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前中荷茶葉貿易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8 11:29:00
導語:鴉片戰爭前中荷茶葉貿易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茶葉貿易是近代中西關系一個重要的內容,茶葉是近代中西貿易的主要商品。荷蘭是中西茶葉貿易的先驅。中荷茶葉貿易始于17世紀初,至鴉片戰爭前夕趨于式微。中荷茶葉貿易的形式包括間接貿易、直接貿易、間接貿易與直接貿易相結合三種。荷蘭對近代中西茶葉貿易的興起和發展起了重要的歷史作用,在中國茶葉外銷史上占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關鍵詞】近代/茶葉貿易/中荷關系
【正文】
飲茶在中國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至唐朝時飲茶之風盛行,“滂時浸俗,盛于國朝”(注:陸羽:《茶經·六之飲》。),“田閭之間,嗜好尤切”(注:《舊唐書》,卷一八三“李玨傳”。)。中國飲茶習俗逐漸外傳,并出現茶馬貿易的活動。隨著中國向外移民活動日益增加,茶葉被華僑帶至海外。15世紀末東西航路開通之后,西方人對茶葉慢慢有了直接的接觸,終于在17世紀初開始中西茶葉貿易的活動。
一
歐洲人最初關于茶葉的知識來自阿拉伯人。現存最早記述茶葉的書籍是1559年意大利人詹巴蒂斯塔·拉莫西奧(GiambattistaRamusio)寫的《航海與旅行記》(NavigatianeetViaggi),在這本書中,拉莫西奧引用阿拉伯人哈茲·穆罕默德(HajjiMahonmed)有關中國茶葉的記述(注:威廉·烏克斯;《茶葉全書》上冊,中國茶葉研究社1949年版,第14頁。)。隨著中西交往的擴大和加深,歐洲人對中國茶葉有了感性認識,16世紀進入中國的傳教士加斯帕·克路士(GaspardaCruz)和利瑪竇(MatthienRicci)根據自身經歷將中國飲茶習俗較詳細介紹到歐洲(注:C.R.博克舍編注,何高濟譯:《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98頁;利瑪竇、金尼閣著,何高濟等譯:《利瑪竇中國札記》,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7~18頁。),到16世紀末,許多歐洲人寫的關于東方的著作都述及中國茶葉的知識。
1595年,霍特曼(CornelisdeHoutman)率領第一支荷蘭遠征東方的船隊達印尼萬丹,之后,荷蘭紛紛組織公司,掀起東方貿易熱,單1598年就有5支船隊共22艘船到達亞洲(注:J.C.VanLeur,IndonesianTradeandSociety,Hague,pp.144~145.)。1602年,荷蘭組織聯合東印度公司,全權負責在東方的殖民事業。荷蘭東印度公司企圖像葡萄牙人一樣在中國沿海地區建立殖民據點,多次用武力侵犯澳門和澎湖,一度占領臺灣,但均被擊退。1619年,荷蘭人占領印尼雅加達,并將雅加達改名巴達維亞,從此巴達維亞成為荷蘭在亞洲的殖民統治中心,荷蘭對華貿易也主要通過巴達維亞來進行。
盡管荷蘭人到達東方的時間比葡萄牙人整整遲了一個世紀,但首先將茶葉輸入歐洲的是荷蘭。1607年,荷蘭從澳門運茶至印尼萬丹,然后于1610年帶回荷蘭(注:G.Schlegel,FirstIntroductionofTeaintoHolland,in“T''''ongPao”,SeriesⅡ,V.I,1900.),從而揭開中國與歐洲茶葉貿易的序幕。
