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觀經濟學研究國際貿易反傾銷現狀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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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傾銷及反傾銷概述;國外對華傾銷、反傾銷分析;中國應對外國傾銷、反傾銷的對策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傾銷和反傾銷是國際經濟中的一種現象、傾銷概述、傾銷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很早就產生于商品的市場交易之中、傾銷的種類、傾銷的形態多種多樣,角度不同觀察的結果也不盡相同、從動機方面看、技術性傾銷、降低價格以使進口國的競爭對手破產、從使用方法方面看、開拓海外市場、需求銳減和賺取外匯等理由而把出口價定得很低、反傾銷的歷史沿革及反傾銷法的演變、外國對華進行商品傾銷原因分析、國內企業反傾銷面臨諸多困難、加強和完善反傾銷法立法及其它相關立法、政府部門也要加強對反傾銷工作的重視與管理、加強反傾銷人才的培養等,具體請詳見。
關健詞:傾銷;反傾銷;原因分析;對策建議
傾銷和反傾銷是國際經濟中的一種現象,它早已有之,并且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相應變化。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貿易保護主義在世界范圍內再度興起,反傾銷逐漸淪為進口國實行貿易保護的得力武器。今天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已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但是,在自由貿易的旗幟下,濫用自由貿易的行為給各國經濟造成的危害不容低估。特別是隨著世界市場的日益飽和,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之間以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傾銷和反傾銷的矛盾愈加激烈。在這方面,我國的企業可謂經受了傾銷與反傾銷的雙重沖擊與考驗。
本文作者希望通過對當今國際貿易中反傾銷的發展現狀研究,并基于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基礎,一方面分析探討我國應對外國傾銷的對策,更好利用反傾銷對策保護民族工業和國內市場,以促進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另一方面,也分析了如何應對外國對我國企業的反傾銷,保護我國企業的權益。
一、傾銷及反傾銷概述
1.1傾銷概述
1.1.1傾銷的定義
傾銷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很早就產生于商品的市場交易之中。19世紀的學者對“傾銷”一詞有著不同的定義。關貿總協定“肯尼迪回合”期間達成了第一個《反傾銷守則》,并于196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該協議第一次將“傾銷”從法律上進行了界定。此后,該守則又進行了多次修訂,但內容都如出一轍。
現今在實踐中應用的反傾銷協議為在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這一協議在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部長會議上獲得通過,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統管的多邊協議的一部分,并于1995年1月1日開始生效。這一新的反傾銷協議由3個部分、18個條款和2個附件組成。根據該協議規定,“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而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于在出口國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的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1.1.2傾銷的種類
傾銷的形態多種多樣,角度不同觀察的結果也不盡相同。
(一)從動機方面看
1995年,經合組織(OECD)專家組發表的一份報告把傾銷行為按動機分為兩類:
1.技術性傾銷。即以開拓海外市場、需求銳減和賺取外匯等理由而把出口價定得很低。這一類傾銷行為的動機可以稱為需求拉動,對出口商來說多屬被動,由于初始生產規模定得較高,不開拓海外市場便滿足不了盈虧平衡,需求銳減迫不得已而薄利多銷,賺取外匯往往會以犧牲局部利益或暫時利益為代價。
2.壟斷性傾銷。即降低價格以使進口國的競爭對手破產。這一類傾銷行為的動機可以稱為強行擴張,對出口商來說多屬主動行為,從長遠的利益出發,先低價打垮競爭對手,而后再達到在他國市場壟斷的目的。
(二)從使用方法方面看
這也是現實經濟生活中各國最為熟悉和經常運用的兩類傾銷方法:
1.價格傾銷。就是采用降低價格,甚至是采用低于成本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向進口國家銷售商品,以占領市場實現壟斷的行為。
2.數量傾銷。是指一個國家在一段時間內的某項產品出口數量猛烈地增加,以致對進口國工業可能產生實質性損害或者實質性損害威脅的行為。1.2反傾銷概述
1.2.1反傾銷的歷史沿革及反傾銷法的演變
