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7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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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率研究論文

老友陳支平教授曾在不少場合感嘆:中國作為一個有幾千年歷史的以農立國的國家,以至于今,“歷史學界居然越來越少有學者對地主——農民這一最基本的問題有興趣!”《租佃關系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的出版,“真是喜出望外”。

這本小書里說的是擬解租佃關系的核心——“地租剝削率”的問題。

說起租佃關系,不免要連帶引出許許多多的相關問題,使人目眩,我們不妨從一個簡單的角度入手。

農民起義和農民斗爭,過去有一段時間曾經是史學界的熱門話題,可惜的是,農民大起義很少觸及地租問題,“”時期有一本小冊子《罪惡累累的孔府》,卻與眾不同,談到了農民的抗租斗爭:

一七五八年(清乾隆二十三年),滕縣佃戶四十余人,代表各村佃戶,開會決議“共同一局,搶劫官場”,把被孔府霸占的勞動果實,全部收回,絕不留下一顆一粒。七月,秋谷成熟,孔府派來了爪牙進屯分谷。沒料到,各村一致行動,將谷子全部運回自家場內。爪牙們氣急敗壞、聲嘶力竭地阻擋。佃戶們擺好陣勢,圍住他們,有力地警告說:“絕不分給一柴一粒!”

由于這場大規模的有組織斗爭的勝利,佃戶們認識了自己的力量,此后這里的抗租斗爭更是不斷發生。一七七七年,二十年前領導過抗租的老將陳榮,又串聯二十多戶佃戶,在一個夜晚把地里的麥子,全部收回農民家里;他們把反對孔府的斗爭傳統,親手傳給了新的一代?!?/p>

文章中的幾個小標題分別叫作“組織起來,抗租抗差”,“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集體齊退佃,餓死寄生蟲”(山東大學歷史系、曲阜師范學院歷史系調查組編寫,《學點歷史》叢書,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四年)。這樣的文字在今日已不多見,語句也十分典型。但問題也出來了,農民的斗爭,既然是這樣成功,他的成效表現在哪里?顯然,農民的反抗和反抗的結果,在這里被割裂了。

如果說反抗的結果,我想,首先就表現在地租率的下降上。

在近二十年的時間里,有不少前輩學者利用各地發現的地主家的收租簿,做了地租“實收率”的研究。他們發現,清代以來,地主實收地租,差不多一直是在下降,總括起來,大約下降了二十多個百分點(其中也包括山東孔府,它在十八世紀下降了一半)。同時,契約上的規定租額也有相應的下調而不是上升(詳見第二章)。這當然是一個重要的發現!

在租佃關系研究中,有幾個問題,比如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等,都是研究的重點。有的已獲得了一些進展,有的則成為了“老大難”,其中最難解的就是這個地租率問題了(詳見第一章)。

過去許多學者都曾試圖解開這一問題。他們找到了許多地租契約,以了解地租率是如何規定的??墒菂s忽略了,所謂“規定”并不等于它的“實施”,所以,千件萬件地讀下來,在那些幾乎千篇一律的契約面前,地租率的研究仍然無法突破。

關注到地租“實收率”,是改變研究狀況的一個關鍵。但可惜的是,地租實收率的研究卻沒有與租佃關系聯系起來,而是把它歸結為糧食畝產量的下降。這在一時間成為一個熱門話題,并在學術界引起了好一場爭論。如果清代農業生產能力有著如此的下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那又如何解釋清代中國人口巨大增加?清代糧食畝產量即使有所下降,幅度也不會很大,或者是升是降尚在兩可之間。這就發生了一個問題,一個略有升降(產量),一個是超過二十個百分點的下滑(地租),這兩條曲線怎么能“合”得起來(詳見第三章)?

如果我們承認,地租量的下降與農業生產能力的升降沒有什么關聯,只是由于地主、佃戶兩者之間的關系,那么,農民是怎樣使地租量下降的?本書用了很大的篇幅來回答這一問題(詳見第四章)。

不過,如果了解到:過去農民給地主交租的“實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別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隨意“增租奪佃”,至于“打官司”呢,往往也討不了好去,……面對這些新的素材,對舊社會的租佃關系如何理解?

