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生權利維護的問題及策略

時間:2022-10-19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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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生權利維護的問題及策略

一、大學生權利研究的現狀

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實施和招生競爭的日趨激烈,高等教育以學生為本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學生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然而,在從嚴治??谔柕墓膭酉?,高校侵權事件依然頻頻發生,大學生的權利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相關的論著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大學生權利研究的著述目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大學生權利類別的研究

權利(人權)是一個十分龐雜的體系?!妒澜缛藱嘈浴饭擦信e了28項人權,大致分為基本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兩大類。南京大學法學院編寫的《人權法學》一書中將人權的基本內容分為:人身人格權、自由權、平等權、民主權利、勞動權、環境和發展權、人道權等七大方面。它們又分別包涵許多子權利。如果涉及到學生特殊的身份,權利的范圍將更為寬廣。因此,學術界對大學生權利的類別有著不同的解讀。

張維平認為,學生權利可分為學生的受教育權、學生的人身權、學生的財產權、學生的行為權四大方面。楊詠梅將大學生享有的法定權利分成三大方面:(1)受教育者的權利,包括教育平等權、參加權、選擇權、公正評價權;(2)學生消費者的權利,包括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3)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申訴權。總體而言,研究者對大學生權利的認識大致有兩種。一是把大學生權利等同于公民權,要求給予大學生以社會公民一樣的兩大類權利:實體性權利,如生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程序性權利,如告知權、申辯權、起訴權等。二是認為大學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大學生除了擁有社會公民的一切權利外,還具有起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權,即學生權。筆者認為,大學生基本上是成年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該享有作為自然人的權利,也就是說一般的公民權。但基于大學生身份的特殊性,除了公民權外,還應享有作為學習者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學習權。

2.大學生權利侵害的研究

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是理論界探討很熱烈的一個課題,主要集中在大學生哪些權利在受到侵害以及為什么會受到侵害兩大方面。

其一,侵權原因。朱巧芳從歷史、體制、觀念、法律、經濟等方面人手認為,重教輕學的教育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弊端,學校及師生權利意識的淡漠,法律對學生權利表述的嚴重疏漏是大學生權利保障問題產生的原因?!保骸P炀t認為,侵權現象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是法律意識不完備,相關法規的不完善和高校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不規范,管理程序不當。許多學者從大學生權利受到侵犯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認為根本原因是學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人權發生了矛盾和沖突。有學者還專門就學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進行了質疑?!坝梅▽W的視角觀之,高校校規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存在偏差。為此,必須更新教育觀念,以教育法為指引,構建新時期的高校校規?!本唧w而言,“一般的日常管理事項由于屬于大學自治的范圍,法院應尊重高等學校的規定;涉及到教師與學生重大權益事項屬于法律保留的范圍,法院應審查高校內部規則的合法性”。

其二,侵權表現。即學生哪些權利已經或正在受到侵犯,學界對此有不同的認識,大致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公民權利。學生作為自然人,首先應該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公民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學生的公民權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學生隱私權、人格權、財產權不時受到侵害。其次是受教育權。隨著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學生因受處分不服狀告母校案后,高校已不再是“司法的真空”。圍繞著學校的法律地位、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學生是否可以對學校提起司法訴訟等問題,理論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皩W校雖然不是完全的行政主體,但卻能根據法律的授權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權。因此,學校在性質上是授權性或委托性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的結合?!标慁i也認為,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它對學生實施處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當學生因受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而喪失學籍時,高校和學生是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應當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當然,也有學者認為,“由于高校的特殊地位,司法審查介入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也存在一定的合理限度”。

3.大學生權利保障與救濟的研究

權力是保障權利的重要力量,然而濫用權力又會成為侵犯權利的根源。雖然教育活動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使高校管理置于法治社會之外,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權力的享有以不得侵犯學生權利為前提。為此學界普遍認為必須對高校管理權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監督。

