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綠色壁壘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13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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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一體化趨勢日益明顯和知識經濟正在興起的今天,全球范圍內的科技競爭、貿易摩擦和市場爭奪愈演愈烈,從根本上說,這是一場爭奪21世紀世界經濟制高點和控制國際市場的戰斗。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了綠色壁壘的長期存在及存在的依據。面對我國國際貿易深受國外綠色壁壘影響的事實,我國應以國際規則堅持抵制貿易保護主義,并根據綠色壁壘的雙重性采取適當的抵制與保護措施。
關鍵詞:綠色壁壘依據必要性法律對策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立使得全球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成為經濟發展的主流趨勢。各成員國政府必須在一定的時間限度內有效履行自己的承諾,即降低關稅并放棄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等直接的貿易管制措施。但代之而起的是形形色色的新型貿易壁壘,綠色壁壘既是其中之一。在浙江省出口法國的皮鞋因PNP超標而被退貨;山東省的凍雞肉因農藥殘留量超標而被日、韓退貨;曾經大受歡迎的我國瓷器也因鉛含量過高在歐盟市場慘遭退貨這一系列我國的出口產品遭受綠色壁壘“阻擊”的案例面前,如何突破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使我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已經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
一、綠色壁壘的實質及其基本特征
1.綠色壁壘的實質。綠色壁壘的實施以保護本國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為由,已成為WTO成員的新貿易保護主義者們限制進口、保護本地產品的利器。但究其實質,乃是國家職能的體現,國家是有權實施綠色壁壘的惟一主體。在政府能夠更好地完成傳統職能的同時,國家的新職能也在出現,當代的全球化給國家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使國內市場免受沖擊就是國家的新角色之一。
2.綠色壁壘的基本特征。綠色壁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名義上的合理性。綠色壁壘是以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為目的,名義上完全符合人類發展的趨勢,符合人們不斷提高生活質量目標的要求,但它掩蓋著限制外來產品參與本國市場競爭的隱蔽目的。二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綠色壁壘的法律依據
1.《關貿總協定》。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后被1994年的《關貿總協定》代替),其第20條‘已辦理外’條款規定:“本協定的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締約國采用或加強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B)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G)與國內限制生產的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
2.《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1994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即《TBT協議》,其在序言中闡明:“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憋@而易見,該協議賦予了各成員國為保護環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3.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由國際化標準組織(ISO)1996年制定并實施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對企業的清潔生產、產品生命周期評價、環境標志產品、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加以審核,要求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并通過經常的檢查和評審,使得環境質量得到改善。ISO14000標準只考慮了發達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大部分企業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無法達到規定的要求,所以,它實際上已成為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貿易出口的一種貿易壁壘。
三、我國實施綠色壁壘的必要性
前面已經提到過,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兩重性,是一把雙刃劍,對于國際貿易而言,它最初是某些發達國家用來限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商品的一種手段。但是對于保護全球環境和人類健康以及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起著積極的作用。
1.防止發達國家轉嫁污染。發達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環保技術、環境標準的缺陷,將在本國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高污染產業向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種污染轉嫁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生態利益,不僅不利于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而且還嚴重威脅到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
2.抑制對國內企業的沖擊。由于我國的環境標準偏低,且有些地方政府引資心切,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環保問題上大開綠燈,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形同虛設。這不僅導致污染轉移,而且造成對國內企業的沖擊?!皬漠a業結構看……截至2000年底,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中,第一產業的比重不足2%,第二產業的比重高達60%以上,第三產業的比重在40%以下。從產業內部結構看……第二產業吸引的外資主要是以勞動密集型的一般加工業領域為主。”
四、我國應當采取的對策
由綠色壁壘的雙重性質所決定,我國在綠色壁壘問題上須采取的對策應分為兩類,一類為如何沖破綠色壁壘的對策,一類為如何合理利用綠色壁壘的對策。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及消費心理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關注環境保護、珍愛自然和追求健康的綠色消費心理已逐漸形成。綠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日益受到青睞,它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例將會越來越大,而初級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例則會越來越小,并會不斷受到限制或排斥。因此,為了沖破綠色壁壘,我國應調整現有的與該發展趨勢不相符合的貿易與環境保護政策,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鼓勵發展綠色經濟,刺激開發和生產綠色產品,特別是那些能夠大規模地替代資源消耗型產品的產品,為我國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沖破綠色壁壘,順利進入國際市場或發達國家的國內市場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1]王健:我們如何面對綠色壁壘.光明日報,2002(7)
[2]廖華:論我國構建綠色壁壘的必要性及法律對策[J].法上研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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