其實,這些事在過去都不是什么秘密。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員衛廷璞奏:“邇來人情驕恣,即豐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忌L粵東,由江南知縣行取到部,所見大率如此?!?/p>

秦蕙田在一篇經筵講義中說:業佃之間“始也患業戶之侵凌,今則憂佃戶之抗欠。蓋業戶中,其田連阡陌者百無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戶,其勢本弱,一遇強佃抗欠,有吞聲飲氣無可如何者”,“此皆臣平日所親見”。

應當看到,影響到地租增減的,并不是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裝起事,也不是抗不交租,而是農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為。

其中首先就是少交租、遲交租、拖欠敷衍等。章有義先生將其歸納為:一是“硬抗”,即不用任何借口,硬行不交或少交;二是“軟磨”,即拖延償租日期,到時不了了之。佃戶常常不肯繳足,這就是“硬交不讓”之定額租制下的常情,趙岡先生也說,可見地主對佃戶并無絕對優勢,無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開列名冊,并無實力去處分刁佃。

據一些學者看來,在定額租下,農民比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為了保證剝削收入,對佃戶生產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要親自監督,直接干預。特別是到開鐮收割之時,地主或人還要親臨現場“臨田監收”,似乎就無法“作弊”了。但在實際上,這一制度是否更為“有效”,恰面臨了如下的一些問題:

首先,臨田監收麻煩多、代價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種保證作用,但同時也增大了與農民面對面直接摩擦的機會。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許多并不臨田監分,而是由佃農自行收割。特別重要的是,不管在什么租制之下,農民仍有辦法偷割私分(今天的話叫“瞞產私分”)。如莊稼熟后,“先自赴田割稻一擔充饑”,“先把好麥割了一半”,“私將谷子割了幾把”等等,說的都是這種情況。

因此,把歷史上抗租斗爭的發展歸之于實物定額租的普遍推行,或以為在分益租制為主流的時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發生,恐怕未必正確,甚至可能是倒因為果了。轉在這中間,我們還不難發現在農民心里存在著一種“抗欠有理論”,在他們心里,地租似乎就是不應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積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許多時候(如因災歉收,或青黃不接及農民家庭困難時),田主的“逼討”,往往被視為“為富不仁”。

此外,農民還可以恃強,罷種、逃租、轉佃,交“濕谷”、“癟谷”,或使用“壓產”等方法,來對付田主。

讀者也許會問,對這樣的農民,地主不會把他趕走——“奪佃”么?

但是佃戶的田是否就那么容易退掉?他們又能否輕易就范?退田以后又有何處可去?……這些都是在事實上不能不考慮的問題。因此,業主要求退佃通常須有“正當的”理由(例如“自種”),不許“無故退佃”;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田也不是那么好退的,佃戶也總有他的許多理由和許多的“反措施”。據史書記載,佃戶“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錢,便稱奪佃奪命”,以致“業主雖有田產名,而租戶反有操縱之實,甚至拖欠累累,連年不結”,甚至出現了“久佃成業”的說法。

即使一個田主達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樣呢?“懲戒”前一佃戶的目的也許達到了,但對新來的佃戶來說,其行為很可能一如舊慣,如史書記載,“無論荒歉,總歸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輒”;“曾不數年,而新佃之抗欠視舊佃為更甚”。

還有一種說法:凡佃戶租種田畝,先給田主保租銀子(押租錢);“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這樣就可以對付佃農的欠租了。但實際上,佃戶“既將攬佃銀兩抵還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沒得扣抵了”。所以趙岡先生說:地主往往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租約,甚至連退佃都辦不到。

費孝通先生在《江村經濟》里也講到,退佃并不那么容易。他說:逐出佃戶的實際困難在于尋找一個合適的替換者。因此,抱著將來收回租子的希望,寬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難道不能去打官司?”——這是讀者會進一步提出的問題。

研究農民抗租,當然要涉及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問題。遺憾的是,歷史上政府有關主佃關系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個薄弱點,并沒有受到適當的重視。

就說打官司吧,與一般認為“官府受理詞訟必然偏袒某方”的認識相反,過去處理主佃間的糾紛,并不是政府的責任。這種狀況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變,當時鑒于“田主苛虐佃戶”,制訂了一個條例,同時考慮到另一方面的情況,加上了“佃戶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內容,是規定佃戶欠租,業主不得擅自責罰;另一方面,佃戶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則官府皆可出面追究。從《清實錄》所載的為數有限的幾個案例來看,它主要是懲治了官紳地主。