早期中荷茶葉貿易的形式是中國——巴達維亞——荷蘭的間接貿易形式。以巴達維亞為中心的間接貿易有賴于來往于中國和東南亞的中國帆船貿易。在荷蘭占領印尼以前,中國與印尼就有十分密切的貿易關系。葡萄牙占領馬六甲后,東南亞的貿易中心從馬六甲轉至巴達維亞。每年中國帆船運載陶瓷、絲綢、茶葉等物品到巴達維亞交換胡椒、香料等土產。17世紀20~30年代,平均每年到達巴達維亞的中國帆船有5艘(注:倫納德·鮑樂史(LeorardBlusse):《荷蘭東印度公司時期中國對巴達維亞的貿易》,載《南洋資料譯叢》,1984年第4期。)。1683年清朝解除海禁后,中國帆船到達東南亞的數量有明顯的增加,從1690~1718年間,平均每年有14艘中國帆船至巴達維亞(注:C.J.A.J@①ry,PorecelainandDutchChinaTrade,MartinusNijhoff,1982,p.20.)荷蘭人除從巴達維亞進口中國茶葉外,還通過波斯進口部分中國茶葉(注:D.W.Davies,APrimerofDutchSeventeenthCenturyOverseasTrade,MartinusNijhoff,1961,p.100.)。
茶葉在歐洲最初不是被當作飲料,而是被視為藥物放在藥店出售。茶價相當昂貴,如1684年阿姆斯特丹每磅茶葉的價格高達80荷盾(Florijn)(注:KristofGlamann,Dutch—AsiaticTrade:1620~1740,MartinusNijhoff,1981,p.212.),一般人是消費不起。飲茶的荷蘭人主要是來往東方的商人、水手及達官貴人。歐洲人對飲茶是否有益爭論不休,不少博物學家、醫生、教會人士卷入爭論,意見尖銳對立。荷蘭萊頓大學教授科內利烏斯·博特科伊(CormelieusBottrekoe)力排眾議,于1649年寫了《茶、咖啡和巧克力》的論文,推崇飲茶的好處(注:JosephM.Walsh,Tea,itsHistoryandMystery,HenryT.Co.,1892,p.19.)。關于飲茶的爭論,其結果是使人們對茶葉有更深刻的認識。飲茶在1638年傳入法國,1645年傳入英國,1650年傳入德國。17世紀中葉,荷蘭人將飲茶傳至美國(注:威廉·烏克斯上揭書,上冊第18、19、28頁;F.W.F.Staveacre,TeaandTeaDealing,SinIsacPitman&Sons.Ltd.,1933,p.2.)。到17世紀末,荷蘭的飲茶已較普遍,茶葉不再放在藥店出售,改在雜貨店售賣。很多人家專辟茶室品茗啜茶,將此當作一種高尚的消遣。飲茶習俗的興起,為茶葉貿易的發展奠下基礎。
在整個17世紀和18世紀初,荷蘭是西方國家中最大的茶葉販運國。1651~1652年度,荷蘭阿姆斯特丹開始舉行茶葉拍賣活動(注:KristofGlamann,op.cit,p.220.),茶葉成為獨立的商品。阿姆斯特丹成為歐洲的茶葉供應中心。荷蘭從中國進口的茶葉,除自身消費外,還販賣至歐洲其他國家和北美殖民地。1666年,英國貴族奧索雷(Ossory)和阿林格頓(Arlington)從阿姆斯特丹帶一批茶葉到倫敦變賣,獲得可觀的利潤。當時阿姆斯特丹每磅茶葉售價為3先令4便士,而倫敦則高達2英鎊18先令4便士(注:OsbertLancaster,TheStoryofTea,in“TheGeographicalMagazine”,Vol.VⅡ,No.2,June1938.)。至17世紀末,荷蘭的茶葉貿易規模已較大,168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在給荷印總督的指示中,要求供應2萬磅新鮮上等茶葉(注:G.Schlegel,FirstIntroductionofTeaintoHolland,in“T''''ongPao”,SeriesⅡ,V.I,1900.)