一、當前統計法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頒布十多年來,它開創了我國統計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使統計工作開始走上法治的軌道,這促進我國統計改革和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因為我國統計工作從人治走向法治,還僅僅是個開始,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歷史的影響,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時常左右著人們的思想行為,而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權大于法,人治重于法治的遺風尚未消除。目前,在統計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施行)尚未能得到普遍而嚴格的遵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實施市場經濟體制和新舊制度交替的過程中,在大量新增的個體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中,由于統計法制建設工作跟不上,一些地方出現了以“假”謀私,唯“利”是報,報喜不報憂,層層虛報現象,在黨風和社會風氣不正的地方,更有沉渣泛起之勢。如虛報產值“翻番”、人均收入“增百”,瞞報投資規模、基建項目、出生人口、獎金津貼、重復調查,濫發和亂發報表現象仍很普遍。有些敢于堅持原則、維護《統計法》的統計人員,反遭排擠、打擊;而對于肆意打擊、報復,違反《統計法》的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則泰然處之,行若無事,未能依法查處或查處不力,由此可見,在統計戰線上執法、守法與違法之間的斗爭,還是十分復雜的。
為切實加強統計法制建設,做到依法統計,使統計工作真正走上法治的軌道,我們應該認真分析當前在市場經濟新體制下影響依法統計的各種原因、以便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途徑進行清理整頓,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統計法制建設,使統計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那么,在當前市場經濟新體制下,干擾影響統計法制建設有那些原因呢?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歷史上的原因。中國封建社會長達二千多年,封建統治階級推行人治,皇帝權力至高無上,言出法隨,以言代法,一人說了算,在封建社會根本就沒有什么“民主、法制”可言。長期以來,在人們的社會關系上形成了“唯上”、“唯權”、“唯人是從”、“唯言是聽”的封建宗教法思想和宗法意識,造成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這是影響依法統計的歷史原因。
(二)是“官僚主義”的原因,由于封建社會推行人治,權大于法的惡習未肅清,發號施令,“長官意志”橫行。人為的干擾統計數字的準確性、及時性,出現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有的單位統計數字是看領導的臉色行事,出現“依人統計”、“依言統計”,搞數字游戲等不正之風。其主要特點是:“講成績時數字膨脹,講問題時數字縮小”。例如,同一單位,同一年度,卻出現了“要評功授獎產量、產值放衛星,要評救濟減免數字低得可憐”的怪現象。一些基層領導人對統計數字的干擾尤為嚴重,統計數字對某些領導來說確有了特殊的“用途”,他們甚至會不惜犧牲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以權定數,以數謀權,數為我用,數字要大要小,要高要低,由一人說了算,對統計工作橫加干預,甚至對堅持實事求是的統計人民進行打擊報復,根本就不把《統計法》放在眼里。例如,八九年年報表中,有××鎮上報的工農產值數字不實,比例失調,當市統計局核實統計數字有問題時,要與該鎮有關人員共同校對核實,以示負責,可是鎮的主要領導一是不支持、不合作;二是都出面向領導說情,甚至公然到統計局質問,大有“興師問罪”之勢。但是,我們統計局從領導到干部都給予耐心解釋指標函義,統計口徑,計算方法,并按《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堅決依法統計,如實上報,維護《統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我們的正義行動得到市領導和上級統計部門的肯定和支持。實踐證明,貫徹《統計法》有很大一部分阻力是來自單位領導人身上。
以德治國促進法制建設論文
論文摘要: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能夠對社會運行方向產生導向姊能。道德觀念是引導社會運行的價值觀念,道德活動是道德對社會運行發生影響姊能的具體實施途徑:從理論上講明這一點,對于走出道德虛無主義和道德決定論的認識誤區,更好地體現以德治國的要求,加快生產力發展,促進法制建設進程,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道德社會運行導向功能
新的世紀是一個剖新的世紀,知識創新、科技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發展,對于思想道德領域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我們不再將以善為核心的道德視為遠離經濟領域的非經濟因素”。恰恰相反,道德觀念的更新、道德活動的臺理化可以對高科技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運行起到越來越大的導向功能。
社會運行是指社會機制的各個部分發揮各自的功能,相互發生作用所導致的社會變化和發展我國當代著名社會學家鄭杭生先生認為,社會運行的形式“表現為社會多種要素和多層關系之間的交互作用以及它們多方面功能的發揮”l】l。瑚‘。哲學角度上講,它指的就是社會的變化與發展,而變化發展的原因,就是構成社會的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因為人是社會的主體,人的行為當然是社會各要素之間交互作用的內容。
道德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馬克思主義哲學理論認為所謂道德現象,就是指人類現實生活中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用善惡標準去評價,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維持的一類社會現象”】1w可見,一般說來.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道德有復雜的結構和多重規定性,然而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物質的社會關系的上層建筑‘.并非純粹社會意識形態或社會觀念。
