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備案工作研究
時間:2022-02-06 0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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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闡述消防建設工程備案工作現狀,并提出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觀點看法。
當前我們正處于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又一歷史性時期。中國夢的提出告誡我們:面對人民群眾想要生活幸福美滿的殷切希望,面對想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的偉大愿景,我們要堅定不移的做黨和人民的護航者。作為社會安全管理中重要組成部分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消防法》及119號令的出臺從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現狀,并同時提出了消防備案抽查制度等亮點,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但隨著監督檢查工作的具體實施,一些審批權限不清等不利于消防監督檢查的狀況時有發生,在此我根據個人理解,針對消防備案工作的現狀及存在問題作以下幾點討論。
1備案抽查制度的實施切實有利于消防工作的開展
(1)備案抽查制度的有效實施,直接從制度層面改變了以往建設單位僅僅能夠的通過審核、驗收的方式出具消防行政許可的現狀。通過按照建筑面積及火災危險性的有效分類后,將很大一部分工程納入備案抽查范圍,直接減少了需要必審必驗的工程數量。備案抽查制度,一是有效的減少了消防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量,為消防監督工作集中優勢兵力于重點單位的重點部位提供了可能性。二是極大地簡化了中小型企業消防行政審批的流程,間接地保護并鼓勵了小規模營業場所的發展。三是推進了消防監督執法的信息化,在方便老百姓的同時規范了消防監督執法的流程,有利于部隊的正規化建設的推進。(2)伴隨著消防審核驗收建設工程項目數量的減少,相應消防技術人員所承擔的風險也會隨之降低,從而實現了對于消防工作人員的變相保護?!断婪ā返谑粭l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審核的工程只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其他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所以,根據《消防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中相應的規定,對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消防部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責令停止施工或是停止使用。但是,針對備案抽查中存在的另一種情況,暨建設工程雖然經過備案,但是并未抽中,只做了簡單的材料核實便予以批準。此類情況并未在《消防法》中規定后續實際中的消防監管歸屬問題,以及發生火災后的責任認定,這樣也相應的避免了消防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由于人為失誤而導致的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3)用制度落實消防監督流程的公開、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消防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行為。在消防執法工作中,對于大型的建設工程,往往政府及領導監管力度較大,同時由于其在社會中影響較大,媒體及民眾關注度高,執法往往相對正規。相反的是在一些中小型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中,由于監管不嚴,認為小場所不會造成什么影響的思想,使消防人員違法違規收受賄賂的現象比較嚴重。備案抽查制度的實施,就是剛好把中小型場所的消防許可下達以另一種方式替代,根除了滋生貪污受賄的土壤,從源頭上斷絕了這種可能性,形成了對消防執法人員的良好監督。
2對于備案抽查制度概念中把握不準的地方以及實施后所產生的現實性問題
(1)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消防意識不強,極易造成很多的先天消防隱患,給消防監督造成被動。對于除消防機構本身以外,由于從建筑設計、建設施工到工程的監理單位,對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再加上消防機構人員本身的責任感不強,不能充分發揮主觀的能動性,對于相關法律條文的宣貫講解不予以重視,即使按照上級要求舉辦相應培訓,也僅僅是流于形式。對于宣傳的覆蓋面是否涉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所有相關單位,以及宣貫的內容要點是否得到真實準確地傳達,以及相關單位的真實掌握情況均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消防備案制度的實施缺少了除公安消防機構以外其他單位的共同協作,就難免使這一制度流于形式。許多中小型場所的建設單位往往以建設費用投資作為首先的考慮方向,同時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不予以提醒,再加上公安消防機構無法就所有中小型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就造成了大量的此類場所未辦理任何消防行政許可,卻依然抱著僥幸心里正常營業的現象發生。(《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由于在建筑設計、施工階段備案抽查制度便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未能夠及時發現,導致施工完成后建筑本身存在的先天消防隱患很難再進行補救。