。進入18世紀,中荷茶葉貿易的規模進一步擴大。171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要荷印當局訂購6~7萬磅茶葉,次年又要求增加到10萬磅,到1719年,荷蘭的訂茶量達20萬磅(注:KristofGlamann,op.cit.,pp.220、221.)。茶葉貿易的發展,導致茶價下跌,1698年荷蘭每磅武夷茶的售價是7.75盾,至1701年跌至2.32盾。阿姆斯特丹的茶葉交易十分活躍,1714年拍賣的茶葉有36766磅(注:Ibid.,p.273.)。
歐洲飲茶風在18世紀已很盛行。茶葉貿易的巨大利潤吸引歐洲國家競相加入茶葉貿易的行列。英國在17世紀末開始大量運載茶葉回國,法國、丹麥也派船到亞洲收購茶葉。奧斯坦(Ostend)商人更是異軍突起,以快速的運輸、價廉質優的茶葉打入歐洲茶市。1719年,奧斯坦商人在廣州定購了1500擔茶葉,超過其自身的運載能力,企圖壟斷廣州茶市(注:H.B.Morse,TheChroniclesoftheEastIndiaCompanyTradingtoChina,TheClarendonPress,Oxford,1926,Vol.Ⅰ,p.147.)。奧斯坦商人在歐洲傾銷茶葉的結果,使荷蘭茶葉在歐洲市場上滯銷,阿姆斯特丹甚至出現街頭叫賣茶葉的慘象(注:C.J.A.J@①ry,PorecelainandDutchChinaTrade,MartinusNijhoff,1982,p.20)
面對這種競爭局面,荷蘭為維護其地位,竟采取肆意壓低在巴達維亞向中國商人收購茶葉的價格。1717年3月2日,荷印當局決定將松蘿茶價格壓為每擔40荷盾(rixdollars),珠茶每擔60荷盾,一等武夷茶每擔80荷盾。雖然中國商人進行抗爭,最后迫于無奈有14艘中國商船按荷蘭的定價出售茶葉,但發誓不再與荷蘭交易(注:KristofGlamann,op.cit.,pp.216~218.)。從1718年~1722年間,沒有中國商船到巴達維亞。葡萄牙人趁機介入,單1718年從澳門到達巴達維亞的葡萄牙船就有23艘(注:C.R.Boxer,FidalgosintheFarEast:1550~1770,Hague,1948,p.211.)。荷蘭為維持在歐洲茶市的地位,被迫以比1717年貴75%的價格向葡商收購茶葉,從而導致嚴重虧損,單1720年荷蘭茶葉貿易的虧損額就多達3萬荷盾,但也只買到茶葉需求量的一半。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對此憂心如焚,指令荷印當局設法招引中國商船重來貿易,并準備直接派船到廣州購茶。1722年,中國商船又運茶到巴達維亞。(注:KristofGlamann,op.cit.,pp.217~218.)
盡管巴達維亞的間接貿易重新恢復,盡管荷蘭糾集英、法、普魯士迫使哈布斯堡朝查理六世解散奧斯坦公司,但對荷蘭來說,中國商船罷駛造成的損失記憶猶新,奧斯坦商人對荷蘭茶葉貿易的沖擊歷歷在目,在歐洲國家競相直接從中國買茶的情況下,繼續通過巴達維亞采購缺乏競爭力的陳茶已無法保護荷蘭在歐洲茶市上的地位。另一方面,荷印當局為了自身的利益,沒有按照公司董事會的旨意行事,以各種藉口遲遲不派商船到中國買茶,雙方的矛盾日益激化。在此之下,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決定開辟對華直接貿易。
二
