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民事法學教育
時間:2022-06-28 09: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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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給付之訴中,當事人以“請求”的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張,法院則根據請求權的得喪變更審判當事人的“請求”是否適當。具體來說,通過民事裁判解決現實糾紛,須針對民事實體法規定的法律要件,在結合民事裁判的訴訟構造以及法官的判斷框架的基礎上,考慮主張證明責任的分配,亦即以“要件事實”為脈絡展開對于民事實體法的解釋〔1〕。要件事實理論是解釋民事實體法構成要件并適用于案件事實的一整套技術;而掌握這套技術,必須接受專門的要件事實培訓。鑒于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官研修所,因此,在大學法學教育中貫穿要件事實教育就不失為有益的嘗試。
一、要件事實論概述
(一)要件事實與要件事實論
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中,一般所謂的要件事實乃指實體法條文(法律要件或構成要件)所揭示的類型化事實(因為是法律概念,所以名之為法律要件要素或者構成要件要素更為妥當)。而與要件事實對應的具體事實(事實概念)稱為主要事實〔2〕。由于有些實體法構成要件難以截然區分法律概念與事實,比如過失、因果關系等,因此,也有人主張將要件事實理解為抽象的法律構成要件,而與之相對應的具體事實則稱為主要事實。但是,通說認為要件事實一詞與主要事實同義,并無二致〔3〕。近年來,“要件事實論”一詞開始被引入我國,但對其研究處于零散狀態,尚未形成研究的濃厚氛圍。而因研究者視角的不同,各自理解的含義也未必統一。通說認為,所謂要件事實論,是指從當事人攻擊防御的角度解釋民法,并以證明責任與主張責任為基礎考察民法的一種理論。要件事實論與主張證明責任論(明確主張證明責任的理論)不同,但兩者又具有密切的關聯,在研究對象上有所交叉。主張證明責任論在要件事實論中的意義,僅僅是特別強調根據與實體法相關的學說和判例中所揭示的解釋和思維方式分配需要主張證明的具體事實罷了。也正因為要件事實論包含了上述內容,所以要件事實的分析結果必然會對民事實體法的學說和解釋學施加一定的影響。
(二)要件事實論的主要內容
如上所述,所謂要件事實即法律要件對應的具體事實,而要件事實論即從事實主張中提取訴訟標的,并以此為出發點將事實按照法律效果納入請求原因事實、抗辯事實、再抗辯事實等攻擊防御體系。因此,要件事實論所展開的工作內容包括:抽出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分配法律要件所對應的具體事實的主張、證明責任,規整主張的順序(請求原因、再抗辯等等)。首先,就主張責任而言,哪一方當事人必須主張某事實,亦即當事人沒有主張該事實則面臨敗訴:(1)當事人即便沒有主張與法律效果發生相關的事實也不會敗訴;(2)沒有主張自己承擔主張責任的事實也毫無敗訴風險;(3)對于一定的事實,待對方當事人抗辯后主張即可的情形下,此前即便沒有主張都毫無敗訴風險。換言之,雖然當事人不直接主張請求原因事實即敗訴,但因在對方當事人抗辯之前都沒有必要主張再抗辯事實,所以不主張再抗辯事實亦無傷大雅。其次,證明責任亦與請求息息相關,即哪一方當事人必須證明該當事實。換言之,規定了當事人在某事實未證明(不能證明)時承擔敗訴風險的情形。申言之:(1)當事人即便沒有證明與發生法律效果無關的事實也不會遭致敗訴;(2)沒有證明不屬于自己承擔證明責任的事實亦無敗訴風險。因之,若未能充分理解要件事實,對當事人而言,則有未主張應主張之事實、未證明應證明之事實而遭受重大不利益之虞。即便于法院而言,亦有不能準確指揮訴訟的危險。所以說,要件事實在訴訟中所發揮的作用舉足輕重〔4〕。從前文關于要件事實理論的定義可以看出,要件事實論并非一門特殊的學問,本質上它是民事實體法的解釋論,與一般的民法理論并無本質差異。其只是在分析實體法律要件的基礎上,根據主張證明責任的分配基準判斷原告與被告各自應該主張證明的要件事實并將其劃分為請求原因、抗辯以及再抗辯。正因為本質為民法解釋學,所以當要件事實論圍繞某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分配主張證明責任的時候,必須參照與該法律條文的制度旨趣、立法理由相關的判例以及民法理論提供的解釋論,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分配。當然,要件事實理論反過來對于民事法學也具有一定的反思作用。具體來說,要件事實論更加關注民法作為裁判規范的一面。要件事實論以法規不適用說、修正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必定一致為理論根據,具有濃厚的觀念和邏輯色彩。必須指出,既然要件事實論本來就是民法解釋理論的一個分支,因此,將要件事實理論體系化、精密化便顯得尤為重要〔5〕。
