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來音樂教育的歷史分期問題
時間:2022-03-04 0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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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研究對象進行分類,是科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對歷史進行分類的方法之一就是對歷史過程進行時序上的劃分,即分期。一般而言,分期的標準是:以那些對歷史發展有重大意義并導致出現質變的事件為界,把歷史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彼此銜接但又不同的段落,借以說明歷史發展的統一性和多樣性、階段性和連續性,以深化人們對漫長歷史過程的認識。
目前,對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歷史分期,一般是采用《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分法,即: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確立;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歷史轉折的準備階段;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關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的分段問題,普遍的意見是從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把以下四件事作為分段的界碑:1982年十二大;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2000年提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科學發展觀。還有一種分期方法,就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六十年的歷史,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界碑,分為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分別稱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這樣來分期、分段,對認識和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相對而言比較準確,也越來越被大家認同。與我國歷史學界對于新中國成立以后的歷史分期已經有了這樣越來越趨于被公認的觀點相比,音樂教育的歷史與發展分期問題,卻由于視角不同、標準不一,分法很不一樣。這對于人們認識和理解建國以來的音樂史和音樂教育史很為不利。目前而言,有以下幾種比較流行的分期方法,各有其優缺點,在此不妨檢視一下。
第一種,以馬達的分期為代表。在馬達的相關文章和博士論文以及成書《20世紀中國學校音樂教育》中,將我國20世紀學校音樂教育的發展分為六個時期:萌芽期(1901—1919)、初創期(1919—1949)、建設期(1949—1956)、曲折發展期(1957—1966)、停滯期(1966—1976)、繁榮期(1977—2000)。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到20世紀結束,被分為四個時期。因為其博士論文后來以專著形式出版,是我國研究音樂教育史為數不多的重要成果,所以這種分期方法的影響較為廣泛,得到許多論者的支持。
第二種,是以音樂教育重要的指導性文獻演進為標志進行分期。宋蓓、郁正民在《新中國六十年音樂課程標準發展的回顧與反思》一文中,對建國后中小學音樂教學大綱(課程標準)研究時,把音樂教育史也進行了時期劃分,以中小學音樂教育大綱為重要的分期工具,并參照了第一種歷史分期。這種分期方法認為,1949年以來可分為以下五個時期:建設期,為1949年10月1日至1956年的教學大綱頒布實施;停滯期,為10年“”階段;恢復期,從“”結束始,到1982年的大綱頒布實施;發展期,1982年到1992年版大綱頒布實施;成熟期,只包括2001年《全日制義務教育音樂課程標準(實驗稿)》。
第三種,與第二種類似,也是以中小學音樂教育大綱為標準,但分法卻差異較大。研究者許銳把1949年以來的音樂教育發展歷程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49—1976,即建國十七年至“”結束,包括1950、1956年版小學音樂教學大綱;第二階段,1978—2000,即改革開放時期,包括1979、1982、1988、1992年版小學音樂教學大綱;第三階段,2001至今,包括2000、2001年版的小學音樂教學大綱(課程標準)。此外,還有一些有價值的學術成果,以其他線索展開研究進行分期。王安國教授在《1978—2008:歷史的跨越——中國學校音樂教育三十年》一文中,從美育、課程發展、音樂教育理論研究等方面綜述了一定時期我國學校音樂教育的發展,只著重論述了一個時期,即改革開放時期。
與此比較接近,上海音樂學院的吳安娜在其碩士論文《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義務教育音樂課程發展——以課程指導綱要和教材為依據》中,也把分期聚集于1979—2010,但又進行了細分。作者認為從1979年到2010年,中國音樂課程發展經歷了“重建”“發展”和“改革”三個重要的階段。而劉龍華在其碩士論文《新中國中小學音樂課程的發展歷程及其啟示》中認為,新中國中小學音樂課程發展經歷了五個時期:社會主義過渡時期(1949—1956);全面探索社會主義時期(1957—1966);改革開放初期(1978—1990);改革開放飛速發展時期(1991—2000);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時期(2001至今)。以上種種分期方法,雖都各有所本,但是在某種程度上相當于自說自話,并不太利于大家對某一問題形成共識,交流起來也存在許多障礙。我們認為,為了便于學術交流和研究,應該在歷史分期問題上努力謀求共識。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要在音樂教育的歷史分期問題上具有更寬廣的視野,與更廣范圍內的歷史研究結合起來,積極借鑒其研究成果。就1949年以來的歷史分期來看,前文所提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就是至關重要的分期依據,因為實質上黨史與國史分期并無區別。所以,音樂教育史并不能完全無視這個重要的參照標準,而是要盡可能以此為分期的主要依據。只有這樣,才能讓專門史的研究更具有歷史的權威性。其次,在遵照大歷史視野分期的前提下,認清音樂教育史中分期的標準。比如,既然對建國以來的歷史發展有兩種基本的分期方法,完全可以在此大的框架下,再做次一級的專門史分期,以重要的音樂教育文獻和事件作為標志,而不必一定要上升到宏觀的歷史分期層面。
最后,關于音樂教育史的分期,也要防止為了創新而創新,失去形成共識的理性前提。從前面所舉的例子來看,有一些研究者的分期,并沒有多少實際意義,甚至有極少數還帶有為了分期而分期的成分,這是不應該的。我們雖然不希望學術研究千人一面,但如果千人千面,毫無共識而言,那也不利于把握事物的本質。況且,與分期相比,我們更應該關注的音樂教育發展過程中本質的變化,尋求其中存在的歷史規律,以資借鑒。說到底,分期可能只是一種形式,而具體內容才更值得我們深入地研究和探討。
作者:張俊梅 單位:湖南城市學院音樂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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