社會運行有多重規定性,如運行狀態的質和量的規定性、運行方向上的規定性等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能夠對社會運行方向產生導向功能功能一般意義上是指功效與作用,導向功能是指對事物發展方向的引導功能=道穗的導向功能是指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向社會提供了一套善惡價值標準系統,能夠對社會運行的方向起引導作用,是社會確立其運行方向的依據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價值導向系統,具體從以_卜幾點闡明:
鄧小平法制建設論析論文
摘要
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一理論的提出,是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重大發展。二十幾年來,我國法制的建設與發展,正是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順利進行的,研究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對于認清我國現時期法治發展規律,明確法治建設方向,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于通過深入地分析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整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深入地分析我國法治發展的規律,為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系統的理論參考。
本文在寫作中閱讀了大量相關書籍和材料。在對鄧小平相關論著認真研讀的基礎上,深刻地分析了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創造性地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整體結構作了充分的闡釋,并通過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主要內容的詳盡論述,明確了其對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歷史意義。同時,通過全文的論析,總結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對我國法治建設提出的基本要求。
通過本文的論證,我們看到,正是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才有了我國二十幾年來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才形成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才使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大踏步地前進。他的法制建設思想無疑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法寶,是我們過去和現在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南,也是我們在今后法治建設中需要始終貫徹并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論武器。
主題詞:鄧小平法制法治
引言
金融信托業法制建設論文
內容摘要:信托是金融業的重要產業之一。本文通過分析金融信托業的特點:靈活性和復雜性,指出信托法制建設必須要遵循這兩個客觀規律。認為通過對信托業分別劃分監管范圍,實施法制建設,符合信托業的兩個基本規律,能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信托業,法制建設,金融特點
信托業是金融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1979年,隨著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我國的信托業獲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歷史的我國信托業仍沒有取得大的進展。本文認為,信托業沒有獲得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種根本缺陷。有鑒于此,本文擬通過對信托業發展特點的分析,探討我國金融信托業的法制建設問題。
信托業的靈活性特點及其影響
信托業與法律的關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這種關系反映了信托業的靈活特性。并且,這種復雜的關系在信托業起源時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歐的“尤斯”制,它與西歐的土地制度密切相關。尤斯制的含義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將土地交給受托人代為掌管,受托人將土地上的收益交給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對土地收益的權利。這種制度,實際上是對所有權的暫時分割,委托人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和受益權。通過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實現了土地的自由轉移,受托人將土地收益交給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會。這樣既規避了法律的轉讓限制,又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環境法制建設論文
[內容提要]環境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問題,這一問題在我國尤為突出,由于特殊的國情,我國的環境問題呈現出與眾不同的原因,并且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逐步深入開展,環境法治也顯得尤為迫切,但現行的環境法制建設存在諸多的弊端。本文探討了我國環境問題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對當今的環境法制建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議。
[關鍵詞]環境環境法治環境問題
