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傾銷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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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傾銷應對措施

一、外國對華反傾銷的特點

1.傾銷指控的次數多頻率快

我國入世后,隨著國際貿易的拓展,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勢頭有增無減。我國受到越來越多的反傾銷指控,據商務部統計,2007年,全球共有19個國家(地區)對我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調查近80起。我國已成為遭受國外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

2.被訴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

近些年來,西方國家只要認為危害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為反傾銷產品的范圍。被訴產品從最初的輕工、紡織等傳統商品,擴大到機械、電子等新興出口商品,總計有4000多種商品。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3.提起反傾銷的國家由發達國家拓展至發展中國家

到目前為止,曾對我國出口商品提出反傾銷的國家近40個,其中80%案件均由發達國家提起,以美國和歐盟最多,近幾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智利、泰國、印度、尼日利亞等也加入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并有欲演欲烈之勢。

4.中國商品被認定的傾銷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傾銷稅明顯偏高

西方一些國家對我國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則百分之十幾,高則達百分之百甚至上千。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將被迫從該市場完全退出。如此大規模的反傾銷調查及如此高的反傾銷稅率在國際上也是極為罕見的。

5.實施反傾銷帶有很強的歧視性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產品以低于國內的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向進口國進行銷售;二是銷售的數量猛增;三是銷售的產品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損害,且這種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一些西方國家所確定的傾銷并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有時甚至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確定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主觀性。

二、我國頻遭反傾銷調查的原因

綜合來說,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實施反傾銷調查的原因有兩類,一是國外因素,二是中國自身的問題。

1.外因方面

(1)世界經濟下滑,貿易保護主義抬頭

上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第五次經濟危機的加深和蔓延,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了經濟“滯漲”階段,導致國內經濟萎靡不振,失業率居高不下。各國都希望通過擴大出口刺激本國經濟,推動產業發展,同時保護國內市場,因而采取一系列貿易保護措施。

(2)“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觀念根深蒂固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國家將中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市場經濟轉型國家,盡管我國已經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美國及歐盟等西方國家不顧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情況,也不考慮1998年歐共體理事會宣布自當年7月1日起,不再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決定,在反傾銷案件處理中一直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視性政策。例如,對中國外貿企業以“國有”為由,普遍實行單一的反傾銷稅稅率,甚至把對個別企業的反傾銷當成對整個國家來裁決。又如,采用“參照國”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國價格作為計算基礎,而在第三國參考價格選取上又不負責任。其結果是我國被認定為高幅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我國商品不得不退出該市場。近年來,市場經濟待遇問題及與之相關的種種問題已經成為國外對華反傾銷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國標準的確立,不僅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約我國外資的引進,外資企業對其出口商品無法得到市場經濟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額反傾銷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投資環境。

(3)中國對外貿易額的迅速增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長,不僅高于同期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而且比世界貿易的平均增長速度高出近8個百分點。這使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進出口總額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進口排名第11位。截至2007年,入世后我國對外貿易年均增長28.5%,進出口總額翻了兩番多,躍至世界第三位,其中出口躍居世界第二位。2008年中國對外貿易將增長15%左右,比2007年的增速有所放緩,進出口總額有望超過2.4萬億美元。與此相反,西方國家近年來經濟普遍不景氣,為保護本國產品的國內市場,應付國際收支危機,必然把貿易順差較多的中國列為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之一。

2.內因方面

(1)出口結構失衡

就商品結構而言,我國的出口多為投入少,見效快、科技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的產品以及低附加值的商品,而這些商品大多是與創造就業機會密切相關的。一方面由于我國資源相對豐富,勞動力價格低廉,具有比較優勢,因此產品成本價格相對較低;另一方面由于主要出口市場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失業率上升,進口國政府、工會等出于維持就業的考慮對進口競爭產業實施貿易保護,對進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國出口的許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傾銷的對象。就市場結構而言,我國直接出口和經香港轉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對某一地區出口量大且急劇增加勢必對當地市場產生沖擊,而成為反傾銷的對象,導致一旦被提起反傾銷,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個國家,因而造成該商品連續被提起反傾銷。此外,在中國經濟體制轉型期間,各行業生產水平得到飛速發展,但由于國家政策指引不夠,重復生產現象突出,造成國內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低價競銷現象普遍存在。