二、民事訴訟中要件事實的作用
(一)以要件事實為核心的訴訟模型
依照要件事實論進行的訴訟有如下理念模型,即原告在訴狀中必須記載請求原因事實以及相關的重要的間接事實。答辯狀中也必須記載抗辯事實以及相關的重要的間接事實。此外,原告在準備訴狀時還必須針對被告的答辯狀作出否認抑或記載再抗辯事實(重要的間接事實)。從某種意義上說,訴訟程序就是主張過程的不斷展開。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遺漏應該主張的要件事實(請求原因事實、抗辯事實、再抗辯事實)將會遭致敗訴的后果。換言之,要件事實在主張過程中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二:預防遺漏主張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以及排除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張。因為主張責任乃辯論主義的題中應有之意,所以上述要件事實機能的意義、重要性就與辯論主義緊密相連。誠然,在實際的訴訟中,當事人因為遺漏主張某個事實導致敗訴的情形并不多見。而遺漏主張要件事實往往會使訴訟結果瞬間發生逆轉,所以法官不僅對要件事實擁有廣泛的釋明權,而且會對當事人遺漏要件事實的情形格外關注。盡管如此,并非意味著要件事實的重要性在訴訟程序中有所削弱。對當事人而言,提交訴狀和答辯狀之際仍然需要具體記載相關要件事實。對法官而言,行使釋明權之際,亦有必要充分把握相關事實與法律要件之間的契合性以及與對方當事人主張之間的相互關系。若將來法官的釋明范圍不斷被限定的話,要件事實對于主張過程的規制就更加直接了。另外,排除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張的效果乃爭點整理的主要功能。就爭點整理的意義而言,比起排除毋庸證明的事實主張,排除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張更為重要。不容置疑的是,爭點整理的對象并非僅限于要件事實,往往還會深入案件的間接事實。然而若不首先在要件事實層面確定爭點,下一步爭點整理根本無從向前推進。以要件事實論對證明過程的規制為前提,按照要件事實論展開的訴訟還可以做如下設想:若當事人未能證明自己負擔證明責任的要件事實將承擔敗訴危險,所以,當事人為了回避這種風險就需承擔相應的提供證據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證明過程完全被要件事實論所引導。只要是對己有利的證據,一般而言當事人應當積極提出之。尚且,由于無法洞穿法官心證的“黑匣子”,當事人也傾向于積極提出證據。所以說,作為訴訟指揮棒的證明責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還能獨領風騷未為可知。蓋因證明責任的概念,以前的觀點認為不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并沒有義務配合對方當事人的證明活動。本來這一觀點就有待商榷,當事人不負擔證明責任與當事人不提出自己掌控的證據并無直接干系,何況證明責任乃要件事實存否不明狀況下敗訴風險的負擔。理論上,真偽不明的情形與判決結果息息相關。隨著證明標準下調論的日漸風行,如果有朝一日該理論成為主流學說的話,與證明責任相關的真偽不明的狀況也會急劇減少,客觀證明責任的功能雖說不至于喪失殆盡,也會日益萎縮。
(二)要件事實理論的作用