1727年10月29日,荷蘭東印度公司董事會決定派2艘船直接到中國買茶(注:C.J.A.J@①ry,op.cit.,p.21.)。這樣,中荷茶葉貿易便由中國——巴達維亞——荷蘭的間接貿易形式改為荷蘭——中國的直接貿易形式。阿姆斯特丹商會受命籌劃荷中直接貿易的事宜,并為此新造2艘商船。1728年12月初,科斯霍恩號(Coxhorn)離開荷蘭向中國疾發,稍后的布朗號(Buuren)卻因港口結冰未能啟錨(注:C.J.A.J@①ry,op.cit.,p.21.)。科斯霍恩號載著價值30萬荷盾的白銀于1729年8月到達廣州,8月9日便以武夷茶每擔24.6銀兩的價格與廣州行商簽訂第一個買茶合同,茶葉在100天后交貨。1730年新年過后,科斯霍恩號啟錨回國,7月13日返回德塞爾(Texel),共運回茶葉27萬磅,絲綢品570匹以及陶瓷等物,總值27~28萬荷盾。貨物脫手后,扣除各種費用,凈得利潤32萬5千荷盾(注:KristofGlamann,op.cit.,p.234.)。首航的成功,使公司董事會和荷蘭商人深受鼓舞。熱蘭商會不甘落后,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派船參加對華直接貿易的要求(注:C.J.A.J@①ry,op.cit.,p.21.)。從1731~1735年,荷蘭共派出11艘商船至中國,其中屬于阿姆斯特丹商會的船只8艘(注:KristofGlamann,op.cit.,p.234.)。
荷蘭從對華直接貿易中嘗到甜頭。茶價在廣州與荷蘭相差2~3倍,以武夷茶為例,1733年在廣州每磅0.73荷盾,而在荷蘭每磅賣到1.44荷盾(注:C.J.A.J@①ry,op.cit.,p.81;N.W.Posthumus,InquiryintotheHistoryofPricesinHolland,E.J.Brill,Leiden,1946,Vol.Ⅰ,p.189.),茶葉貿易成為利潤豐厚的買賣。1729年,荷蘭在廣州購買茶葉的總值是242420荷盾,在荷蘭售賣后獲利355681荷盾,利潤率達147%。1733年,荷蘭在廣州購買價值336881荷盾的茶葉,到荷蘭后卻賣得988510荷盾,獲利651629荷盾,利潤率高達194%(注:C.J.A.J@①ry,op.cit.,p.81,Table3.)。因此,從1729~1735年間,茶葉貿易在荷中直接貿易中始終占據絕對重要的地位。
但是,荷蘭對華直接貿易存在不少問題。首先,荷蘭與中國貿易主要用白銀作為支付手段,不像巴達維亞擁有中國所需要的胡椒、香料、鉛錫等物。貿易進一步發展的結果,造成荷蘭白銀大量外流,使公司銀庫空虛,出現信用危機并損害其壟斷地位。其次,船員走私現象嚴重,上至大班、船長,下至水手都不同程度參與走私。他們為避開檢查,在船未到荷蘭前便在其他地方卸下私貨,其茶葉走私的規模多達250萬磅(注:KristofGlamann,op.cit.,p.239.)。第三,管理貿易的大班等職員謊報采購價格,虛報額達20%(注:C.J.A.J@①ry,op.cit.,p.25.),從中貪污中飽。第四,航運成本高企不下。商船每走一趟的維修費十分驚人,如1731年伊賓羅德(Ypenroode)號的維修費多達22804荷盾(注:Ibid.,p.24.)。公司支付船員的工資也不少,以一只商船四個大班的工資總額而言,一個航程(約一年半)就要付5千多荷盾(注:C.J.A.J@①ry,op.cit.,p.25.)。貪污、走私、費用多使公司利潤不斷下降。1731年達伊費號(Duijfie)的貿易利潤率與科斯霍恩號相比下降了20%(注:C.J.A.J@①ry,op.cit.,p.25.)。
資料來源:C.J.A.J@①ry,PorcelainandDutchChinaTrade,MartinusNijhoff,1982,p.217。