消防設計涉及的內容范圍很廣,包擴建筑構件的耐火等級確定、建筑類別及總平面布局、消防設施的設置等諸多方面。如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設置不滿足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還能夠進行改變,但是如若建筑耐火等級不足、疏散寬度相差較大、與周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像甲、乙類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不足等問題,即使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其整改方式也可能要很大程度的破壞建筑結構,同時考慮到民生問題,想要完全解決存在的隱患就變得不符合實際了。因此,過度的放松備案制度,寄希望于通過后期的消防監督執法行為,以罰款等形式督促建設單位解決存在的火災隱患,往往很難得以實施。(《消防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2)備案工程抽查數量的增多,使相應人員對消防設計的要求有所下降。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制度的確立,雖然增加了一部分需要備案抽查的工程,但從整體建設工程數量上來看仍得到了有效的減少。然而即便如此,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工作壓力與現實消防部隊的人員配備還存在很大差異。尤其對于基層消防大隊而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僅僅是諸多工作內容的一項,往往兩至三名干部要完成包括部隊內部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活動等在內的所有工作。因此,從實際工作而言,很難保證對于所有的建設工程審核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做到標準完全一致,細致的就每項內容進行逐條分析審查。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此類現象,我建議不妨逐步的將一些火災危險性較小,發生火災后造成損失較少且不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場所,交給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專業的圖紙審查及現場驗收,我們僅對第三方機構的審查情況進行行政審批。這樣,一方面能有效緩解人員數量不足的情況,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消防設計的嚴格要求。(3)管轄權限范圍分工不明確,各地無統一標準,呈現出很強的地域性。支隊與大隊之間,往往在設定建設工程審核權限劃分時存在考慮不周的情況,無法保證具有相似火災危險性的建筑能夠按照同樣的規定進行要求。這樣就容易造成行政許可環節的混亂,在建筑無法明確歸類的情況下,給消防工作人員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既不利于建筑的消防安全,也容易滋生腐敗的現象。(4)針對公安部119號令中關于備案抽查制度的論述,結合現實的執法經驗,提出以下問題以供討論:①119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過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在實際備案抽查工作中,隨機抽取這一階段往往很難進行把握。對于數量眾多的建筑工程,消防執法人員往往在備案過程中已經對各工程消防設計正規化程度有了一定了解,再加上人為感情因素的影響,很難保證抽取工程公平公正。這就使得備案抽查很容易成為一種形式,自己抽取的都是沒什么大問題的工程,真正難整改的建筑從來不會被抽到,從而形成了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狀況良好的假象。我認為針對此種現象,我們應該首先根據已備案工程的情況再次進行劃分,細化不同的建筑火災危險性,然后根據不同組別設定不同的抽取概率,當然在這過程中還有許多諸如備案持續時間、是否已被抽查過等因素應該被考慮進去。通過電腦隨機抽取的方式,保證公平公正,每次的抽取過程還可以邀請地方公證人員以及具體建筑工程方全程參與,在保證公開的同時也是對消防工作的一種很好的正面宣傳;②根據119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消防備案需要提供相應的消防設計文件。以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情況為例,有些備案的建筑本身火災危險性較小,內部結構簡單,并且可能不涉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此類工程往往是個體經營,投資小、使用功能的變化性大,建筑設計與裝修簡單。如果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其提供消防設計文件,一方面會造成經濟投入的增加,不利于小型工商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即使能夠提供設計院出具的文件,也大多僅僅流于紙面材料,對于建筑本身的消防安全并無好處。
3結束語
經濟與社會的進步發展,勢必會導致的是越來越多建筑的出現。而且,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建筑內空間利用的更高要求,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必定會變得更加復雜多變,同時也對消防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防備案抽查制度的有效實施,將能夠從源頭處解決建筑存在的先天隱患,為保證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打下堅實而牢固的基礎。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
作者:任吉偉 單位:山西省公安消防總隊大同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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