對法官而言,要件事實理論具有如下作用:(1)訴狀審查。法官最初審查起訴的階段為訴狀審查的階段。作為訴狀中必須載明的事項,諸如當事人、請求的旨趣及原因皆應記載其中。之所以將上述事項作為訴狀的必備記載事項,乃是出于特定審判對象(訴訟標的)的需要。同時,也應將訴訟標的理解為一定的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法院基于要件事實論審查當事人訴狀中記載的特定權利所必要的要件事實是否有遺漏。(2)爭點整理。以判斷某一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有無作為審判對象的民事訴訟中,法官必須判斷與訴訟標的相關的要件事實存在與否。因之,在辯論準備程序等爭點整理的過程中,必然以要件事實為中心整理爭點。但在實際的訴訟中,這么說并非貶抑了要件事實的重要性。因為間接事實畢竟只是推認要件事實罷了;要件事實不明,間接事實也只能無的放矢。(3)判決。判決中,法官必須針對原告提出的審判對象即一定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存否作出判斷。不論何種樣式的判決書,都必須以判斷與訴訟標的相關的事實為基礎。而對當事人或律師而言,要件事實理論具有如下作用:(1)法律咨詢。當事人在法律咨詢的時候定會陳述諸多繁雜的事實。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律師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時候,必須要考慮選擇怎樣的訴訟標的以及相關的要件事實才容易獲勝。若律師將要件事實論拋于腦后,定會在當事人毫無頭緒的陳述中迷失方向,最終危及當事人的權利實現。(2)起訴。如前所述,訴狀必須記載特定訴訟標的的請求原因事實(要件事實)和旨趣。對原告(律師)而言,要件事實論就是不可或缺的一門技術。即便對于被告(律師)而言,在訴狀送達后,也必須考慮請求原因是否充分以及相關的抗辯事實,并在此基礎上斟酌證明的難易提出答辯狀。(3)爭點整理。爭點整理程序須以要件事實(間接事實)為中心,已經屢陳如前??傊?,對于當事人(律師)而言,要件事實的素養和功底舉足輕重,況且在采用辯論主義民事訴訟的當下,當事人都必須在考慮證明難易以及要件事實存否的基礎上整理爭點。(4)判決。當事人受領判決書之際,必須慎重審查法官是否對爭點及要件事實有遺漏,從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6〕。
三、要件事實論與法學院的法曹養成教育
學界現在對于要件事實論的評價各有高見,但我們不應小覷要件事實論對訴訟運營以及判決內容的改善所發揮的機能。也正是因為要件事實論有了這樣的機能,它才成為大陸法民事裁判的基礎思路,即便在現在的民事裁判實務中,法官裁判都有意無意地以要件事實論為基礎展開。法學院創設的第一要務乃是培養法律人才。作為法學院實務教育與理論教育的橋梁,要件事實論應該作為課程之一。
(一)法學院的教育目標
當今的大學并非單純教授學問并培養學術后來人的場所,還必須承擔起大規模職業教育的使命。大學的目的在于訓練學生適應職業領域的活動,因此,應傳授必要的專門知識、能力及方法,使其具備在自由、民主、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從事科學學習并負責任的采取行動的能力,此外,大學必須根據職業社會的需要、實務及必然發生的變化,不斷研究并發展學習的內容和形式。法曹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通曉必要的法律實務、根據自己掌握的知識和能力盡責盡職服務于社會多方面法律需求之合格法律家?;蛟?,法曹教育的目標乃在于賦予法律家在變動社會中應法治國家的、民主主義的、社會主義憲法之要求從事職業活動的能力。其中,尚包含傳授法科學生法律認識、在實務中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進步的、科學的操作方法。我國的法曹教育制度應以“統一的法律家”培養模式為起點。亦即,法學院的教育模式應當是培養從事所有種類的實際法律實務以及所有職種———不僅是司法法律家(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甚至包括行政法律家以及經濟法律家等適格法律家的模式〔7〕。
(二)要件事實教育的內容與方法