環境是相對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與其一中心事物相關的周圍事物稱為這一中心事物的環境。中心事物不同,環境的概念也就有差異,相對于人類而言,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生態環境。環境問題可分為兩類,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問題是第一類環境問題,而“由于人類活動作用于人們周圍的環境所引起的環境質量變化,以及這種變化反過來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和健康所產生的有害影響的現象”(2)是第二類問題,筆者在本文中所要闡述的環境問題也即第二類環境問題。
近幾年來,我們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已不僅僅是社會發展某一環節問題,而是關系全局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而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法制建設逐步推進的今天,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進程的軌道,以法治為主的綜合治理,應該說是當前環境問題解決的最優方案。本文試就我國的環境問題及環境法治作一下探討。
一、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環境問題的產生
我國法制建設研究論文
一、應對入世,必須深刻理解、全面把握WTO規則的本質特征
加入WTO,對于我們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既是新的機遇,又是嚴峻挑戰。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開拓進取,發展自己,首先要求我們研究、熟悉并學會運用WTO規則,從法律上制度上積極作好應對,因為WTO本身就是以強制性的規則為基礎的政府間國際組織。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個協議、協定,還有20多個部長宣言、決定,其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內容相當廣泛。這50多個法律文件確立了WTO一套規則,目的在于通過確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活動規范和行業準則,并且通過建立一套機制(主要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監督各成員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力求為世界提供一個開放、公平、統一的多邊貿易體制框架。總體來看,WTO規則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規范和約束成員的政府行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員政府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入世,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政府入世”。國外有的學者把WTO規則稱之為“國際行政法典”,這是有一定道理的。WTO協議確定的非歧視(主要體現為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市場開放(主要體現在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公平競爭(允許各成員將關稅作為貿易保護的適當手段,但不允許采取傾銷、補貼等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三大基本原則,成為貨物貿易協議(GATT)、服務貿易協議(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的指導原則。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都是依據這些原則,國繞消除或者限制成員政府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而展開的。
二是,在要求各成員一體遵守共同規則的前提下,又適應不同成員的不同情況,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義務留下一定的靈活性。為了在實現貿易自由化這一全局、長遠目標的過程中,兼顧不同成員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關促進貿易自由化的條款在實踐中能夠行得通,它們確定的原則和為成員規定的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設立了若干例外,并為發展中成員作了一些過渡性的靈活安排。因此,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協調世界貿易自由與各成員正當利益、協調法定規則與各成員貿易政策的杠桿。
三是,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為了保證WTO規則的實施,確保WTO規則能夠有效地調整成員間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迅速、有效地解決成員間的貿易爭端,WTO規則確立了WTO框架下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司法”機制)。因此,WTO被稱之為帶“牙齒”的國際組織,又被稱之維護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看護者”。
對WTO規則,可以作出兩點評價:
農村法制建設理念分析論文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檢查《農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根據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布赫提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農業法》的五點建議:一、牢固樹立農業法制觀念,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規,保障《農業法》的貫徹實施”。①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加強農業立法和執法,支持和保護農業”和“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同健全法制緊密結合”。總書記于1999年6月11日主持法制講座并作《大力加強農村法制建設》重要講話中明確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離不開廣大農村人口的積極參與,否則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實”和“就繼續推進農村的法制建設提了四點要求:第一,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村法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诙?,要進一步加強農業立法工作?!谌M一步在廣大農民和農村干部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谒?,要進一步加大農村的執法力度。……?!笨梢?,加強農業立法和執法,完善農村法制建設已提到農業發展與穩定的議事日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法制建設有了很大進展,已制定和頒布了10多部農業法律、40多部農業行政法規、340多部部門規章(農業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還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初步形成了以農業法為核心的農業法律體系框架。農村的執法工作和執法機構、執法隊伍建設,也得到明顯加強。但是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農村法制建設尚不適應新時期形勢發展的需要,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⑴在農業立法上看,存在農業立法滯后、薄弱、層次低威攝力差、質量不高,農業法律分布不均勻、帶有濃厚的計劃管理色彩、義務性規范多而權利性規范較少,農業法律法規的內容政策性強、原則性強、規范性差、可操作性差,許多重要農業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農業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⑵在農業執法上看,存在農業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性質不明確,農業執法主體混亂、甚至錯位,農業執法人員少、且經費嚴重不足,農業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行為不規范,農業法律法規太原則、無法依法行政,農業行政執法缺乏監督機制;⑶在農村司法和農村法律服務方面來看,存在農村經濟糾紛案件告狀難、打官司難,農村基層司法機構不健全、專業人員極缺,農業仲裁機構不健全、不獨立;⑷從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來看,法制宣傳力度不大、且難度大、造成農業法律普及率低,普遍存在法制觀念淡薄、有些農民不知法、不學法、不懂法、甚至不信法,有些農村干部不依法辦事,甚至出現以權壓法,以言代法,任意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⑸從農村法制研究方面來看,主要問題是:專門從事農村法制研究的機關寥寥無幾,農村法制科研機構更是空白,全國還沒有一本名為“農村法制”或“農業經濟法”的正式出版期刊,從事農村法制建設的研究人員也極少,農村法制建設研究課題更少;⑹在對農村法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上來看,發展農業仍然只強調“一靠政策,二靠投資,三靠科技”,而不能擺正農村法制的位置,沒有認識到“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性。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也影響了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從國外的經驗來看,不少發達國家或地區在工業化過程中,為了防止農業萎縮,縮小農業和其他產業之間、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之間收入的差距,促進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合理確立工農產品比價,提高國家對農業的財政支持和加強對農業的有力保護,實現農業現代化等問題上,都有比較健全的農業立法和嚴格執法,使農業走上法治軌道,對其農業的迅速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因此,我國在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業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必須加強農村法制建設,以法律形式來規范、引導和保障農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盡早實現以法治農。以法治農在法律制度上是一場深刻的改革,實現這場改革,尤為重要的首先是要更新農村法制建設觀念。筆者認為:當前在農村法制建設上切需轉變“十大”觀念,以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農業發展中農村法制建設的要求,以便盡早實現以法治農之戰略目標。
1.從發展農業只靠政策轉移到發展農業不僅靠政策、科技和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律的觀念上來。農業政策一貫是黨和國家指導和推動農業發展和改革的基本手段,實踐已證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改革和發展方向與基本政策是正確的,并已確立了“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政策”等九大基本政策。但農業政策本身存在不足,如農業政策除了具有原則性、系統性、實踐性、階段性等一般政策特點外,還具有自身內容上的綱領性、工作范圍的廣泛性、具體應用上的靈活性、政策效力上的有限性等特點;它與法律相比,缺乏國家意志的屬性、明確的規范性、國家的強制性和相對的穩定性。如在農村出現“黨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非議和“政策不兌現,一年變三變”的責難時有所聞,怕政策“變”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深化農村改革的一大心理障礙。我國農業發展的歷史也表明:農業發展速度出現起伏、波動,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咎于缺乏基本法律規范,其結論是政策代替不了法律,只靠政策來指導農業發展實屬短期行為,其對策必須走以法治農之道路。