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推動鄉村治理探索

時間:2022-02-24 05: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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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推動鄉村治理探索

一、目前我國鄉村治理的困境

自鄉村實行自治以來,就需面對自治與法治之間的關系,鄉村可以通過村民大會制定村規民約,但這樣的規約不能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另外,隨著鄉村處理事務的復雜化,農業稅取消,鄉村治理者減少了與村民情感聯絡的內生動力;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傳統的治理方式已疲于應對。日常村務治理之中,盡管有一定規則,但它卻時常“遲到”或“早退”——治理的過程、村規民約的制定等等,都有這樣那樣的違法現象。(一)村規民約不完善。首先,村規民約的制定主體不合法?!洞迕褡灾畏ā凡]有授予村民代表大會制定村規民約的權力,村規民約的制定主體只能是村民大會。而在現實中,不少村的村規民約要么根本就沒經會議通過,要么只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而村規民約生效的條件是經由村民大會的多數人投票通過。其次,村規民約的內容不完善。不少村規民約的內容往往只包含了村務治理、鄉風文明等一些方面,有些還把不相關的內容也包括在內,并沒有對村務進行細致的劃分和全面的規定。規約中存在重義務、輕權利現象,其中大量的文字都是規定了村民所要遵守的義務,而很少列明村民的權利。在村民的利益被侵犯后,村民可以通過哪種方式維護自身的利益,在許多村規民約中都沒有得到體現。(二)村兩委濫用權力。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部分鄉村治理者的權力使用不規范。比如,通過經濟手段拉取選票,當選以后,對于村民需要辦理事務時,要“懂事”“會來事”,繼而從中牟取利益。通過手中的權力將選舉的時候“失去”的經濟資源“聚攏”回來。除此之外,諸如公章保管不善,甚至某些鄉村管理者的家人也有管理公章的實際權限,對自己熟識的人,就給予“特殊照顧”,不熟悉的人,就按程序辦事。諸如此類,都是目前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一方面,鄉村治理者違背村規民約,可能會對其他村委人員或是村民的利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面,村委人員違反規則,失去了良好的帶頭作用,失信于民,從而為村規民約的執行帶來巨大的困難。(三)村規民約執行難。首先,從村民的角度來看,要改變往日的行為習慣,并非那么容易。比如,村民收入來源渠道有限,而濫辦酒席就成了他們最快集聚到資金的一種方式。隨著村集體經濟的興起,工作、生活方式的變化,對鄉風文明的更高追求,都需村民盡快趕上時代的步伐。當村規民約與村民的利益、習慣相互碰撞時,就對村兩委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從治理者的層面來看,規約的制定,較少有村民的參與,沒經投票通過就執行。一般說來,村規民約容易執行的地方,村民往往積極參與了制定過程,對村規民約的認同度也較高。另一方面,村委人員治理積極性的缺乏,日常的規約執行力有不逮,有力的村兩委成員成為急切之需。

二、對鄉村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缺乏法治方式的引入,傳統的治理方式無疑讓鄉村治理者擁有更多自主權力。在鄉村自治中引入法治,意味著要對治理者自身作出限制,這會導致其對法治方式的排斥。隨著鄉村經濟的發展,對良好村風的要求,通過村規民約的指引作用,要改變村民生活方式,就帶來了新規則與舊習慣之間的摩擦。所以,村委治理人員法治意識欠缺、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約束與激勵措施的缺位,都是目前鄉村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一)治理人員法治意識欠缺。鄉村治理人員,大多延續從前的人員構成,年齡較大、較少接受專業的法律知識訓練。筆者統計了貴陽市修文縣148名村支書及村主任,40歲以上者119人,占比80%。高中學歷18人,占比12%,??茖W歷51人,占比34%,初中學歷者占據了主體。鄉村治理者普遍學歷不高,法治意識不強,欠缺對程序性問題的重視,導致了在鄉村事務的處理過程中,易忽視規則的作用,而且也難以制定出良好的制度。即便在一些規約施行較好的鄉村,村規民約的制定中仍然存在一些明顯的違反國家法律的現象。法治知識的缺乏,導致了村干部在治理鄉村的過程之中,不熟悉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出的規則或是治理中的行為違背法律也沒發覺。(二)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村規民約中的規定模糊不清,導致了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法律條文一般具有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這三個部分。而在村規民約中,對違反規約后果的規定這方面是缺乏的,較多是“提倡”“不得”這樣的表述,而沒有清晰地表明行為到什么程度算違背約定,應該承擔什么后果。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民主性的缺乏。有些村規民約是在村委會內部商議就制定出來,村民參與程度不高。他們自身的利益訴求沒能通過規約體現出來,難免會引發村民的抵觸。(三)村集體經濟發展尚未成熟,治理方式力有不逮。農村的治理方式顯得單一,很多村的集體經濟沒有發展起來,治理模式并無太多創新,缺乏現實的條件將經濟激勵、約束手段引入到治理過程。單一化的治理模式,要扭轉村民亂棄垃圾、濫辦酒席等往日生活習性,往往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村里集體經濟還沒壯大的時候,鄉村治理經費也要靠縣、鄉鎮政府支援。資金的短缺,治理人員的激勵不足,自然對治理效率有所影響。對村民來說,村集體經濟沒有發展,村民經濟條件沒有得到提升,生活條件沒有得到改善,長期生活在困頓之中,一些“旁門左道”便會衍生,濫辦酒席便由此而生。但鄉村人員流動性仍然相對較弱,“撈一把就走”的做法顯然行不通。此外,缺乏經濟手段對村民進行約束,直接的罰款,或是利用村委權力限制村民辦事,往往缺乏柔性,難以兼顧人情。