據史書所說,業戶之中,“其田連阡陌者百無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戶,其勢本弱,一遇強佃抗欠,有忍氣吞聲無可如何者”;“情極送官,未嘗不追,然皆有名無實。況田主一經涉訟,未免有守候之盤費與往返之耽延,計所欠之租,即使如數追還,尚然得不償失,況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還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業富佃貧,量追了事,究之應得之租十無一二”。地方官府的傳統職責,一向不過是“征糧”、“聽訟”,其中并不包括征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規定無異給地方官員平白增添了許多負擔,而與他們應負的主要職責沒有多大關系,以故“告追每置不問”,仍如舊慣;若遇佃戶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顧,曰:吾但能催賦,豈能復催租”,仍被置于一個較次要的位置。

清代法律實行的效果如何,畢竟還要看各級政府對待增租、奪佃以及一般租欠等問題的具體態度。它正是政府處理主佃關系時會遇到的主要問題。

增租,在這一問題上,清政府的態度通常并不準許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隸總督孫嘉淦說:若業戶添租,“租銀既重,逋負必多,一遇歉收,棄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對加重租息。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雜租及大斗苛求。對于田主向佃戶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準的。

政府的這種態度,在對旗地的有關處理中表述得最為清楚。為此曾幾次議定“禁止增租奪佃”。

清代還屢次蠲免田賦,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征佃戶田租。到乾隆年間,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議者的批評也多集中于指責清政府沒能強迫地主減租)。

清政府為何不許隨意加租?在昭梿一案中,有一條上諭明確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賦”之則,一般地主業戶豈可隨意增收地租?!這也許是一條很有分量的說明吧(詳見第五章)。

還有學者提出,從租佃契約內容來看,無非是規定佃戶交租必須如額交足,“而沒有任何限制地主保護佃戶佃耕權的規定”;是“容許地主單方面恣意妄為的‘契約’”;“完全體現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農民的抗欠行為,可能就會產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歷史上,大量的現象是,田主(以及債主)一方的這種“權益”很難(完全)保障,它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的事實,所以需要在契約中反復強調(反復申述也表明了其議而不行的一面)。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從現代契約的簽訂中了解這一類租約的當與不當(如你自己把成千上萬元錢付給對方后,在合約上應寫些什么……)。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說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為回答這一問題,還有許多事情應該交代。就拿通常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來說,其實它是指土地的“主產物”(或“正產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產出的。也就是說,過去和現在計算畝產量的方法很不一樣。如果算入后者(最明顯的例子是南方的小春作物,過去都不計租的),則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述地租實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樣子,這樣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結果:40%×75%=30%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里會有百分之五十呢!

這個結論,是不是會與以下說法——如人口增加導致競爭激烈、剝削強化說,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說——發生矛盾呢?

張五常先生曾在他的《佃農理論》里說:隨著某一地主土地由個別佃戶向著更多的佃戶出租,地租率將會下降,而總產出卻可能上升。如果在這句話前邊加上“隨著人口的逐漸增加”,后邊所發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國的歷史事實嗎?這也許就可以回答那些勞動過密,以及過密只會使佃農更為不利的觀點了。

最后一個問題,就是這種現象的達成,究竟是由于農民的“斗爭”,還是地主的“讓”(情讓、忍讓),即中國傳統儒家理念作用的結果?為此,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次演講中,與會學者(農村所、經濟所、社會學所、北大、清華等)曾為此發生了有趣的爭論。

我在調查中也遇到過訪談者(業主)說,無論豐歉,租子是絕不會收足,總歸是要減的。為什么呢?是因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戶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絕。費孝通先生也曾寫道:佃戶可能很窮,一開口就要求免租或減租,地主則會因人道主義教育的影響,而不愿意勒索佃戶。

那么,究竟是應把它稱為“階級斗爭”呢,還是某種“情讓”(或所謂“道義經濟”)的結果?抑或是市場上“交易雙方的一種日常性調試”?——對此人們一定會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論,也很難給出一個斷然的回答(詳見第六章,全書共六章)。我則希望有更多的同仁關心這一問題,和參加到討論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