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綠色貿易措施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3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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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80年代產生,90年代勃興,作為非關稅壁壘之一的綠色貿易措施,今天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限制他國產品進口,保護本國產業的最重要的手段。并呈現一種在法律規章上“綠化”的趨勢,即將原來零碎的片斷的或部分的環保規定系統化、體制化,滲入國家的經貿活動中。近年隨著貿易自由化、全球化的推進。紡織品數額限制的取消,以及我國作為“名義上的世界第四大經濟體”地位的提升,相關貿易伙伴相繼對我出口產品采取了近乎圍追堵截式的綠色貿易限制。而國內研究,呈現一種對國外綠色貿易措施法制化的滯識。法學界僅有零星的對我國綠色制度缺位的探討。且仍囿于傳統的“壁壘”概念。相對來講,經濟學界對綠色貿易措施的跟蹤比較深入,研究也比較成熟,但也沒有完全擺脫傳統“壁壘”的巢臼。實際上。國外綠色貿易措施的合法化、制度化,早已突破了傳統意義的“壁壘”范疇,成為新民族經濟保護主義的有力武器;其內容的擴展延伸,也早已攬括了環境與人權、技術、專利、知識產權結合等諸多方面。傳統的“綠色壁壘”概念長期以來影響著我國綠色制度的建設。我國學者似乎已意識到相關的問題,然而,綜合國外多方面綠色貿易措施及背景因素,從國家法制建設的高度提出應對的并不多見。為此,厘清國外綠色貿易措施趨向、特點及對我國的影響,酌明我國必要的政策調整與法制措施,誠有必要。
一、貿易措施“綠化”動向分析
進入21世紀以來,以美、歐、日為首的發達國家更多地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和環境條件,通過更加復雜多樣的環保法規。建立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和產品包裝要求,執行更加繁瑣的檢驗和審批制度,征收更加高昂的綠色稅率。其主要表現為:
(一)獨立設置高于國際標準的產品技術標準
產品的技術標準是指針對有形產品在使用時能滿足用戶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強制性規范。最初,各國往往重視產品的加工制度,并多采取統一的技術標準。但是。自歐盟2004年初以危及兒童安全為由對我國溫州打火機另設產品技術標準及通過海關強制性扣壓相關商品以來。有關國家競相仿效,對進口產品另行獨立設置技術標準和要求。如美國不僅要求進口商品滿足ISO9000系列標準。還制訂了許多附加標準。以牛源性法規為例,2004年12月20日,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了《關于牛源性材料在人類食品及化妝品中的使用的最終法規》和《關于對牛源性材料生產、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人類食品及化妝品保持紀錄的法規》草案,對各國含牛源性材料的食品、化妝品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又如日本2005年12月第238號通告,對輸入日本的自行車車閘做出規定,禁止車閘石棉含量超過1%的自行車整車進口,同時,規定進口企業必須持有剎車襯里和剎車墊材質構成的說明書,石棉含量不超過1%的說明書及蓋有證明單位的圖案和簽字的證明書。
(二)不斷推出新的環保與消費名目。超前出臺環保與消費規章
以環保與保護人類健康為名采取超前措施,西歐歷來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眾所周知,轉基因玉米、大豆的種植剛在美國、巴西等國興起,歐盟就明令禁止轉基因食品進口。2003年1月27日,歐盟又率先在電子產品方面通過了《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并于2005年8月8日通過了《為確定電子電氣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歐盟議會和委員會2002/95/EC指令》的決議,確定了電子電氣設魯中6種有害物質所能容許的最大限量,從而將各國不符合該含量要求的電子電氣設備排除在海關門外。2005年,德國聯邦消費者保護與食品安全局向歐盟通報原產于中國的浴液瓶的紅色掛襻含有706毫克,公斤的偶氮染料3,3一二甲基聯苯胺,這種偶氮染料含有致癌胺成分,按德國規定,屬致癌物質,不符合德國健康標準,因此。無限期禁止銷售該產品,并要求貿易商采取召回行動。同時,歐盟根據德國產品安全法、日用消費品法和歐盟相關法規,在歐盟范圍內對該產品發出消費者警告。
(三)細化產品評估成分,變相提高安全和健康保障水平
