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8 11:38:00
導語: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金融服務貿易,這個概念最早是在1986年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被提出,并在1993年底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金融服務附錄》中作了具體解釋。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就烏拉圭回合談判各方的金融服務自由化承諾進行了進一步談判,并于1995年7月達成了一個金融服務貿易的過渡性協議。由于美國對東盟等發展中國家在市場準入方面承諾不滿而拒絕在協議上簽字,因此該協議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經兩年多的運行證明其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起到了積極作用,其間加上歐盟的努力,1997年又開始新一輪談判,最終于1997年12月13日在日內瓦達成了新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WTO''''SFinancialServicesNegotiations),將全球95%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中。70個國家(歐盟以15國計)和地區同意開放各自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市場,簽署了1999年3月生效的第五議定書。
一、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法律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關于法律原則的規定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一般性義務,適用于所有的服務部門,意思是無論成員方是否將某個服務貿易部門對外開放,在采取有關的措施時都必須遵循的原則。例如最惠國原則即屬于一般性義務,每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不低于它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過,最惠國待遇也存在一些例外與豁免。此外,像透明度原則、增加發展中國家成員的逐漸參與原則、法規客觀合理性原則等都屬于一般性義務。
不過對于GATS,一般義務并不是顯得那么重要,更為重要的是具體的義務,是指通過談判適用于各成員在承諾表中具體承諾范圍內的服務部門。包括各國承諾開放哪些具體服務部門,這些部門的開放程度如何,都體現在各國的服務貿易承諾表中。這體現于市場準入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之中。前者解決是否開放的問題,而后者解決外國投資者是否享有與本國投資者相同待遇的問題。
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法律原則實際上是各國實力交鋒的產物。對于大國,希望通過談判達到開拓市場的目的,對于發展中國家,一方而希望不要被冷落在游戲圈之外,而另一方面又要竭力爭取一些町以憑借的盾牌。打個形象的比喻,如果世界格局是一個諸侯割據但客觀上又為四通八達的高速公路所連接的世界村,而汽車這種交通工具可以滿世界跑的話,那么林林總總的爭端無非可以濃縮為兩個問題:首先,勢力范圍之外的汽車是否允許進入到范圍之內;其次,進入的汽車是否應當遵守同樣的交通規則。
新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日內瓦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允許外國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并按競爭原則進行;外國公司享有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國內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比例超過50%。通觀日內瓦協議,它秉承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主要原則并著重強調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以促使全球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二、門要開多大?--市場準入原則
金融服務貿易中的市場準入原則,是指允許成員國的金融服務者進入本國市場,本國的所有金融業務要對成員國的資本開放,比如允許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資機構。1999年底的中美WTO協議之細節內容就包括了:在金融信息服務方面增加市場開放,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開辦業務,并在2年以后可經營人民幣業務,5年以后可提供服務給中國個人;在證券基金合資企業方面,外國公司允許掌握33%,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3年以后將增加到40%。
市場準入促使各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進入對方金融服務市場,從而帶來廣泛的競爭。筆者以為,競爭乃是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質所在。強者恒強,弱者恒弱。競爭格局中的強者,自然是希望將競爭的領域擴大,減少非競爭的領域,從而擴大其可以滲透和操縱的領域,取得更大的優勢。而對于弱者,雖然不得不參加競爭,但由于力量薄弱,在以優勝劣汰為精髓的競爭之中,有可能成為新的贏家,但是也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其有意限制競爭的領域,以行政性的障礙來阻攔競爭范圍的擴大。門雖然不得不打開,但是,總希望開的慢一些,開的小一點。這也就是為什么發展中國家在世貿組織各領域的談判,尤其是金融領域的談判中戰戰兢兢,如履薄冰。
