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務會計的法律制度
時間:2022-09-16 0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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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的西方國家。在處理經濟業務糾紛時,出現了許多令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難以判斷的會計事實,單憑其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已難以合理的解決相關問題,需要求助專業的會計技術人員,法務會計正是適應這一需求而出現的。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會計工作,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工作,因其主要涉及會計和法律的特殊領域,因而被稱之為“法務會計”。從實務角度看,法務會計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憑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或者以法律法規和相關會計知識審查、監察、判定、裁定、審計受理案件、受托業務。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
(1)法務會計發展的必然性。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金融創新不斷深化,市場經濟日趨復雜,市場經濟對會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單純的會計理論和會計實踐已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與會計、審計工作相關,法制觀念的強化要求加強會計領域和法律領域的溝通。在經濟糾紛中,需要法律知識和會計知識的完美結合,來滿足社會對法務會計的需求。(2)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現狀。一是法務會計理論尚不完善。和傳統的財務會計理論相比,法務會計至今還沒有一個成熟的理論框架。理論的偏差,使得法務會計學者們的研究方向有很大不同,現有的理論研究也尚未達成一致意見,造成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難以滿足知識經濟時代對法務會計實踐的需求。二是法務會計人才缺乏,據報道,在美國前100家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有近60%的會計師事務所拓展了法務會計服務。法務會計已躋身國外最熱門的行業之列,在美國的人才需求排行榜上排名第一。然而我國法務會計制度的發展還不夠成熟,在現實生活中,缺乏既懂會計又熟悉法律的復合型人才,阻礙了法務會計的理論和實踐發展。
三、法務會計法律制度的構建
法務會計越來越多地進入了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是規范法務會計行為的前提。目前我國關于法務會計的法律規范僅限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且這些司法解釋只側重規范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活動,對來自其他司法機關或被指派、聘請的法務會計人員則無約束力。因此應當對法務會計的法律制度作出新的構建,解決法務會計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空白。(1)明確法務會計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法務會計服務直接表現為調查、仲裁和訴訟等與法律密切相關的活動,其活動結果直接影響到案件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甚至對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產生影響,因此不應由政府、司法機關的公務人員或某個企事業單位的內部人員來擔任,而應該由具有較高獨立性的社會中介機構來聘任專業性較強的法律人才或會計人才。為了便于法務會計人員的工作,應當賦予法務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調查取證權、質證權。同時,從法務會計工作的嚴謹性出發,應當保證法務會計人員的中立性與獨立性,法務會計人員應當與當事人雙方或待證事實無任何利害關系,并根據自己對待證客體的專業判斷出具檢驗結論。(2)明確法務會計中相關的業務內容與服務范圍。法務會計實務在我國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開展,但目前主要還是體現在司法會計服務方面,檢察院在對各種經濟案件進行調查時,聘請國家審計部門、稅務部門或具備一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來收集有關的證據,以便為起訴提供幫助。隨著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法務會計將會有越來越大的業務發展空間,我國應當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與服務范圍:支持政府或司法機關的法律訴訟;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3)建立法務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法務會計的法律責任制度,是指法務會計人員及會計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了錯誤的意見或有其他違法行為而應依法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務會計工作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表明這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其結論的正確與否對當事人的經濟事務影響極大。因此,明確法務會計主體的法律責任,對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加強工作紀律,保證鑒定結論的正確、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義。(4)建立法務會計執業準則。法務會計作為一種職業,在具體的實踐中需要有一套公認的執業準則,包括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范、行業標準和鑒定技術標準等。
本文作者:朱蕾工作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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