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的貿易保護功能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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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傾銷認定是反傾銷法實體規則的一個重要問題。反傾銷就像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抵制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另一方面又具有貿易保護功能。反傾銷法中對傾銷認定的一些不合理的規定導致了反傾銷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使得反傾銷的貿易保護功能能夠輕而易舉地得以實現.
一、傾銷與反傾銷的經濟理論;
傾銷(dumping)一詞源自北歐國家語言,據《牛津英語詞典》解釋,原意為將大宗貨物或其他東西倒翻、傾卸及拋棄。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雅各布·瓦伊納(JacobViner)最早對傾銷下過定義,即“全國性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p>
當今,各國法律對傾銷的定義,一般源于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和《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又稱《反傾銷協定》):“如果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就是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在另一國市場銷售,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因此,確定是否存在傾銷,必須首先了解國際上現行的“傾銷認定”原則。
二、國際上現行的“傾銷認定”原則;
在遵循總協定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美國法律規定,“某一外國產品正以,或很可能以低于‘公平價值’(lessthanfairvalue)的方法在美國銷售”,這種銷售行為便是傾銷。前歐共體法律規定:“如果某種產品對共同體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為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可比價格,該產品就是傾銷產品?!蔽覈斗磧A銷和反補貼條例》第2條的規定與歐盟、美國反傾銷法和總協定的規定基本一樣。
傾銷認定是對傾銷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必要前提和條件。在傾銷認定中,有三項基本內容,即正常價格的確定、出口價格的確定及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
(一)、正常價值
正常價值(Normalvalue)有時又被譯成“正常價格”(NormalPrice)。在國際反傾銷傾法中,正常價值是各國在判定他國出口貨物是否構成傾銷事實時,所采用的一項價格標準。根據總協定的規定,反傾銷案中產品正常價值主要由三種正常價格構成:國內市場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
1、國內市場價格,又稱國內銷售價格,即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產品的出口國國內供消費的價格??倕f定反傾銷法稱其為“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
2、第三國價格,又被稱為“向第三國的出口價”??倕f定反傾銷法稱它為“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
3、結構價格,又稱構成價格??倕f定規定,如果傾銷產品沒有國內市場價格和第三國價格,則可以用“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和利潤”來計算其正常價值。
4、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值
根據西方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前述三種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只適用于來自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國家控制經濟的產品。依據西方國家的觀點,在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不是在“正常貿易情況”(即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發生作用的情況)下確定的,價格已經被扭曲,不能反映出產品的正常價值。用這種價格與出口價格比較來確定是否存在傾銷是不恰當的,而應采用某一屬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國或進口國價格,即替代國(surrogatecountry)價格,或采用結構價格、第三國對進口國的出口價格、以及相似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等來確定其正常價格。過去多年中,歐盟、美國等西方國家一直視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他們采用替代國制度來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給中國產品出口造成的損害是十分明顯的。
(二)、出口價格