高校管理權主要通過高校的內部規章行使,高校內部規章是高校管理權的具體體現。而在法治的框架中,高校內部規章制訂和實施必須體現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首先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主要表現為高校內部規章在制訂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主和公開的原則。民主意味著高校在制定有關學生權利義務的規章制度時應采取合適的渠道讓學生積極參與,廣泛聽取學生意見,采納學生正當的建議和訴求。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他們不會尊重法律?!泵裰魇呛弦獾那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參與并不一定能夠導致合意,也可能存在多數人意見實際上無視甚至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情形。因此,民主參與基礎上形成的自治規則,并非具有絕對的正當性。為體現內部規章的公正和正義,學校內部規章的制訂必須堅持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也即是實體合法。

權利的救濟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兩類。行政救濟一般指申訴,2005年經修訂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復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作了明確規定,并要求學校有正當程序予以保證。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以保證行政行為公開、公正、公平。司法救濟主要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實現。在我國首例侵犯受教育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芩依據憲法規定的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發畢業證與學位證案、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拒發畢業證書及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違反法定程序拒絕批準其博士學位申請案。所提出的都是行政訴訟,法院都做出了原告勝訴的判決。比較兩種救濟方法,訴訟救濟具有權威性、中立性和終極性,無疑應成為比行政救濟更信服、更有效的救濟手段。

二、大學生權利研究的瞻望

首先,對權利的論述大多局限在法定權利上。論者在行文中大多遵循這樣的邏輯:從法律、法規既定的權利入手,對照現實中存在的侵害學生權利的現象,分析違規的原因,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措施。這當然是一種有效的研究路徑,有利于大學生合法權利的落實和保障。但筆者認為,探討人權僅僅局限于此是不夠的。一方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法律對權利的規定往往是籠統、原則性的,不可能對大學生權利作面面俱到的描述。更為重要的是,現行的教育法規很多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某些方面已落后于高等教育快速發展的需要,沒有體現當前形勢下學生新的權利需求。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規及時做出修改和調整,我們也不能把大學生權利僅僅限制在法律層面。因為,學生是人,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有三種形態:應然權利、法定權利、現實權利。從外延來說,現實權利大于法定權利,應然權利則是大于法定權利的。因此,我們除了積極保障法定權利的落實外,更重要的是去發掘和揭示法律沒有規定的而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

其次,對法定權利的探討集中在受教育權的保障和救濟上。無可否認,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當學生被剝奪了受教育權,便同時喪失了其它許多權利。因此,探討高校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應遵循什么樣的合理程序,學生不服后有什么救濟措施,顯得非常有必要。但筆者認為,當今高校因違紀而被開除的畢竟是極少數,當然我們對這極少數所作出的決定也必須慎之又慎。因此,一方面,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大多數學生在學習、生活中許多看似尋常卻同樣是很重要的權利在無形之中被侵害,如自由權、尊嚴權、隱私權等。另一方面,我們更應深思的是尊重人權對高等教育意味著什么,也就是說保障大學生的權利高等教育應該有什么樣的變革。事實上,我們許多教育觀念是與人權相違背的。當教育完全以“對口”、“適應”為幌子,把人訓練成為大工業時代的工具時,教育就是背棄人性的。當教育不顧學生的興趣和需要,剝奪學生的基本選擇權時,教育就是專制的;當教育扼殺了學生的創造精神,泯滅了學生的思想火花,教育就是奴役人的。因此,我們不僅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接受尊重人性、符合人道的教育。

最后,教師對大學生權利的侵害關注不足。高等教育內部有學生、教師和管理人員三大群體,他們既存在一些共同的、基本的權利,又在權利上表現出沖突和對抗,三者之間組成了復雜的權利結構。作為自然人,他們的權利都應得到維護和尊重。然而,從現實情況看,在數量上占學校成員比例絕對優勢的學生的主體地位正面臨擠壓而不斷萎縮,高校學生在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強勢話語的雙重擠壓下已淪為權利的弱勢群體。當我們不斷關注行政權力泛化的同時,同樣不應忽視教師有可能以其專業知識為基礎的學術權力侵犯學生的思想自由權。如在教學過程中,當教師扮演了話語霸權主義者,堅持“真理獨裁”時;當教師以過強的邏輯向學生傳道授業,不允許學生提出疑問時;當教師以知識的權威者自居,容不下不同的觀點時,實際都剝奪了學生的思想自由權,而思想自由是個體創造的基本前提。

