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云教學模式研究

時間:2022-04-08 09: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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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云教學模式研究

一、傳統法學教學形式的缺陷與云教學觀念的提出

就世界范圍而言,法學教學方法無外乎兩種,其一是案例教學,其二是講授式教學。案例分析教學是把案例當作一種可以從中闡明法律理論的經過推理歸納材料。講授式教學注重教師的系統講授相對抽象的概念、原則、基本原理和理論,旨在向學生傳授知識。無論是最近提出的診所式教學還是古老的注釋性教學,都沒有逃出這兩者的范疇。我國現行法學教學模式有4個特征:第一,以已有知識的傳授為主要教學目的。師生的教學活動仍然主要是圍繞知識的傳授而進行。第二,以課堂講授為主要教學方法。以知識為主要目標的教學模式仍然是主要的教學方法,自學、討論、調查研究、實驗實習等都處于輔助地位。第三,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決定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完全是教師,學生在課堂上主動提問的情況幾乎沒有,更不用說提出不同的見解與教師爭論了。學生在教學中完全是被動、從屬的。第四,以筆試為主要評估手段。三好生及獎學金等級的評定、人才市場的選擇均以筆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在升學、就業和職業生涯中,筆試作為一種保障公平的手段被日益廣泛地使用,并強化著各級教育的應試特征。雖然,這種教學模式有可取的地方,但現在知識的傳播與共享的方式正在迅速地發生變化。由于信息網絡化,掌握已有的知識將越來越方便,也越來越不夠。競爭將主要取決于運用已有知識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能力和發現新知識的能力,而現行大學法學教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卻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首先,在現行大學教學模式中,學生的創新實踐機會非常少,而任何能力的培養都需要知行結合,對于作為職業教育的法學教育更是如此[2]。僅僅掌握了系統的專業知識和大量的創造方法并不能形成創新能力,創新能力只能在創造活動中培養。在現行的教學模式中,教師在課堂上系統講授精心整理的知識,學生勿需獨立整理資料,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依賴教師的習慣,對教師傳授的知識不加反思地接受,沒有問題提出來,或者有問題也不提出來。學生的主動性、獨立性、批判性難以發展。另一方面,由于片面強調系統講授知識,法學教學脫離社會實踐的傾向十分突出。大學生人文素質不高,并不僅僅是因為缺少人文知識,他們更缺少的是對人類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的真切體驗。大學生的人文精神需要在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中培養。面對現有的問題,解決的方案顯然很多,云教學有沒有可能成為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案之一呢?在教學中,云教學是否可以形成學生參與的自主式學習方式,從而改變我們現有的法學教育模式呢?這既是一個技術性的話題,需要技術性的構想和技術性的方案,同時也是一個需要在理論中探討的問題,需要我們去針對技術本身能完成什么進行追問。在教育部的《教育信息化十年發展規劃(2011-2020年)》中,明確提出國家教育云平臺的問題,要求:(1)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覆蓋全國、分布合理、開放開源的基礎云環境,支撐形成云基礎平臺、云資源平臺和云教育管理服務平臺的層級架構。到2015年,初步建成國家教育云基礎平臺,支持教育云資源平臺和管理服務平臺的有效部署與應用,可同時為IPv4和IPv6用戶提供教育基礎云服務。(2)推動省市區域級教育公共服務系統建設,各省市要大力建設相關系統,建立本區域的教育公共服務平臺,整合各家企業的相關服務,提供資源、平臺、學習、管理等統一信息化服務[1]。從21世紀10年代中期開始,以CIBE(CyberInfrastructureBasedEducation)為特征的云教學模式已經發端。CIBE同時引發了CI環境下的教育技術系統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在實踐研究場域,CIBE將促進先進的信息技術與教育的緊密結合,產生如云計算教育應用、智能教學系統開發、語義網教育實踐等研究[3]。云技術在中國教育領域的應用已經漸漸展開,以教育云服務平臺搭建為代表的信息化建設將我國基礎教育信息化推向新的發展階段。在中國的上海、寧波、蘇州等地開展的電子書包進課堂的幾個試點,似乎可以看作是教學模式的新變革,盡管這些嘗試是非常初步的。然而,就高等教育而言,云教學模式尚未完全展開。中國的法學教育的信息化已經進行多年,但是對于法學教學的云技術應用卻鮮有人進行探討,這有技術方面的原因,也因為對于特殊的法科教學而言,缺乏對云教學的認識和對云教學的總體規劃。