例如,1997年初,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談判重新在日內瓦拉開,時逢亞洲爆發了金融危機。鑒于此,與會的一些發展中國家成員對自己的金融市場采取了某種保護性措施。比較典型的是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在其最后一份出價中提出今后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外國銀行或保險公司所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過31%,美國對此表現出的態度千分強便,雙方爭持不下。世界貿易組織出面干預,提出美國與馬來西亞之間的問題排除在多邊談判之外,作為雙邊問題處理。到12月13日凌晨,美國表示同意,這樣,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終于以達成妥協而降下帷幕。
坦白地說,限制市場準入就是對于落后的保護。雖然這可以拉出保護國家利益這面大旗,但是保護落后無論如何對于消費者都是有害的。舉例來說,我國早就開放了家電市場,但是,國有家電企業不僅沒有被徹底擊潰,反而在日本家電的咄咄勢下后來居上。這是否可以概括為中國氣功中的遇強則強,遇弱則弱呢?相反,一直沒有開放的電信領域,卻因為昂貴的費用等原因受到消費者的一致抱怨。對于各國廣泛參與金融領域的競爭,具有兩個方面的好處。在微觀上,將促進各國金融服務方式和質量的進步,給消費者帶來便利,帶來社會總福利的增加;從宏觀上來說,則有助于促進全球經濟和金融的發展,帶來諸如增加金融市場的競爭和效率,更好配置資源和消化風險,改善政府管理。
市場準入的原則無疑是在“強者恒強,弱者恒弱”和“遇強則強,遇弱則弱”兩種理念中的抉擇,從而決定開放大門的速度和時間。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作為弱者,其選擇的可能越來越少了,因為要么不去參與競爭,而要參與,就無法回避與高手過招。早日成為強者,似乎是最好的選擇。
三、交通規則是一樣的嗎?--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作為國際法的原則始于19世紀初。是以自由貿易為理論依據,在互惠原則基礎上,通過國家間協議而確立起來的。二戰以前,國民待遇條款通常是以保護訴訟權和保障人身等為其主要對象,二戰后,國民待遇的范圍擴大到社會保險、財產保護、經營活動、工業所有權、稅收、金融證券的轉移、交通運輸等。而后,關貿總協定將雙邊條約規定的國民待遇上升為一項多邊貿易關系的準則。其意義在于,任何締約國在彼此間的貿易關系中自動享受國民待遇,不需另訂雙邊協定。一般而言,國民待遇指一國給予所有成員國公民和企業與本國的公民和企業在經濟上同樣的待遇,從而保證成員國產品或服務與本國產品或服務在同等條件下競爭。
日內瓦協議要求實施國民待遇,成員國公司享有本國公司同等的進入國內市場的權利,向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外國資本公布一切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給予同樣的政策和要求,并不得對任何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外國資本有規模、數量及其他方面的歧視性限制。在此情況下,外資金融機構與國內金融機構可獲得同樣的經營環境。
目前,外資金融服務機構在中國境內仍不能說是已經享受了國民待遇,存在所謂超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共存的現象。超國民待遇如稅收負擔上的優惠,中國內地對外資金融機構所征收的所得稅率是依照香港標準制定的,再加上其他稅種,外資金融機構的綜合稅率遠低于內資金融機構。再如中外資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上的待遇不同,兩者結算傭金和稅收不同,服務范圍不同,中資銀行紛紛反映在競爭中處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勢。另一方面,非國民待遇使國外銀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約束,無法充分開展業務。非國民待遇不僅廣泛存在于還沒有允許國外金融機構進入的領域,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經逐步放開的領域,比如證券業務只部分放開,對外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各種限制等等。在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外資企業同時享有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并非僅為外資金融機構所獨有。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在稅率優惠的問題上,外資企業享有的超國民待遇;而在行業準入的問題上,外資企業卻享有的是低國民待遇。這就形成了一種局面.就是要么外資企業不能進入,而要一旦進入,就要比內資企業跑得快。因此,削減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呼聲逐漸強烈,并且這并非來自于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基于經濟理論或法律原則而提出的呼聲,而是出于大量的內資企業對于要求一個平等的競爭規則的渴望。同時,對于行業限制的放開,其壓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試圖沖入國內市場的外資企業,其二,渴望得到完善服務與優惠價格的國內消費者。因此,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應當是必然的。
四、結語
不過,從服務貿易的法律原則來看,該協議確實是一個義務松散的協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原則都是針對具體部門的承諾,具體義務按照部門和提供方式被列入承諾表。“GATS自由化的‘點菜’方式允許成員可以在承諾減讓的同時保留相當多的管理裁量權?!边@被認為是GATS的缺陷所在。可是這種寬松的承諾體制到底還會存在多久呢?隨著一體化和自由化進程的推進,可以預見,服務貿易無條件開放的可能越來越大。
國際社會中的較量是實力的較量。交鋒之后所形成的法律文字,其實只是具有法律文本的表象,一個國家可以通過回避參加相應的條約、組織等來不承擔一定的義務。這與國內法不同,國內法的強制力迫使每一個自然人都必須遵守它,其動力來源于國內的法律強制機構等。但是對于國際條約等是否可以通過逃避而萬事大吉呢?答案是否定的。通過WTO的談判,我們可以看出,強大的經濟一體化實際上已經做到了這一點,世界愈來愈像一個村莊。對于國際慣例、國際經濟趨勢,可能你不喜歡它,但是你無法逃避。
- 上一篇: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影響因素研究論文
- 下一篇:世貿組織與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