實踐中,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農村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業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單純依靠政策往往難以協調、處理各方面的權利和利益關系,必須依靠法律才能界定好和理順錯綜復雜的農村經濟活動和農業經濟關系。實際上,發展農業,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增加投入,而這“三靠”都有個立法問題,需要由法律來保障,“還是靠法制靠得住”,②一方面通過法律形式把政策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政策之所以要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和表現出來,就是因為它可以具有法律的明確性、穩定性和強制性,便于適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法律化了的政策的貫徹執行”;③另一方面科技興農、農業投入,現在的隨意性很大,更需要有明確的、完備的、可操作的法律規范。顯然,發展農業不僅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靠法律,這一觀念轉變尤為重要。
2.從管理農業只依靠行政手段轉移到管理農業不僅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觀念上來。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經濟長期沒有脫離產品經濟的窠臼,農業始終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進行直接管理農業。在過去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下,排斥法律的介入,由統一的行政意志來實現管理農業經濟,在一定的時期、一定范圍有其成功的一面,但計劃經濟基本上屬于人治經濟的范疇,因而它也存在著致命的弱點:⑴依靠領導者的權威和智慧,出現“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必須導致專斷和濫用,必須導致腐??;⑵領導者個人的智慧和能力畢竟是有限的,領導者主觀隨意性在所難免,出現“張書記栽樹,李書記砍樹”或“張書記栽樹,李書記種草”等現象;⑶在民主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條件下,領導者個人權威運用過程中的失誤不易查覺,查覺后也不易校正;⑷追求行政目的而不講經濟效益,易犯瞎指揮的錯誤;⑸容易形成“人治”,出現“權大于法”現象。農村改革前農業發展中的反反復復、大起大落已充分暴露了這種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農業的農業管理體制的局限性。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化大生產的基本特點就是分工越來越細、協作更加密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社會再生產環節之間需要協調發展,整個社會再生產需要在穩定的經濟秩序的范圍內進行,否則社會再生產就會出現障礙?,F在廣大農村的農民已經成為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要使所有的農民的行為遵循統一的規范,國家就需要進行各種干預和管理。國家干預和管理則必須采取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這三者是相輔相成的,而且法律手段較之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具有更高層次性和更特殊、更能接受的優點,一方面,以法律手段實行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以及農業發展,可以減少政府行為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往往通過法律手段體現出來,如依法行政、各種經濟調節手段的運用都應當法制化;再一方面,法律手段有利于保護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運用和堅強有力。
3.從只注重單一領域的農業立法轉移到樹立以農業法為基本法的全面農業立法軌道的觀念上來。目前在有限的農業法律中絕大部分是屬于保護農業自然資源的,同樣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也屬這一性質,如《土地復墾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土保持法實施細則》、《森林法實施細則》、《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等。農業立法單一,覆蓋面窄,與農村領域廣泛、農業經濟關系錯綜復雜對農村法制建設要求極不協調和適用,導致許多領域無法可依,給農業發展造成了制約。根據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一種法制經濟之要求,必須確立農業法是基礎法之地位,實際上《農業法》已具有農業基本法的性質,“《農業法》不僅是農業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項農業經濟具體法規的法律依據”。④從農業法為基礎法的前提下,制定與《農業法》相配套的具有實質性事項規定和具體措施規定的各種農業法律法規,“建立和健全農業法律體系”⑤,使之農村各個領域真正實現有法可依,促進和保障農業持續、穩定和協調發展??倳浻?999年6月11日主持法制講座并作重要講話《大力加強農村法制建設》中明確指出“農業立法工作的總的目標,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業法律體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規范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法律法規”。
4.從農業立法和執法中只重狹益的部門利益轉移到重全局的整體利益的觀念上來。農業法律法規涉及面廣和涉及部門多,在立法上部門之間互相扯皮、討價還價,使有的法律遲遲難以出臺;有的雖然出臺了,但是它已成為各部門利益的調和產物,操作性和實踐性大打折扣,沒有達到預期制定時的立法目的。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更是部門之間權力與利益的再分配,出現在法規草案中不適當地擴大本部門的權力與利益,同時盡量減少甚至取消本部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地方性法規難以操作。在農業執法上有的更是重部門利益,對自己有力,就執行;對自己不利,就不執行;有的甚至把改革和立法對立起來、改革和依法辦事對立起來,以改革之名“闖法律禁區”,以地方政策來取代“法律之規定”,實質上是為了部門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的統一性和秩序性,要求法制統一,樹立全國一盤棋觀念,克服把農業立法和執法作為固定和擴充本部門或本地方權力和利益的狹隘思想,從重全局的整體利益為之最高出發點,解決好中央和地方在立法和執法方面的權限,處理好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堅持法制統一。