擁有公司股份但又被排斥在對華貿易之外的其他商會對此十分不滿。1731年秋,鹿特丹商會強烈抨擊阿姆斯特丹商會和熱蘭商會一手遮天的做法,要求公布貿易收支詳細情況(注:Ibid.,p.22.)。公司董事會為改善對華直接貿易的狀況,于1732年3月決定采取減少白銀輸出,盡量推銷荷蘭產品,裁減大班人數,節省航運開支等措施,并計劃在廣州設立商館(注:C.J.A.J@①ry,op.cit.,p.25.)。可是,實踐無情毀滅這個計劃。最后公司董事會于1734年春決定停止對華直接貿易,由巴達維亞荷印當局每年派2只船至廣州,然后一只直接回荷蘭,另一只先至巴達維亞再回荷蘭(注:Ibid.,pp.26~27.)。
新的貿易形式從1735年起至1756年止,共存在21年。這種形式是過去間接貿易與直接貿易的混合物。其目的在于減少白銀輸出,減輕公司對荷印殖民地的財政補貼,保證公司從對華貿易中得到更多的利潤。為更有效控制貿易活動,公司董事會破例任命大班羅伊蘭·布洛克(RoelandBlok)和伊索·達·溫德(EyaodeWendt)為公司董事(注:Ibid.,p.28.)。
在這一時期,茶葉走私十分嚴重。對于這種欲禁不能的走私活動,公司于1742年規定公司職員只要交納運費就可以從巴達維亞帶茶回荷。非法一旦合法化,情況益發不可收拾。單1747年私人帶茶回荷的數量就達1837500磅(注:Ibid.,p.28.)。私茶大量涌入,造成荷蘭茶價不斷下降。1746荷蘭武夷茶每磅1.52荷盾,至1750年降為0,97荷盾(注:N,W.Posthumus,op.cit.,p.189.),公司茶葉貿易利潤隨之減少。更嚴重的是,來自巴達維亞的茶葉品質低下,售價比歐洲國家從廣州進口的茶葉低40%~50%(注:C.J.A.J@①ry,op.cit.,p.34.),這使荷蘭在歐洲茶葉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
為扭轉這種頹勢,公司董事會和荷印當局不得不限制私人帶茶并派更多的商船到廣州買茶(注:Ibid.,p.209.)。1753年,公司首次派試茶師到廣州,以提高購茶質量(注:H.B.Morse,op.cit.,Vol.Ⅰ,p.292.),但這也無濟于事。1754年荷蘭茶葉貿易利潤率跌至7%,到了危機的邊緣(注:C.J.A.J@①ry,op.cit.,p.81,Table3.)。經過權衡利弊,公司董事會于1755年又作出恢復對華直接貿易的決定。
荷蘭東印度公司吸取以往的教訓,專門成立負責對華貿易的中國委員會,這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它反映出對華貿易對荷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中國委員會每年秋天開會,根據上一貿易年度的情況決定新的貿易活動。荷蘭東印度公司給每艘來華的商船配備約30萬荷盾的銀幣,規定商船先至巴達維亞以便裝載錫、鉛、香料等土產,至廣州貿易完畢后即直航回荷。至于荷印殖民地,公司每年給一筆財政補貼,不足部分由荷印當局自行解決(注:C.J.A.J@①ry,op.cit,p.35.)同時嚴禁巴達維亞私派商船至中國貿易(注:倫納德·鮑樂史(LeorardBlusse):《荷蘭東印度公司時期中國對巴達維亞的貿易》,載《南洋資料譯叢》,1984年第4期。)。為加強控制和監督,公司董事會任命一名董事隨船掌管具體貿易活動,并取消以前大班及其助手所享有的私人倉位特權,代之從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獎勵,防止他們走私(注:C.J.A.J@①ry,op.cit,p.35.)。