我們進行要件事實理論教育的目標乃是希望學生能夠體系化理解法律并基于上述理解將法律適用于現實發生的問題。就民法與程序法的關系而言,為了實現更為立體的理解民法的目的,必須將民法與程序法作為一個連續體理解。但是,若要推進理論與實務之間的交流,即便對于實體法,也只有將要件事實論放到實體法的解釋中始有可能〔8〕。大學也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考能力為宗旨,所以大學法學院的授課多以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的理論教育為中心,涉及實務的部分也僅局限于判例討論〔9〕。與要件事實相關的科目有:民事訴訟實務基礎、民事法綜合演習、律師實務基礎論和民事模擬裁判,而真正的要件事實教育則在民事訴訟實務中傳授。因此,必須在民事裁判的程序構造中理解作為當事人的原、被告以及法院的作用,同時進行事實認定的基礎性訓練。必須注意,律師、法官所理解的要件事實并非毫無差別,即便是法學院提供的民事基礎科目、實務基礎科目中,各科目的教育內容也有所差別,所以,要件事實教育的內容和詳細程度也略有不同。在法學院中,依據不同的學說對基本案例實施要件事實教育并無不可。就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而言,法學院應以法學理論教育為中心,同時導入實務教育(例如與要件事實和事實認定相關的基礎部分),在明確意識的基礎上推行與實務進行溝通的教育。據此觀點,研究者、教員應在授課內容、方法、教材的選定和制作等方面通力合作,以法曹養成為宗旨,不僅注重法律思維的培養,而且注重培養實務中通用的應用能力。授課的方法應當是所謂的雙向授課或者多向授課。從筆者的教學經驗來看,目前的法學課堂中學生自發性發言還不多,教師和學生以及學生之間的對話多半也不超過兩個回合。即使如此,仍有部分學生認為,在雙向授課或者多向授課過程中聽取其他學生的發言(很有可能還是錯誤的)往往消磨了他們寶貴的授課時間。不容否認,在充斥學生回答的課堂中,學生的確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但另外一方面,通過雙向或多向授課,學生在腦海里思考問題,以圖加深理解的同時,教員也可以掌握學生理解的動態,并反映到日后的授課中。實踐中,通過討論意識到自己發生誤解、從而加深法律理解的情形并不少見〔10〕。因此,法學院應當堅持雙向或多向授課模式。
(三)試題與設問
迄今為止,多數民法的教材、注解等都表現出過度關注制度旨趣、條文存在理由和含義,即便是具體的解釋論也以具備何等要件即可以適用、缺乏某要件既不能適用對應法條為中心展開。但是,在具體的民事裁判中,為了具體適用法律以解決糾紛,針對實體法的各個條文,必須明確民事訴訟的攻擊防御構造(主張證明責任的公平分配等)、主張權利存在的原告應該主張證明的權利發生要件、主張權利消滅的被告或原告為了推翻被告主張的法律效果所應當主張證明的要件。民事訴訟法科目考試題也要求考生從比較長的描述具體案例的文字中抽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并針對基本的法律問題分析主張和證明責任之所在,可以說這也涉及了要件事實的基礎理論。即便在勞動法、破產法、經濟法等科目的試題中,也可以看到要求考生從較長文字的具體案例中抽出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設問。作為圍繞要件事實的設問,這類試題可以說恰到好處,然而,如何就要件事實基礎之外的理論出題,就需要在兩者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試題不能過于注重實務方面,而基本不涉獵理論方面。為了能夠使設問覆蓋方方面面,可以考慮將各種各樣的出題形態相互結合,或者根據年度不同使用略有差異的出題形態〔11〕。就出題而言,要考慮豐富日后出題的形式。如果在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科目試題中設置關于要件事實的簡答題,容易導致考生死記硬背要件事實理論。當我們以要件事實的思維為前提,仿效例題圍繞要件事實設問的時候,必須充分意識到上述危險。
四、結語
民事裁判的使命旨在判斷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以此解決糾紛維持實體法秩序。對于實現上述目的而言,要件事實理論乃是從事民事裁判所不可或缺的必修課。要件事實論基本上是在檢討何謂某法律效果發生所必要的事實(實體法規定的作為法律要件的事實)、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主張證明責任的同時,從無數的社會性事實之中,考究哪些是本質性的不可分的事實、哪些又是可分的非本質性的事實,在僅僅抽出必要事實的同時,結合民事裁判的框架的一種機能性思維方法。在實際的民事訴訟中,要件事實論已經成為法官審理判斷的指針。因此,應將要件事實理論放在法學院對學習者進行實務訓練,便能使之成為溝通法律理論教育與民事裁判實務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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