出口價格(exportprice)又稱輸出價值(exportvalue)。在國際貿易中,它通常是指貨物在輸出國由出口方(賣方)運送至出口口岸輪船甲板上(或輪船)交貨所計算的價格,即所謂輸出國離岸價格或船上交貨價格(FOBprice)。在國際反傾銷法中,出口價格的概念與上述解釋不盡相同,它不僅包括產品在輸出國的離岸價格,也包括在無法獲得可靠而真實的離岸價格時,通過合理推定或合理計算所構成的出口價格。
(三)、出口價格與正常價格的比較規則。
《反傾銷協議》進一步規定應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公平的比較,即這兩個價格應在同一時間基礎上,按同一貿易水平,以出廠價格為基準進行比較,并且還應根據每一案例的具體情況對影響價格的各種不同因素作出適當的補償或調整。
而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比較之后的結果可能是:存在傾銷、不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計。對于前二者各國反傾銷法都作了一致的規定。但是,對于傾銷幅度微小可以忽略不計時如何處理,我國反傾銷法沒有規定。WTO1994年《反傾銷協議》第5條第8款規定,如傾銷幅度、實際的或潛在的傾銷進口數量及損害微不足道時,應立即終止調查。
反傾銷法規定的初衷是為了實現公平貿易,從理論上講,實施反傾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抵制不公平的價格差異,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在一定限度內,其作用是正當的、合理的,但一旦超過了保護正當利益這一限度,它就會變為一種貿易保護措施,一種有效程度超過關稅壁壘的貿易壁壘,相關的問題也隨之而來。
三、由“傾銷認定”引發的幾個相關的問題;
反傾銷之所以能夠成為貿易保護措施,一方面,反傾銷法中不合理、不正當的規定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反傾銷法中很多實體性規定彈性很大,給反傾銷調查當局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增強了操作中的隨意性、人為性因素。
首先,必須認識到反傾銷法規有其非客觀性。無論是GATT1994反傾銷法,還是美國反傾銷法都確立了BIA規則(BestInformationAvailableRule),似乎很重視資料數據。但是實際上數據不可能是客觀的,不同的調查者會選擇不同的數據去支持他們的論點,因為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不同的調查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這就為調查者的自由裁量提供了足夠的空間。雖然執法者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執法的需要,可是在反傾銷領域內,由于調查當局是站在保護本國產業的角度,不可能站在公平的立場上,一旦給予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反傾銷調查當局必然要濫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使之達到貿易保護功效。
其次,在選擇“第三國價格”或“結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有不確定性因素。在國際反傾銷法實踐中,各國大多數傾向于用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
1、是因為選擇合適的第三國同樣將面臨確定相同產品、正常銷售、銷售數量等問題。
2、是因為選擇合適第三國的方式需得到第三國支持,由于涉及產品價格的資料屬于商業秘密,當事國對是否提供價格資料大多持審慎態度,這給適用第三國價格帶來了困難。
3、一般情況下,銷往第三國的相同產品同樣涉嫌傾銷,同時,從貿易保護角度出發,選擇結構價格計算方法顯然比較靈活、方便。用結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就是生產成本加上合理數額的管理費、銷售費和一般費用以及利潤。但是,反傾銷調查機構在計算結構價格時往往人為地抬高這一價格,從而提高正常價值比,也從而使傾銷幅度大大擴大。因此當因各種因素出現需要貿易保護的時候,“正常價值”的不確定性和可伸縮性就為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一次又一次的良機,使反傾銷能夠輕易而舉地實現貿易保護功能。
再次,由于傾銷概念范圍的擴大,目前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口即使同一產品在國內也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也將作為傾銷對待??墒侨绻谑袌銎\浀那闆r下,企業以低于平均成本價格出售產品則被視為一種正常的行為。然而,根據目前反傾銷法的規定,外國出口商者若以的低于平均價格出口(這種傾銷被稱為技術傾銷)也會受到反傾銷法的制裁,這就又一次驗證了反傾銷法的貿易保護功能。
最后,在選擇“替代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時的不合理性。以歐盟為例,歐盟選擇類比國(替代國)的原則是“適當”與“合理”,并且應是“第三國”,即歐盟以外的市場經濟國家,適用歐盟價格是最后手段。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論歐盟還是美國、或是其他西方國家,一般很難選擇經濟發展水平與非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相似的第三國為替代國,例如,美、歐對中國出口產品,常常以泰國、韓國、挪威、阿根廷、西班牙、馬來西亞、奧地利、德國、丹麥、日本、英國及美國為替代國,而這些國家經濟發展程度明顯高于中國。這種不公正的裁決損害了中國出口商的利益,不符合GATT對生產成本優勢予以保護的基本精神。
反傾銷特別是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使中國出口產品和有關企業遭受了重大損失,其教訓是深刻的,當然這里有某些國家歧視性政策原因所至,可是若能予以重視防患于未然,反傾銷也不是絕對不可預測和不可減少的。
四、中國應對反傾銷案例分析;