荷蘭對新的對華貿易抱著很高的期望,中國委員會一成員甚至制作一錢袋,上寫“1756年恢復阿姆斯特丹對華貿易特志”(注:C.J.A.J@①ry,op.cit,p.37.)的字樣,等待財源滾滾而來。1756~1763年英法七年戰爭為荷蘭提供天賜良機,荷蘭趁機大量運載茶葉,大發戰爭財。1758年荷蘭茶葉貿易的利潤率高達196%,達到18世紀荷蘭茶葉貿易最高點。荷蘭從廣州購買的茶葉價值在1758年是777409荷盾,到1765年增加至2199097荷盾,增長幅度幾達3倍(注:C.J.A.J@①ry,op.cit.,p.81,Table3.)。當七年戰爭即將結束時,荷蘭加緊增派商船至廣州大購茶葉(注:C.J.A.J@①ry,op.cit,p.37.)。1759~1762年,茶葉貿易占荷蘭對華貿易總值從78.9%~89.6%不等(注:Ibid.,pp.218~219.)。
七年戰爭結束后,歐洲國家特別是英國對華貿易再次活躍起來。荷蘭遂調整對華貿易的政策。1766年規定每年到中國的商船數為:阿姆斯特丹2只,熱蘭1只,北方或南方地區1只。1774年為彌補公司力量的不足,允許小商會加入對華貿易活動,但每4年只輪1次(注:C.J.A.J@①ry,op.cit,p.37.)。從1756~1762年,荷蘭年均進口茶葉16441擔,1763~1769年年均28546擔,1770~1777年年均34818擔(注:LouisDermigny,LaChinaetL''''Occident:LeCommeroeàCantonauXVⅢ[e]siècle1719~1833,S.E.V.P.E.N.1964,TomeⅡ,p.539.),1778~1780年年均35497擔(注:H.B.Morseop.cit,Vol.Ⅱ,pp.35、40、50.)。
荷蘭所進口的茶葉大部分流入英國。由于英國對茶葉科以重稅,造成茶價比其他國家高。以武夷茶為例,1756~1762年,倫敦的茶價比阿姆斯特丹高43.91%,1763~1769年高30.11%(注:LouisDermigny,op.cit.,TomeⅡ,p.639.)。因而英國成了荷蘭走私茶葉的對象,而熱蘭更是走私茶葉的重鎮。但是,荷蘭不肯出好價購買質優的茶葉,所售的茶葉大都是質次陳茶或在歐洲茶市上屬于檔次較低的茶種,所以荷蘭茶在歐洲聲名狼籍,荷蘭一名兒成為劣茶的同義語。
進入18世紀以后,英國不斷對荷蘭海上霸權進行挑戰。1780~1784年英荷戰爭使荷蘭海上霸權遭到沉重打擊,荷蘭對華貿易在1781~1782年基本停頓。荷蘭商船受到英國戰艦的擄掠,被迫以第三國名義進行貿易。在廣州的荷蘭商人由于得不到及時財政補充,被迫舉債過日(注:C.J.A.J@①ry,op.cit.,p.40.)。荷蘭對華貿易陷入困境。
戰爭結束后,荷蘭馬上恢復對華貿易以彌補損失,可惜今非昔比。英國在1784年通過減稅法,大幅度降低茶稅。與此同時,美國派中國皇后號也于1784年到達廣州,荷蘭又多了一個競爭對手。不過,由于英國此時尚不能完全滿足本國對茶葉的需求,英國東印度公司賣給本國茶商的價格仍較高,如武夷茶每磅44便士,熙春茶每磅121便士,而法國、荷蘭、丹麥、瑞典的走私茶價只是19便士和69便士(注:H.B.Morse,op.cit.,Vol.Ⅱ,p.116.)荷蘭繼續向英國走私茶葉,單J.J.Voute&Sons公司在1784~1786年走私入英國的茶葉多達800萬磅,占英國茶葉市場的40%以上。荷蘭對打入英國茶市仍持樂觀態度,甚至計劃將阿姆斯特丹變成歐洲的茶葉中心(注:C.J.A.J@①ry,op.cit,p.41.)。
這個計劃只是荷蘭一廂情愿的夢想。