細化產品評估成分幾乎是近年各國限制進口謀求本國企業發展的一致行動。如2005年11月24日韓國食品藥品管理局修訂了關于保健食品上市前對其功能成分進行評估的法規,規定包括功能成分的評估標準、安全標準、健康標準及評估原則。按該規定韓國今后不論是新的食品成分,還是已經批準過的成分,均需另行審核以獲得批準。歐盟部長理事會2005年12月14日簽署了一項旨在限制鄰苯二甲酸鹽的法令,規定DEHP(鄰苯二甲酸二已醇)、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鄰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在塑料玩具和兒童用品中的比例不得超過0.1%,兒童能放進嘴里的玩具和用品,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醣)和DNO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比例也不得超過0.1%。更有美國動植物檢疫局2004年1月單方面《關于進口中國介質盆景的最終法案》。要求我國介質盆景植物移植前后都只能種在介質中。不允許接觸土壤。這一規定違反1997年中美簽署的《中國介質盆景輸美協議書》,明顯背離了介質盆景生產的實際,沒有商業操作的可能性。
(四)采用新技術進行抽樣檢查,強化“自主檢查”措施
日本是我國農產品和食品的主要輸入國,多年來以環保和人類健康為由對我國農產品采取一些非常規入境檢疫措施,而近年更甚。如2003年以保護藺草品種“日之綠”為由,對從我國進口的藺草制品進行抽樣開箱檢查。檢查范墨除熊本縣申請保護的榻榻米席外。還包括提花席、雙苜席等全部草制品2004年以來又引入DNA檢查,對我輸日的鰻魚加工品及農產品進行DNA分析,認定從我國進口的兩個小紅豆品種涉嫌侵犯日本知識產權而要求進口商采取改善措施,有關進口商團體則以此為由決定隨時對從我國進口的紅小豆實行“自主檢查”。在美國,不僅聯邦政府有17個部門和84個獨立機構有權制訂各種法規和檢驗檢疫標準,而且還有400多個非官方的標準機構。目前美國官方制定的技術法規和標準有5萬多個。各種非官方機構制定的標準也有5萬多個。以2003年12月12日生效的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的《食品企業注冊法規》和《進口食品提前通報法規》為例,按該規定,向美出口的外國食品及飼料的生產、加工、包裝、倉儲等企業必須由美國人注冊登記,并在商品到達前提前5天用電子方式確認相關信息。許多國家認為美國的檢驗檢疫程序復雜,檢驗檢疫標準缺乏科學依據,屬歧視性做法,違背了SPS第5.4條“應考慮將貿易的消極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的規定。
上述“綠色”貿易限制措施,反映了各國貿易保護主義趨勢和經濟民族主義的抬頭。這些措施的表現形式是通過創新技術強化對環境與人體健康的保護,又通過人與環境的安全推動技術創新的發展。其背后,則不乏世界經濟、政治權力的角逐及對未來霸權爭奪或抗衡。這種“綠化”。在目前的情勢下必將愈演愈劇,甚至“化”及全球。長期以來.普遍認為發達國家技術先進環境好,其出口產品標準高,發展中國家無須制訂高標準的綠色貿易措施,這種觀點妨礙了發展中國家對環境標準的制訂及對綠色技術的追求,危害著他們對出口產品的更高要求,應當及時糾正。
二、綠色貿易措施的合法性與歧視性
綠色貿易措施的合法性,幾乎從一開始就在許多國際貿易協議、協定中得到了確認,逐漸強化。如GATT1947的引言部分,僅僅提到各締約方認識到在處理貿易與經濟領域的關系時,“應以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為目的?!倍?994年《WTO協定》引言部分特別強調了“應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使用,尋求既保護和維護環境,又以與它們各自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和關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強為此采取的措施”,即將這一目標及實現這一目標的綠色貿易措施,提高到與“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以及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的目的及實現該目的的措施并重的地位。又如GATT1947僅僅在第20條一般例外的(b)(g)提及“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與保護可用盡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而1994年WTO一攬子協定,卻包括《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簡稱SIS)、《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簡稱TBT)以及貿易談判委員會1993年12月15日通過的《關于服務貿易與環境的協定》,1994年4月15日通過的《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等等。