反傾銷是一國對進口的傾銷產品實施的懲罰措施。時至今日,反傾銷己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用的工具。不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有越來越頻繁使用這一措施的趨勢。國際反傾銷法經過將近一個世紀的時間,在實踐中不斷修改與完善,形成了今天WTO多邊協議下的《反傾銷協議》,成為各國進行反傾銷立法的依據。
歷史上反傾銷的萌芽起始于19世紀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的50年,這一時期不僅是工業發展史上第二個高潮,也是資本主義歷史上從自由競爭過渡到壟斷的時期,同時還是國際貿易史上保護主義盛行的時期,它們交織在一起,產生了反傾銷的萌芽。各國,無論是美國或者是英國,凡是有著對外貿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傾銷之害的國家,幾乎都對傾銷行為表示譴責,并試圖以國家間的雙邊協定來反對和禁止外國的出口傾銷,保護本國經濟。
世界上第一部有關反傾銷的國內立法是澳大利亞于1901年制定并通過的。緊接著,加拿大、新西蘭、法國、德國、日本、羅馬尼亞等國也就反對外國傾銷問題進行了大體一致的國內立法,即規定本國行政部門可以對國外的傾銷產品征收一種額外的稅收,以保護本國工業,使外國出口商不能獲取到非分之利。美國也于1921年頒布了專門的反傾銷法。
這一時期的反傾銷法以國內相關法律的條款規定為主,既不系統,也不完善,并且彼此多有不同意見。
進入20世紀70年代,隨著兩次能源危機的發生和由此而引發的世界經濟危機,貿易保護主義重又逐漸盛行。反傾銷也隨之形成一股浪潮,不斷蔓延。發達國家已不象二戰前只保護一、二個重點產業,而是不斷延伸與擴張。只要任何國家任何具有競爭優勢的行業或企業,發達國家都要對之進行反傾銷。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反傾銷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蔓延。除了傳統的墨西哥、韓國以外,阿根廷、巴西、南非、印度、秘魯等也加入了反傾銷的行列,成為不僅是國際反傾銷而且是對華反傾銷的重要新生力量。
隨著時間的推移,傾銷和反傾銷矛盾不斷激化。為解決這一問題,1967年6月30日“肯尼迪回合”達成《實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國際反傾銷法》,于1968年7月11日生效。
由于發展中國家的興起和壯大,GATT不能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要求,1979年4月12日“東京回合”期間,根據廣大發展中國家要求,對第一個國際反傾銷法進行修改與補充,補充了第13條,規定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給予特殊考慮。修改后的第二個《反傾銷守則》于1990年1月1日生效。
從1986年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經過近8年的馬拉松式爭論、協調,終于在1993年12月IS日前全部結束,《實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1994)》也獲通過,這就是后來人們所說的《1994年反傾銷守則》,于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運行時開始生效。
1.2.2反傾銷的主要基本程序
根據國際反傾銷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采取反傾銷行動時要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這些程序規則包括反傾銷訴訟的提起、調查、裁定、采取臨時措施、價格承諾以及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等。反傾銷訴訟可以由一個受傾銷影響的國內產業或受傾銷影響的國內產業代表向有關當局以書面申請提起,也可以由有關當局自行決定進行反傾銷調查。有關當局在受理后可迅速開展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做出初步裁決。在反傾銷調查開始后,如果收到出口商自愿承擔修改其價格或停止出口傾銷產品的承諾并對此承諾滿意,有關當局認為足以消除傾銷的損害結果,則可以中止或終止調查。在初步裁決確認存在傾銷和損害的事實后,進口國當局為防止該國產業進一步受到損害,可采取反傾銷的臨時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者擔保(即保證金或支付現金)。在有關當局最終確認進口產品構成了傾銷,并因此對進口國某一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后,就可以對該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稅額不得超過傾銷幅度(即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
二、國外對華傾銷、反傾銷分析
2.1外國對華進行商品傾銷原因分析
外國商品在華傾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2.1.1對進口貿易的管制放松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對外體制改革的深化,對進口限制也逐步減小、放開,市場準入條件也己大大改善,市場開放程度明顯提高,主要表現在:
1.改革了進口管理體制。從1994年起,中央政府己不再編制中央外匯進口指令性計劃和地方部門自有外匯進口指導性計劃,同時大范圍地減少了進口商品計劃和進口配額許.IJ證管理的商品,簡化了進口手續。
2.關稅大幅度下調。自1986年以來,我國己先后進行了5次自主減稅。我國還承諾到2005年將關稅總水平降低到10%。
3.外匯管制較以前松動了許多。從1996年12月1日起,我國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第2--4款的義務,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口下的自有兌換。
4.進口經營權的放開。我國基本上對有條件的各類上業企業和商業物資企業給予了進口經營權。所有這些,為外國商品傾銷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條件。
2.1.2反傾銷立法及其他相關立法滯后和不完善
雖然外國商品在華大肆傾銷將近20年,但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始終未制定出專門的《傾銷法》予以反擊。自到1997年3月25日我國才由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以后四年半的時間內先后立案11起,并有5起己經結案。但該《條例》還很不完善。2001年11月11日隨著中國入世法律程序的完成,中國反傾銷法規必須盡快與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相對接,同時必須在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前完善現有的反傾銷條例,因此在2001年12月10日和11日國務院分別公布了經過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同時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新的反傾銷條例彌補了以前《條例》的不足。新反傾銷條例有59條,不論從內容上還是從操作上比1997年3月2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都要完善和詳細。但新反傾銷條例仍只是一個行政法規,法律效率層次仍然較低。
2.1.3國內企業反傾銷面臨諸多困難
由于反傾銷申請資格極為嚴格和反傾銷程序極為復雜,使國內企業反傾銷面臨著諸多困難。
一是反傾銷申請難。只有生產產量占全國總產量的大部分或全部的生產者或有關組織才能申請。而在口前國內企業規模普遍較小且歸不同行業部門和地方管理情況下,要幾個甚至數百個企業組織起來共同提起反傾銷申請,困難較大。
二是舉證難。反傾銷必須有外國商品傾銷和給我國企業造成損害的證據,讓申請人自行調查傾銷商品的數量、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及其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等都十分困難。
三是應訴難。反傾銷訴訟涉及面廣,訴訟金額大,持續時間長,是不少國內企業難以承受的。
2.2外國對華反傾銷原因分析
我國企業出口產品屢遭國外反傾銷的原因也十分復雜,具體而言,主要可以從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個方面來加以分析。
2.2.1外部因素
(一)貿易保護主義抬頭
前文已述,在當今世界貿易自由化不斷加深的形勢下,貿易保護主義依舊盛行。由于關稅水平和大多數非關稅壁壘受到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約束,各國便紛紛尋找更加隱蔽,更加制度化的非關稅措施來保護本國工業的利益。而反傾銷正是這樣一種最有力的貿易保護措施。反傾銷被世界貿易組織合法化后,便具有了國際公認的法律依據,又有具體的實施條例,再加上其易于實施,便于靈活掌握,實行單一征稅的方式,能夠立竿見影地對外國產品產生排斥效果,因此,各國紛紛加強反傾銷的立法與實踐,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被日趨頻繁地使用。
(二)部分國家對中國的崛起產生恐慌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經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外貿出口不斷增加,工業制成品的比例逐年提高,對歐美等國的貿易連年順差,從而使得一部分國家對中國心存妒嫉和恐慌。首先是發達國家出于其自身的國內市場和就業保護需要,經常搬出反傾銷法來對待中國出口的質優價廉的商品。近年來我國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也有較大幅度的增長,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利用了價格上的優勢。其結果是不僅在出口商品市場上排擠了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同時也對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威脅。因此,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加入國際反傾銷的陣營之后,作為貿易報復和貿易保護的手段,紛紛把反傾銷的矛頭指向了中國,把中國出口商品作為其主要的指控對象,不斷加大對華反傾銷的力度。
(三)歧視性的對華反傾銷政策