二、云技術能為法學教學帶來什么

云的基本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那時主要指被稱為“啞終端”的瘦客戶機或終端電腦連接到大型主機進行運算。這些“啞終端”開初只能用于通信,對內部而言無計算能力。云是為了更有效地利用昂貴的大型機,允許多個用戶以共享的方式從多個終端訪問計算機以及共享CPU[4]。由于云觀念的提出,約翰•麥卡錫認為“計算可能有一天會被組織作為一個公用事業”[5],而Grosch定律的作者推測,整個世界將存在約15個大型數據中心支持的啞終端[6]。20世紀90年代,云計算延伸到服務器和網絡基礎設施[7]。隨著計算機變得越來越普遍,科學家和技術人員嘗試將算法優先訪問到CPU的基礎設施和平臺提供給最終用戶[8]。2008年初,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計算機科學學院發展了Eucalyptus,成為第一個開放源碼、AWSAPI兼容的平臺,并由此部署私有云;同時,在一個歐盟委員會資助的項目中,加州大學成為第一個開源軟件部署私有云和混合云的云聯盟9]。到2008年中期,Gartner公司看到云計算“是一個機會”[10],并預計“轉移的計算將導致戲劇性的增長”[11]。云技術主要是提高了IT基礎架構、軟件和服務的經濟性、可訪問性、可擴展性和彈性,從而以低得多的成本,為機構提供了新的信息化解決方案[12]。云計算技術是網格計算(GridComputing)、分布式計算(DistributedCompu-ting)、并行計算(ParallelComputing)、效用計算(UtilityComputing)、網絡存儲(NetworkStorageTechnologies)、虛擬化(Virtualization)、負載均衡(LoadBalance)等傳統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發展融合的產物,包括基礎設施即服務(Infra-structureAsAService)、平臺即服務(PlatformAsAServ-ice)、軟件即服務(SoftwareasaService)等幾個層次的服務[13]。云計算(CloudComputing)即“計算服務”(Compu-tingasaService),是將數據資源作為“服務(Service)”供使用者通過互聯網來獲取。通過定義,可以看出云計算技術通過網絡連接可將大的整體性的操作過程程序分散為N個較小的子程序,然后將這些眾多的子程序交給眾多部服務器所構建的龐大處理系統處理,經查找、分析、計算之后將得到的結果回傳給使用者。這樣,使用者就可即時得到并享用自己所需的結果或資源。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云的觀念在于盡可能地擴大了共享的范圍,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使用效率。如果我們把學習當作是一個有目的的主動建構知識的過程,而不是一個被動吸收、反復練習和強化記憶的過程[14],那么這個建構的過程也是一個對外部信息收集、加工、反饋及調整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來理解學習,云技術則為教學提供了諸多便利。在云技術得以應用的前提下,用戶不需安裝服務器或任何客戶端軟件,就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設備上通過瀏覽器隨時隨意訪問,使各種應用系統能夠根據需要獲取存儲空間及各種軟件服務,教學和學習過程將可以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梢钥吹剑搶W習模式基本是基于短信或WAP方式從而重構的學習平臺。云技術將大量的信息和資源集中在一起,使應用程序能夠獲取存儲空間及各項服務,而教師與學生也能在云端中獲取自己所需的資源。云端中包含大量的計算機集群進行海量的存儲與計算,相對教學來說,用戶可以從云端獲取到學習資料,進行即時通訊以及隨時隨地接收最新信息,在云服務器中暢游,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云技術的核心思想就是資源的全面共享,它可以將與網絡連接的大量多媒體教學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和調度,構成一個即時、全面的無限擴展的“多媒體教學資源云”。教師們可以隨時進入云中查找自己所需的各種多媒體教學資源,設計高水平的多媒體課件。這樣就使很多教師從重復、繁瑣的課件制作中解脫出來,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可以更好地規劃課堂教學,提高教學效率。云技術與法學教育相結合,可具有如下之特征:(1)更大的教學覆蓋率。由于云端具備海量存儲能力,提供動態的存儲空間和數據服務,允許用戶在云服務器上存儲數據并且可以在任何時間和地點訪問這些數據,這種服務稱為數據存儲即服務。云端海量的存儲能力所帶來的首先就是教學覆蓋率的擴大。數據存儲在云端服務器中,只要網絡覆蓋到的地方,用戶就可以學習工作。隨著移動終端用戶覆蓋率不斷擴大,互聯網接入要求以及運營商的收費也在不斷降低,不管身處何處用戶也可以平等地享有云帶來的服務,享受云端提供的海量文獻資源。(2)更高的學習積極性。傳統法學教育的網絡化主要依賴于固定網絡固定計算機,移動學習的出現打破了這一局限性,學生可以使用移動通訊設備,如手機、平板電腦等便攜性設備進行遠程學習,在空閑之余能實時進行學習并獲取文獻資源這一靈活性極大地提高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3)更好的教學資源整合。云技術所帶來的海量存儲有助于各項教學資源的整合,文獻資源可以不僅僅局限于一所學校一門學科,每個教學機構都在云服務上開辟屬于自己的空間并互相共享,管理者根據資源進行分類整合,并不斷進行修改與完善。(4)更便捷的信息交互平臺。云服務提供一些面向服務的、可配置的、可調度的、可預見的和可靠的通信能力,即通信即服務,從而保證網絡安全和數據通信。就法學教育而言,同樣云服務也解決了移動學習的網絡傳輸問題,通過在云中構建移動教學輔導、問題交流和在線討論答疑等模塊,較好地開啟了學生與教師的實時交互活動。這意味著,云技術為移動學習提供了重要的支撐,在法學教育中具有了不可替代的優勢,極大地幫助了移動教學的開展。移動學習的靈活性以及便攜性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和積極性,同樣云技術的海量存儲運算能力也建立一個良好的虛擬學習環境,學生與教師的時空分離性已不再是限制教與學之間的重要因素,教師可以隨時上傳教學資源,學生可以自主性地選擇學習的時間、地點、設備,隨時隨地開展學習。