盡管WTO設有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協調締約方之間的矛盾,有爭端解決機制可以排解糾紛,但是,在對待締約方綠色貿易措施方面,目前可謂收效式微。
毋庸置言。綠色貿易措施的合法性與歧視性是共存的?!蛾P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就是充分考慮到“在維護和保障一個開放、非歧視和公正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采取行動保護環境及促進可持續發展之間不應存在、也無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實際上也就承認了這種政策歧視的存在??上н@種歧視性在國際社會沒有得到正視和重視,在龐大的WTO規則中,僅在一些實在無法回避之處應景式地強調不能因為采取綠色貿易措施而導致歧視。如《WTO協定》序言提及“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待遇”,SIS引言提及實施這些措施的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員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該協定第2.3條與《TBT》引言部分及第2.2條也有類似的提法。但是,在任一協定中均沒有任何具實際內容與意義的規定。就現行規則看,締約方制定和實施某些歧視性綠色貿易措施,如上述美國的食品檢驗檢疫程序及日本的DNA抽檢。被制裁方一般很難冀望通過漫長的爭端解決機制及時解決,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筆者以為,今后WTO的發展與締約方綠色貿易措施的制訂與實施。應當注意協調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
(一)成員方在制定和實施本固與貿易有關的綠色政策和法規方面享有自主權與國際自由貿易之間協調一致
WTO成員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衛生與健康的目標,在制定和實施本國與貿易有關的綠色政策和法規方面享有任何成員不得干預的自主權是不言而喻的。1993年12月15日貿易談判委員會決定(a)“確認貿易措施與環境措施之間的關系”,最后落腳之處在于“促進可持續發晨”;盡管在決定(b)中提出“避免保護主義貿易措施”。但SIS第5.7條卻規定在有資料證據但不充分的情況下,一成員可根據可獲得的有關信息,“臨時采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可見決定的主要偏向仍是加強成員環境措施的有效執行。在1994年4月15目的貿易談判委員會決定中對這種偏向有所警覺,即在貿易環境委員會工作職權中授權其處理“環境措施對市場準人的影響,特別是對于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發達國家而言的此種影響。以及取消貿易限制和相對環境的效益”。這說明貿易談判委員會已經意識到成員方環境措施對自由貿易的扭曲及影響,并試圖通過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的工作,使“國際貿易與環境政策相互支持”,在必要的時候,對WTO“體制的規定進行修改提出適當建議”。筆者以為,這種修改需要在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的“度”上,根據“適當”的保護水平原則,做出具體規定;同時,對SIS第4條的等效原則達成細化的多邊協定,以消除進口成員的某些歧視性措施可能對自由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成員方采用技術性貿易措施限制進口與區城或國別資源的合理搭配運用協調一致
全球資源的區域性布局及需求,不論是過去還是今天,都是現實存在的,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這種布局及需求特點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各成員也隨時調整自己的包括綠色措施在內的各項措施限制某項產品進口。越來越多地采用技術性措施,如提高檢驗標準,設置復檢門檻等限制成員之間的國際貿易。這種采用技術手段限制資源豐富的成員出口的做法,不違背WTO的有關規定。