社會保險法制建設分析論文
一、中國社會保險法制建設之歷程
(一)社會保險法規的初創和調整階段(1949—1965)
以新中國成立前夕制定的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規定為依據,政務院集中頒布了社會保險的全國性行政法規。1951年2月,政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綜合性的社會保險行政法規?!稐l例》規定保險經費由企業負擔,職工不交納保險費,勞動保險事業交由工會辦理。從內容上看,《條例》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屬于“半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相結合的制度”①,但從立法技術、制度系統上看,《條例》的科學含量值得肯定,在中國社會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稐l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中國內地建立了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等在內的社會保險制度,這套制度經過不斷擴展,最終幾乎覆蓋了全體城鎮居民,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鑒于初創時期社會保險制度仍存在不切實際和不夠合理的地方,國家決定進行調整。1958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4月,勞動部又了《退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草案)》?!蛾P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是中國第一部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單獨立法。依據該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國家干部的養老保險納入公共養老保險計劃。這一階段,對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也進行了調整。在醫療保險方面,主要是建立了病、傷、生育假期批準制度,規定部分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在工傷保險方面,主要是增加了職業病項目。
(二)社會保險法制遭到破壞階段(1966—1976)
1966年開始到1976年為止,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受到嚴重破壞。多數社會保險法規被廢止,社會保險機構被撤消,社會保險一度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況;職工的退休也大部分中止,數百萬職工無法按時退休。1969年2月財政部了《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制度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草案)》,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工會經費和勞動保險金,企業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業營業外列支。這份文件否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由此,勞動保險失去了其應有的社會性和互濟性功能,演化為企業保障,中國的勞動保險制度遭受重創,社會保險事業出現停滯和倒退。
傳播法制建設論文
關鍵詞:傳播法制三十年
提出要為言論、傳播立法,至今已經整整30年。我們可以找到的最初一篇有影響的文章題為《要大大發揚民主加強法制》,發表于1978年11月13日的《人民日報》,作者之一就是大家熟悉的社會學家李銀河。文章回顧了“”期間人民權利受到踐踏的往事,提出要制定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自此開啟了中國傳播法制建設的漫長歷程。
一、總結歷史教訓創意立法
在70年代末的中國,最普遍、最有影響的大眾傳播媒體還是報紙,而“大眾傳播”一詞還不為世人所知,人們所關注和要求制定的,就是“新聞法”。在70年代到80年代的每次“兩會”上,幾乎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制定新聞法、保障言論出版自由的議案。1983年彭真委員長批準了呈送的制定新聞法的報告,新聞立法正式啟動。
按照報告的決定,1984年初成立了由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胡績偉先生為首的新聞法起草組。這個起草組的具體工作班子,是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的新聞法研究室,由所長商愷、副所長孫旭培分別擔任正副室主任。在胡先生主持下,起草班子做了許多工作,包括搜集并翻譯各國新聞法(后來由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出版《新聞法通訊》、寫作各類專題研究文章等,胡先生還先后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重慶等地召開座談會,并且到深圳邀請香港新聞界同行來座談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些活動留下的資料都成為中國新聞史的重要文獻。胡先生撰有回憶錄《制定我國第一部新聞法的艱辛與厄運》記述具體經過。
1987年新聞出版署成立,起草新聞法工作劃歸新聞出版署操辦,由副署長王強華先生主持。按照王強華的提議,在上海成立了起草新聞法的“影子內閣”,主持人是時任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的龔心瀚。胡先生原來的班子即新聞法研究室繼續把起草新聞法作為一項學術活動做下去。到了1988年,新聞出版署的班子、上海的班子以及新聞法研究室都寫出了新聞法的文稿,這樣在全國就有了三個新聞法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