三、高校應按教育部要求,積極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2003年7月,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03]3號)文件,明確提出:依法治校是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高校一方面要組織全校管理者及教師深入學習教育部等相關文件精神,明確依法治校在高校的特定內涵和實質,把教育法律法規作為管理學校的根本依據和最高權威,并努力創建“教育部或省級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另一方面應組織全校師生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學習,培養法律素養,提高法律意識,不但保證高校管理者和教師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合理用法,在管理教育學生中,尊重學生權利,而且教育學生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校紀校規,規范自身的言行。因此,高校在制訂校紀校規時,首先必須符合國際公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法律優先原則和法治統一的原則,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必須與上位法的精神一致,不得與之矛盾,更不能出現“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否則就會出現更多的“學生狀告高校勝訴”的事件。其次,在實施新校規前,高校最好邀請師生代表及有關法律職業人士開展聽證和審查工作,確保校規不違法、確保校規保護最廣大師生的利益。同時,在一些涉及學生重大事件的處理上,一定有相關的制度來保證,如學生的退學有預警制度,學生的處分有申辨、聽證和申訴制度,學生獎懲有獎懲制度等。另外,高等學校應嚴格執行《規定》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將學校制定或修改的有關學生管理規定,及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第三,依法依章規范管理,避免相同情形不同對待,不同情形相同對待等問題,減少管理中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處分學生時,應嚴格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最好是能借鑒美國的一些學校的做法:“在處分學生時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律師、法官一應俱全,違紀學生交給學校紀律委員會處理,如學生不服可以上訴到法庭去依法裁決?!?/p>

四、加強監督,減少侵權現象的發生

在現階段,應積極發揮人大、行政、政協、社會等監督的作用,切實維護學生的權利。目前現實生活中出現“不少高校與學生間的訴訟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決駁回起訴”等情況,“這就更使得被侵害的權利處于司法保護的‘盲區’,此種狀態的存在不僅極大地損害了憲法的權威與尊嚴,其本身也是違反憲法的”。因此,司法部門有責任也有義務通過有限審查,監督高校做到依法治校,除維護高校合理合法行使教育管理外,對涉及高校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侵害案件,應積極開展司法介入,抑制個別高校行政權力的濫用,規范管理行為,依法辦事,這種做法在歐美國家早已使用,如英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法國的行政法院審判制度等。

五、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學生維權能力

學法懂法是大學生切實維護自身權利的基礎,大學生一定要自覺接受法制教育,認真學習《大學法律概論》、《法學概論》等課程,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評價能力,真正以法律規范來規范自己的思想、指導自己的行為,達到預防違法犯罪、減少違法犯罪、甚至杜絕違法犯罪的效果。同時,大學生也要樹立一種正確的維權觀,不能以自己的好惡來判斷維權的范圍,以自己的情緒為依據決定是否維權,解決問題、糾紛和爭議。遵紀守法,這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每個大學生神圣的職責。大學生在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辯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模范。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大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規定的義務。否則,權利就成為無本之源。在現實生活中,大學生中比較重視權利的實現,容易忽視義務的履行。調查也表明,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對自我權益意識存在一定的偏差,還沒有形成應有的法律認識,還處于一種“惑”然狀態,存在權利義務認識上的“缺位”,或者說認識上“不到位”。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币虼?,作為當代大學生要明確自己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維護自身權利要立足于國情,立足于高等教育的實情,不能有過高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想法,同時也必須依賴于相應義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