『案例』中美彩電傾銷案:2004年4月13日美國商務部就針對中國的彩電反傾銷一案做出終裁。按照這一結果,被調查的4家中國彩電企業分別被判定的傾銷稅率為:長虹,24.48%;TCL,22.36%;康佳,11.36%;廈華,4.35%。此外,其它所有應訴的中國彩電企業被判定21.49%的平均傾銷稅率,而未應訴的中國彩電企業被判定78.45%的平均傾銷稅率。
這次涉案的主要產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電,包括普通彩電、高清晰數碼彩電和背投彩電。美國申訴方要求對中國彩電征收高達84%的強制性關稅。2003年5月23日,美國商務部立案。6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中國彩電出口美國對美國彩電產業是否造成了損害,做出了不利于中國彩電企業的初步裁決,隨后美國商務部開始了傾銷幅度調查。11月24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結果,認定傾銷稅率分別為:長虹45.87%,海爾、海信、蘇州飛利浦、創維、星輝、上廣電為40.84%,TCL為31.35%,廈華為31.70%,康佳為27.94%,全中國范圍為78.45%。這次彩電反傾銷案雖然總價值高達約16億美元,但對中國彩電行業來說最慘痛的是辛苦開拓的美國市場可能將不復存在,中國彩電業3500萬臺的產能閑置將成為“不能承受之重”。
美國五河公司等申訴方在申訴書中認為,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在之前所有的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均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且根據美國的相關法規,一個國家只要有一次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這種判例將維持下去,除非該規定被撤銷,這對中國企業是極度不公正的。
美國申訴方又基于3條理由建議美國商務部將印度視為該案中國產品的替代國:第一,印度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第二,印度也是一個彩電生產大國;第三,兩國平均國民收入相當。美國商務部認為,申訴方的建議相對于該案調查是適當的,因此接受申訴方的建議,將印度視為中國產品的替代國。
替代國規則本身給中國應訴企業帶來不便,并使中國產品成本被嚴重高估的可能性大為增加。舉例說,中國企業在應對美方核查時不能提供一個車間一天用了多少錢的電,只能提供用了多少度電,然后美方將印度的電費標準計算在中國用電量上,得出中國產品的用電成本。中國一直以來堅決反對西方國家的替代國作法,但這種狀況至今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而在此次反傾銷調查中,美國選用的“替代國”是市場相對封閉的印度,得出高幅度的裁決就不足為奇。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必須認識到,反傾銷作為應對國外產品低價傾銷的法律救濟手段,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用來保護本國產業,世界反傾銷案件的數量和金額大大增長,涉及的產品也將會越來越多,對世界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我國今后的貿易中,中國應該如何面對反傾銷調查,如何有效地、合理保護我國自身的利益?
五、我國應采取的相應對策;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建立健全預警機制;
作為政府部門有責任加強對外宣傳工作,讓世界了解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等情況,以減少歧視和誤解。各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對重要產品的出口數量、出口價格、出口國別和地區的監測系統,控制產品的出口,對價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傾銷的商品,運用核定出口配額和進行配額有償招標等辦法,控制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數量。加強與有關產業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引導企業顧大局,樹立長遠意識,有序競爭。出口企業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外貿法規,抵制低價競銷。
從根本上講,還應加快企業集團化建設。以規模大型化,功能綜合化,經營集中化,資本股份化,管理科學化為特征的企業集團化經營可以通過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實現合理專業化分工與協作,達到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國外對我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在反傾銷立案之前往往都有蛛絲馬跡,有時進口商或有關企業會通報一些信息,企業要善于利用這種跡象做好預防性的工作,減少出口數量,提高產品價格。并相應地與進口商及申請方接觸,減少被申訴的機會。
(二)、了解國外反傾銷的基本做法;
知己知彼,只有在較深入地了解國外反傾銷法律和做法后,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應當承認反傾銷的法律制度經過上百年的“磨合”,已經基本形成了一條比較全面的制度,這種制度和其他制度就像“游戲規則”一樣,左右著國際貿易的游戲。我們要想在游戲中獲勝,就要研究它、熟悉它、利用它。
只有了解了國外反傾銷的基本問題以后,才能變被動應訴為主動預防,針對可能出現的反傾銷案件,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防止其發生。反之,茫然不知反傾銷為何物,不知國外的基本做法和情況,就極有可能陷入反傾銷泥潭。
(三)利用WTO規則,爭取公平競爭環境
中國加入WTO后,為國內企業爭取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創造了條件。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商品歧視性待遇,是我國的出口商品被頻繁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們要充分利用WTO的規則,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