(2)國際營銷謀略不足

中國出口企業大多缺乏對國際市場的深入調研和總體把握,因而制定的國際營銷戰略往往失誤。一是價格競爭過度。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實行“薄利多銷”的營銷戰略,同行競相壓價,以低價求勝,這就給進口國留下了“低價傾銷”的印象。二是競爭手段單一。中國出口企業單純依賴低價戰略打入國際市場的居多,對非價格競爭手段重視不夠,有時由于缺乏對進口國消費者風俗習慣的了解,缺乏創新。另外一些企業未能把握國際市場和進口國行情,及時調整出口商品的價格和數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進口國,增大了對華反傾銷的概率。

(3)法律應訴不力

在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中,約有50%的案件無企業應訴,中國出口企業不積極應訴是導致國外對華反傾銷屢屢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國企業不應訴就是主動放棄法律上對反傾銷案件的知情權和申訴權,降低了起訴者的成本,對方即可采用“最佳可獲得信息原則”,利用對其更有利的數據判定我國反傾銷成立,迫使我國退出該市場。并誘使國際間的競爭對手對中國企業實施更多的反傾銷起訴,形成連銷反應。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于反傾銷訴訟成本較高,一個企業無法獨自承擔20—50萬元的訴訟費用。所以我國反傾銷案80%以失敗告終,這樣的結果更使國外的企業對中國的反傾銷指控有增無減。(4)其它原因

我國對反傾銷的預警機制不夠完善,通常是外國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才意識到并匆忙應對。其原因在于我們信息太閉塞,不注意收集外國的市場行情及政府政策指向。我國企業本身組織機構對傾銷與反傾銷理解不夠,一旦遭到反傾銷指控則無所適從。我國企業與進口商合作不夠。外國反傾銷雖然針對我國但對其個別企業來說是很不利的,我國在對外貿易中形成了一批穩定的貿易伙伴,但并未對這些關系加以進一步鞏固,造成了我國產品在受到不合理制裁時,進口商愛莫能助的情況。另外我國反傾銷法律人才奇缺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現實。

三、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具體措施

1.從政府角度看

(1)正確認識反傾銷的本質

在傳統上,反傾銷被認為是一種維護公平貿易手段。而發達國家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較早的從博弈的角度、從傾銷與反傾銷決策過程中博弈雙方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規律發現,反傾銷策略不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進攻性對抗性對保護國內市場更有效率。而現今,對中國提出的反傾銷也多是以反傾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我國政府應引導我國企業認清反傾銷的本質,不應總是在遇到反傾銷指控時,對我國的傾銷行為作自我檢討,而應主動參與到反傾銷訴訟中,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

我國反傾銷立法起步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需要盡快加以彌補。只有我國熟練掌握了反傾銷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國外提出反傾銷訴訟時應對自如,同時可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便于保護我國涉訴企業的利益。

(3)推進經濟改革,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

在國外反傾銷措施中,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關鍵性技術措施,也是他們對轉軌型國家實施反傾銷的借口。盡管我國通過經濟體制改革,經濟的自由度、市場的開放度、西方國家所說的私有化程度已經超過某些所謂市場經濟國家,但在實際運行中,政府對企業的干預仍存在,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仍沒有完全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完全執行,企業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進行深層次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才能使西方國家取消對中國的一些歧視性規定。

(4)主動對外溝通,營造良好貿易環境

中國政府應利用國內外媒體加強宣傳攻勢,大力宣傳我國市場化進程,并可以委托國內外有關專家或權威機構對我國市場經濟轉軌程度進行鑒定,增強說服力,避免歧視性待遇。反傾銷訴訟雙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業。所以我國政府應當積極同外國政府交涉,加強對外宣傳、溝通,同有關國家達成協議,穩定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為中國企業創建一個有利的貿易環境,從而減少國外對華反傾銷調查,并幫助企業在反傾銷應訴中取得勝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傾銷協議的一些條款,據理力爭,抵制外國在對華反傾銷案中用歧視性的法律方法處理與我國的貿易爭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加以評判。

(5)建立獎懲機制,鼓勵企業積極應訴

首先要建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協調網絡,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的作用,全面調研駐在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隨時跟蹤我國出口商品被進口國反傾銷機構立案調查的情況,以利于國內反傾銷應訴協調機構和行業商會及時有效地組織相關企業積極應訴。其次要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由同類產業部門的企業共同按比例籌集資金,國家也給予一定贊助,建立反傾銷應訴專項基金,用于反傾銷應訴和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再次要執行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對積極應訴和勝訴的企業,通過采用出口許可證、海關審價以及其他手段給予補貼和獎勵,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給予處罰,以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

