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與公共財政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8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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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財政是今后我國財政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其改革內容必然會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這為林業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本文以林業與公共財政的關系為切入點,進而對林業與公共財政收入、林業與公共財政支出關系的基本框架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林業;公共財政;收入;支出
公共財政是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進行的政府收支活動。當前,我國財政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這意味著我國將徹底改變計劃經濟下那種包羅萬象的建設性財政模式,從而步入新的軌道,這必將對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建設中國現代林業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在這次財政分配格局的深層次調整中,應扭轉林業在國民經濟定位中的偏差,理順與財政的相互關系,構建適合我國國情、林情的林業與公共財政關系的基本框架,以促進林業資源的最優配置和充分利用。
1林業與公共財政的基本關系
概括地說,林業與公共財政的關系,就是“取”與“予”的關系。一方面,林業向財政繳納稅收以及相關的政府規費等;另一方面,財政本著“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通過再分配,以預算內撥款、財政專項資金、財政貼息等方式,又使一部分資金流回林業。但這二者不是等比例的,財政供給林業多少資金,并不依據林業所繳納稅、費的多少而定。
一般而言,對某一行業,公共財政是否予以扶持,關鍵取決于個別資本投入的邊際效益與資本投入的社會邊際效益之比。假定在沒有政府調節的情況下,如果個別邊際效益偏小而社會邊際效益大,就會導致投入不足,從而影響該領域的發展。從總體上來看,林業的邊際效益恰恰就是不一致的。因此,為彌補其經濟損失,最大限度地發揮由資源總量擴大所產生的公益效益,勢必需要政府介入并用財政資金投入予以保障。
當前,我國林業正經歷著由木材生產為主向生態建設為主、由采伐天然林為主向采伐人工林為主、由毀林開荒向退耕還林、由無償使用森林生態效益向有償使用森林生態效益、由部門辦林業向全社會辦林業的歷史性轉變。這五大轉變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林業提出的迫切要求。但是,這種歷史性的轉型過程又與林業資源、資金的有限性、與林業的自我發展能力及其目前的技術水平相互沖突。這就需要由公共財政來負擔改革的成本,將其納入公共財政體系中加以統籌規劃、安排。此外,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把林業單純地作為一種產業對待,而對林業的多功能、多目標特性卻沒有足夠的重視;在財政支出中,林業曾一度處于較低水平,以致林區只得靠消耗資源來維持運轉。為了彌補這種歷史“欠債”,也需要加大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因此,目前至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林業與公共財政的關系應定位在公共財政對林業的少“取”多“予”,并建立在長期、穩定的多“予”基礎上。
2林業與公共財政收入關系的基本框架
公共財政收入與傳統的財政收入在形式上的差距不是很大,但是在具體內容上則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進行改進,這對于林業同樣如此。具體而言,林業上繳公共財政收入的內容主要應由以下方面構成。
2.1增值稅
我國目前林業的增值稅稅率除一般納稅人有17%、13%、零稅率外,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的6%、4%征收率。公共財政框架下,從規范化的增值稅制要求出發,增值稅率結構應朝簡單、高效的稅率結構方向發展,可以考慮實行單一稅率。同時,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稅基的轉型,將其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對需要特殊照顧和政策扶持的林業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并根據情況確定返還比例。此外,對進口種子、種畜、魚種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等,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2.2所得稅
綜合考慮林業存在外部經濟、難以完全市場化的特性,為解決我國林業目前普遍存在的經濟危困、負債過高、資產構成不合理等問題,應給予林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其實際稅負。主要應包括:對林產品初加工所得以及貧困林業局、林場、苗圃的全部所得免征所得稅;對以稅前利潤投資造林的應免征所得稅;對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應暫免征收所得稅;對林農繳納的所得稅中屬于重復性質的應予以取消。此外,林業從業人員的收入來源單一,為更好地體現林業與其他行業個人所得的差距,應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相應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2.3農業稅
對原來征收農業特產稅的林產品,應改征農業稅。借鑒國外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經驗,我國對原木和原竹征收的農業稅稅率應不超過5%.同時,為提高木材利用率,減少森林資源消耗,對次、小、薪材應免征農業稅。對個別省區的原木、藥材、經濟林苗木、天然橡膠等品目,如果原農業特產稅的稅率低于當地農業稅稅率,則應該仍按原稅率征收農業稅。
值得說明的是,公共財政框架下,應充分體現出國家對農、林業的扶持。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業稅應逐步減征,并最終取消、退出公共財政的收入范疇。
2.4營業稅
當林業所屬部門中發生提供應稅勞務、轉移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時,應該繳納營業稅。但是,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不應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疇。此外,林業生產中的機耕、排灌、植保、病蟲害防治,以及與生態環保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也應免征營業稅。
2.5基金收入
林業的基金收入主要是育林基金(含維簡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鹗杖霊搶嵭袑?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同時還應該下調育林基金的提取比例,以促進林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2.6其它稅收及規費