三、法律教學云的設想

就云的分類而言,主要有私有云、公共云和社區云。私有云是單一組織內部的管理,是單一組織運用云技術構成的內部共享方案,它僅僅是被看做為云基礎設施[15]。從本質上來說,是“缺乏一種制造類似云計算這種有趣概念的經濟模型”[16]。當服務是面向互聯網時,云被稱為“公共云”。公共和私有云架構在技術層面上是不存在差異的,但是當通信在非信任網絡中進行時,他們所提供的應用程序、存儲和其他資源的服務,如果從安全的考慮來看可能有本質上的不同[17]。社區云是一個或多個組織的共享方案,較之于公有云,成本分布在較少的用戶之間,但卻超過私有云。由于社區云的用戶數目相對公共云較少,所以僅僅只部分實現了云計算的成本節約潛力[18]。現今的云技術主要是以上各種方式的結合,往往被稱為混合云?;旌显剖莾煞N或者更多的私有、社區或公共云的混合,但混合云仍然要求要有獨一無二的結合在一起的實體,由此可以提供多種部署模式的好處。這樣的組合擴大云服務的部署選項,允許IT組織使用公共云計算資源來滿足臨時需求[19]。混合云提供了具有容錯性的內部運用程序的靈活性和基于云的服務可擴展性。教學方式往往也以混合云為主要表征方式。該模型由終端、通信管道、法學教育云所組成。其中終端是由用戶及所使用的移動通訊設備組成,用戶根據功能劃分為學生、教師、管理人員等,移動設備可以是手機、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等通訊設備。通信管道是指傳輸的網絡通道,如運營商提供的網絡3G等、校園內或某區域內覆蓋的無線網絡WIFI等。云服務器將教學資源整合在法學教育云中,學生可以自主地進行在線學習、在線測試等,教師可以隨時修改瀏覽各類教學資源,并實時與學生進行交流。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云服務器及各類用戶,管理各項教務并整合教學資源。該模型主要注重學生學習的個性化以及便攜性,因此需要較好地將各類用戶相互融合,合理地設置移動文獻資源。該模型能夠發揮作用的條件主要有三:一是課件的合理設置。靈活性便攜性是移動學習的特點,在設置課件時需要保證課件的短小精致,內容最好以20分鐘為節點,既可避免課件的枯燥,又有利于學生在空閑之余短暫的學習。同時,課件需具備保存斷點的功能,允許學生在其他地方其他時間重新打開課件后能繼續觀看,不必從頭播放。二是教學資源的平等共享。法學教育云建立后,教學資源的開發不局限在某一個教學機構,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各個法學教學機構均可開辟空間,經過資源整合豐富教學資源,提供平等的共享環境。三是虛擬平臺的搭建。實時的互動也是法學教育云的一個優勢,借助云技術和應用服務的強大計算存儲能力,法學教育云提供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實時交互平臺,學生可共享自己的工作經驗并提出課程相關的問題,教師可組織學生在論壇或其他交流平臺進行探討,達到教學相長的目的。

作者:周力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