(6)加強宏觀調控政策指引開辟廣闊的市場空間,制止惡性出口競爭行為

我國許多企業存在非理性出口行為,一旦看準某個國際市場,大家都蜂擁而上,為成交競相壓價。惡性競爭不但毀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擾亂了外貿出口秩序,也國外對華反傾銷提供借口,因此必須加以規范和管理。政府應積極進行宏觀調控,加速建立市場經濟的價格運行機制,從而使西方國家在反傾銷中對中國實行價格歧視失去依據;加強對企業的宏觀調控和協調管理,嚴禁出口企業低價競銷;整頓外貿秩序,改革配額招標,加強企業自律。企業要注重出口產品在國外市場的調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對手的生產能力、市場銷量和價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過量出口;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來提高產品競爭能力。我國對外出口存在市場集中,產品花樣單一的特點,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反傾銷的狀況。我國政府應加強對外貿易管理,引導國內企業全方位、多層次地打開國際市場。

2.從企業角度看

(1)轉變營銷觀念,實施多元化國際營銷戰略

我國企業要從單一的貨物貿易向技術貿易領域發展,同時,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減少國內企業間的沖突,避免形成低價競銷的狀況。在商品結構上,我國企業要加大科研投入,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必須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從長遠看,要加緊體制改革,調整經濟結構,提升產業層次,改善出口構成,優化出口結構,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場結構上,要變目標市場過于集中為市場多元化。在鞏固現有歐美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新興的海外市場,以降低市場過于集中所帶來的風險,并達到避免反傾銷調查之效。在競爭手段上,要變單純的價格競爭為多種競爭手段并用。在經營方式上,要改單純出口商品為直接對外投資,這樣既有利于國內剩余生產能力的轉移,又可提高企業國際化程度。

(2)規范企業內部管理

我國企業應加快實現對賬目的統一管理,與國際接軌。這些數據將是反傾銷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來源。企業不僅要采取國際標準,還應該了解主要出口國家的相關制度,注意兩者的不同。這樣,我們所提出的會計報表將更加規范化,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及可信度。

(3)國內企業應團結起來,一致對外

國內一些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訴訟時,由于同行業其他企業的不配合或不積極配合往往力不從心,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搭便車”的心理。一旦國外對我國反傾銷訴訟成功,我國的同種產品以及同類產品在該市場將受重創,甚至可能從該市場完全退出。這對我國該產業的對外貿易將是巨大沖擊。因此,國內企業應團結起來,一致對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全面聯合起來籌措和募集基金,對參與訴訟的企業同行業其他企業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勵。

(4)加強與外國企業的聯系與合作

在反傾銷案件中,起訴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層面的,因此,在對外貿易中,我國企業應促進貿易雙方的深層了解與合作,達成相關協議,以求在中國產品被指控傾銷時,該國部分相關企業能共同參與訴訟,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關證明,甚至說服起訴方撤訴,這已經是化解反傾銷調查的重要途徑之一。

(5)加深對進口國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國企業應盡快培養一批專業的法律人才,積極應訴反傾銷。我國企業之所以不應訴反傾銷,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業不敢應訴,而是他們不了解國際貿易法規,缺乏國際商務人才,不知道如何應訴。因此,企業應從戰略高度出發,培養在經濟、法律和外語等方面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優秀國際商務人才,為反傾銷應訴取得勝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資源支持。同時,可以通過駐外機構、向外國資本輸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業,了解該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動態并及時反饋給我國相關機構和企業,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網,完善我國預警機制。

(6)用反傾銷手段,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外國對華反傾銷指控的勢頭越來越猛,而中國對外提起的反傾銷指控卻寥寥無幾。這并不是說外國生產商不存在對華傾銷行為,而是我國企業不知道反傾銷是一個正當的保護手段。由于我國在稅收管理,關稅削減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場準入條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應的嚴密管理,導致許多外國公司紛紛進軍中國。他們不惜通過降低產品價格甚至虧本銷售,大肆傾銷。所以,我國出口企業在積極應對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同時,直接受到傾銷行為威脅的生產企業必須主動使用反傾銷措施,從而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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