其它稅收主要應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車輛購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等內容。
規費是有關部門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為提供特定服務或實施特定管理而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所收取的。林業規費主要應包括林業保護建設費、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森林植物檢疫費、綠化費、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林權勘測費、林地補償費、證書工本費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此外,以往年度財政對林業貸款按期收回的本金、轉讓國有林業經營性資產或非經營性資產等獲取的收入,也應構成當年的預算收入。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政府應從盈利性、經營性領域退出,因此對于國有林業企業或國有林業資本的經營性收入,應該逐步加以規范,不應該再屬于公共財政的收入范疇。
3林業與公共財政支出關系的基本框架
從目前的預算科目來看,財政對林業的支出內容尚存在著許多“越位”與“缺位”的情況。這就需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結合我國的具體林情加以調整。由于林業單位的不同,使得林業支出的事項千差萬別。這里不可能一一列舉,只能是依據其大類進行界定。具體而言,公共財政對林業的支出應主要由以下方面構成。
3.1行政機構與事業機構支出
行政機構支出有人員的工資總額、日常公用經費、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外交外事支出等。這些是所有行業行政管理機構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費用,理所當然地由公共財政支出供給,林業亦如此。
事業機構的支出內容與行政機構相同。但對于林業事業機構應根據社會公共需要的原則重新界定: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支出應全部由公共財政供給;準公益性事業單位,則公共財政僅負擔公益性的、林業自身無法抵補的部分。此外,對于現在沒有通過財政列支的林業公檢法、林政、木材檢查站、林業工作站的人員及其工作經費,也應在精簡的前提下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科目和項目。至于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如種子公司、林業賓館等,應全面推向市場,公共財政不再供應。
3.2林業基礎性支出及生態建設支出
林業基礎性建設,包括營造林建設、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森工基礎性建設,主要是指森工管理局以上和森工企業非經營性的項目建設以及森林資源保護。這些基本上都屬于非盈利性項目的建設,往往支出很大,單位無力承擔,因此,絕大部分應納入公共財政,并輔之以銀行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投資。
林業生態建設是為促進、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而發生的,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因此,對于林業生態工程所發生的種苗、營造、撫育、管護、基礎設施及其他建設費用,應主要由公共財政負擔。
3.3林業科技文教衛生
屬于基礎、公益研究性質的科學技術投入,如解決“六大”領域的關鍵技術等;旨在弘揚民族文化、林業歷史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文物保護;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防疫防治事業費及公費醫療經費等,應由公共財政解決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而其他方面的支出,可以通過收費獲取收入、彌補成本,不應屬于公共財政的職能。但為了鼓勵和推動,公共財政應給予一定的補貼和政策優惠。
3.4支農生產及綜合開發支出
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在林業上主要是造林及林木病蟲害防治費用補助。這主要是用于改善農民生活條件,解決群眾造林及保護林木所需的資金問題,是為滿足公共需要而發生的,應屬于地方公共財政的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林業的支持項目應主要包括:小流域森林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名優經濟林及花卉、太行山綠化以及長江防護林等。這些支出屬于補助、扶持性質的,應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的范圍。
3.5轉移支付支出以及財政專項資金
公共財政對林業的轉移支付應該有:支援林業不發達地區的支出;貧困國有林場、苗圃的扶持資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以及社會保障支出。林業所有單位的人員,無論是正式職員還是臨時工,其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都應該先后納入公共財政體系之內。此外,對由于停伐或調減木材產量而造成的地方預算內財政減收,應該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責。中央補助部分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予以撥付,對不同稅種的減收分別按不同比例給予補助。
在特定時期,基于特定目的、用途而對林業所進行的扶持性投入,應作為專項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除了用于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方面之外,財政專項資金還應主要包括有:林業項目貸款貼息、農村小型公益設施建設補助、對林木種苗發展的扶持、森林公園建設補助等。
此外,對于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林業項目,原則上應該由市場加以解決,但由于林業的弱質性,公共財政應該在政策上予以扶持。這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是國家利益、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屬于政府行為。因此,進行扶持、宏觀調控等所發生的支出,應該列入公共財政的支出范圍。
公共財政支出歸根結底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由于公共需要的范圍和內容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因此,公共財政對林業支出內容的確定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應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而相應地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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