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對正常價值的確定允許有兩套標準,即市場經濟國家的構、準是與其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相比較,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則采取第三國的產品價格作為比較。長期以來,歐美等國一直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堅持采用替代國標準法來確定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這種歧視性的做法使得對華反傾銷案中做出傾銷肯定的結論相當容易,而且傾銷幅度也經常高得離譜,因此不能不說是造成對華反傾銷案驟增的一個重要原因。
2.2.2內部因素
除了外部因素外,也有一些內部的因素,主要有:
(一)外經貿宏觀管理體制的缺陷
一是在外貿法規制度上的不足。我國對外貿易管制措施方面的法律不夠健全、完善,缺乏對外經貿活動的有效制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于低價銷售行為曾經有過一些限制性法規,例如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外經貿部19%年頒布的《關于處罰低價出口行為的暫行規定》以及1998年5月起開始實施的《價格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低價傾銷行為進行了管理和抑制,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表明外貿法規在制定和執行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二是國家沒能及時調整招商引資策略。過去被立案調查的產品中,國有企業生產的占絕大多數。而近年來,“三資”企業的涉案比例大幅度上升。據調查,目前我國所遭受的每一反傾銷案件幾乎都涉及“三資”企業的產品。這與我國沒能及時調整引資策略有關。有些項目更是外商已在國外遭反傾銷,為規避反傾銷措施而轉向中國投資的,這樣生產出來的產品遭反傾銷的可能性極大。我國在審批外資項目時,由于沒有注重信息的搜集,審查嚴,以致引狼入室,造成我國的反傾銷調查增多。
(二)出口企業經營方式的缺陷
一是出口企業缺乏自律,營銷方式落后。目前我國出口產品結構本身就不合理,工業制成品出口仍然以低技術、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商品為主,而勞動密集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早已呈過度競爭的態勢,供給的進一步增加只能迫使價格下滑。再加上我國有不少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對內抬價搶購貨源,對外低價競銷,爭奪客戶,結果使售價越賣越低,給我國造成巨大的損失,同時也導致進口國對我產品反傾銷投訴不斷增多。二是針對國外反傾銷指控的應訴和抗辯能力不強。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第10款的規定,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任何一個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拒絕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資料,或者極大地妨礙調查,那么有關的調查當局可以在現有事實的基礎上做出裁決,也就是說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商未能于規定的時限內遞交相關資料,則按申訴人提供的資料做出裁決。而我國企業或是出于畏懼打“洋官司”的心理,等等原因,而消極應訴。據統計,在己發生的400多起對華反傾銷案件的涉案企業中,至少有半數以上的企業沒有應訴,這無疑是造成我國80%的反傾銷案件敗訴的重要原因。
三、中國應對外國傾銷、反傾銷的對策分析
3.1我國應對外國商品傾銷的策略
3.1.1加強和完善反傾銷法立法及其它相關立法
一是盡快制定有較高層次法律效力的《反傾銷法》,在2001年12月10日和1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分列的基礎上,將《反傾銷法》與《反補貼法》分開立法,使之成為更高效用的法律。
二是要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現有的法律?!斗床徽敻偁幏ā芬獙ν鈬鐕驹谌A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尤其是限制性競爭行為、價格轉移行為及時加以補充: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行政處罰權。避免出現誰也無法查的執法“真空”。
三是要及時制定《反壟斷法》、《反補貼法》等相關法律。我國對外開放的時間不長,但一些外國商品己在國內市場形成壟斷(如移動電話、洗滌用品等),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沒有《反壟斷法》有關。為了制n某些外國商品在我國市場上占據壟斷地位,妨礙公平競爭,我國必須抓緊制定《反壟斷法》。某些外國商品傾銷往往接受了出口國政府補貼,這些受補貼的商品進入我國市場將產生與傾銷同樣的損害后果,因此我們還要及時制定《反補貼法》。
3.1.2強調政府和商會在反傾銷中的組織協調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應當及時制定關于反傾銷上作的有關具體規定,明確國內企業在反傾銷上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并負責全國的反傾銷上作。地方相關政府部門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要幫助國內企業了解反傾銷法,告訴反傾銷人員有關程序,幫助制作反傾銷申請書,準備有關資料,制作調查問卷,聘請律師等。我國各駐外商務機構應當調查傾銷商品在出口國的生產價格、銷售情況并及時將這些情況告知國內有關政府部門和商會,以便為國內的反傾銷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