三、以制度建設推動鄉村治理探索

在鄉村的治理中,村民的參與熱情是實現村治的基礎,他們的素質、能力、參政的熱情決定了最終的治理效果。而能調動起村民積極性的,是有能力解決他們迫切問題的鄉村治理者。對廣大農村來說,急需解決經濟上的問題,使生活水平得到提升,甚至是脫離貧困。針對鄉村治理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除了選派得力的駐村隊伍,加強基層黨建以外,還應大力發展村集體經濟,為村民帶來經濟效益。通過一套合法、合理的制度,將各種治理方式納入制度之中,以制度的建設推進鄉村治理。(一)創新經濟制度,為鄉村治理奠定基礎。若一個村的經濟沒有發展、制度不夠合理,難以增加集體經濟、為村民提供更多就業機會與福利待遇,那么,在治理的過程中,治理者缺乏激勵、村民缺乏認同,都會給治理帶來難題。所以,利用集體經濟的發展,結合制度上的建設,解決這一難題,為鄉村治理奠定基礎。1.通過分配制度,為村民帶來福利。在鄉村地區,集體主義氛圍濃厚,村民的歸屬需求強烈。通過村集體合作社、引入外來公司的做法,推廣“三變”改革,村民分享出土地、勞力資源,或是通過分紅,或是通過務工,獲得一定報酬。探索建立保障、獎勵制度,設立專門公共賬戶,為村民提供失業、養老等保障,發放節日福利,對考上中學、大學的新生給予獎勵,為和諧鄉村治理奠定基礎。2.完善集體經濟支出制度,為治理者提供激勵。大多鄉村,只有村支書、村主任是由縣財政提供工資,村兩委的其他成員并沒有薪酬。缺乏經濟上的激勵,對其他村兩委的成員來說,勢必會影響其工作積極性。通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建立公共賬戶,設定分配制度,從其中支出部分資金作為村務開支,用以激勵鄉村治理人員,同時,開支明細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3.建立信用制度,通過利益關聯增強約束作用。建立村民信用制度,列明遵守或違反村規民約的信用分數增減規則,將村民在集體經濟中的分紅比例與村民信用分數掛鉤。同時,利用集體賬戶中的部分資金,用以獎勵年終信用得分較高者。這種方式,避免了單純罰款式懲罰的簡單粗暴,讓鄉村的治理更具彈性。(二)規范治理制度,為鄉村治理提供支持。鄉村自治,具有一定自由的空間,也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對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應在程序上、內容上進一步完善,以讓基層自治與國家法治相互融合。1.構建正當村規名約制定程序。一是明確制定的主體,村規民約的制定主體只能是村民會議,而不是村民代表大會。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代表會議不能代替村民會議制定村規民約。二是村規民約應反映基層民主。在制定過程中,應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協調不同村民、團體的利益,最終體現在制度之中,并經由村民會議的多數人投票通過。2.完善合理內容設置。為使村規民約更具執行力,其內容設置應符合“法”的基本精神。一是,應將村委的權力與義務納入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規定中。通過可操作程序,督促村委行使自身的權力、履行自身的義務、承擔自身的職責。二是,明確規定違反村規民約的不利后果。在村規民約中,應體現出村委或村民違反村規民約后的應對措施,而不應泛泛地用“應當”來進行引導。三是,完善可用的救濟措施。明確規定可以找誰,或是調解機構、當地政府、法院等;明確怎么找,如尋找協調機構應遵循的程序、向當地政府申訴的方法、如何到法院起訴等,以作指導。(三)完善約束制度,使權力運行不超界限。缺乏監督機構,鄉村治理者的權力沒有得到限制,就易造成濫用。所以,完善監督制度,將具體的監督機構設置體現在制度之中,是促進治理權力得到有效運行的方法。1.完善村內監督制度。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如監督委員會,下設“村務”“財務”“黨務”“文明”等監督小組,各個監督小組成員通過村民代表會議選出,負責對村委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給違法者以監督意見,并定期公布監督結果。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對于權力的運行進行監督。此外,對于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村民可以向村兩委提意見,可以向鄉鎮反映、舉報、投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并將這些監督方式體現在制度的設置之中,向村民——告知。2.完善鄉鎮備案制度。目前的法律規定,村規民約或者村民自治章程,需要備案到鄉鎮政府。但在很多鄉鎮,往往只備案,不審查。所以,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完善鄉鎮層面的監督制度,通過機構的設置,選派專業的法律人員,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建議。同時可把這項工作績效納入鄉鎮工作人員年終的考核,以更好督促在崗人員履行職責。

作者:胡淵 單位:中共修文縣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