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會計準則論文
時間:2022-05-12 0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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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假設的提出
我國當前實施的2006年版會計準則在關鍵環節與根本實質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1]。然而,我國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所面臨的制度環境卻存在顯著差異。首先,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肩負著穩定邊疆、協調民族關系以及維護安定團結等特殊的政治使命,因而相對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來說,其承擔的政策性負擔較多,同時亦得到政府部門的更多“庇護”,由此可能會相對減少其嚴格執行2006年版會計準則的激勵。其次,少數民族地區市場化進程相對滯后,政府對市場干預的程度更高,政企關系相對密切,尤其是國有企業對政府的依賴程度很高,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干預比其它地區更多[2],從而使其經營績效相對降低。這樣,為了應對監管風險,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利用2006年版準則操縱會計盈余的激勵可能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再次,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機制的效率相對較低。具體體現在:一是更多的行政制約使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公司董事會的職能弱化,導致公司治理這一會計信息質量內在保障機制的效率相對低下;二是少數民族地區比較缺乏注冊會計師等審計資源,從而使注冊會計師審計這一會計信息質量外在保障機制的效率相對較低;三是少數民族地區較低的法治水平導致投資者權利保護相對薄弱,從而降低了企業實施盈余管理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國有企業實施盈余管理的可能性。由此本文預期,我國國際化會計準則——2006年版會計準則的實施,對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的正向影響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鑒于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設1:H1:實施2006年版會計準則后,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相比,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提升的幅度更大。在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內部,由于股權結構不同,國家法人控股企業與國家控股企業所面臨的制度環境也不一致。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系由政府間接控制,其與政府聯系的密切程度可能不及國家控股企業。反之,國家控股企業由政府直接控制,因此其所承擔的政策性負擔與所受到的行政制約可能相對較多。這樣,較之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所承擔的較多的政治功能與所受到的更多的行政干預,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會通過其國家控股企業體現出來,從而導致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之間的公司治理效率差異,可能大于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之間的公司治理效率差異,進而導致2006年版會計準則實施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可能大于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換言之,如果假設1成立,那么在實施2006年版會計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中,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所作出的貢獻可能要大于其國家法人控股企業。據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設2:H2:如果假設1成立,那么實施2006年版會計準則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提升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的現象,系主要由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所造成。
2研究方法
2.1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2003~2011年滬深A股公司為研究樣本,剔除金融保險類公司、財務資料缺失公司及研究當年新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2001年公布的分類標準,將制造業細分為8個行業,其它行業則按大的門類分,總共分為19個行業(由于兩個制造業小行業和文化傳播產業數據過少,影響計算因變量盈余管理數據時的分行業回歸結果,予以合并)。但在對模型進行回歸時,為了避免控制變量過多對模型結果潛在的不利影響,對樣本中的公司根據1999年版證監會行業分類標準重新分類,總共分為5個行業(公用事業、房地產、綜合、工業、商業)。最后獲得的樣本容量為12552家公司,其中2003年1065家,2004年1186家,2005年1270家,2006年1273家,2007年1330家,2008年1424家,2009年1469家,2010年1600家,2011年1935家。本文所用數據大部分來源于CSMAR數據庫,其余部分系通過對該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整理后獲得。
2.2研究設計
本文以盈余管理程度作為因變量,盈余管理程度則用可操縱應計利潤絕對值的大小來衡量[3]??刹倏v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在此基礎上,本文對姜英兵、嚴婷(2012)[3]所用模型進行修正,建立模型(1)與模型(2),變量定義見表1。
3回歸結果
模型(1)、(2)中均存在比較嚴重的異方差問題。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WLS)對其進行修正后,回歸結果如表2中的式(1)、(2)所示。模型的F值均通過了檢驗,說明模型是有意義的。由于模型(1)中的比較基準為非國有企業(MSOE=0,且NOMSOE=0),因而β4、β5就分別代表實施2006年版準則(New=1)對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MSOE=1)、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NOMSOE=1)與非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這樣,New*MSOE與New*NOMSOE的估計系數之差(β4-β5)就比較了實施該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而(β4-β5)為正,且β4-β5=0的線性約束檢驗顯著(F值42.08,P值0.0000),表明該準則的實施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提升的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假設1得到驗證。模型(2)中的比較基準亦為非國有企業(MSOELegal、MSOEState、NOMSOELegal與NOMSOEState同時為零),相應地,β6、β7、β8、β9就分別代表實施2006年版準則(New=1)對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MSOELegal=1)、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MSOEState=1)、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NOMSOELegal=1)、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NOMSOEState=1)與非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因此,New*MSOELegal與New*NOMSOELegal的估計系數之差(β6-β8)便比較了實施該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而β6-β8=0的線性約束檢驗不顯著(F值0.01,P值0.9395),表明實施該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不存在顯著差異;New*MSOELegal與New*NOMSOEState的估計系數之差(β6-β9)則比較了實施該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而β6-β9=0的線性約束檢驗不顯著(F值2.04,P值0.1528),表明實施該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不顯著。換言之,實施2006年版會計準則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提升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的現象,并非由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所造成。反之,New*MSOEState與New*NOMSOELegal的估計系數之差(β7-β8)度量了實施2006年版會計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而(β7-β8)為正,且β7-β8=0的線性約束檢驗顯著(F值42.96,P值0.000),代表實施該準則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上升的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New*MSOEState與New*NOMSOEState的估計系數之差(β7-β9)度量了實施該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而(β7-β9)為正,且β7-β9=0的線性約束檢驗顯著(F值19.89,P值0.0000),代表實施該準則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上升的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綜上,實施2006年版會計準則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提高的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的現象,系主要由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所造成,而非源于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的結果,假設2得到驗證。公司層面控制變量的系數均在1%的水平下顯著。其中公司規模(Size)、成長能力(Growth)的系數顯著為負;財務杠桿(Leve)、盈利能力(roe)的系數顯著為正。此外,公司治理方面的控制變量——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公司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之比(z)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負。
4結論
本文選取2003~201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數據為研究樣本,初步考察了2006年版會計準則實施對我國少數民族地區與其它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差異。研究發現:(1)實施該國際化會計準則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提高的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有企業。(2)實施該會計準則對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與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但導致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上升的幅度顯著大于非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法人控股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由此可以看出,結論(1)所述現象的發生,主要系由少數民族地區國家控股企業盈余管理程度大幅上升所造成,而非源于其國家法人控股企業的結果。
作者:韋群陳金勇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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