1、WTO的《反傾銷協議》。中國加入WTO后,就可以援引《反傾銷協議》中的一些條款,對外采取的歧視性反傾銷措施進行抗訴。
2、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加入WTO后,就可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同各國的有關貿易爭端,以維護中國企業的正當權益。
3、積極參與制訂和完善WTO的有關法律體系,而不是被動地執行。中國加入WTO后,就可憑借其貿易大國的地位參與修改和完善《反傾銷協議》,制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制度,使WTO的《反傾銷協議》真正促進公平貿易競爭。
(四)、減少風險,走多元化的市場路線;
只有當產品在進口國的市場上造成了對產業的損害,才導致該國反傾銷措施的使用。國際市場是一個個單個市場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預防反傾銷的發生,要研究這兩種市場的行情情況,制定正確的價格策略。
由于我國出口增長較快,出口市場過于集中,就會導致我出口產品與進口國工業沖突加大,從而導致反傾銷案例增多。出口企業要研究國外市場動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計劃,防止市場過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工業界的動向,特別是針對一些國家特別要保護的比較敏感的產品和涉及到國家經濟利益的產品,要根據進口國的實際情況策略性地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即擴大出口滿足當地的市場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傾銷。
市場多元化的重點是做好調研工作,如何進入何時進入、進入市場的量的控制、當地市場的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才能防止反傾銷案件的發生。有些企業之所以少受反傾銷的影響,原因之一就在于能合理的選擇市場。
(五)、建立健全反傾銷應訴機制,全力做好反傾銷應訴工作;
為有效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防止和減少國外反傾銷造成的損失,我國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應認真總結經驗,深化體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1、要盡快建立起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協調網絡。充分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的作用,全面調研駐在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隨時跟蹤我國出口商品被進口國反傾銷機構立案調查的情況,并及時地將有關信后、傳遞回國,以利于國內反傾銷應訴協調機構和行業商會及時組織相關企業積極應訴。
2、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在反傾銷應訴中,由于各項費用較高,許多涉案企業無力單獨承擔這些費用,因而有些企業顧慮于此而出現拒絕應訴或應訴不力的情況。設立反傾銷應訴基金可緩解此項矛盾。具體的做法是,由進出口商會或行業協會依據各企業出口額的大小確定一定比例的費用份額,內外經貿部或海關收取,作為反傾銷應訴的專項基金,便利我出口企業積極應訴。
3、要加緊培養一批從事反傾銷應訴的專門人才。反傾銷訴訟固然離不開企業的積極應訴,但熟識指控國反傾銷法律的律師也不可缺少,只有兩者緊密結合,一個能提供恰當的證據材料,一個能提供合適的法律依據,才有取得勝訴的可能性。目前,我國在反傾銷應訴時,均聘請外國律師辦案,這不僅要付出高昂的費用,而且在應訴和抗訴過程中往往無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圖,不利于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為此,迫切需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從現有的一些從事外貿業務的人員中選拔一批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人才,進行強化培訓,使其符合國際反傾銷應訴的要求,為構筑有效的反傾銷應訴機制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庫。
參考文獻:
1、[美]雅各布·瓦伊納、沈瑤譯.《傾銷: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問題》[M],第一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2、熊思浩編.《反傾銷案例——驚心動魄的國際貿易烽火》[M],第一版,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
3、沈木珠.《論國際反傾銷與中國之因應對策》[J],《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26頁
4、彭劍波.《國外對華反傾銷調查的現狀、原因及對策透視》[J],《改革》2001年第5期,第97頁
5、房向明、侯光明.《傾銷中的博弈研究》[J],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四卷第一期,2002
6、王曉天.《傾銷與反傾銷的分析與我國的對策思考》[J],世界經濟研究,2001年第3期
7、高勝.《中國反傾銷的對策分析》[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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