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調整
時間:2022-11-28 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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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各種非施工方原因,我國建設工程開工延期、中途停工等施工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情況并不少見。這些工程面臨的問題是當經歷長時間的延期或停工后開(復)工時,原來的施工合同金額因為人工、材料和機械等要素價格的變化,已不能滿足工程要求,需要調整合同價款,才能有足額的資金保障。由于開工延期或中途停工不可預見,因而施工合同中一般沒有處理類似問題的約定。于是如何調整合同價款,怎樣充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公平又合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也往往成為合同當事方關注的焦點。筆者在承擔本市浦東新區張江路(高科路—華夏路)道路改建工程投資監理工作中也遇到類似的情況?,F就其中的2標川楊河橋工程的施工合同價款調整方法與同行分享,以期為同類業務提供借鑒與參考。
一、工程概況
張江路(高科路——華夏路)道路改建工程2標川楊河橋工程于2007年8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了施工單位和合同金額。由于非施工方原因,工程開工后不久即停工,直到2016年7月復工。工程內容為拆除老橋后新建一座鋼管混凝土桁架系桿拱橋。原合同采用2003清單計價規范,合同價款包含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用、措施項目費用、暫定項目(拆除老橋)費用和指定項目(包含交通便道、便橋和附屬工程)費用。
二、施工合同價款調整原則
1.施工合同價款調整當事方應遵循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訂立和調整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善良風俗五原則。投資監理既要嚴格控制政府財政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又要充分保障施工方的正當訴求和合理主張。
2.施工合同價款調整應符合當時的國家和本市的建設法規、強制性規范標準和政策要求。針對本工程,復工時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已采用2013版,本市的社會保險費等規費標準和稅金政策較原合同已有較大變化,應按復工時采用的2013清單計價規范和新的社會保險費等規費標準和稅金政策調整。
3.由于原合同價款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因而合同中的綜合費率(企業管理費和利潤率)、“四項措施”項目費率和工料機等要素市場信息價下浮率應保持不變,這是施工單位投標時的承諾,也是合同價款調整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三、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價款調整
因為2003清單計價規范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綜合單價為含稅價,而目前采用的2013清單計價規范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綜合單價不含稅金,所以應對原合同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綜合單價先除稅,對于由定額組價形成的綜合單價,可將2003清單計價軟件綜合單價組成中的稅率由原來的3.41%調整為0%;對于非定額組價即由自行估價形成的綜合單價,除稅后綜合單價=原合同綜合單價÷(1+3.41%)。由此得到不含稅金的原合同分部分項工程的各項綜合單價。在此基礎上,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的價款調整有兩種方法。分述如下:
1.方法一尊重原合同價格組成。除對原合同綜合單價除稅外,保持綜合單價其余組成不變。對于由定額組價形成的綜合單價,除了按照復工時的人工、材料和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調整要素價格和根據施工圖的變化調整相關技術參數(如,預拌商品水泥混凝土強度調整等),進而調整綜合單價外,其他諸如定額項目、定額工程量等均不作調整,無論其選用或計算是否正確。即綜合單價的調整是由于工料機市場信息價格和施工圖的變化調整所致,原綜合單價組成除扣除稅金外,沒有改變。對于非定額組價即由自行估價形成的綜合單價,不論原合同價格的組成是否合理,經除稅后,均按測得的工料機價格指數調整綜合單價。即擬調整綜合單價=除稅后綜合單價×工料機價格指數。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合同價款=Σ調整后的綜合單價×應計量的清單工程量。
2.方法二在原合同綜合單價除稅的基礎上,對于由定額組價形成的綜合單價,除了同方案一按照復工時的工料機市場信息價格和施工圖的變化因素調整合同綜合單價外,還針對原合同的不合理組價,調整其綜合單價組成,諸如對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建設法規、強制性規范標準和現場施工方案的定額項目和定額工程量作修正等。對于非定額組價即由自行估價形成的綜合單價,不受原合同估價高低的影響,經除稅后,均按市場行情作客觀合理地調整。方法二調整的綜合單價,由于調整因素較多,一般變化也較大,但更符合實際情況,組價也更合理。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合同價款=Σ調整后的綜合單價×應計量的清單工程量。比較上述兩個調價方法,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建議盡可能采用方法二。因為方法一的調價是基于認同原合同價格組成,而對工料機市場信息價格和施工圖技術參數的變化所做的調整,綜合單價組成中仍有可能存在定額不正確使用及其工程量計算錯誤,甚至與現場施工方案大相徑庭的情況。而方法二則是在保持施工投標承諾的綜合費率和工料機市場信息價下浮率不變的基礎上,對原綜合單價組成進行的全面調整,即除了方法一的調整內容外,還對原合同組價中的定額不正確使用及其定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作了修正,使其與現場施工方案相吻合。