SPS開宗明義“重申不應阻止各成員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實施必要的措施”,只要這些措施不構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員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應該說日本的非常規人境檢疫方式構成SPS序畜中的“變相限制”,這是SPS第2.3條所禁止的,即“衛生與植物措施的實施方法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根據SIS第3.3條的規定,許多。WTO成員目前已采取許多比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的保護水平更高的標準和實施方式。而且不嚴格執行SPS第5.1-5.8條“確定動植物的保護水平是適當的”有關規定,甚至在“科學理由”上作文章。因為就“科學”與不科學而論。實施高水平保護標準的成員要找到其“科學”依據并非困難的事情,盡管SPS第3.3條關于“科學理由”的注釋強調了對現有科學信息的審查和評估,可惜有關成員往往在沒有來得及確定國際標準、指南、建議不足以適應本國保護水平的情況下便出臺新的技術規定。為此,亟需修改SPS第5條關于“風險評估和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的確定”內容及方法,特別是要對第7款“臨時措施”的采用做出條件限制的規定。否則。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的資源在臨時技術措施和非適當的衛生措施之下,便難得到合理的挖掘和應用。
(三)成員方保護人類、環境與動植物的可持續發展措施與開放、公正、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協調一致
保護人類、環境與動植物的綠色貿易措施集中體現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上,并且在事實上與開放、公正、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形成某種程度的對抗。對此,WTO貿易談判委員會早已有所警覺,并于1994年4月15日要求剛剛設立的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首先處理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定與“為環境目的而采取的貿易措施”。與“具有重大貿易影響的、與貿易和環境政策有關的環境政策”,與“為環境目的而征收的稅費”。與“產品有關的環境要求,包括標準、技術法規、包裝、標簽和再利用”之間的關系和問題;同時,處理好多邊貿易體制中為環境目的麗采取的貿易措施的透明度問題。多邊貿易體制系統解決機制與多邊環境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關系以及環境措施對市場準人的影響問題??墒?2年時間過去了,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并不能充分協調上述關系,環境可持續指數反映出全球環境與資源面臨更多的問題和一定程度的危機。而各成員名目眾多的保護主義環境措施編織成一張張進口限制網.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的貿易不能如部長會議的決定和宣言所期待的那樣得到有效的發展。事實說明,某些發達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措施有悖于開放、公正、非歧視的WTO環境貿易規則,發達國家也并沒有如SPS所述,努力協助發展中國家在市場準入方面克服特殊困難,例如,沒有很好執行SPS第9條“技術援助”及第10條“特殊和差別待遇”的有關規定。
三、我國應對綠色貿易擼施的策略
在WTO體制規定尚未做出修改之前,我國應對國外綠色貿易措施的策略,主要是清潔國內生產環境,提高產品技術質量,以及對歧視性環境措施質疑與抗爭。
(一)嚴格限制外商污染產品和產業流入,截切外資企業的污染源
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盲目引進外資,之后各省市盲目追求外商投資數額而導致大批非環保項目的投資、生產,其對我國城鄉環境的潛在危害,不是今天都能看到的。故且不論化工、造紙、印染、電鍍、農藥及小五金等污染行業已對我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一些以為無污染的產業,如某些高新技術產品,也由于我國環保標準低、環保管理體系不健全,而形成洋垃圾,在流通或報廢過程中影響我國環境。對此,我國已有所警覺,并制定了相關對策。如我國最近出臺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這一規定盡管只規范我國境內的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口行為,但實際上也提高了出口產品的環保標準。可惜我國目前此類規定尚少,特別是直接針對外資的污染項目及污染整治的專門規定并不配套,這也是改革開放20多年來外資項目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根本原因。以加工組裝為例,“世界工廠”的美譽和外商投資的業績被不少地方官員津津樂道,殊不知頂著“中國制造”的掛冠,卻造成了大量污染,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難以恢復。巨大的損失遠遠高于短期局部的經濟收益。我國應盡早該出臺外商投資加工組裝限制措施,按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實施對人體和環境的保護。