首先,英國在1784年后對華茶葉貿易有了飛速的發展,1786年英國占廣州茶葉出口總額一半以上,超過其他國家的總和(注:H.B.Morse,op.cit.,Vol.Ⅱ,p.119.)。其次,在荷屬東印度殖民地,當地人民不滿荷印當局的殘酷壓榨,以“走私”土產的形式進行斗爭,使荷蘭無法獲取足夠的土產用于對華貿易,同時,中國帆船不堪荷印當局的橫征暴斂,轉駛他處,使巴達維亞的貿易急劇下降。(注:倫納德·鮑樂史(LeorardBlusse):《荷蘭東印度公司時期中國對巴達維亞的貿易》,載《南洋資料譯叢》,1984年第4期。)。第三,荷蘭東印度公司本身存在嚴重經濟危機,1791年公司的赤字高達9600萬荷盾(注:D.G.E.Hall,AHistoryofSoutheastAsia,MacMilllan&Co.,London,1968,p.341.),公司拿不出足夠的現金購買較好的茶葉,只能在廣州采買在歐洲茶市不再屬于熱門貨的武夷茶,而且還大量賒帳,1788年荷蘭欠廣州行商的債款多達250萬荷盾(注:C.J.A.J@①ry,op.cit.,p.42.)。荷蘭在中國商人中信譽掃地,無法與其他國家爭購茶葉。第四,美國于1789年開始對歐洲轉口茶葉征進口稅,堵住荷蘭茶的去路。荷蘭本身沒有征收茶稅,歐洲國家抓住這一點將茶葉反銷至荷蘭(注:Ibid,p.43.)。外茶倒灌,實際上敲響荷蘭茶葉貿易的喪鐘。
1795年,荷蘭發生政權更迭,社會動蕩不安,荷蘭對華貿易急劇下降。存在近200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也于1799年12月31日壽終正寢。這一時期荷蘭的茶葉主要由美國和荷蘭商人販運。1802年,荷蘭有一只商船到廣州,購茶2290擔(注:H.B.Morse,op.cit.,Vol.Ⅰ,p.389.)。1815年荷蘭重新獲得獨立后,整頓對華貿易事務,成立一家公司(注:R.M.Martin,China,Political,CommercialandSociel,JamesMadden,Londen,1847,Vol.Ⅱ,p.159.),企圖繼承東印度公司的衣缽。是年荷蘭有兩只船到廣州,購茶5131擔(注:H.B.Morse,op.cit.,Vol.Ⅲ,p.228.)。1817年該公司解散,改由尼德蘭貿易公司(NetherlandTradingCo.)主持對華貿易(注:C.J.A.J@①ry,op.cit.,p.45.)。從1817~1824年沒有荷蘭船到廣州的記錄。1825年后荷蘭每年均有商船到廣州,少者1只(1825年),多者13只(1832年),1829年的購茶量1是7860擔,1832年是12000擔,分別占廣州茶葉出口總額的2.4%和3%(注:H.B.Morse,op.cit.,Vol.Ⅳ,pp.104、123、145、162、185、223、253、325、340.)。荷蘭在廣州外銷茶中已微不足道,而荷蘭駐廣州領事館也于1840年關閉(注:C.J.A.J@①ry,op.cit.,p.45.)。
綜上所述,鴉片戰爭前中荷茶葉貿易的發展,以1795年為界,分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壟斷貿易和自由貿易二個時期。第一個時期分為四個階段:(1)1610~1726年以巴達維亞為中心的間接貿易;(2)1727~1734年荷中直接貿易;(3)1735~1756年荷蘭——巴達維亞——中國三角貿易;(4)1757~1794年荷中直接貿易。在中荷茶葉貿易中,中國帆船貿易在早期占有重要的地位。巴達維亞和廣州是中荷茶葉貿易二個基點,這是中荷茶葉貿易一個顯著的特色。被譽為歐洲海上馬車夫的荷蘭,是歐洲和美國主要茶葉供應商,對中國飲茶習俗在歐美的傳播和近代世界茶葉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起了重大作用,因此,鴉片戰爭前的中荷茶葉貿易在近代中西關系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
- 上一篇:清代中西貿易結構研究論文
- 下一篇: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