四、措施項目清單價款調整
措施項目清單價款包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和臨時設施等“四項措施”費用和其他措施項目費用。由于2003清單計價方式的稅金隱含在合同各項費用的組成中,因此措施項目費用也包含稅金。同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價款調整方法,先扣除稅款。除稅后的原合同措施項目費用=原合同措施項目費用÷(1+3.41%)。
1.“四項措施”項目費用調整
由于“四項措施”費用是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為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計算而成,因此在原合同費用組成中,由除稅后的“四項措施”費用除以除稅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所得的值即為擬調整“四項措施”費用的費率,這是施工單位投標時的承諾,應保持不變。故擬調整的“四項措施”費用等于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擬調整的“四項措施”費用的費率。
2.其他措施項目費用調整
對應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價款調整方法,其他措施項目費用調整也有兩種方法。方法一,尊重原合同報價,除了扣除稅金外,無論原合同其他措施項目費用報價是否合理,其費用組成均保持不變,僅調整由于工料機漲價因素導致的費用增加??砂礈y得的造價指數調整,該造價指數為調價后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用與原合同除稅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用的比值。即調價后的其他措施項目費用=原合同除稅后其他措施項目費用×該造價指數。方法二,在除稅的基礎上,對于原合同中合理的其他措施項目仍按方法一調整價款;但對于其中與現場施工方案和實際情況不符的項目按實調整,甚至可取消項目費用,如計列于其他措施項目費用中的監理抽檢費等。其他措施項目費用調整方法應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價款調整方法相對應。
五、暫定和指定項目價款調整
原合同中的暫定金額和指定金額項目,類似現行2013清單計價規范中的專業工程暫估價,本工程的暫定金額為拆除老橋16萬,指定金額包含交通便橋、交通便道390萬和附屬工程65萬。開(復)工前均需按專業工程暫估價形式調整上述合同金額。可按原暫定和指定項目的調整設計概算或預算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下浮率確定該部分合同價款,承包人報價下浮率=(1-原合同中標價÷最高投標限價)×100%。即調整后的暫定和指定項目合同價款=調整暫定和指定項目的調整設計概算或預算金額×(1-原合同中標價÷最高投標限價)×100%。上述調整設計概算或預算金額應不含稅金。
六、社會保險費等規費和稅金調整
原合同的社會保險費由施工方根據列于其他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確定,而稅金則采用稅率為3.41%的營業稅,分別含在分部分項清單項目、措施項目清單、暫定項目和指定項目費用內。2013清單計價規范將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等費用和稅金作為規費,從上述各項費用中分離出,獨立組成規定項目費用。在工程招標時,該規費往往作為否決投標條款而要求投標人按規定報價,不得讓利。因此應按現行的清單計價規范和有關新政調整社會保險費和稅金等規定費用。即扣除原合同的社會保險費后,根據市政工程類別,取費率32.16%,以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的人工費之和為計費基數,計算社會保險費,同時按新政規定要求,新增住房公積金等規費;對于稅金調整,雖然國家和本市最新出臺了建設工程“營改增”新政,但本工程屬老項目,按相關要求仍然采用營業稅的計稅原則,只是稅率應按當期的標準調整。計算方法為:除去原合同各組成部分的稅金后,按當期的營業稅率3.48%,以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專業工程暫估價(原暫定金額和指定金額)以及規費的費用之和為計算基數,調整稅金。
七、施工方的索賠費用審核
由于工程停工時,施工方的臨時設施已搭設完成,而復工時,原來的臨時設施建材因為消防等安全性不符合現行的技術規范要求,需要拆除重建,施工方據此提出索賠,要求補償新搭建的臨時設施費用。對于施工方按實提出索賠費用,投資監理認為可根據施工方原投標報價,即原合同“四項措施”項目費用中的臨時設施費用,并充分考慮停工期的工料機市場價格漲價和國家政策法規(指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調整等因素影響,計算合理的索賠金額。具體方法為先調整原合同中臨時設施費用的稅金,稅率由3.41%調整為3.48%,后乘以本工程復工時對比停工時的造價指數,該造價指數=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合同價款/原合同除稅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用,再乘以政策法規調整系數,可視具體測算結果取1.1—1.3,即得到施工方應獲得的索賠額。
結束語
本文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調整以原合同(包括原招投標文件)為基礎,以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政策為原則,以施工圖和市場要素價格為依據。不僅強調合同契約的重要性,同時也探索在法律框架下,力求實事求是、公平合理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衷心希望本文能對同行在解決類似問題時有所幫助。
作者:郭天擎 單位:上?;葜薪ㄔO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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