3.1.3政府部門也要加強對反傾銷工作的重視與管理
特別是在調查取證方面,需要政府部門建立一套必要的上作流程,盡快協調和銜接好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和海關總署等幾個涉及反傾銷調查部門的上作,并加強有關部門人員的配備與培訓,為反傾銷調查及應訴提供一個順暢有效的上作環境,此外鑒于反傾銷調查需要龐大的資金支出,對企業而言是一很重的負擔,因此,可以由政府出面建立一個反傾銷基金,基金來源可由財政撥款、從進出口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企業反傾銷違規操作的罰款等幾部分構成,堅持基金的專款專用,相信反傾銷基金的建立可.以緩解企業過重的費用壓力,使受害企業敢于積極發起反傾銷調查。
3.2我國應對反傾銷的對策
3.2.1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
政府應該加強外貌的整體統籌管理,做好協調行業、協會的工作。我們的出口活動應該有效地組織好出口力量和價格,在充分搜集國際市場行情和各國國內市場價格等信息的基礎上,有指導性的進行出口商品定價,要認真研究國際市場走向,要重視非價格競爭手段。政府要幫助企業樹立正確的效益觀,在宏觀層次上實現外貿戰略思想的轉變,改變以往外貿在國家整體發展戰略中只追求創匯指標、彌補外匯缺口的做法,真正明確外貿對于我國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應本著“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擴大出口”,充分利用我國的比較和競爭優勢來擴大出口。政府要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加強國內各外貿企業的內部管理,嚴格控制低價競銷,要指引企業不斷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技術含量,不斷把自己的商品升級換代,提高商品質量,而不是通過低廉的價格來加強競爭力。
3.2.2積極應訴
事實樣證明,如果中國企業勇敢應訴,面臨反傾銷時,中國企業結果往往會好很多,即使不能取得完全的應訴勝利,也能通過其他一些比如價格協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應訴好得多的結果。所以,對于外國的反傾銷投訴,企業不要有恐慌心理,要敢于應訴,利用國際貿易中的有關法律、法規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由于國外反傾銷通常是針對原產于中國的所有同類商品,己經遠遠超出了一個企業的范圍,涉及整個行業或產業,因而每一個相關企業都應積極相互配合,一致對外,才能壯大反傾銷的力量。同時,積極尋求進口商的支持。因為一旦發生反傾銷訴訟,國外進口商與我出口商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因此他們對應訴工作也有積極性。進口商由于熟悉本國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具有地利人和的優勢。通過與國外進口商的密切合作,甚至以進口商為牽頭聯合應訴,就可以贏得整個案件。
3.2.3加強反傾銷人才的培養
企業在入世后如何應對國外反傾銷指控,另外在國內行業利益受到外國產品傾銷的威脅時,如何提起反傾銷起訴,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如何運用WTO的爭端解決來保護自己遭受侵犯的正當利益?這一系列的問題的解決,不僅僅是財力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人才的問題。所以加強反傾銷人才的培養,已成為我國加入世貿后刻不容緩的一件大事了。加強培養反傾銷方面專門人才的工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一些相關師資力量比較強大的學校的法學系,設立反傾銷專業,培養一批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并熟練掌握外語的年青才俊,為我國加入世貿后的外貿發展儲備人才。
2.實行企業和學校聯合辦學的方法。學校辦學歸根結底還是為社會服務的。學校擁有良好的師資力量、教學設備,而企業擁有資金,并需要人才。所以建議一些大型的企業或協會可選擇學校聯合辦學,利己利民。
3.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繼續做好WTO知識產權培訓工作,采取各種形式,辦好面向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以及政法系統的培訓班。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進一步加強學習,努力掌握WTO知識,增強自覺性、自主性和針對性,提高在新形勢下駕馭外經貿工作和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為迎接對外開放新階段做好充分的人才準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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