(二)加大對生態環境整治的投入,從環境法律體制完善的視角采取合理措施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加大建設投入,十幾年間,無數高速公路、鐵路縱橫貫穿于各省市之間,無數高樓聳立在各地的大中小城市,許多建筑達到或接近了世界先進水平。然而,作為國家的血脈的河流、湖泊及地面環境、大氣層,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和整治,以致出現全國各地大河混濁、小河干涸、綠地沙化、生態惡化、空氣污染,及一些地方垃圾暴露堆放而無人問津的局面。塑料購物袋制造時便產生有害氣體,使用時會污染食物,廢棄后難以降解,給環境和人體健康帶來莫大危害,理應盡早限制和禁止生產、使用,但竟然拖了十幾年都沒有解決。而同時期,興建了不少令世界囑目的宏大工程??梢娤嚓P部門對人類健康的關注,遠遠不及對重大工程建設的重視。這種狀況必須改變,政府要加大對生態環境整治的投入。2005年我國發改委等中央七部門聯合《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停止了部分污染產品的加工貿易,控制了稀土等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數量。但是我國這方面的法律規章缺位甚多。尚未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限污體系。
(三)加強產品創新與提高附加值。老調新彈
我國實施品牌戰略已近l0年,但僅有少數的一批品牌跨越了國門。當前從中央到地方以從來未有的勢頭提倡自主創新.蓋因5-10年內我國企業產品倘若不創新,則將失去大部分的國際市場。以玩具為例,美、英兩國玩具協會已要求其會員從2006年開始只能通過經國際玩具理事會商業運作規范認證的供應商采購玩具。而歐盟的保證雙指令規定包括玩具在內的十類機電產品出口歐盟時,將被額外征收電子垃圾處理費,并禁止自2006年7月1日起包括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等6種有害物質在內的新電子和電氣設備投放市場。2006年初愛沙尼亞消費者保護局已率先無限期禁止銷售我國軟塑料玩具小丑(clown&USWeickplastik),原因是噪音超標(比極限度高出5.7-7.4分貝)等,不符合健康標準,存在“損害兒童聽力及使兒童窒息的危險”。我國玩具業不僅僅是存在解決有關技術指標超出國際標準的問題,而且面臨產品更新換代的創新問題。如發達國家已完成從傳統玩具向高科技玩具、智力玩具、教育類玩具的跨越,而我國玩具目前仍停留在填充玩具和玩偶玩具等傳統造型的階段,與市場需求脫節。我國還有不少傳統出口產品雖然每年出口不斷增長,但利潤極低,生產難以為繼。提高競爭力。關鍵在于自主創新,建立自有品牌。同時還當迅速改變目前過分依賴進口商,幾乎不掌握境外銷售渠道的局面,如此方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熟悉掌握W
TO環境與衛生規則,靈活應對國外歧視性環境措施
“中國制造”的旋風已使得許多國家紛紛對我國產品采取限制措施,然而由于“中國制造”的得益者是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許多國家,因而盡管各成員設立了種種綠色貿易措施,目前對我國產品出口,尚未到了禁絕的地步。但是,隨著我國新一輪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幾年后“中國制造”由外國專利控制的局面必將打破,屆時各成員的綠色貿易措施不但將有程度不同的加強,而且會得到更加嚴格的實施。對此,我國需要認真掌握WTO的環境衛生規則,一方面努力促成各國修改WTO多邊貿易體制中不合理的環境規定,另一方面靈活應對成員方采取的歧視性環境措施。盡管現行多邊貿易體制規定的爭端解決辦法執行起來困難重重,但我國已經處于在這一方面積累較多經驗的階段了。此外,對于SPS、TBT中有關歧視性貿易措施的規定,特別是對超越國際標準、指南的措施的要求和限制,如果合理運用,謹慎發揮,則將對成員方的歧視性措施產生阻嚇作用。如果成員方提高適用標準及實施方式的水平而又沒有充分科學理由,則有可能破除其綠色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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